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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伦理与法规:新闻报道规律

【摘要】:公正,是指新闻报道应秉持公平、平等的态度。新闻报道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已成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普遍遵循的一条原则,这也是新闻传播内在规律的要求。这些公民新闻工作者不仅为新闻报道提供内容,也是公众的耳目。虽然公民新闻工作者往往对某个特定的公共政策、倡议或问题具有强烈兴趣,并且乐意就该问题撰写极具深度的报道或者发布极具深度的博客,但对总体的情况却未必了解。

一、新闻真实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在大众媒体时代如此,在新媒体时代也是如此。新闻报道的事实要真实,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构成新闻的要素必须准确无误;第二,事实的细节要有依据,符合实际;第三,新闻中使用的新闻背景材料要真实可靠;第四,新闻中所概括的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

依据新闻真实性内涵的两个层次,新闻报道不仅要准确报道事实,使新闻事实具体情况真实,还必须注意和善于从总体上、本质上以及发展趋势上去把握事实的真实性,这是对新闻真实性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新闻报道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新闻报道全面是指新闻报道在选择事实时,应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中去把握事实,从事实的相互联系中准确地描述事实,而不是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待事实。

客观报道新闻,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是个人的喜好去传播和呈现新闻事实,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基本要求。所谓客观,是相对主观而言的。新闻报道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地描述事实的状态、特征、变化、内在的因果关系及事物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报道的事实符合实际;而不应从主观意愿出发,任意摆弄客观存在的事实,或以主观意见代替客观事实。为此,在新闻报道中,报道事实一般只作客观描述,如实呈现事实的原貌。要尽可能说清事实的原委和根据,特别是当事人的话语、数字及相关材料,都要原原本本、有据可查。除此之外,还应交代事实出处和消息来源,遇到消息提供者不愿或不便透露姓名时,也一定要做到确有其人,实有其事,有据可查,决不能以传言为依据,甚至无中生有。新闻报道应多以第三者口吻,尽可能采用客观报道的形式,运用准确的描述性符号系统(文字符号、声音符号、图像符号)去报道事实。事实本身最具有说服力,应当相信受众对新闻报道的理解力和判断力。采用客观报道而不是强加于人的报道形式,在报道时不要任意表达自己对事实的评判,多采用“藏舌头”的办法将报道者的倾向性隐藏在新闻之中,通过对事实的选择、组合表达态度。

公正,是指新闻报道应秉持公平、平等的态度。报道事实时,不能以一己之利或一己之见决定取舍。在新闻报道中,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为受众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新闻信息。当人民群众对报道的事实及对事实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耐心地听取不同意见,尊重他们发表意见的权利,尽可能采取平衡报道的方式反映不同意见,充分反映民情民意。在报道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群体事件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审视大局,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新闻报道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已成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普遍遵循的一条原则,这也是新闻传播内在规律的要求。

三、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的新要求

1.新媒体环境下的表达主体范围扩大

互联网的推动下,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拥有了话语权,有人将之称为“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与此同时,公民记者出现,其最活跃的领域是在新媒体上,尤其是社交媒体上。而在传统媒体上,也有他们的参与。传统媒体采用公民记者的素材——图片、视频等,使公民记者在传统媒体上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经常出现。“新闻工作者”的角色显然不再专属于训练有素的、供职于可识别的机构化媒介组织的写作者。

这些公民新闻工作者不仅为新闻报道提供内容,也是公众的耳目。在专业新闻工作者无法及时到达的新闻现场,他们是新闻信息的提供者。但反过来,当面对严肃的话题时,却又成为公众的耳目。互联网非常容易用一个普遍的目标将人们聚集在一起,真相的伦理价值和一视同仁的接近权使互联网上的公民记者有了存在的土壤。在社交媒体上,信息提供者和收集者既可以是新闻工作者,也可以是公民。这些被称为“首告者”的信息提供者和收集者以速度为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公民新闻业缺乏一个传统媒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信息核实。但作为新闻报道,不论在传统新闻媒体还是在新媒体上,真实、客观、全面、公正的基本规律都应是其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2.原创内容伦理

在网络上,信息数字化技术使新闻图片和其他信息的修改和剽窃都比过去任何一个时代更加容易。因此,伦理思考与健全的职业实践结合成为信息真实的必然路径,也是原创内容应遵守的必要伦理要求。(www.chuimin.cn)

