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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新闻记者,广义指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访、报道、评论、摄影、编辑等新闻传播业务的工作者,或称新闻采编人员、新闻从业人员;狭义仅仅是指从事采访报道的工作者。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与此同时,这些权利也被认为是新闻记者的主要权利。在我国,一般把新闻记者的权利分为表达和获知两大项。
一、新闻记者的权利
1.记者的权利
新闻的采访写作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记者有相对的独立性,应采取对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原则。首先,记者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不限方式地获取新闻线索;然后可以自主地根据情况拟定采访方案和计划,并运用他认为较有效的方法进行采访,再根据已收集到的材料,运用新闻价值规律进行判断、取舍,并以适当的新闻体裁写成新闻作品;最后可以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传递给新闻媒介。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记者对新闻事实证明的过程或对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进行新闻价值判断的取舍过程。
(1)采访权
采访,就是采集(信息)和访问。采访权是指记者获得新闻素材、获得事实证明的权利。这是记者了解事实真相、确保报道成功的基本条件。记者的这项权利又被称为“搜集新闻资料权”。
与记者的采访权相对应,一切享有政治权利的法人和自然人都享有接受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采访的权利,国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涉及公共事务的法人组织又负有接受新闻媒介采访的义务。如果这些对象拒绝接受采访,新闻从业人员可向新闻媒介请求,新闻媒介有权要求其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拒绝的理由。据此,新闻媒介还有权视情况向有关执法部门提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采访权。
一般公众在未涉及公共事务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新闻记者采访的权利,但并不承担此项义务,可以接受采访,也可以不接受。但当采访涉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或事件时,他就成为采访权实现的关键,负有接受采访的义务。
(2)写作权
写作权是指记者有根据已经收集到的材料用文字等符号形成新闻作品的权利。写作权是记者的报道权和评论权的具体形态。报道,是指把新闻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评论,是指对特定的新闻事件、新闻人物发议论、讲道理。我们通常把发表否定的意见称为批评。报道是传播信息,评论是发表意见,都是行使表达权的具体方式。
(3)传递权
传递权是指记者有将自己采访、写作完成的新闻作品通过可能获得的物质手段(如邮寄、电话、电报、传真或电脑信息网络等)传递给新闻媒介的权利。
2.编辑的编辑权
编辑与记者是新闻传播制作过程中两个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编辑工作贯穿新闻报道的始终。从前期的决策、对新闻素材的选择和加工到最后的把关,编辑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编辑权指的是编辑有对新闻信息进行必要的取舍、删改和决定制作形式的业务权。
编辑权具体而言,包括:第一,根据编辑方针组织报道,实施报道计划权;第二,编辑有对稿件的配置权和对版面、节目事件的安排权;第三,编辑有通过配评论、加按语等方式来表明编辑部或编者意见和思想倾向的权利。
二、新闻记者权利的起点
新闻权利的起点是公民的知情权。
1.公民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又被称为“知晓权”“知悉权”“知道的权利”“知察权”“获知权”“知的权利”“了解权”等。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与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其义务主体既包括官方,又包括私人。狭义的知情权基本上就是知政权,其义务主体仅限于官方。
2.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基础(www.chuimin.cn)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这四项权利中,知情权是其他几项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有或明或暗的体现,是宪法的一项隐含权。
理论上认为,新闻记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记者与普通人的区别只是职业分工不同,新闻记者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的功能是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公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转让给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只是“代表”自己来行使这些权利。就是说,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并不是新闻工作者专有的、排他的权利。所谓“记者是人民的代言人”的说法,是指记者负有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呼声的社会责任,不能说公民有了代言人,自己就不用说话了;记者有了采访权,别人就无权寻求和获取信息了。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一分子,是与公民一起来行使这些权利的。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只是公民权利的具体形态。
三、记者特权
在世界许多国家,新闻记者有权不透露消息来源。对新闻来源保密的权利,又称“隐匿权”“秘匿权”“取材秘密”“消息来源秘密”“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职业保密权”等,在法庭上,又被称为“拒证权”。它指的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有不向外界透露消息提供者的身份和姓名的权利,即新闻从业人员对消息来源或提供者实行保护的权利。
