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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规制及保护:现状与挑战

【摘要】:针对第一种问题,现行法律可对侵权人员进行处置;但针对第二个问题,采访权的保护确无明文规定,并未规定侵犯采访权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法无禁止即可为”,对采访权的漠视以及愈演愈烈。2000年以来,就采访权的使用,研究多从“滥用及规制”入手,谈如何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采访活动,对采访权的保护则相对较少,如图4。

目前,我国新闻媒介在行使采访权时遇到的现实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采访权的滥用导致新闻纠纷和侵权,不少“新闻官司”的出现就是由于记者滥用采访权造成侵权;二是采访权的行使受到约束,且媒体从业人员投诉无门,无法对自身采访权进行合法保护。针对第一种问题,现行法律可对侵权人员进行处置;但针对第二个问题,采访权的保护确无明文规定,并未规定侵犯采访权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法无禁止即可为”,对采访权的漠视以及愈演愈烈。2000年以来,就采访权的使用,研究多从“滥用及规制”入手,谈如何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采访活动,对采访权的保护则相对较少,如图4。

图4 新闻采访权现状研究数据折线图

滥用采访权,包括利用采访权不正当地谋取私利,侵犯他人隐私,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等方面。对于滥用采访权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论》,文中,刘斌分析了记者滥用采访权的各种表现。其中,最主要的在于有些记者将人民赋予其的神圣权利工具化,以达到为亲朋好友办事或谋取私利的目的,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有些记者在采访中混淆了自己的角色,充当法官、裁判员甚至犯罪嫌疑人,行为不端,缺乏相应的专业素养。〔38〕学界对这些方面的研究不少,但其探讨角度多在于如何进行规制,而非探讨采访权的合理限定。对于隐性采访的研究,新闻界对偷拍、偷录已达成共识,新闻记者使用照相机、摄影机、录象机同样需要相应的限制,至于何时何地应该对使用照相机、摄影机、录象机进行许可,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1)摄影场合上考虑其公开性;(2)摄影对象上界定群体与特定个体;(3)摄影目的上甄别其是否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4)摄影内容上区分真实与否;(5)摄影态度上区分新闻记者对于暴露身份和隐藏身份时的态度;(6)摄影工具上合法与否。(www.chuimin.cn)

图5 新闻采访权规制研究数据折线图

对采访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陈建云提出的采访权的权利相对人概念,他认为政府机构作为一个权利相对单位应该与一般公民区分开来,一般公民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定义务,做到不妨碍、干涉、阻挠记者正常采访即可。〔39〕然而,政府机构在接受采访权时充当着一种特定义务主体的角色,其提供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保护之外的各种信息是责无旁贷的,所以政府机构必须做到不拒绝记者正当采访的要求。在政府公开信息立法和新闻立法上,我国必须发挥新闻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以起到保护记者采访权、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作用,有利于我国建设法治、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