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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内涵探究及定义研究

【摘要】:因为我国不曾在法律上对“采访权”下过定义,对于采访权的内涵,研究者各持看法。2007年起,采访权的内涵讨论有了精细化的趋势,采访权被分成“广义采访权”和“狭义采访权”,同时有学者认为采访权一般来说属于后者。南京大学丁柏铨认为,采访权指的是法律定下的新闻工作者为达到其传播任务,从而收集有新闻价值的对象的相关信息而不受个人或组织妨害的权利。

因为我国不曾在法律上对“采访权”下过定义,对于采访权的内涵,研究者各持看法。

有学者将采访权界定为一种应该受到限制的社会行为,如赵文胜认为,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行为,它的背后是媒体与公众的利益〔1〕;许加彪则认为,新闻采访是基于社会契约的活动,记者与持有信息的人定下契约,两者应该履行约定〔2〕

与之观点相悖的学者认为,采访权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而非特权,所以记者应当清楚自己在行使此权利时的,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认为:

采访权是社会公众进行交流的权利,记者作为公众中的一个群体,不能有特权,他们在进行采访行为时并非完成任务,更多的是其他的公众给予他们的以公民取得更多信息为目的的权利的拓展,记者应将此牢记于心〔3〕

许多学者从职业维度界定采访权,如认为采访权是指媒体工作者在履行职业任务时所有的、在法规限定内无限制获取信息的权利〔4〕,采访权指记者为了获得真实、客观的新闻素材进行采访收集的权利〔5〕,四川大学胡昕在其硕士论文中写道,采访权是法定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所有的依实际情况自发探访公民关注的生活状况这一权利〔6〕;宋会平认为,所谓记者的采访权,是指记者对社会上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所拥有的知情权、报道权和人身权。”〔7〕直到2015年,有关学者对采访权内涵的定义大部分还将其限定于新闻记者职业在工作方面的权利,鲍晶对此论述:采访权是记者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一些事情的知晓、编辑、披露的权利。〔8〕(www.chuimin.cn)

自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杨立新教授于《检察日报》探究隐性采访的合法权利后,〔9〕学界多人发表文章,指出应该将采访权界定于宪法之中,如周甲禄〔10〕、杨燕飞〔11〕等。

2007年起,采访权的内涵讨论有了精细化的趋势,采访权被分成“广义采访权”和“狭义采访权”,同时有学者认为采访权一般来说属于后者。持这些观点的学者有南京大学的张振亮〔12〕,刘昆岭〔13〕,姚广宜〔14〕等;“狭义采访权”,指的是新闻工作者为了道出真相,在法律限定之下,能动地选择被访者和采访方式,并能动地搜寻资料,最后得到真实信息的权利。

南京大学丁柏铨认为,采访权指的是法律定下的新闻工作者为达到其传播任务,从而收集有新闻价值的对象的相关信息而不受个人或组织妨害的权利。〔15〕

现有研究从社会行为角度、公民权利角度、社会权利角度、职业角度、法学渊源角度对采访权进行定义,但尚无统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