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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件报道暴力:融合伦理与法规的案例分析

【摘要】:不同国家、地区和媒体虽然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提出了要避免新闻媒体报道暴力。有关自杀事件的报道规范,有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新闻职业规范的条款出现,而有的国家或地区有专门的自杀事件的报道规范。

关于特殊事件的报道,《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规定:新闻工作者要维护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审判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等。

不同国家、地区和媒体虽然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提出了要避免新闻媒体报道暴力。

一、涉性案件的报道

涉性案件天然具有较强的新闻价值,又因其涉及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尊严,极容易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对于该类事件进行报道时,要防止隐私暴露并引导受众正确看待这类事件的受害者,一些具体操作规范对于指导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中的实操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以下是全球部分国家和地区新闻职业伦理中的一些代表性的规定。

1.克罗地亚《新闻工作者荣誉准则》规定

在涉及性侵报道时,新闻工作者不能披露涉案儿童的具体信息,不管该儿童是作为目击者还是受害者。在报道性侵事件时,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儿童和未成年人不能被认出;

只有一个成人能直接或间接地被识别。

2.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

如果(公众)可以从资料中辨识出这个人的身份,那么,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发布性虐待案中个人名字及其他资料。

3.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

当16岁以下的儿童是性侵案件中的受害人或目击者时,媒体不能够透露儿童的身份,即使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在涉及儿童的性侵犯报道时,应注意:

不能透露孩子的身份;

可以透露成年人的身份;

当孩子是受害人时,不能使用“乱伦”这个词;

必须注意不能在报道中暗示被告与儿童之间的关系。

4.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

媒体不应该公开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的身份,或发布可能导致其被辨识出来的材料。对此类信息的公开不符合任何合理的新闻利益或公共利益,而且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社会责难和社交关系上的尴尬,也可能给其家庭、朋友、社区、宗教秩序及其所属的机构带来不便。

5.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

(1)印刷媒体不能公布性侵犯的受害者或者发表可能暴露其身份的报道,除非被害人同意或者涉及公共利益时。

(2)在任何涉及儿童性犯罪的案件报道中,无论是孩子还是成年人,媒体都不能公布姓名。这意味着必须注意,报道中不能有任何言词暗示被告与儿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必须避免使用“乱伦”这个词,因为这可能暴露儿童受害者的身份。

6.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

对性的描述不应该只通过展示相关人物的身体诱惑的方式进行。展示裸体和露骨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不得描述成年人和儿童之间的性行为。

在新闻、纪录片和讨论类节目中,当与性有关的主题是重要的内容时,必须仔细计划并且慎重地将话题进行归类和标注。

7.美国《专业记者守则》规定

小心处理或保护青少年及性犯罪案受害人的身份。

8.阿根廷《新闻论坛伦理规范》规定

性侵事件的受害者的名字不应该被公开,除非得到明确的允许。

9.中国《台湾报业道德规范》规定

一般的强暴案件,不得报道;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或重大刑案有关之强暴案,不得泄露被害人姓名、住址或足以辨认其身份之相关资料。

10.日本广播电视协会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定

在有关性的表现中,应注意不得给视听者带来困惑、厌恶的感觉。

在有关性感染症和生理卫生的表现中,必须以医学上、卫生学上的正确的知识为依据。

应注意在一般作品中,即使是艺术品中,也不能给人以过度的感官性刺激。

在表现性犯罪和性变态、性倒错的场面时,应注意不得给人以过度的刺激。

在表现有特殊性观念的少数人群时,应考虑对其人权的尊重。

原则上不得有全裸的人体表现。在表现肉体的一部分时,应特别注意不得给人以低级下流的感觉。

二、自杀事件的报道

近几年,明星自杀的新闻报道较多。因明星的知名度,其新闻价值本身较大,如果在报道中不能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有节度的报道,不仅会伤害自杀者的尊严和其亲属的情感,也会诱发模仿行为,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难以发挥新闻媒体向善、向美的舆论导向。有关自杀事件的报道规范,有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新闻职业规范的条款出现,而有的国家或地区有专门的自杀事件的报道规范。以下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保加利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应避免公开自杀方式的细节,从而降低(其他人)效仿的风险。

2.丹麦《媒体行为规范》规定

自杀或企图自杀事件不应该被报道,除非存在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使该新闻合理化的理由。即使存在以上情况,这种报道也应该尽可能深思熟虑。

