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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其诱发病症详解高职体育教程

【摘要】: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含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

很多人有一个常见的思想误区,认为凡是由职业诱发的病症都属于职业病的范畴,其实不然。严格来说,狭义的职业病是法律规定且由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赔偿的职业病。也就是说:①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②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③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

而广义的职业病包括许多因职业诱发的病症。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有:

(1)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2)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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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的法律知识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含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卫计委、劳动保障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 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 类共115 种。其中:尘肺13 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 种;职业中毒56 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 种;职业性皮肤病8 种;职业性眼病3 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 种;职业性肿瘤8 种;其他职业病5 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