首页 理论教育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案:新闻伦理与法规实例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案:新闻伦理与法规实例

【摘要】: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请求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停止使用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于30日内在《精品购物指南》上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2004年10月21日,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卓越公司于同日将该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刘翔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肖像。

原告诉称: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请求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停止使用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被告卓越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精品购物指南》是一种合法的合同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友公司辩称:我公司的广告不是因为千期专刊上有刘翔的肖像而发布,而是一种连续性的广告发布行为。《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刘翔肖像不是我公司广告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辩称: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将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没有关系。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二审判决: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使用肖像的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于30日内在《精品购物指南》上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人民币。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www.chuimin.cn)

图10-1 刘翔比赛现场图(左)精品购物指南封面图(右)

评析:

新闻媒体封面肖像的使用有明确规定:封面图片需与报道内容相关。在本案中,封面图片与杂志内容无关,而与期刊的经营有关。除此之外,该案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将新闻图片用作封面图片时,对图片作了三处修改:一是跨栏不同,该专刊封面图片显示整幅跨栏,包括两个竖脚;二是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和五环标志;三是背景悬挂了中友百货购物节广告。这些修改使新闻人物肖像脱离了原新闻图片的语境,基于以上两点原因,该封面不能认定为是新闻报道,为明显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