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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
一、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列举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诸方面的秘密事项,以及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而造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其方式既可以是口头、通信等人际传播的方式,也可以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国家秘密公开向社会传播。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泄露国家秘密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与泄密相关的法律规定
1.《保密法》是我国保密制度的核心法律
我国保密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突出特点为:(1)全民保密义务。《宪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中都将公民和组织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基本义务列入其中。新闻传播活动恪守保密制度有宪法和法律依据。(2)“党管保密”。《国家安全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保密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秘密全权负责。
2.《刑法》对侵犯国家秘密犯罪有多项规定
1979年《刑法》规定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1997年《刑法》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改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增列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还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及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和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3.其他法律
《国家安全法》(2015)、《反间谍法》(2014)、《国家情报法》(2017)、《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公务员法》(2018)、《法官法》(2017)、《审计法》(2006)等20多部法律。
三、新闻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为新闻报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设置了一条边界,这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知情权作出的必要限制。《保密法》第二十七条对新闻媒介和其他传播媒介的保密责任有专门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制度。”(www.chuimin.cn)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自审,就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自己进行审查。送审,就是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规定有权代表本机关、单位的审稿机构和审稿人,负责对送审稿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国家秘密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第八条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这就是新闻单位编印“内部参考”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4.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新闻报道违反新闻保密制度的具体表现:一是把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说成国家秘密,把应该公开的事情封闭起来。这种行为本身是与公民知情权相违背的,其本质上是愚民政策。二是泄露法定的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通过大众媒介公开传播比起人际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造成的影响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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