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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洲案例: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中联重科商业信誉

【摘要】: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苗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陈永洲是《新快报》经济部记者。2013年10月18日被湖南长沙警方从广州带走。2013年10月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苗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0月21日,陈永洲妻子委托的律师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陈永洲,了解相关案情。10月23日,《新快报》针对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发表声明,并连续多天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请求放人。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而后陈永洲承认收人钱财,搞有偿新闻故意抹黑中联重科,《新快报》向社会致歉。2014年10月1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原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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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陈永洲收受贿赂50万,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了对方提供的新闻稿件,未尽到核实把关的职责,给中联重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属于典型的有偿新闻。

近些年来,随着媒体商业化的加剧,允中守直的媒体风骨,时常被无孔不入的名缰利锁绑架。尚不健全的法治精神、市场精神,各种失范、失序、失德的现象,前所未有地考验着新闻人的良知与操守。一些媒体从业者以舆论监督之名,行要挟逐利之实,把媒体平台当成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私器。一些利益集团,千方百计阻挠新闻舆论监督,以各种收买笼络、威逼恐吓甚至是挖设陷阱的手段,试图“摆平”一些意志薄弱的媒体或记者。一些企业在恶性市场竞争中,变相供养记者,污染媒体环境。陈永洲案再次提醒我们,新闻人的职业操守必须警钟长鸣,媒体公信力的建设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