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指称,石一作为SAY的幕后庄家,涉嫌操纵数字货币,圈钱欺诈。“铅笔道”的调查引发较大关注,其原因有二。这大致能反映出“铅笔道”的采访扎实程度,以及未来应对可能的诉讼时的前期准备。“铅笔道”的报道引发最大争议的是匿名消息来源问题,其中涉及两位“爆料人”孙高峰、许力天。......
2023-11-05
1.白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必须为秘密消息来源保密。
2.比利时《新闻业准则》规定:
若无消息提供者的明确授权,秘密消息来源不得被透露。
3.波斯尼亚和黑赛哥维那《报业规范》规定:
只要有可能,新闻工作者应当依靠公开的、经过鉴定的消息来源。与可信度和准确性都不能被大众测定的匿名信源相比,它们更应当受到新闻工作者的青睐。新闻工作者有义务保护秘密提供信息者的身份,不管他们有没有明确要求保密。
4.保加利亚《媒体伦理规范》中关于消息来源的规定:
应设法在传播信息前寻找和使用不同的消息来源来验证信息,并在适当情况下标明其出处;相较于一些无法被公众检验其诚实度和可靠性的匿名消息源,应优先考虑使用有明确身份的信息源;应保护匿名信息源的身份;应对所有没有被证实的信息进行标注。
5.克罗地亚《新闻工作者荣誉准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有责任发布事实以及被证实的消息。当个人以及组织是信息或者言论的来源时,新闻工作者有权利不公布信息来源。但是他也要对发布的内容负有道德的、实质的和法律的责任。
6.捷克《记者伦理准则》规定:
如果消息来源希望隐瞒其身份,记者有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即便这样的立场会给记者带来麻烦。
7.丹麦《媒体行为规范》规定:
新闻工作者必须信守其对消息来源的承诺,同时也必须避免轻率许诺;媒体有保护秘密消息来源身份的道德义务。
8.芬兰《新闻工作者指南》规定:
新闻工作者有权利隐瞒提供秘密信息的人的身份。编辑部必须遵守这条规定。
9.法国《记者职业伦理宪章》规定:
保守秘密,保护秘密的信息来源。
10.德国《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共十六节,第五节为职业机密。规定:
新闻出版机构应当尊重职业秘密,线人有拒做证人的权利,在未得到线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身份。要坚持保密原则。
如果线人要求作为新闻来源的条件是保证其秘密和安全,那么此要求需予以尊重。保密原则只有在线人提供的信息与犯罪行为相关时才不具有约束性,此时有义务通知警方。有的条件下保密原则也可能被取消,必然需要仔细权衡利益关系时,出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时,尤其是宪法秩序可能受到影响或损害时。
在经过仔细考虑后,如果确定了公众知情权在重要性上超过了保密的需要,那么优先作为秘密的行动和计划可以被报道。
11.希腊《媒体伦理法典》规定:
记者可以自由地获取信息,同样有义务保护他的消息来源。
12.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
如果新闻工作者向信息提供者承诺不透露他/她的身份,那么新闻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守承诺。然而,如果透露消息来源不会对匿名提供者产生威胁,那么可以这样做。新闻工作者应尝试一切合理的方法来确定信息来源。如果这是不可能的,记者应该从其他渠道获取指定的信息。如果这也是不可能的,必须表明拒绝公布消息来源者身份的原因。试图逃避公正的匿名行为是不可能的。
13.爱尔兰《新闻伦理规范》规定:
保护秘密地提供信息以及在工作中收集资料的信源的身份。
14.爱尔兰《报纸期刊实践准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应该保护信息的秘密消息来源。
15.意大利《全国新闻联合会及新闻记者委员会准则》规定:
假如消息来源要求匿名,记者应尊重其职业秘密,并将此情况告知读者。
16.拉脱维亚《媒体伦理准则》规定:
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记者没有权利曝光消息来源,除非这是法院要求。
17.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
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应该辨别信息提供者。基于此他应当获得在其报道中指出信息提供者名字的许可。如果信息源要求新闻工作者不要透露他的姓名,那么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无权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信息发布后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18.摩尔多瓦《记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记者应保护消息来源的身份——即便是在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其他执法实体面前,也应当如此。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秘密的消息来源,应被视为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身份信息的公开会危害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或影响其职业活动,则应确保对新闻来源进行保密。
19.挪威《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保护新闻消息来源在自由社会是一个基础的原则,并且是媒体对社会履行其责任的先决条件,保护消息来源才能确保(媒介从业者)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
不要透露在保密基础上提供信息的人的名字,除非相关人员明确表示同意。
考虑到消息来源和新闻媒体的独立性,未发表的材料不应该泄露给第三方。
20.波兰《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规定:
如果消息提供者要求匿名,新闻工作者有责任去保守和维护这个专业秘密。
21.葡萄牙《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规定:
对新闻工作者来说,确认信息来源非常重要。即便在法庭上,也绝不能泄露秘密信息来源,除非报道了虚假信息。意见与事实应当清楚地被区分开。
22.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规定:
一个新闻工作者应该尊重有关信息来源的职业秘密,即该信息是通过保密的方式获得的;任何人都不能逼迫他/她泄露该信息的来源;匿名的权利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被打破,就是当怀疑信息源有意识地歪曲事实,或者提及信息源的名字是避免严重的和不可避免的伤害的唯一方式时。
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尊重被采访人请求不要泄露他们陈述的要求。
23.斯洛伐克《记者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有义务为他/她的信息来源保守秘密,直到线人或法院免除此责任。
24.西班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记者有保守专业秘密的权利,但也有保守机密信息渠道的义务。因此,如果消息来源有所要求,记者就应该保证不透露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但是如果事实证明消息来源故意伪造了信息,或者暴露消息是避免对人们造成严重和即刻的伤害的唯一做法时,这条规范可以不必遵守。
25.英国《编辑业务准则》规定:
记者在道德上有义务保护秘密消息来源。
26.阿尔及利亚《新闻职业伦理宪章》规定:
保守职业秘密,不揭露信源。
27.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规定:
当媒体从业者承诺对信息源进行保密时,便应当严格执行,除非信息源自身公开信息。
28.刚果《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
确认所有信息来源,谨慎地处理、引用它们,保护明确要求保密的来源,同时注明、指出引用材料的原作者。
29.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规定:
新闻工作者不得在未经信息源同意的情况下,透露自己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可能获得的信息来源和国家机密。
30.加纳《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规定:
新闻工作者必须保护匿名消息来源。
31.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
记者享有通过各种手段尽力保住其信息来源不被曝光的权利。记者应努力保护信息来源,即便信息来源欺骗了他/她。
32.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
永不透露报道中那些自己知道的(要保密的)事实,以便保护消息来源。
33.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
不采用匿名的消息来源,除非在记者和编辑已知该来源,且不交代该来源更有利于追寻真相时。当报道中的材料来自记者以外的消息来源时,须在报道中加以注明。
34.利比里亚《报业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应保护秘密的消息来源。
35.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
每一位新闻工作者都遵循对消息来源的保密原则,并有对消息来源进行保护的道德义务。只有在消息来源授权的情况下,方可披露其身份。
36.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规定:
记者受职业保密义务的约束,他/她不得透露秘密获得的信息的来源。记者的上级也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可能将其消息来源透露给上级。如果消息来源主动公开,或者可以清楚地表明消息来源故意误导记者,记者可以免除保密义务。
37.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应该遵守公认的保密原则,不应披露秘密的信息来源;记者不应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以“匿名”或“背景信息”方式而存在的信息来源。
38.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规定:(www.chuimin.cn)
在发布或刊登信息时,应交代消息来源。然而,如果消息来源有保密要求,则应严格保密;如果被指认出可能有损于这些消息来源时,这种保护尤为重要。
39.索马里兰《选举期间媒体新闻规范》规定:
兑现对消息来源保密的承诺。
40.南非《广播公司编辑规范》规定:
我们不应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
41.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
只要有可能,印刷媒体应该依靠公开、确定的信息来源(获取信息);新闻工作者及其报道有义务保护匿名提供信息的人,无论其是否明确要求保密。
42.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
记者一定要保护秘密的信息来源。
43.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
必须兑现向消息来源所做的保密承诺。如果被要求公开消息来源的身份,可事先征求消息来源的同意,其有可能答应。法庭不认可新闻来源的神圣性,不向法庭公开信息会遭到处罚。
44.多哥《新闻记者伦理准则》规定:
记者应尊重职业机密。无论遇到的威胁如何,都不应泄露所获得信息的来源。
45.突尼斯《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
新闻工作者应该保守职业秘密,拒绝透露消息来源。
46.乌干达《新闻记者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不得披露其信息来源,除非涉及最重要的公共利益,且不得超出乌干达的法律框架。
47.美国《专业记者守则》规定:
在消息来源要求匿名保护时,必须问清楚动机。匿名保护的约定条件,必须遵守。
48.美国《华盛顿邮报》的标准和伦理规范规定:
《华盛顿邮报》承诺,尽可能地公开消息来源的信息。但当我们答应保护消息来源的身份时,他的身份不会被除邮报以外的任何人知道。
在接受匿名消息来源的信息之前,记者必须尽各种合理的努力去取得信息。如果这不太可能,记者应该考虑去其他地方寻找信息。如果这也不可能,记者就应该询问匿名消息来源要求匿名的原因并记录在案,同时把这个原因写在报道中。
49.巴西《记者道德规范》规定:
记者为消息来源保密具有正当性。
50.加拿大《亚伯达省媒体委员会业务守则》规定:
记者有保护秘密消息来源的义务。信息来源应该在新闻报道中向读者公开,除非具有迫不得已的原因而不能公开。
51.加拿大《记者协会新闻伦理信条》规定:
如果我们承诺会保护信息来源的身份,那么我们就一定会这样做。
52.智利《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准则》规定:
记者必须知道合法的消息来源,确认其适用性和可靠性,如果消息来源要求保密,应予以尊重。
53.哥伦比亚《波哥大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
第二条 新闻记者必须以分析性的态度面对信息来源,并证实他们的说法:
新闻记者对真实和公众的忠诚要高于对消息来源的忠诚。
(1)让受众知道消息来源是明智的。
这可以使内容更加可靠和负责。
然而,如果暴露该消息来源的身份会威胁到个人或工作安全,新闻记者需要履行不暴露消息来源的承诺。
总而言之,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新闻记者可能会被免责(即可以披露消息来源):
A.(记者)被消息来源欺骗时;
B.消息来源在某些情况下自愿被公开。
(2)保护匿名消息来源,这一准则不可被破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新闻记者都必须核实事实及事件。
(3)当发生冲突时,出版商、编辑、新闻记者和媒体总监组成的团队应当对信息来源进行核实以守护其真实性。
54.秘鲁《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应当保护匿名消息来源。他们不应当在拟定日期前公布任何新闻信息。如果媒体的报道使个人受到了伤害或报道错误,要发布更正信息。
55.阿塞拜疆《新闻工作者行为的工会准则》规定:
在涉及匿名消息来源时,新闻工作者应该保守职业秘密。
56.不丹《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
记者应对消息来源进行严格保密。除非是消息来源本身同意或是法律要求,否则记者不得泄露消息来源。
57.中国《香港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规定:
为避免错误引导公众,应尽量避免引述不愿透露身份人士所提供的消息;如需引述,应加倍谨慎查证不愿透露身份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58.中国《香港记者协会专业守则》规定:
新闻工作者应保护秘密消息的来源。
59.中国《台湾报业道德规范》规定:
新闻报道应明示消息来源,其为保护消息来源或有必要守密原因者除外。
60.印度《新闻评议会伦理准则》规定:
如果所收到的信息来自秘密的消息来源,媒体应保守其机密性。记者可以不受新闻评议会要求透露消息来源的强迫。但如果在诉讼程序中记者自愿披露该消息来源以抗辩针对自身的诉讼,那么此举不得被视为违背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本规定授权报纸不披露其秘密消息来源,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征得了消息来源的同意;
B.编辑通过添加适当的注释的方式来声明,尽管此信息是“不宜公开报道的”,但由于涉及公共利益而特别加以公开。
61.印度尼西亚《新闻伦理准则》规定:
当新闻源不希望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住址时,印度尼西亚新闻工作者应秉持保护新闻源的准则而行使拒绝权,并且遵守双方达成的关于背景信息封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约定。
62.韩国《记者协会伦理准则及实物守则》规定: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保护消息来源。
63.马来西亚《新闻评议会职业伦理规范》规定:
如果信息是从匿名消息来源那里获得,应当不公开匿名消息来源。新闻工作者不能被新闻评议会要求强迫公开这种消息来源。
要求媒体不公开消息来源这项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消息来源同意公开;
B.当公开的事情涉及公共利益时,编辑用一个合适的备注阐明并将相关信息公布,即使它是不宜报道的。
64.尼泊尔《记者职业道德规范》规定:
不公开新闻的秘密消息来源: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消息来源应该在任何新闻报道中被显示出来。但是保护秘密来源是新闻记者的职责,除非得到匿名来源者的许可,否则匿名消息来源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不应该被暴露的。
65.新加坡《国家记者联盟的职业行为规范》规定:
每个成员都应该尊重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及其私人情况。
66.泰国《新闻评议会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
报业在报道新闻时不能揭露(匿名)消息来源。
67.越南《记者协会伦理准则》规定:
保护国家机密,保护秘密消息来源。
68.澳大利亚《新闻隐私信条的声明》规定:
给媒体机构提供信息的所有人都有寻求匿名的权利。不能透露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这是合法可行的,媒体机构应该确保(受众)无法从得到的信息获知透露匿名消息来源的身份。
69.新西兰《新闻委员会的原则声明》规定:
对于秘密消息来源,出版物有防止其身份泄露的重要义务。他们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该消息来源所持有的信息是可靠的。消息来源和出版物都应谨慎小心,确认双方都认可“不公开”背后所意味着的风险。
【注释】
[1]资料来源:刘勇:《批评的无奈》,《采·编·写》,2000年第3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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