3.爱莎尼亚《报业伦理规范》规定

严格推敲自杀和企图自杀类事件的新闻价值。

4.德国《新闻工作伦理准则》规定

报道自杀事件时应保持克制,尤其是在公布自杀者姓名和对自杀情况的详细描述方面。只有当该自杀事件是当下历史的一部分或者与公共利益干系很大时才能成为例外

5.爱尔兰《报纸期刊实践准则》规定

应该避免过多报道关于自杀的手段和细节。

6.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

如果报道可以让人辨析出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就不应提到自杀或试图自杀者的名字或其他参与者的名字,这是为了尊重个人及其亲属的隐私。

当发布自杀或试图自杀的信息时,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在指出自杀或试图自杀的动机时应该特别小心,确保这样的信息不会激发社会的自杀行为。建议提供有帮助作用的心理方面的信息,以及上面提到的对社会有用的信息。

7.挪威《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谨慎报道自杀或试图自杀的行为。应避免报道没必要迎合(受众)一般信息需求的此类事件。避免对可能会引发进一步自杀行为的有关方法或其他事项的描述。

8.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

在报道自杀事件时,为了防止效仿行为,在考虑到媒体报道法律诉讼权利的同时,应该注意避免对自杀方法进行过多的细节描述。

9.中国香港报业评议会《处理自杀新闻守则》规定

基本原则

报章报道自杀新闻的手法,深受社会人士关注。我们认为,传媒应在公众利益、报道事实,与避免可能产生“模仿”“传染”效应两者之间求取平衡。

传媒若以血腥照片、煽情内容、夸张的表述手法报道自杀事件,是有违新闻专业及道德操守的,对公众及自杀者家属造成困扰与伤害。

报道手法

(1)编辑

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公众关注的事件,避免将自杀新闻刊于头版或者传媒网站首页;

避免使用特大字体标题;

传媒网站避免在自杀新闻之间建立相关链接。反之,建议将自杀新闻链接到相关精神健康服务网站;

避免重刊过往的自杀个案;

处理知名人士案件更应特别小心,因为知名人士经常被大众市民,尤其是青少年视为偶像或英雄,其自杀或自我伤害的行为容易令人模仿。

(2)报道内容

避免详述自杀方式、过程;

避免美化、感性化、英雄化自杀行为;

避免将自杀描述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避免揣测自杀原因或将自杀原因简单化。

(3)相片

避免刊登血腥、暴力、恶心、不雅和色情的图片;

谨慎处理自杀者或现场相片,宜采用“打格仔”方式淡化;

不应以设计对白及情节描述自杀过程或前因后果;

避免以设计图片及动画去描述自杀过程或前因后果;

避免放大现场企图自杀相片,例如危处高楼或跃下之连环相片。

尊重私隐

尊重自杀案件中事主家人的私隐,避免加添他们伤痛;

顾及死者亲友感受,避免过分追访,加重心理伤害。

教育及预防

报道时可考虑提及自杀的先兆,让人提高警觉,及时对有自杀倾向的人提供协助;

尽量提供解决方法及求助渠道,加入心理健康专家、社工、教师等专业人士意见;

尽量提供精神复康的信息或其他辅导服务及联络方法,助受困者及其家人应对困难。

(来源:香港报业评议会有限公司2020-01-13 http://hk/a/64379-cht)

10.中国《台湾报业道德规范》规定

报道犯罪、色情及自杀新闻,不得详述方法或细节。

11.澳大利亚《自杀报道的具体规范》规定

这些标准是用来规范印刷媒介和网络媒体上关于自杀及其相关议题的报道。这包括报道个人自杀或企图自杀这种事件,也包括与自杀相关问题的评论及其他材料,如自杀的发生率、原因和影响。新闻评议会的所有出版商成员已经对这些规范以及委员会的其他行业规范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报道自杀的规范是建立在新闻评议会《新闻一般准则的声明》和《新闻隐私信条的声明》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这些规范要求出版物采取以下合理措施:

避免侵犯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除非这样做是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避免引起他人或极大的造成他人遭受实质性侵害、痛苦、偏见,或者给他人带来健康方面和安全方面的风险,除非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

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搜集个人信息,不得过分地侵犯个人隐私。在采集新闻的过程中尊重其个人的尊严与敏感信息;

受害人或失去亲人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或终止采访或者拍摄,新闻工作者不能利用这些陷入有新闻价值事件中的人。