首先,应标明信息来源。在基于文件或者采访进行报道时,新闻工作者被要求注明信息的原创者。信源可靠和准确是防止谣言产生的有效手段。互联网上的新闻需要考虑同样的标准。

其次,在发端、原始参照物或消息来源方面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这方面互联网有非常便捷的操作手段和无限扩大的可能性。如近几年出现的聚合新闻和洗稿行为,从一个互联网网站上窃取一张图片,从另一个网站上下载一些文字,然后将它们合并成新的新闻报道,并且不交代新闻报道内容的最初来源的这种行为,不论是对于信息的创作者还是受众来说都是极大的欺骗,是违背伦理的做法。

3.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专业主义

(1)公民记者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当“公民新闻业”成为影像新闻生产的重要因素,被视为“追上”和“抓住”新闻的重要渠道,新闻制作的成本大为降低。但与此同时,公民新闻工作者实际上扮演的是记者的角色,他们的作品可能会被专业人士采用。虽然公民新闻工作者往往对某个特定的公共政策、倡议或问题具有强烈兴趣,并且乐意就该问题撰写极具深度的报道或者发布极具深度的博客,但对总体的情况却未必了解。如果完全由公民新闻工作者决定新闻议程,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衡量,都会导致新闻议程的一边倒,使信息充满鸿沟、缺乏客观性

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当信息来源似乎无处不在时,新闻专业主义再次被重视。由于“公民记者”和“社会媒介”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往往比传统媒体更低——网民似乎只适合当爆料人和调查者,而不适合下定论。随着网络媒体和公民记者的大量参与,现代化的传播工具产生的透明人环境和隐私侵犯行为,有时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

(2)传统媒体的专业主义困境

对于传统主流新闻媒体凭借其特殊的资源(如长期从事新闻报道所培养的公信力和官方支持的调查渠道)可以进一步揭示真相,甚至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目前众说纷纭。面对新技术的潜力和公众参与的热情,有关机构还是更加习惯于采用传统的管制方法。当前网络舆论的种种“乱象”导致2013年密集的法规干预。2013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对传统新闻单位的新媒介活动进行种种限制。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从事敲诈勒索的行为按犯罪论处。这是为了打击“公民记者”和“社会媒介”的“不法行为”。2013年对“造谣传谣”的打击行动尤其引人注目。4月下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相关部门开始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的活动。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细节标准,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列为“情节严重”。为此,关闭了一批微博账号和网站,查处了一批涉嫌“传播谣言”的人员。

在权力干预和表述不当与作者核实中,出现了以法律名义对“不道德”行为进行的批斗。例如被称为舆论“反转剧”的陈永洲事件。陈永洲案涉及的媒介红包现象在中国新闻界较为普遍。这种行为既是违法犯罪,又是伦理脱轨。但媒体的“示众式”报道和以法律、纪律、道德与伦理名义进行的媒介审判,恰恰是一种非专业主义和违反伦理要求的表现。如果伦理不是来自道德,而是来自恐惧;不是出于自我审视和自我约束,而是来自外界压力甚至刚性戒律,那么,这种伦理的基础是不坚固的。特别是在商业市场的利润驱动下,只要有可能,被强制约束者就会寻机突破底线。

客观性作为新闻专业主义的信条一直以来都是主流传媒表明自己的身份,提升社会公信力的标签。就现状而言,业界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操作规范,更重要的是需要争取使这种专业主义伦理及其行为规范得以实施的外界环境和先决条件。

(3)在融媒体环境下,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的主体边界扩大

在自媒体高度发达,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探讨谁来坚守新闻专业主义,是全球性的问题。有人认为是新媒体(门户、社交媒体、自媒体)。事实上,有关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等传统的新闻规范,网络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专业标准上具有一致性。如路透社2010和2012版本的《网络报道守则》都明确规定了诚实守信、熟悉网络、交代来源、公平原则、识别陷阱等基本原则。美联社的规定也大同小异。有学者认为从专业的认知维度来看,传统新闻专业核心采编能力在网络新闻实践中被边缘化了,但同时,结合技术优势重回新闻本质的趋势又隐约可见。其中,为多个媒体供稿的新闻记者对网络原创新闻生产提供了重要支持,从而为网络新闻重塑专业提供了可能性。[4]

新媒体时代,职业生成内容(传媒机构从业者,OGC)正向专业生成内容(PGC)、用户内容生产(UGC)转变,且UGC、PGC的边界正在模糊化,垂直细分产品的用户、外部专家会比记者更接近核心现场,更掌握专业技能,也更具备洞察力、逻辑力,仍需独立的传媒机构进行把关。融合环境中,不同的平台由谁把关、如何把关、谁授权把关,这就是新闻专业主义的新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