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共利益下个人肖像权应退缩,未经同意的肖像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公共利益下个人肖像权应退缩,未经同意的肖像使用构成侵权行为

【摘要】: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的肖像权应有合理的退缩。肖像人一般不会也不应主张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样会对当事人构成伤害,这时当事人肖像权和隐私权会竞合。如果同期刊内容无关,则可能会引起肖像权纠纷。

一、新闻报道对肖像的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无须征得肖像人的同意。

新闻报道中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况: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活动的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使用的形式为:在新闻图片、录像中出现的他人肖像;有时为新闻报道或者评论配发一些不具有新闻性的含有肖像的图片、录像。

新闻报道对肖像合理使用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需要

新闻传播蕴含着重大公共利益是国际共识。以图像方式报道各种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社会事件、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不可避免要出现各种人物的肖像。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的肖像权应有合理的退缩。有些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照片上披露某些从事违反公德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形象,显然违背了肖像人的意愿;公众人物因参与到更多的公共事务中,其肖像会更多地被媒体使用,但这些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要不是宣扬隐私或带有损害人格尊严的性质,肖像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2.肖像人默示同意

许多新闻报道的人物属于官员、企业家、艺人、学者等公众人物。新闻媒介报道他们的职业职务活动和在公共场合的形象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关注,具有新闻价值;另一方面,媒体的公开报道也有利于他们的工作和事业,有利于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符合他们的愿望。大多数被新闻报道的事实是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或场面(例如公开举行的会议、公众集会游行、公开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等)。以上情况应该推定为肖像人默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们的肖像。

3.肖像主体淡化

有些新闻图片、录像是对大型公开场面的记录。图像上出现的个人只是群体的一部分或是某个场景的点缀,并不是刻意表现某个特定的个人形象,而人们所看见的也只是某些抽象的人,很少会注意到这是某个特定的个人。这里单个人的形象即使可辨认,其肖像功能也已经被大大淡化了。肖像人一般不会也不应主张肖像权。(www.chuimin.cn)

二、新闻报道中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国际公认的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其中,对肖像权的侵害的情况主要有:

1.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拍摄并使用其肖像

新闻传播的新闻信息必须合乎法律规范,具体到肖像权来说,有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肖像不宜作为新闻信息来传播。比如新闻记者经常会通过秘密采访获知新闻信息,但他们不应该通过秘密采访去拍摄他人在家庭或私人生活中的镜头来加以发表。这样会对当事人构成伤害,这时当事人肖像权和隐私权会竞合。新闻工作者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也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歪曲使用他人肖像

在一般情况下,为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不视作侵害肖像权,但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对他人肖像有歪曲、丑化、侮辱等情节,即使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也可以视作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这点在本书新闻图像伦理专题中已作过介绍。

3.其他使用

利用某人肖像作为插图、封面等,这也是新闻报道中使用肖像的常见行为。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插图或封面是媒体记者为配合报道而使用的,需与报道内容相关,这样一般不会发生肖像权问题。如果同期刊内容无关,则可能会引起肖像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