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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隐私权》-探讨隐私权的学理梳理

【摘要】:隐私和隐私权是每一个研究民法和新闻法的人士都必须涉猎的课题。本文仅对隐私和隐私权做一番学理上的梳理。张新宝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张新宝先生是中国最早研究隐私权的学者之一,其专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中国最早的隐私权著作,因而他的关于隐私和隐私权定义在理论界有广泛影响。

隐私和隐私权是每一个研究民法和新闻法的人士都必须涉猎的课题。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新闻理论界对此都做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仅对隐私和隐私权做一番学理上的梳理。

什么是隐私?学者们的见解各有不同。张新宝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张新宝先生是中国最早研究隐私权的学者之一,其专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中国最早的隐私权著作,因而他的关于隐私和隐私权定义在理论界有广泛影响。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王利明教授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状态。”〔1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隐私的定义是:不愿告人和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13〕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构成要件主要为一是私,二是隐。私是指纯粹的个人事务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隐是指个人信息不被他人或不愿他人知悉的状态。

西方学者对隐私定义五花八门。“凡是可以被描述为不体面的行为总是一种或另一种对隐私的侵犯”,“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隐私就是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所有的信息的控制。”〔14〕正如杨格委员会所指出的:隐私不能被满意予以的定义。〔15〕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也存在较大争议。隐私权是近百年来出现的新兴权利。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确认也互有差异。尽管大部分国家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从公法或私法的角度加以确认和保护。但也有少数国家,例如以普通法为主体的英国长期不承认隐私权,直到1998年因应《欧洲人权公约》而制定人权法,才认可了私生活的尊重权。但英国普通法院拒绝承认隐私权可以作为一种诉因。(www.chuimin.cn)

在中国,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得到普遍的共识。如张新宝:“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16〕杨立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7〕王利明:“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8〕

如前所述,西方法律界将隐私等同隐私权。“在今天试图给隐私下一个一般的定义比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义更难。”〔19〕在美国得到广泛认可的是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中隐私权的定义,在这里隐私权被界定为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20〕英国法官Mustill认为“个人的隐私就是一个人自由自在的个人空间……隐私权保护个人空间不受他人侵犯”〔21〕

从以上对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梳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隐私的边界是及其模糊的,没有确定的范围。当代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既可以是具体的个人事务,如婚姻、家庭、经历、两性关系等等,也可以指一种安宁心理状态或者精神利益。凡是有助于保持这种心理状态或维护精神利益的任何事务都可被称作隐私。隐私的边界有扩大趋势。如有的学者建议将私人空间作为隐私内容。有的学者如美国普罗瑟在著名隐私侵害四分法中,将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都包括在内,以至于有人批评他将隐私权的概念变得大而无当。〔22〕(2)隐私权既是一种消极权利,也是一种积极权利。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力,而且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23〕这种能动性表现在,隐私权主体对隐私权有支配性。“在实践中,自然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让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24〕隐私权主体即可要求以不作为方式保护自己隐私权,也可以主动作为方式维护自己的隐私利益。(3)隐私权主体是自然人,而且应该活着的自然人。法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逝者不享有隐私权。(4)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是一种相对性权利。一般法理认为,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权利。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了社会在紧急状态下对包括隐私权在内一些人权加以限制、乃至暂停。在言论自由的法理中,言论自由权高于隐私权,公共利益优先于隐私保护,对于公众人物舆论监督相应限制其隐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