规范正文

一 总报告和讨论

(一)关于自杀的总报告和说明将会对社会有很大的好处。例如,它可能会有利于社会利益。比如,它也许可以帮助提高公众理解(自杀的)原因和发出警示,对于考虑自杀的人有阻遏效果,给受影响的亲属和朋友带去安慰,或者进一步促进公共或私人行为,以防止自杀。

(二)新闻评议会并不阻止对此类自杀事件的报道,但需要严格符合以下规范。当报道被特别脆弱(因为他们的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的受众所阅读或看到时,而且报道的自杀者是他们的同龄人或名人时,新闻工作者需要特别注意。

二 对个人的报道

(一)在决定是否要报道一个个人自杀的实例时,应当要考虑是否满足下列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1.这位自杀者的亲戚或好友对采访报道给出了清晰的知情与同意;

2.报道自杀符合明确的公共利益。

(二)在决定是否要报道死于自杀的人的身份时,应该要考虑是否满足下列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1.这位自杀者的亲戚或好友对采访报道给出了清晰的知情及同意;

2.明确身份是为了公共利益。

三 报道自杀的方法和地点

自杀的方法和地点不应该被详细描写(例如,某个具体的药物或悬崖),除非明显公共利益大于造成进一步自杀的风险时,才可以这样做。这条规范对于那些考虑自杀却不知道方法和地点的人们有保护作用。

四 责任和平衡

新闻工作者不应该以耸人听闻的手法处理自杀报道,不应该美化或轻视自杀。新闻工作者不应该不当地指责自杀或与自杀有关联的人。但这一要求并不妨碍其负责任的描述或讨论自杀的影响。即使它们是对人们、组织或社会十分不利的。应该在恰当的地方指出其潜在的原因,如精神疾病这种原因。

五 敏感性和适度

报道自杀不应该过分突出,特别是用不必要的标题和图片来突出。特别要注意,不要给企图自杀过的人或相关人、已受自杀影响或试图自杀影响的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要求在采访和报道新闻中具有特别的敏感性和适度性。

六 获得援助的来源

与自杀相关的出版材料应该与24小时应急服务中心的信息或其他部门的信息相符合。报道中的特殊信息也需根据报道的性质和周围的环境而有所不同。(www.chuimin.cn)

三、医疗事件的报道

医疗事件的特殊性在于病人的特殊性和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因此,对于此类事件如果按照普通的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有可能侵犯隐私,对病人及其亲属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有可能影响医生的救治工作。对于此类事件应与普通新闻事件区别对待,遵守专门的新闻伦理规范。

1.白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在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的领域进行采访报道时,应该得到该机构管理人员的允许。新闻工作者必须牢记身体缺陷或疾病的信息原则上属于私人秘密;

当发布医药主题的报道时,一方面应当避免使用使病人有快速治愈希望的材料,因为这样的报道对于病人来说是没有根据的、不合适的。另一方面,如果对某个特定疾病的治疗前景已有某种判断,那么在对其进行观点不同的定性式报道时,不应给病人造成困惑,以免消减其选择成功治疗方案的可能性。

2.德国《新闻工作伦理准则》规定

关于医疗事务的报道不应该作一些不必要的煽情性描述,因为此举可能给一些读者造成毫无根据的希望或恐惧。

对仍处于初期阶段的研究发现,不应描述为已最终确认或几乎得到确认。

3.意大利《全国新闻联合会及新闻记者委员会准则》规定记者应保护残疾者的权利,应避免以煽情的方式发表可能带来恐惧或毫无根据希望的医学争论性消息。

不得传播未被权威科学来源证实的新闻;

不得以促销为目的报道商业药品和产品;

及时通告因损害公众健康而被撤销或停止流通的医药用品。

4.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

为了获取信息,在进入非公立医院或者类似的机构之前,新闻工作者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且需要从负责的主管那里获得许可。

在医院或类似的机构进行采访,不得在询问个人情况时侵犯隐私。

5.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中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报道伦理规定

众所周知,媒体的行动能影响人们的生活。媒体在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领域的报道更是如此,对相关人士有害的报道可能给其带来负面影响或使其遭受耻辱和歧视。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报道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在报道疫情时需要得到专门性的指导。

