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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和地区新闻道德规范及案例分析

【摘要】:5.不丹《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避免使用秘密的新闻采集技术,除非是为了绝对性的公共利益。

1.《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

2.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规定:

(1)某信息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2)用于获取该信息的所有其他手段都已穷尽;

(3)有关个人及其所属的新闻机构,能凭借其卓越的工作质量及充分的时间投入和资金投入,全面完整地完成报道;

(4)通过欺骗手段所获得的信息,其公开披露所能避免的损失大于欺骗行为本身可能带来的损失;

(5)有关记者作出有意义的、合作的、审慎的决定,以证明其欺骗的合理性;

(6)得奖、击败竞争对手、为了省钱而获得报道、别人用我也用,或者因为报道对象不道德所以我才这么做等等,都不能成为证明偷拍偷录合理的充分理由。

3.美国《专业记者守则》规定:

除非没有公开的方式取得对公众至为重要的消息,否则应避免卧底或鬼祟式的新闻采集。如无他法,在报道中解释内因。

4.哥伦比亚《波哥大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

信息必须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方式获得。在调查信息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必须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

5.不丹《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

避免使用秘密的新闻采集技术,除非是为了绝对性的公共利益。

6.中国《香港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规定:

新闻从业员应以正当手段取得信息、照片及插图。

7.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

必须使用符合法律和道德伦理的手段和方式获取信息。窃听、偷听和使用隐藏摄像机和录音机,揭露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发表新闻报道都是违反新闻伦理的。

以下情况应当被视为隐性采访:

——隐藏采访设备;

——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然而,对于公众事件,即使在场的人对采访并不知情,也不能将其视为隐性采访。

下列隐性采访不构成伦理冒犯:

——采访的目的在于揭露违法或反社会的活动;

——只有通过隐性采访才能接触电视或广播访谈的对象;

——所需材料无法通过公开方式获得。

隐性采访必须经过负责编辑的授权。

8.爱尔兰《新闻伦理规范》规定:

用诚实、正直而公开的手段得到材料,除非是在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压倒性的理由,且提供不能通过直接方式获得材料的证据。

9.意大利《全国新闻联合会及新闻记者委员会准则》规定:

记者需要尊重他人的保密权,除非是出于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公布关于他人私生活的新闻。而且,当记者进行此类信息的采集时,需公开其身份和职业。

10.卢森堡《新闻伦理准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和编辑应避免通过匿名方式或者诉诸其他秘密的、应受谴责的方法去获取信息、声音、图像和文件。他们不应试图采取任何隐瞒的操作获得信息,除非该信息的重要程度可以证明这样做是正当的,且无法从其他地方获知该信息。

11.马耳他《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规定:

不道德的行为中包含关于隐性采访的内容:当使用了隐藏的摄像机和麦克风、虚假身份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诱惑时。

12.挪威《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隐藏的摄像机/麦克风或假的身份,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这个特殊情况是指只能用隐性采访方法,且别无其他方法获取一个对社会至关重要的事实时。

13.葡萄牙《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应当使用合理手段获取信息、图片和文件,避免滥用个人诚信。新闻工作者表明身份是一个原则,只有基于无可争议的公共利益才可以打破这一规则。

14.西班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只有出于捍卫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未经他人事先同意而介入或调查其私人生活。(www.chuimin.cn)

15.乌克兰《记者伦理准则》规定:

记者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搜集信息。记者应根据乌克兰的法律规定合法地搜集信息,并可以在此过程中使用所有的法律程序,包括利用法律手段来抗衡阻止他们搜集信息的人。

16.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

媒体不能使用以下方式获得信息:使用隐藏的摄像机或者秘密监听设备;拦截私人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使用未授权的已删除的文件、照片;未经许可访问他人的数字私人信息。

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当其他手段无法获得信息时,才可以使用虚假的陈述或者计谋,包括通过代理或中介机构。

17.阿尔及利亚《新闻职业伦理宪章》规定:

不使用不公正的方法获取信息、照片或文件。

18.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规定:

媒体从业者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应该使用公开的方法,并且表明他们的身份。总体而言,媒体从业者不应该通过谎言、欺骗或隐藏手段来搜寻和获取相关信息或图片。

19.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

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获取某新闻,或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否则记者均需以公开的方式来进行工作。

20.利比里亚《报业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不应滥用假名;记者应该只以正大光明的形式获取信息、图片及例证。

21.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规定:

记者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和诚实的方法收集信息;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使用特殊的信息收集方法。

22.多哥《新闻记者伦理准则》规定:

记者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信息、图片或文档。

23.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

信息应当以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方式收集。

24.阿根廷《新闻论坛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不能运用获取秘密情报的方法获取信息。只有在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价值时,才可以考虑使用非常规的方法来获取数据和证词。个人隐私不得受到影响。

25.加拿大《亚伯达省媒体委员会业务守则》规定:

报纸和为之服务的记者应使用直接正当的方式来获得信息或者图片。只有当报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又无其他替代方式可以使用时,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资料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26.印度《新闻评议会伦理准则》规定:

新闻媒体不得在未经他人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除非此举是保护记者行为合法的重要证据或记者另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

27.印度尼西亚《新闻伦理准则》规定:

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调查性报道时,考虑使用适当的调查方法。

28.韩国《记者协会伦理准则及实务守则》规定:

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使用正当的方法,不得伪造记录和资料。

29.马来西亚《新闻评议会职业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和媒体应当只使用符合伦理规范的方法获取数据和信息、用于新闻报道和文章评论;

除非用传统的方法无法获得信息,且对公众来说这一信息至关重要,否则,记者应当避免用卧底和其他秘密的收集信息方法。当使用非传统的信息收集方法时,在新闻报道中应当指出;

除非这种隐性录音是为了保护新闻记者,或有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或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如果当事人不知晓或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公开任何人谈话的录音磁带等材料都是不道德的。

30.泰国《新闻评议会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

报社必须以有尊严的方式去获取信息。

31.澳大利亚《新闻一般准则的声明》规定:

避免发布那些用欺骗性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到的信息,除非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

32.新西兰《新闻委员会的原则声明》规定:

通过欺骗、歪曲或不诚实的手段获取新闻或信息是不被允许的,除非该新闻或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又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手段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