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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法规案例分析:五角大楼文件案

【摘要】:6月30日,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判决《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胜诉,拒绝禁止“五角大楼文件”的出版,新闻界获得了胜利。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黄某、李某、王某作出降级降职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

1971年6月12日,美国《纽约时报》刊登了文章《越南档案:五角大楼研究报告追溯30年来美国在越南不断升级的卷入》。这份材料来源于美国前国防部官员丹尼尔·埃尔斯伯格,是埃尔斯伯格未经准许私自复制的,来自题为“美国越南政策决策过程的历史”“京湾事件的指挥与控制研究”等政府秘密研究的“绝密”材料,又被称为“五角大楼文件”。

报道刊登的当天,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即要求《纽约时报》停止刊登这些材料,遭到《纽约时报》发行人拒绝,后美国司法部向美国地区法院请求并获得临时禁止令,阻止《纽约时报》继续发表保密材料。直至最高法院审理该案,禁止令都有效。大约在相同的时间,《华盛顿邮报》也开始刊登该文件的节选,政府同样请求禁止。《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一致做出答辩,他们指出,首先,秘密分级系统是虚伪的,当政府人士想左右公众舆论或是影响记者的报道时,可以随心所欲地解密文件;其次,禁止继续出版这份材料的命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6月30日,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判决《纽约时报》与《华盛顿邮报》胜诉,拒绝禁止“五角大楼文件”的出版,新闻界获得了胜利。

评析:

“五角大楼文件”案是探讨新闻出版界保守国家秘密相关内容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第一个案件,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有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的答案。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新闻出版界是否有权发表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政府保密信息。冲突的双方分别是新闻出版自由所代表的公民知情权和国家秘密所保障的国家安全。虽然在不同国家因为体制和国情的差异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和判例不同,但各国普遍将保守国家秘密视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都严格禁止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www.chuimin.cn)

泄露国家秘密新闻有的是过失,有的是故意,但不论过失还是故意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需承担法律责任。如《保密工作》2018年5月刊登了一起新闻媒体公众号泄密案:某媒体记者黄某在一微信群中,发现网民傅某发布了一张标密文件的照片。黄某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觉得是一条很好的新闻线索,遂将该照片中的内容整理成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未经审查即发送到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另一媒体看到此文后,经该媒体微信公众号副主任李某、主任王某审核后,全文转发,致使泄密范围不断扩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黄某、李某、王某作出降级降职处理,并处以经济处罚,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

除了故意,有时也因为过失导致泄密,尤其是在网络上有时甚至会误点误传致泄密。如: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