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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及基础知识

【摘要】:具体手段是制定合理的水价和征收水资源费。实践证明,水价的水资源管理作用明显,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认为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或应改称水资源税,是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并应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当前在我国水资源费由水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若实行费改税,则水资源税应由代表政府所属的各级税务机关征收,且税收具有无偿原则,直接纳入国库,而收费则专款专用,并不参与国民经济的再分配。

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手段是依赖政府制定的各种经济政策,运用有关的经济政策为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管理对象的活动,以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活动更趋于合理。具体手段是制定合理的水价和征收水资源费。

1.水价和水费政策

除城市中的自来水从来就是计量收费外,在我国其他用水长期以来缺少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从1949年到1964年,基本上供水不收水费,包括国家投资修建大量水利工程提供的水源,由于免费,连工程的维修、运行和水利管理等经费都还要靠国家拨款来维持。当时有一种误解,认为修水利工程供水是公益活动,全部靠国家的支撑。后来从实践中认识到水利事业具有公益、半公益和经营性的多重性质,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并由原水利电力部制定《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但在实践中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贯彻执行。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使我国进入有偿供水、核算成本、按量收费的阶段。1994 和1997年,水利部继续颁布文件,再次强调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强管理、核定供水成本的内涵,水价政策实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并区别不同用途,逐步调整到位,以上表明我国在水价制定和实施上,逐步走上正规化、合理化。

实践证明,水价的水资源管理作用明显,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价格机制如超额罚款或递增水价等,和按季或按年收取水费相比,可以有效抑制水消费。

2.水资源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尽管上述条款已早在1988年颁布实行,但对水资源费的性质及征收、使用管理等的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认为水资源费是对国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直接劳动消耗补偿之外的前期工作基础费用支出的补偿。(www.chuimin.cn)

(2)认为水资源费体现国家对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水资源使用租金的性质。

(3)认为水资源费具有税的性质,或应改称水资源税,是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并应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

(4)认为水资源费虽具有税的性质,但不是纯粹的税收

(5)认为水资源费具有费和税的双重性质。

(6)认为水资源费的征收只是一种水资源管理措施。

当前在我国水资源费由水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若实行费改税,则水资源税应由代表政府所属的各级税务机关征收,且税收具有无偿原则,直接纳入国库,而收费则专款专用,并不参与国民经济的再分配。由于我国当前的水费中并未计入水资源开发的间接费用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以及必要的科学研究等费用,水资源费可以补偿其中部分。

水资源费的制定标准应当体现以下内容:①国家对水资源拥有的产权;②区域水资源的稀缺性;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间接费用,如水文监测、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的科技投入费用等;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如污水处理、水源保护、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