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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表达自由:伦理与法规分析

【摘要】:关于公民表达自由的规定有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世界各国对新闻自由内涵的规定是各有差异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惩罚等。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接收信息,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看法、信仰、信念、见解等传播给他人或社会而不受无端、非法干涉、约束或惩罚的一种自主性状态”。[1]

表达自由主要规定了表达主体——公民的两方面的权利:一是表达内容的自由,即表达者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信息、知识,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侵犯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二是表达方式的自由,即自由地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包括传统的报纸、杂志、诗文、绘画、雕刻、书籍或新兴的电子媒介来表达所要表达的内容。

二、我国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律依据

1.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现行《宪法》关于表达自由的保障性规定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适用于表达自由的限制性规定有:

第四十一条:“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相关的法律

(1)专门性的法律有《集会游行示威法》《著作权法》。

(2)涉及表达自由内容的法律有《刑法》《民法通则》《保守国家秘密法》。

3.行政法规

(1)关于出版印刷行业的有《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2)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的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

(3)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4)关于新闻信息采集活动的有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

(5)关于公民表达自由的规定有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

三、新闻自由(www.chuimin.cn)

1.新闻自由的提出

“新闻自由”最早提出是在18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抗争中。在当时,自由主义为争取占上风的一个重要场所是国会。国会几个世纪以来都不让外人进去,并且禁止写字条,怕民众干涉讨论。18世纪末,最后一次冲突的结果,民主取得了胜利。当时的报纸论述说,既然国会代表人民利益,国会辩论应该向公众公开。报刊是通向公众的工具,因此有权利也有责任向公众报道国会中发生的事情,国会无权对发挥这一职能加以限制。英国传统的官僚对这种观点惊恐万分,但是经过一系列冲突后,报刊取得了胜利。为了争取承认那些影响到报刊的自由主义原则而进行的斗争的结果,草拟并通过了人权法案,其中确立了新闻自由。

人权法案中关于新闻自由的措辞必然是含糊的,可以作各种不同的解释。只有一点是各种解释都一致的,就是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有限制的。[2]

2.新闻自由的内涵

陈绚在《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提出,由于最早的新闻传播方式主要是印刷媒体,因此言论出版自由也可以指新闻自由。在此,新闻自由的主体不仅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还包括社会的全体公民,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权利和自由,这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新闻自由。

狭义上,新闻自由特指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访、写作、报道、发表新闻信息的自由。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等诸多方面。

世界各国对新闻自由内涵的规定是各有差异的。我国台湾学者在论及新闻自由的内涵时,有如下主要观点:(1)出版前不需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需要缴纳保证金;(2)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3)有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4)政府不得以重税或者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也不得以财力津贴或者贿赂新闻工作者;(5)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6)自由接近新闻来源;(7)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8)阅读及收听自由。新闻自由的外延包括四个方面:(1)采访自由;(2)传递自由;(3)发表自由;(4)阅读和收听自由。

日本,日本新闻协会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第一,任何势力也强制不了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的自由;第二,为此目的而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在美国,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批评自由、出版自由和贩卖自由。[3]

3.新闻自由的边界

(1)法律规定的新闻自由的边界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九条和第二百五十条明确禁止散布煽动民族仇恨之言论,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对于商业性言论的限制。《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惩罚等。

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这是自新闻自由提出起就确立的基本原则。

A.限制的方式:事前约束和事后惩罚;

B.内容的限制:不可公开的信息,有害信息(如淫秽、暴力的文字、声音、图像;虚假信息);

C.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的限制;

D.对特定信息传播的限制。

(2)新技术的赋权

随着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新闻媒体的界限逐渐被消解。新闻信息的传播主体群体范围扩大化,传播信息的门槛降低。新技术的赋权,给新闻自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3年9月9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该司法解释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常见罪名做出了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但新技术对新闻自由边界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成为业界和学界持续探讨的一个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