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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权衡

【摘要】: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对于其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作为侵犯隐私权的抗辩理由。

一、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秘密信息。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收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取;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窃取、利用、歪曲等。即使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可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如依法监听、搜集、获取证词等,但掌握他人隐私者仍有守密的义务。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对于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损害他人的行为。就新闻侵权而言,主要发生在采访和报道两个环节。

1.侵入私人空间

在采访过程中造成侵权的具体表现一般有:窃听电话、监视、侵入住宅、私拆信件以及偷窥他人的文件资料等侵入私人空间的行为。

2.公布、宣扬

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布和宣扬了属于隐私权保护的不该公布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强奸等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别的特征。新闻媒介对性犯罪案件受害人姓名、地址的保密是各国新闻界公认的一条准则,在职业道德规范中作了明文规定。对于此类事件不仅不能报道个人信息,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也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制度。第二,未经许可,公开当事人的违法犯罪历史及其他不光彩的历史。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社会及公众应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些经历属于隐私,未经同意,不得报道。第三,不当公开他人的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婚恋情况、生理缺陷、疾病史等个人隐私。

三、侵害隐私权的抗辩(www.chuimin.cn)

1.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2001年《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侵害他人隐私”的前提。表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是侵犯隐私权的法定免责事由。

所谓公共利益的原则,是指凡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属于隐私。

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虽然公德并无成文的规定,但是社会可以承认和容忍的行为底线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新闻媒介不应披露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个人私事。如果这种个人私事涉及或妨碍了政治生活,或者报道对象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就不属于不应该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

2.当事人同意

保护个人隐私权,并不是说私生活一律不许公开。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征得当事人同意,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可以认为是对抗辩理由的延伸。

3.隐私不具有“可识别性”

有些私人事项虽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但属于隐私,当事人不可能同意公布。这些涉及的隐私一般是私生活中某些应当批评的现象、某些有教育意义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及其他需要报道或披露的事情。对于此类内容,新闻媒体常用的做法是经过一定的技术性处理,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识别或者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姓名(使用化名)、模糊身份等。对于某些违法犯罪人及受害人,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和涉及性问题的违法犯罪人及受害人,某些疾病患者需要刊登照片时,往往遮盖局部,电视或视频则打上马赛克,有时连声音也要予以处理,都是出于这一考虑。

4.公共人物应容忍的范围

就隐私保护而言,隐私权的范围因人而异的情况通常是存在的。由于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处地位不同,以及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程度不同,隐私范围也有所不同。隐私范围的伸缩尺度以当事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程度为基准。参与公共事务越多,隐私范围越小,反之,参与公共事务越少,隐私范围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事务密切相关,其隐私范围就要小于普通人。因此,对于其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作为侵犯隐私权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