6.坦桑尼亚《媒体与新闻编辑伦理规范》规定

发布死者的照片时,确保事先征求死者亲属的同意。

7.加拿大《亚伯达省媒体委员会业务守则》规定

记者在医院或者类似的机构做调查时,应该在进入之前向对方的负责官员表明身份。除非是在极少的一些场合,如果表明身份就无法获取理应被披露的信息时,可以隐瞒身份。

8.中国《台湾报业道德规范》规定

采访医院或灾难新闻,应尊重院方规定或获得当事人同意,不得妨碍治疗或救难措施,尤不得强迫摄影

9.澳大利亚《采访病人具体规范》

引 言

制定此规范的目的是方便媒体采访医院及护理机构的病人,同时也可以确保对这些病人及其家属健康、尊严、隐私的尊重,以及对于澳大利亚新闻《一般准则的声明》中关于准则的呼应。基于以上目的,该规范旨在:

防止医院对记者的不合理排斥;

提升记者和医院之间的合作方式;

防止记者对弱势患者的不当采访;

防止记者对其他病人和医院工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侵扰。

该规范适用于记者采访医院和其他护理机构的人员。本规范不适用于对于其他人员的采访。评议会的所有成员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并遵守这些规范,以及评议会的其他实践标准。

该规范是以评议会的一般原则和保密原则为基础的,即出版刊物需要按照以下合理的步骤:

避免侵犯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除非这么做是完全为了公共利益;

避免引起他人或极大地造成他人遭受实质性侵犯、痛苦、偏见,或者给他人带来健康方面和安全方面的风险。除非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

避免发布那些用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信息,除非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在采集新闻的过程中尊重人的尊严和敏感信息。

受害人或失去亲人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或终止采访或拍摄。并且不得对卷入报道事件的人进行人肉搜索。

规范的正文

一 病人知情与同意

(一)在进行任何涉及医院病人的采访时,新闻工作者应取得患者的知情与同意,除非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需要病人的知情与同意。

1.该采访活动是在医院外面,为了让病人同意采访而进行的最初的交流。

2.负责人确认已经得到了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3.负责人批准的此类采访,即病人的身份不会在任何已发布的材料中被辨识出来的采访。

(二)新闻工作者对告知病人知情同意原则这一行为负责,这可能是很难达到的,除非医生或其他专家关于此事的建议已经记录在案。

二 访问病人的权限

(一)在对医院的病患护理区的病人进行采访之前,记者必须向有关负责人出示身份证明及采访许可证明。然而,如果采访活动是关系重要的公共利益,并且在媒体高级编辑层面都同意该采访,那么没有获得授权许可的采访是允许的。

(二)新闻工作者要对自己发出的要求负责。

1.新闻工作者确保是从有资格授权的人那里获得医院采访的授权许可。

2.而且,新闻工作者需要将自己的身份以及进入医院的采访目的完全地告诉给医院发放授权许可的负责人。

在医院同意新闻工作者去采访病人时,新闻工作者需要确保病人所处的病患状态是能够被告知知情同意原则的。并且当采访病人时,新闻工作者必须解释希望从病人那里所获得的信息是什么,以及获得病人的知情及同意。

三 中断对病人采访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记者应该立即停止采访:

(一)病人要求停止采访,或者授权负责人有正当的理由要求新闻工作者停止采访时。

(二)或者出现一种非常清楚的情况时,即病人没有清楚地意识到采访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未成年人相关事件的报道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规范中都重点规定的内容,条款最多,保护级别最高。主要内容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不论是在普通的新闻事件中,还是在特殊新闻事件中,也不论未成年人在案件中是受害者还是施害者,都要保障未成年人的信息不被随意曝光,保障未成年人的采访须有监护人在场等。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规范中还具体规定了如何操作、如何表述等实操性较强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1.奥地利《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对儿童隐私的保护应优先于新闻价值;

在青少年的照片和报道刊载前,应慎重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刑事犯罪或青少年的不端行为的报道,不得披露个人的全名,不得影响他们重返社会;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和拍摄儿童时,或在报道对其未来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事件时,应保持高度警惕;

对私人图片的发布应事先获得当事人的允许,当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时,应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除非对该图片的公布符合公共利益。

2.白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

在报道家庭冲突、法院及其他机构正在处理的案件时,建议不要提及未成年人姓名。

当犯罪者是未成年人时,不应该公开可以辨识他们的姓名和照片,除非该犯罪事件中的罪行是重大的。

不能公开16岁以下的性犯罪受害者或目击者的身份。

3.保加利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应该对尊重儿童权利有着特殊的责任,包括其申辩权;

不应该利用儿童的纯真与信任;

