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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表地质环境功能区划分专家报告

【摘要】:(二)城镇城区建设用地区划过程在划分城区功能用地类型时,遵循的优先原则见表6-15。对环境设施用地地质环境较不适宜区、不适宜区,把适宜、较适宜作为居住-公共服务用地的区域确定为居住-公共服务用地。对工业-仓储用地处于较不适宜、不适宜状态的区域,作为公共绿地用地。

(一)城镇建设用地利用面积要求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利用面积要求包括: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1.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综合确定(表6-12),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85.0~105.0)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0~115.0)m2/人内确定。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镇以及部分山地城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镇、风景旅游城镇等不符合表6-12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表6-12 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的规定;新建城镇、首都的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适用本表。

2.规划人均单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3.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结构(www.chuimin.cn)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结构

工矿城镇、风景旅游城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镇,其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城镇城区建设用地区划过程

在划分城区功能用地类型时,遵循的优先原则见表6-15。区划过程中同时要注重优化布局原则。

表6-15 各功能用地类型划分优先级别

区划具体步骤是:

(1)把环境设施用地地质环境适宜区、较适宜区作为环境设施用地。

(2)对环境设施用地地质环境较不适宜区、不适宜区,把适宜、较适宜作为居住-公共服务用地的区域确定为居住-公共服务用地。

(3)对居住-公共服务用地处于较不适宜、不适宜状态的区域,把适宜、较适宜作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区域确定为工业-仓储用地。

(4)对工业-仓储用地处于较不适宜、不适宜状态的区域,作为公共绿地用地。

具体区划时,兼顾考虑工作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同时要满足表6-12~表6-14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