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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课程管理改革的思考成果

【摘要】:最重要的是人们对课程加强管理的意识、观念增强了,这是进一步顺利改革的重要保障。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课程管理改革在大方向已定的情况下,改革的步子仍嫌较慢,还不能满足各方需要。另一方面,我国的课程管理机构建设也尚嫌薄弱。比如,原国家教委在1993年成立的一个高中课程专门研究小组;新版的课程标准修订小组等也都是临时性的。因此,我国亟须建立起全局性及各单项性课程管理常设机构。

1949年以来,经过近70年的变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年,我国的课程管理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就,逐步走上现代课程管理的正轨。这主要表现为:建立课程管理机构,颁布了比较科学、灵活、民主的课程计划,制定有关法规、制度,造就了一批教科书编制队伍,推行三级课程管理制等。最重要的是人们对课程加强管理的意识、观念增强了,这是进一步顺利改革的重要保障。

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课程管理改革在大方向已定的情况下,改革的步子仍嫌较慢,还不能满足各方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央与地方及学校相互分级、联合管理课程的道路上阔步前进,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此,我们不能面面俱到地涉及,仅试图从宏观角度,对我国课程管理亟须改革的几个有限的方面做些探索。

1.逐步适当地扩展地方及学校课程管理权限

经过近30年的教育改革,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含学校)联合管理课程的局面,且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调动了地方(含学校)参与课程管理的积极性。但是,改革的力度显然还远远不够,就地方(含学校)管理的课程的授课时数看,无论是“五四”制,还是“六三”制,地方(含学校)安排的课程的课时占总课时不足15%,总体比重仍然偏低,而同为由中央集权走向中央与地方联合管理课程的俄罗斯却达到了40%左右(包括地方和学校),况且,我国的这种状况,也不能适应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展地方(含学校)对课程的管理权限。管理课程的权限大小的重要指标就是所管理的(安排的)课程的种类及其所占授课时数的比重。显然,要在扩大地方(含学校)管理的课程种类的基础上,提高授课时数的比重。所以,在遵循中央与地方(含学校)课程管理权限划分的总原则下,即在遵循“在不降低国民教育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极大限度的发挥教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的原则下,适当降低国家所管理的课程的数目,以便扩大地方(含学校)课程管理权限。

2.进一步使课程管理规范化

我国的课程管理已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建立了一些课程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但是,相对于世界趋势和我国实践需要来说,这仍嫌不够。我国至今未有课程专门法(比如,1992年2月,法国国家课程委员会公布的《课程宪章》,用“宪章”一词,足见法国对课程管理的重视),仅有一些有关的管理条件、规章制度,比如关于教科书审定的标准以及义务教育教材选用意见等。有关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力比较低,致使出现了不按课程计划随意增加所谓“主科”的教学时间,而压缩所谓“副科”的教学时间的现象,而且随处可见。因此,依照法律程序,建设课程专门法,提高人们对课程的重要性的认识,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我国的课程管理机构建设也尚嫌薄弱。[28]我国目前只有有关教科书审定的专门机构,而没有制订课程计划、课程大纲的专门机构,而像法国等国,设有全局性的课程管理机构——全国教学大纲委员会等机构。这种状况,不能满足我国课程实践的需要,缺少对课程管理的专门研究,致使每次课程改革时,都临时组成一些非常设组织、机构。比如,原国家教委在1993年成立的一个高中课程专门研究小组;新版的课程标准修订小组等也都是临时性的。这种应急式的措施,不利于系统、连续地对课程计划及课程大纲等作研究。因此,我国亟须建立起全局性及各单项性课程管理常设机构。

3.真正落实教科书编写多样化的原则

教科书编写要多样化是于20世纪80年代末确立的原则,这是教科书编写的正确方向。在这之前,我国的教科书编写一直由原国家教委直属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教师等编写人员在遵循教学大纲基础上分科编写,并由人教社出版。但这不能满足课程发展的需要,因此,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教科书管理文件,对教科书编订作了规定。其中,《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指出,各地区在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前提下,可以编写不同风格、不同程度的教科书,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需要。1988年,国家教委又制定了《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鼓励教科书编写多样化。从此,教科书编写、出版出现了繁荣局面。

我们认为,教科书编写多样化是中央集权型课程管理体制转轨的切入口,这是符合逻辑的,也是容易操作的。在原有的课程管理体制中,教科书的统一编写、出版、供应制度,是非常薄弱的环节,造成了“万人一书”的局面,它是矛盾的焦点,因此,从此入手,教科书问题便迎刃而解。况且,在国家统一的课程大纲的基本要求下,发动全国各地的教科书编写队伍,挖掘他们的潜力,是很容易编写出适合不同地区的、风格多样的教科书的。实践证明,教科书编写人员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编写出“八套半”教科书及许多单科教科书。虽然我们在编写时充分而全面地考虑到社会、儿童及知识体系三个方面的需要,但仍没有摆脱掉原有分科体制的窠臼。我们发现,一些国家有诸如综合课等成套教科书,例如,美国近些年来有一套义务教育阶段的综合课教材,每学年只有一本综合课教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教科书,它彻底打破了分科课的常规。虽然我国有些地方(浙江、上海等地)也在进行综合课实验,但与美国有质的区别,我们仅仅是在原有课程体系基础上,增加一门综合课,反而增加学生负担。此外,诸如活动课、地方课、校本课程等的编写也需探讨。因此,要真正落实教科书多样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放开教科书选用权

编写多样化的教科书本意在于能很好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对教科书的需要。有了多样化的教科书后,怎样才能实现编写目的呢?那就是下放教科书选用权。只有放开教科书选用权,才能使学校教育充满活力。自从教科书编写多样化后,教科书选用权开始逐步下放。比如,原国家教委于1992年底出台的《关于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级中学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指出:“教材选用权应逐步下放”“小学各科教材一般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用。初中各科教材可由省或地(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用。对有条件的小学或初级中学,可赋予选用教材的权利,并逐步扩大这类学校。”

但是,我国当前教科书选用权基本上仍掌握在省、县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教科书选用权。这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统一的教育质量,但挫伤了学校积极性,不能满足学校各自的需要。因此,亟须落实政策,让学校切实拥有教科书选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给学校以教科书选用权的同时,要做好一些配套改革,尤其要加强课程评价管理。我国当前的课程评价(考试)存在的一个致命弊端在于考教科书,而非课程大纲。因此,即使放开教科书选用权,而考试不作改革,不严格按课程大纲作评价,学校也不敢使用自行选择教科书的权限,而只好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教科书为本。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文本式的考试,重点评价学生能力的发展,而非书本知识掌握的状况,只有这样,放开教科书选用权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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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在1986年时,成立了由著名专家、学者、教师组成的“全中国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教材审定的专门机构,同时,相应地设立了“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而且,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建立起地方的课程教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地方级课程教材的审查。但是,我国也仅仅是设立单项课程管理机构,而非全局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