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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规划的程序与水资源学基础知识

【摘要】:在制定水资源规划时,要首先确定规划的供水范围及规划水平年,据以估计规划方案应满足的各类用水量。如此制定的规划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并经主要决策部门批准,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为此,对规划中所建议的水资源开发工程项目应进行必要的经济评价,并作为规划报告的组成部分,以便于决策机关在确定首批工程项目时参考。

在进行水资源规划时,首先应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拟定实现某特定区域水资源规划的具体目标。在拟定这些目标时既要考虑客观形势发展对水的需求,又要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的现实性,以避免出现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而造成对水资源的损害,对环境的破坏,或因所拟工程系统规模过大而在经济、物资和技术上均无力完成。因此,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和经济及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呼应,并在必要时指明当地水资源的制约作用,并提出考虑水资源实际可能的修改原定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在估计用水需求的增长时,既不能脱离现实的用水水平和用水效率,又不能以现实的情况来估计未来的用水量,而应把社会和技术进步的因素考虑进去,既要考虑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准的提高、农业和工业产品的增长使需水量不断增加,又要考虑用水效率的提高使单位目标的用水量不断减少的可能。

在制定水资源规划时,要首先确定规划的供水范围及规划水平年,据以估计规划方案应满足的各类用水量。规划水平年的设置应当考虑具体的条件,如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及其发展,以及可能提供或通过调查提供的信息。制定总体规划时规划水平年应略长,对规划中具体工程的安排中优先考虑的工程的规划水平年可短于总体规划中要求的期限。

规划水平年除用以对用水发展水平的估计外,还对流域内不同地点的来水情况因上游用水的增加而出现变化的估计给出时间坐标的约束。对于水资源短缺和紧张地区,除以上两种估计外,还应对工程供水区以外的下游地区的用水增长进行估计,以避免所建立的工程系统因引水过多而致不能适应下游用水要求,或导致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恶化。

应当看到在对用水增长和来水变化等的估计方面,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在制定水资源供需规划时应当注意使制定的规划方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于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进行修正。客观事实的发展常常出现实际发生的情况与原设计时设想的情况不一致,例如需水预测、供水能力增长、人口变化、经济发展以及其他可能突发的自然或社会变化等,都会与原设想的不同,从而必须修改原定规划方案中所确定的各类设计参数、工程规模和工程布置、建设顺序等。特别当进行规划时在各种资料不足的情况下,这种因出现变化而修改规划方案的可能性就越大。(www.chuimin.cn)

在进行一个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工作前,如对规划范围内已进行过资源综合考察和水资源评价工作,则这些资料和成果、建议等即可作为进行水资源规划的基础材料。如缺少上述材料,则应当先进行必要的普查和查勘,以对规划范围内的情况有所了解。在正式进行规划工作时,还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除反映规划范围自然条件的资料如降水、径流、蒸发、地质、地貌、河流及流域特征等外,还需要反映社会条件的资料如人口、耕地、经济发展、水利开发、用水、污染、水的供需形势及要求等。同时,应对该规划范围内水与其他经济因素以及在不同目的水的利用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包括对各类用水后所排放的废污水状况进行较全面的了解,以便通过规划进行调整、治理或协调。在初步掌握这些情况后,即可提出进行水资源规划的建议或申请,经有关领导机关认可并下达规划任务书后,可开始进行。

进行规划时首先要确立规划的范围、目标、规划水平年等,已如前述。由于水资源开发必然对环境产生影响,除应当专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外,在规划书中也应对环境影响问题进行说明,包括在实现规划后可能产生的对各环境要素正负两方面的影响等。

对于规划方案中所拟定的各项指标在通过有关工程措施的实现后可能达到的效果,应在规划方案中予以说明并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工程系统的布置及应优先开发的项目提出建议。对每项工程仍需进一步进行详细的工程规划研究,而在流域和区域规划中可只列出最主要的控制性问题。

有时规划报告阶段也可提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目的都是为对某个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作出全盘的、总体的安排,以作为逐项进行工程建设的依据。如此制定的规划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并经主要决策部门批准,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为此,对规划中所建议的水资源开发工程项目应进行必要的经济评价,并作为规划报告的组成部分,以便于决策机关在确定首批工程项目时参考。对确定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前,有时须再行可行性研究,但不一定作为必要的程序之一。规划应同时编制若干个比较方案,并通过优选和比较论证,选取所推荐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