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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价研究与教育教学评价的激励功能

【摘要】:我们从公平理论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只有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好恶的教育教学评价,才能有效地发挥其激励功能。对学生的评价也应该遵循奖惩结合、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原则,以便实现其激励功能。

教育教学评价的目的并非止于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而是通过肯定或否定而实现其激励功能,为育人服务。但是,是否所有的教育教学评价都具有激励功能呢?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并非我们对教育教学做出评价后,就会收到水到渠成之效,接踵而来的是良好的激励功能,而是有的教育教学评价不仅不具有激励功能,反而会有消极功能。因此,如何充分有效的发挥教育教学评价的激励功能的问题,非常值得做深入的探讨。

谈到激励功能,我们不能不想到激励理论,尤其是其中的公平理论、期望理论及强化理论等,这些激励理论都与“激励”有关,都意在如何调动、发挥人们的积极性。这恰好符合我们前面提到的教育评价的目的之命题。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该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本部分将尝试结合激励理论以及教育教学评价现状,对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学生评价应该遵循的原则予以阐述。

所谓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学生评价,主要是指评价要围绕学生发展而展开,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发展性和增值性。

1.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就是指对学生的评价要做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地评判对象。

公平理论指出,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不仅受绝对报酬的影响,即个人不仅关心自己的实际收入,而且关心自己与他人收入的比例。而且,往往以与他人的横向对比来决定公平与否。如果个人与他人加以比较之后,感到公平,则心情舒畅,相安无事,从而有利于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相反,如果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一种恢复公平的愿望,如果这种愿望得不到满足,必然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我们从公平理论中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只有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好恶的教育教学评价,才能有效地发挥其激励功能。否则,被评对象的积极性会受影响。

在实践中,被评对象也非常重视横向比较。比如,对学生品行的评价,如果评价者受“晕轮效应”(包括“光环效应”——一俊遮百丑效应和“扫帚星效应”——一丑遮百俊效应)的影响,则对学生的评价容易走向两个极端,即出现对好学生评价过高,而对“差学生”评价过低的现象。“差生”通过横向比较后,必然感到不公平,这势必影响“差生”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如果说有激励功能的话,也仅仅对少数好学生而言。也就是说,这种激励不具有普遍性。况且,好生也有可能因此而沾沾自喜,骄傲自满,从而丧失了前进的斗志,不思进取,没有了积极性。

可见,横向对比产生不公平感后,不利于发挥教育教学评价的激励功能。因此,在评价时,要遵循公平性原则,要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根本,避免人为挫伤学生的积极性,或者助长学生的傲气。

2.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就是指对学生的评价要因人而评,要体现个别化,要着重从纵向上来评价,要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成长、发展、增值,鼓励他们的每一点进步。

正如上述,遵循公平性原则,有利于杜绝被评对象因横向对比而产生不公平感,从而降低工作、学习的积极性。但是,它却忽略了人们做自我纵向比较时,对教育评价激励功能的影响。而所谓的针对性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这种纵向比较的影响,充分利用纵向比较来提高被评对象的积极性的。因此,可以认为,针对性原则是从公平性原则引申出来的。

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一位学生不在发展、进步。学生的任何一点点进步,都是一个耀眼的闪光点,都应该加以鼓励,每个人都有期待他人鼓励、喝彩的心理需要。只有鼓励,才能满足学生的成就需要,才能形成激励作用。因此,我们就没有理由不针对他们的发展、进步进行表扬和鼓励。我们不应仅仅把眼睛盯在进步幅度大、发展快的少数尖子生身上,而忽视了大多数学生。否则,大多数学生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挫折。

因此,遵循针对性原则,要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人人成功”的理念,看到每个学生的长处。尽量做到任何评价都要适合每个个体自己,评价要趋于个性化,具有个人特点,不应千篇一律,千人一面。要针对个体自身特点,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多做发展性评价(增值性评价),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

