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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原则与边界:新闻报道伦理与法规

【摘要】:隐性采访的运用需要更加谨慎,不论在态度上还是方式上,避免无意触犯法律。

一、隐性采访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采访是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前提。隐性采访的运用需要更加谨慎,不论在态度上还是方式上,避免无意触犯法律。在涉及国家机密、未成年人、商业机密等方面,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2.减少道德伤害原则

隐性采访方式是一种正当性很弱的利用欺骗获取信息的采访方式,记者在使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地减少对当事人的道德伤害。

3.公共利益原则

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媒体和记者采用这种采访手段的标准,也是隐性采访在伦理上和法律上合理使用的辩驳理由。

4.最后选择原则

最后选择原则,又称为别无他法原则,即指在通过公开采访等正当采访方式无法获得真实信息,只有采用隐性采访才能获得真实信息实现采访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该方式。

5.暗访和明访相结合原则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只要条件允许就要尽量采用明访的方式。同时可以将明访和暗访结合起来,相互印证和平衡,以达到最佳的报道效果。暗访得到的信息在使用中要谨慎。(www.chuimin.cn)

二、隐性采访适用边界的一些规定和观点

1.陈力丹:“暗访是应该做的行为”

根据对国内法学、传播学文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知名学者的一次访谈,有鉴于调查性报道中暗访偷拍的记者,多数学者认同有限制地运用电视暗访手段。如果一个记者在没有考虑其他替代方法之前便使用暗访手段,他就很可能伤害公众对其工作或对整个新闻事业的信任。因此,使用暗访方式的新闻主题,必须针对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问题。

2.徐迅:运用这种方式仅限于针对公务人员、公共事务、公共场所,这三者缺一不可

现在不少人普遍认为舆论监督的重点是那些被称为“公仆”的人物、“窗户”行业和大企业。对于普通百姓的言行,大可不必运用尖端技术和器材去偷拍偷录;即使对那些名人、明星之类的公众人物,媒体也不必过于苛求,因为他们的行为往往不一定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有多大的影响。

3.央视《新闻调查》栏目职业标准中的规定

对“偷拍”我们慎之又慎,除非调查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隐情而又别无他法,且经制片人同意,否则我们绝不采用任何涉嫌欺骗、侵权的拍摄方式。

4.美国《华盛顿邮报》中关于记者隐匿身份的规定

在收集信息过程中,记者不能虚假地呈现自己的身份。他们不能把自己假扮成警察、医生或其他除记者之外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