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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与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摘要】:人身权乃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综合,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侵权行为的内容是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对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受害人精神痛苦是侵权损害的另一种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包括诽谤和侮辱;侵害隐私权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和宣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肖像权行为,包括未经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一、人格权

我国《宪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法律对身体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等一向予以明文保护。而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精神性人格权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之交才立法保护。

人格权的概念要先从人身权说起。人身权乃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综合,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确切地说,身份权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含义有三: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其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最后,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

本部分内容要探讨的是新闻侵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即新闻机构及其新闻工作者在采写或发表作品时,由于一些不法行为对民事主体的具体人格权构成的侵害。

二、新闻侵权

1.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有很多共同之处,但也有其特殊性。首先,新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是其行为的特定范围,即指新闻传播活动;其次,其特殊性在于侵权的主体为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新闻侵权的客体是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内容是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对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

有的学者在提出新闻侵权的概念时,凸显了其发生的特殊环境带来的特殊性,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指不法行为人因其过错侵犯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如,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和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1]魏永征认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2]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3]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4]

3.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www.chuimin.cn)

按民法理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致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结合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侵权言论已经发表

大众传播的影响力是公认的,所以对于自然人来说,侵权言论为公众所知,就足以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无须再提出侵权言论造成受害人评价降低等其他的损害事实。侵权言论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人对受害人的疏远、排斥、误解、歧视等表现,是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引起的后果之一。但有的侵权言论发表后可能没有发现公众有什么反应,并不足以否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大众传播具有向全社会公开传播快、覆盖面广等特点,出版物又可以长久保存,网络信息也很难清除,因此侵权言论对受害人的不利影响总是客观存在的。公众贬损反应的有无只是新闻侵权损害程度的一种参照。受害人精神痛苦是侵权损害的另一种后果。但这种损害后果的认定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法院审判中对损害程度的确认较难。

(2)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言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人格权的性质是侵权责任的又一要件。按照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包括诽谤和侮辱;侵害隐私权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和宣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肖像权行为,包括未经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3)言论具有特定指向

言论有特定指向,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根据新闻媒体发表的作品中提供的信息可以辨识出特定对象。在新闻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必须确认言论的有关内容与特定人存在直接关联,这就是言论必须是可以识别为针对某个特定人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归责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确保新闻的真实、准确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新闻发生失实或其他差错一般都可发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过失。新闻单位对于社会来稿、读者来信、来电以及互联网上的微博、博客等信息等都必须调查核实后方可报道,因核实把关不严造成损害即可认为主观上有过错而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