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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质环境安全评价:定性预估与实践

【摘要】:(一)概述采用半定量-专业判断法开展规划区地质环境影响性预测评估,根据规划区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分区并提出规划建议。说明规划实施造成的生态用地、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模与布局变化,评价其生态敏感性及生态调节、产品提供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变化情况。

(一)概述

采用半定量-专业判断法开展规划区地质环境影响性预测评估,根据规划区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分区并提出规划建议。

(二)评价思路

评价技术路线见图7-2。

图7-2 评价技术路线图

(三)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区

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人类活动明显不同时,分区进行地质环境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地质环境影响分级:

(1)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2)地质环境影响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3)地质环境影响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环境影响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视为同一区的亚区。

(四)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分析

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评价

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分为大、中等、小3个等级。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7-13判断。

表7-13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致灾地质体稳定性判定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7-14判断。

表7-14 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按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判定

地下空间的开发(采矿活动、隧道开挖、地下工程、水利工程等)对区域含水层破坏及其影响程度按表7-15判定。

表7-15 含水层破坏可能性判定

注:H为潜水含水层厚度;h为承压水水头高度;当无抽(放)水试验成果时,宜根据影响范围内含水层井、泉涌水量下降程度确定,≥30%为大,10%~30%为中等,<10%为小。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裂缝活动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变化程度按表7-16进行划分。

表7-16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划分

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累计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7-17进行划分。

表7-17 地面沉降区缓变性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划分

注:缓变性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应由可能性大向可能性小推定。累计沉降量和沉降速率两项中,有一项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其可能性即为该等级。

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各区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7-18确定。

表7-18 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按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指数分级

(www.chuimin.cn)

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指数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和降水量指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Y——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指数;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较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7-19划分,附加分值由表7-20确定;

表7-19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表7-20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

R——降水量指数,根据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和多年年平均降水量按表7-21确定。

表7-21 降水量指数表

注:a多年平均日最大降水量超过120mm时按120mm计,低于45mm时按45mm计;b多年年平均降水量超过1500mm时按1500mm计,低于400mm时按400mm计。

2.水土环境污染可能性分析

预测规划实施对土壤面源污染、土壤生产力等方面的影响;说明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开发区域建设产生的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源强和排放方式,评价其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

分析城镇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重大工业开发区用地规模与布局调整引起的污水排放规模与污染源强变化,预测区域水环境质量能否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水源保护相关要求;预测并评价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施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对水质造成的面源污染。

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评价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规模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质量、生态服务价值总量、植被覆盖率、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及特有、珍稀、濒危物种等方面的影响,明确规划实施后的区域主导生态功能能否继续维持,说明其变化趋势。

说明规划实施造成的生态用地、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模与布局变化,评价其生态敏感性及生态调节、产品提供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变化情况。

根据不同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评价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开发区域布局等对其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长期累积影响。

明确不同地类规模、布局变化引发的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荒漠化、石质化等土地退化问题及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分析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地类变化对现有生态问题的影响方式与途径,明确生态问题的变化方向与程度。

(五)地质环境影响分级

规划区地质环境影响分级,应根据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评价区面积的比例,按表7-22确定。

表7-22 规划区地质环境影响分级

(六)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规划区内各区评价时,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判定地质环境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划分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等级。

(2)规划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条件分析,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环境问题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环境影响等级。以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背景条件为基础,结合环境地质问题类型进行分区(亚区、段),对各区(亚区、段)环境地质问题发育强度、因素及其危害性进行定性、半定量评价,对各区(亚区、段)环境地质问题发展趋势-危害程度进行定性、定量预测。

(七)规划建议

规划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根据各区的地质环境影响,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规划用地的地质环境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1)地质环境影响大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设项目时,应同时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项目。

(2)在地质环境影响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环境问题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

(3)在地质环境影响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布局应避免引发地质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