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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优先,公平其次:两个优先规则解析

【摘要】:在两个原则之间,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一优先原则的实质体现的是自由的优先性。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既然是“应当”的角度,也就意味着还存在很多其他的处理原则,只不过在这些原则中,选择了这样的两种原则作为标准最为合理。

(1)在两个原则之间,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确保人的平等自由,当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被确保后,才能谈其他的事情,诸如财富、收入、机会的分配等。如果人的基本自由都无法保障,其他的就免谈了。这一优先原则的实质体现的是自由的优先性。

(2)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我们可结合日常生活的案例来理解。比如,大家在竞争同一个工作职位,只有在先保证“每个人有同等机会获得职位”的基础上,再去考虑“在不能改变的不平等的分配状况下,如何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问题。而不是一开始,天平就先倾斜于“最不利者”。如果这样,每个人都想成为最不利者(弱者),因为弱者可以享受更大的福利。如此这般,社会的运作效率该如何保障?当大家都在坐等福利时,社会合作就无法有序进行,社会发展也会停滞。

所以,只有先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能满足“差别原则”。只有每个人积极行动起来去工作,去开展社会合作的活动,社会的生产效率才能提升,社会才能发展。而后再去考虑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保障大家都能接受不平等的分配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以处理“基本善”的分配为目的,它们都是从“应当”的角度,即应当怎么做更合理的层面所做的阐述。(www.chuimin.cn)

既然是“应当”的角度,也就意味着还存在很多其他的处理原则,只不过在这些原则中,选择了这样的两种原则作为标准最为合理。

【注释】

[1]一个人出身富贵还是出身贫寒,一个人是天赋异禀还是天生愚笨,这些都不是自己能决定的。这样的现象是命中注定的、非自愿的不平等现象。

[2]指政治自由(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言论与集会的自由、良心的自由与思想的自由、人身自由与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法治概念所界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及拘禁的自由。

[3]由于出身、天赋问题或者其他社会的偶然要素,导致这类人没有享有他们该享有的权利以及获得应得的财产而深陷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