隐匿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这种承诺是基于信赖关系,也是职业道德使然。隐匿权能使新闻报道在更大程度上迅捷、准确、真实、有效地表达言论,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西方许多国家,法律保护这种权利,以保证消息渠道的畅通,保护消息提供者不受打击报复。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向法庭作证的义务,所以从表面上看,该项权利与宪法原则存在一些冲突。但从社会环境和行业认同来看,该项权利已越来越引起关注,并且有跟国际上其他国家靠近的趋势。也有学者提出应将此项权利的保护写入法律。
1.保护消息来源是一个伦理与法律交织的问题
在美国,新闻工作者由于其职务行为,特别是公众期待的调查性报道而被判坐监,主要就是拒绝服从法庭命令。在法庭上,不向原告提供重要信息的记者,就面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以及潜在的罚款与监禁判决。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一个因此倒霉的美国新闻工作者是《纽约先驱论坛报》专栏作家玛丽·托尔(1924—1997),她在1958年的一篇专栏文章中引用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一名经理人的话说,女演员和歌唱家朱迪·加兰因太胖而未能参演某特别节目,在随后朱迪·加兰提起的诉讼中,玛丽·托尔因拒绝披露消息来源而被判监禁10天。从1911年到1968年,仅有17宗涉及记者秘密消息来源的案件。自从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就《布兰兹伯格诉海斯案》作出判决以来,因藐视法庭而被定罪的新闻工作者增加了。从1990年到2006年,约有20名美国媒体人因拒绝披露消息来源而被定罪入狱,刑期从数天到6个月不等。
在欧美其他国家,此类案件要少些。较著名的一宗是,荷兰日报《电讯报》(De Telegraaf)记者巴尔特·莫斯(Bart Mos)和约斯特·德哈斯(Joost de Haas)因在2006年1月的一篇文章中指称荷兰情报部门泄密,并引用了他们所说的臭名昭著的毒贩罗伯特·明克·科克的官方档案。两名记者进一步指称,有疑问的档案已经落入科克本人之手。警方随即开展侦查,并起诉一个名叫保罗·H的特工。主审法官以国家安全和保障对保罗·H的公正审判为由命令记者披露报道的消息来源。两名记者因拒不服从披露命令而被关押,但是在3天后的上诉中获释。
到目前为止,美国50个州中已有49个州为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来为消息来源保密,其中41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通过了名为“盾法”(shield laws)的消息来源保护法。只是州法低于联邦法,仅适用于本州,并且彼此有很大差别。此外,博客等自媒体不受“盾法”保护。从全球范围看,以立法来保护消息来源的国家数量有所增长,其中至少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等国。1982年1月生效的奥地利《新闻法》规定:记者有权拒绝出庭作证,或拒绝在行政诉讼中回答某一消息来源的身份问题。
在国际法层面,欧洲人权法院在1996年《古德温诉联合王国案》判决中认定,发出披露消息来源的命令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保障表达自由的第十条的原则,指出“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消息来源是新闻自由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这种保护,消息来源就会受到遏阻,而不去就公共利益告知公众。因此,新闻界的至关重要的公众看门狗的角色就可能被破坏,新闻界提供准确而可靠的信息的能力就可能受到反向影响”。在美洲,《美洲表达自由原则宣言》已经承认了消息来源保护原则,其中原则八称:“每一个社会传播者都有权保守他或她的信息、笔记、个人和职业档案来源的秘密。”在非洲,非洲人权委员会已经接纳了《非洲表达自由原则宣言》,其中原则十五规定了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
2.“支票簿新闻手法”
“支票簿新闻手法”(checkbook journalism)源于英美新闻界,是指向消息来源提供报酬,具体而言就是新闻工作者为信息或独家采访而付费的行为。为得到消息、图片或独家采访的机会而付钱给消息来源的做法,在美国报界已不多见,但是在美国广播电视界和英国、日本等国已被接受。“支票簿新闻手法”是另一个与消息源有关的新闻伦理问题。
赞成“支票簿新闻手法”的人认为,如果不付钱,许多电视新闻节目就难以找到愿意在节目中露面的人。但大多数英美新闻工作者反对“支票簿新闻手法”。根据一项美国的调查,只有17%的新闻工作者认为为采访付费理所当然。公众也反对这种行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认为“支票簿新闻手法”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根据一项英国的调查,70%的新闻工作者认为向目击证人付酬会危及新闻报道的公正性。也有研究者认为,“支票簿新闻手法”会降低信息的准确性,因为有人会为了钱而对信息添枝加叶,也会抑制信息的自由流动。当这种做法涉及那些目击犯罪过程,或者已经被判有罪的人时,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罗恩·史密斯在《新闻道德评价》一书中归纳了反对“支票簿新闻手法”的四条理由:其一,如果有钱可挣,就会有人撒谎或夸大其词;其二,如果无钱可挣,许多人就会隐瞒信息;其三,“支票簿新闻手法”可能降低新闻报道本身的质量;其四,“支票簿新闻手法”需要花钱,有的新闻媒体担心,一旦开了为采访付钱的口子,那就有可能一发而不可收,这笔开销就可能成为一个无底洞。
在我国,许多都市类日报开辟了爆料热线,有奖征集社会新闻的线索。此举相对于“支票簿新闻手法”,开销较易控制,做法也比较规范。但是它作为一种付费采集新闻的行为,同样需警惕其引发的经济压力和对新闻规律的违背。
3.匿名消息来源与新闻虚假
消息来源是新闻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媒体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消息来源,能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拔得头筹。但如果对消息来源使用和处理不当,也会惹来麻烦,因为事实性差错大多发生在消息来源上。匿名消息来源更是假新闻的温床,而且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从而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在我国,这一问题还没有与司法建立联系,但是滥用和披露匿名消息来源的两种情况都已经在新闻实践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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