3.目标适切性原则

目标适切性原则,就是指对学生的评价要结合适当、恰切的教育、教学目标进行评价。

教育教学评价除了上面的纵向比较(现有发展水平与原有发展水平的比较)的类型外,还有另一类纵向比较(现有发展水平与原预期发展水平的比较)。目标适切性原则就是为了解决后一类比较评价的激励功能的问题而制定的。

期望理论告诉我们,当人们的实际工作、学习效果大于期望目标时,人们才会感到格外高兴,会对自己有一个肯定的评价,激发力量也最大。但当人们通过努力仍不能实现期望目标,或不用努力就能实现目标时,就是目标过高或过高低时,激发力量很小或为零。因此,预期目标不能过高或过低,只有适当、恰切的目标,才会产生最大的激励效果。

对学生的评价如果脱离了预期目标,则评价就失去了依据和方向。只有把学生现实中的发展水平与适当、恰切的原预期发展水平做比较评价,才算是科学、合理。而且每个人适合自己的目标,即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作为发展的参照系,对其激励作用最大。否则,如果参照的目标过高或过低,都会使动机水平过强或过弱,而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只有适切的目标,才会有适中的动机水平,也才会有最佳激励功效。而适切的目标,也正是评价时所必须遵循的,否则,将事倍功半。(www.chuimin.cn)

4.奖惩结合、以奖为主的原则

奖惩结合、以奖为主的原则,是指评价过程中,要尽量采取奖励的措施,同时适当采取惩罚措施。

强化理论认为,人们表现出良好行为时,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有利于良好行为的巩固和加强;当人们表现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时给予惩罚,有利于人为避免惩罚而保持良好的行为。

可见,奖励和惩罚都能收到好的效果。对学生的评价也应该遵循奖惩结合、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原则,以便实现其激励功能。

教育教学评价肯定某项事物时,则意味着奖励,它会满足被评对象的认可需要、尊重需要、资源需要和成就需要,从而有利于良好行为的巩固和加强。否定某项事物时,则意味着惩罚,被评对象的各种需要难以满足。被评对象要想使需要得到满足,以免受到惩罚,就要趋向良好行为。因此,奖励和惩罚都具有激励功能,可以综合运用。但是,惩罚作为一种负强化,是很难运用的,使用不好会适得其反,因此,一定要慎重运用。应多以正面奖励为主,在必要时,才能运用惩罚。需要指出的是,惩罚不等于体罚,要反对体罚。日本学者提出的变体罚为智育罚、体育罚、德育罚等的美好设想,很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以上各项原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应在评价过程中综合运用。在遵循公平性原则、针对性原则、目标适切性原则而做出横向评价和两种纵向评价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适当的奖励或惩罚的措施,这时所要遵循的评价原则就是奖惩结合、以奖为主的原则(见图8-1)。任何一项评价都是整体的、综合的,各评价原则的联系中枢就是学生的发展,换而言之,学生发展是影响选择、确定各评价原则的核心因素。也只有如此,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教育教学评价的激励功能,才能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才能真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教学效益。

图8-1 四种学生评价原则的逻辑结构图

注:横向比较:不同个体间的比较

纵向比较1:同一个体现有发展水平与原有发展水平的比较

纵向比较2:同一个体现有发展水平与原预期发展水平的比较

[1]刘祖琼.我国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J],台声·新视角,2006(1):178.

[2]刘祖琼.我国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J],台声·新视角,2006(1):178.

[3]张忠山.上海市部分中学教师评价现状调查[J].上海教育科研,2006(10):47.

[4]刘祖琼.我国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J],台声·新视角,2006(1):179

[5]刘祖琼.我国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J],台声·新视角,2006(1):179.

[6]张忠山.上海市部分中学教师评价现状调查[J].上海教育科研,2006(10):47.

[7]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教师成长和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的研究”项目组.关于教师发展性评价的一些思考[OL].http://www.pep.com.cn/kcs/kcyj/kcll/kcpj/200211/t20021118_3174.htm.

[8]刘祖琼.我国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J],台声·新视角,200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