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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性质及法律依据-新闻与传播研究辑刊

【摘要】:从如今的研究来看,很少有学者将采访权定义为权力,这是由于权力一词所背负的强制性政治色彩较浓厚,一般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行政权力说时任《检察日报》记者王松苗认为,采访权是具有行政权利性质的民事权利。与公民权利延伸说不同的是,宪法权利说强调采访权受法律保护,在此层面上探求是否应当赋予司法请求权。

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众说纷纭,这是各有关新闻采访权的文献研究阐述的重点。目前的观点主要有权力说和权利说两种学说。

1.权力说

(1)第四权力说

“第四权力说”在美国学界较为流行,它源于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Dotter·Stewart)的一次演讲。在“第四权力说”中,采访权是能与三大权利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并列的第四权力。“第四权力说”认为新闻媒体对于整个社会、国家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

具体而言,记者之所以拥有采访权,既和记者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有关,同时也与社会公民将记者摆至舆论、监督的先锋角色有关,记者在这其中所用的采访权从本质来说,是上传下达这一方式,记者所扮演的是社会公民的接收器和传声筒。詹杏芳认为,记者拥有的采访权与党政拥有的权力有所不同,然而当今我国新闻传播体制下,记者总有自己拥有至上权力的错觉〔16〕。新闻采访权是权力、权利二者特征兼而有之。王松苗在《检查日报》发表的《新世纪媒体如何从容行使“监督权”》说道:(采访权)除了作为民事权利,还有一定行政力量。〔17〕

由于这一观点的提出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相关,对我国的采访权中的性质界说来说较无参考意义。然而这一观点对于强调采访权的重要性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从如今的研究来看,很少有学者将采访权定义为权力,这是由于权力一词所背负的强制性政治色彩较浓厚,一般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然而就我国而言,采访权是没有所谓的强制性的,其主体也只是新闻记者。所以,这一观点在现有学界之中并不普遍。

(2)行政权力说

时任《检察日报》记者王松苗认为,采访权是具有行政权利性质的民事权利。〔18〕具体而言,媒体从业人员享有采访权,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职业身份,而且还因为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的重任。这时,媒体从业人员因行使采访权而进行的采访活动实际上就成为了一种上通下达的手段。詹杏芳认为,从新闻与传播理论上讲,记者拥有采访权,但这应当与党政权力相区别,不幸的是,我国现行的传媒体制不自觉地使记者养成“权力”意识。〔19〕

2.权利说

权利说的主要观点有四类,分别是以陈力丹观点为代表的公民权利延伸说、以最高检杨立新观点为代表的宪法权利说、以刘斌观点为代表的职业权利说和以丁柏铨观点为代表的社会权利说。

(1)公民权利延伸说

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力丹教授提出,采访权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延伸,它是由人民赋予的,为了服务并满足他们获知的需要,是记者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新闻报道权是媒体从业人员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目前在我国的宪法中,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这是属于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究法律渊源,无非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和知情权〔20〕。业界律师钱怀瑜则直接点明,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21〕

采访权的权源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刘斌的观点,他认为记者采访权的权源是由表达权衍生出来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享有和行使有多种渠道和途径,但公民依托新闻媒体是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和途径。〔22〕

(2)宪法权利说(www.chuimin.cn)

宪法权利说是指新闻采访权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等的延伸。它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延伸说不同的是,宪法权利说强调采访权受法律保护,在此层面上探求是否应当赋予司法请求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杨立新认为,新闻权的权利来源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这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因而不具备国家强制力。〔23〕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的宋不卫、冉茜认为所谓的记者的采访权,准确的讲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而非法定权利〔24〕,只有在采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记者在正常采访过程中采访自由受到人身报复时才上升为约定权利或者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周甲禄表示,新闻采访权是宪法权利派生出来的〔25〕。还有学者直接将采访权归属为宪法中的一项推演权利〔26〕。国内还有一些学者从其他方面进行研究,如张振亮在认为我国当前的新闻采访权问题是如何将新闻采访权具体化为一项法律权利并赋予其司法请求权的问题〔27〕

(3)职业权利说

职业权利指的是采访权是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所行使的权利。媒体记者的采访权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非具有强制力的权力。采访权是媒体记者通过合乎法律的方式能动地、不受阻碍地收集素材的权利。新闻媒体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法享有国家机构的权力,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统属关系,自然人作为采访对象时并不承担必须向媒体反映、提供情况以及汇报之类的义务。

依据媒体在受众心目中一直扮演着自由发表信息、反映人民心声的职业角色,由此定义采访权是一项职业活动的权利。此学说认为言论上的自由是一种政治、民主权利,它是无法转移的,新闻工作者不能被特殊对待。同时,公民也没有将自身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内涵转移给记者的权利。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是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对待信息不一样的地方,这项职业所赋予的权利并没有超越职业权利之外的任何权利,该职业是使广大公民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能够更好的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它没有超越职业权利之外的任何权利。〔28〕

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斌教授认为,记者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采访权〔29〕。他将采访权界定为新闻工作者职业上的基本的权利〔30〕。采访权应为职业权利这一观点,在2011年被舒真再次重申后,在此之后的四年里,学界基本认同此观点〔31〕。有学者认为采访权指的是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所拥有的、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自由采集新闻素材的权利〔32〕

采访权指的是媒体新闻工作者以获取真实、客观的素材为目的而收集有关对象信息的权利〔33〕,而在有的学者看来,采访权指的是法定的媒体和拥有资格认定的记者所享有的能动自发去收集公民关注的社会生活状况的权利〔34〕;宋会平认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指的就是新闻工作者对于所发生的事情拥有的知晓、通报以及人身的权利〔35〕;直至2015年,多数的学者将采访权的内涵界定为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是的权利,有人指出,新闻采访权是新闻工作者对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拥有探访、编辑、披露的权力。〔36〕

(4)社会权利说

与此前的知情权利延伸说、政治权利说、职业权利说、行政权利说不同,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丁柏铨指出,采访权是法律界定的传播者以新闻传播为目的采访有新闻性的对象,在法律限定内自由地对其进行调查,这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公权利或者私权利〔37〕。当前与采访权相关的法学界研究学者,大部分将采访权界定为社会性权利。

《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将此延伸开去,媒体从业人员的采访权由此获得。但就“采访权”而言,在我国,非媒体从业人员很难拥有这项权利,因而,“采访权”具有职业性质,算是一种职业上的权利。媒体从业人员通过采访获得并传播信息,由此参与国家政治民主生活。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促使媒体在意识形态的层面介入国家的管理过程,从这一层面说,“采访权”就不仅仅是职业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延伸,还兼具社会权利的属性。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目前关于采访权性质的界定仍然值得商榷。“权力说”中来源于西方三权分立的“第四权力说”,强调新闻媒体的功能,认为其具有国家强制力;我国学者提出的“行政权力说”则认为记者拥有采访的实际能力,具备强制性。这固然能更好地加强舆论监督,但是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应当是对等的,因而在我国采访权的学术研究中并不盛行。

“权利说”由公民权利延伸说、宪法权利说、职业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说四个主要观点构成。与“权力说”相比,将采访权视为一种“权利”,而非带有强制性的“权力”,这突出了新闻采访权并无强制性,与现实社会中的采访权较为贴合。“权利说”四个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采访权进行解构和分析,其探讨具有多学科视野,且兼具学界、业界观点,相对来说较为成熟。但细化来说,采访权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应当追溯为公民知情权,还是一种职业权利,还是社会性权利的探究尚无定论。

关于采访权性质的界定虽众口难调,但绝不能因此就采用庸俗主义的折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