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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伦理与法规的案例分析

【摘要】: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实》《细节》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下简称《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了洪振快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实》《细节》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辩称,涉案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辞,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不同意葛长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2020-02-15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21232.html)(www.chuimin.cn)

评析:

“起源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纠纷系列案和邱少云名誉纠纷案,由人民代表提出,体现了人民的呼声。”《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增入了“英烈条款”,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作了专门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英雄烈士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英雄烈士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其事迹和精神认定为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不仅侵害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及荣誉,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