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公布儿童的私人生活信息与照片;

在与儿童相关的悲剧和犯罪活动中,应隐藏儿童的身份信息,否则会对儿童造成有害影响;

应设法避免在没有适当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采访儿童。

4.克罗地亚《新闻工作者荣誉准则》规定

当报道与儿童相关时,新闻工作者禁止拍摄或采访没有家人或其他负责人陪同的儿童(14岁以下)。

未经学校同意,新闻工作者不允许和学生交流或拍照。不允许支付给儿童和青少年(14~16岁)以及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报酬以获得信息,除非这则报道与儿童的利益相关。

5.爱莎尼亚《报业伦理规范》规定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只有在其家长或其监护人出席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采访。如果这个采访是为了保护该未成年人权益,或该未成年人已经处于近距离公共关注下,则可免于此规定。

将“不应该报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争夺”作为一条规则。

6.爱尔兰《报纸期刊实践准则》规定

在寻找和发布16岁以下孩子的信息或评论时,印刷媒体和在线媒体应当特别小心。

新闻工作者和编辑应该考虑到儿童的脆弱性;在处理与儿童相关的新闻时,无论是否得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都应该考虑孩子的年龄、话题的敏感性以及一旦这个故事为公众获知的后果等。在校青少年学生享有不受不必要打扰的自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名声、恶名或立场不能作为详细发布儿童私生活的唯一理由。

7.意大利《全国新闻联合会及新闻记者委员会准则》规定

记者需遵守1989年签订的有关儿童权利的《联合国公约》和《特雷维索伦理准则》所确定的所有原则,以保护儿童的个性和人格,无论他们是作为普通法违法行为的参与者还是受害者。特别要注意:

记者不得公布其姓名或其他可能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被辨识出来的信息;

记者必须避免沦为成年人的利用工具,避免成为其专属利益的代表;

但是,如果传播某些有关儿童的消息会给他们带来实际利益,那么记者应对此给予重视。

8.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

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应当考虑到儿童的安宁,不得发布给孩子带来悲伤和恐惧的信息。所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考虑并适合孩子的年龄。禁止强迫孩子谈论与他们的父母、家庭生活、冲突等相关的问题。

如果(公众)可以从这些资料中辨识出未成年人的身份,那么,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不得发布任何与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有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除非他/她正试图逃避司法机构或法庭的追责。

9.挪威《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当报道儿童时,好的媒体应该去评估每次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这也适用于监护人或父母同意的儿童报道。在报道有关家庭纠纷的案件中,依儿童保护机构或者法庭的要求,媒体不能曝光儿童的身份。

10.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

所有学生在学校的时间是自由自在的,不能受到没有必要的干扰。

没有得到校方的许可,不允许接近或拍摄学生。

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就与他自身或其他孩子的健康、安全等相关的话题接受采访或拍照,除非得到监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因涉及儿童健康、安全等的材料而获得报酬,家长和其他监护人也不能就他们的孩子的信息而获得报酬,除非在儿童利益方面写得很清楚。

编辑不能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姓名、名气或地位作为曝光儿童私生活细节的理由。

11.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

(1)在任何时候,印刷媒体应当尊重儿童的成长环境免受不必要的入侵的要求。

(2)除了涉及公共利益,比如虐待儿童、忽视或遗弃儿童时,在未征得家长或其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涉及儿童利益的报道中,印刷媒体不得对儿童进行采访或拍照。

(3)在性犯罪案件中,禁止印刷媒体对作为受害者或目击者的儿童进行报道。

12.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

记者应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采访或拍摄涉罪未成年人之前,应征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记者应当:

维护弱势儿童的权益;

在报道儿童时采取最高的道德标准;

敏感而准确地报道涉及儿童的问题;

充分考虑任何与儿童相关的报道的后果;

避免通过图像或其他方式曝光儿童,除非此举有利于该孩童的权益;

对儿童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应进行核实以确保真实性,同时避免将其置于危险之中;

努力避免对儿童图像进行情色化的使用。

13.阿根廷《新闻论坛伦理规范》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涉及犯罪行为的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名字或图像,即使是姓、别名或者昵称也不可以。

14.加拿大《亚伯达省媒体委员会业务守则》规定

在采访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无自理能力的成年人时,在父母或监护人缺席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记者应持谨慎的态度。

除特殊情况以外,即使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报纸也不应该曝光性侵犯案件中未满18岁的受害者、目击证人或者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