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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户:权利主体与新闻传播

【摘要】:用户通过微信聊天、朋友圈转发等功能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微信用户掌握着自己的麦克风,发出自己的声音。微信用户作为权利的主体,必须要界定清楚自己权利的行使范围。由此可见,用户可以通过使用微信的各种功能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传播权、媒介接近权,这正是其权利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其权利也在微信平台上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受众作为社会公民,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主要有传播权、知晓权、传媒接近权等权利。传播权又称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指公众能够自由地表达或者传播自己的意见、思想、态度的权利。〔19〕知晓权,是公民能够获得有关自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的权利。〔20〕传媒接近权,是指公众具有使用和接触传媒的权利。〔21〕

在微信这一典型的社会化媒体中,用户的权利得到了较大的发挥。用户通过微信聊天、朋友圈转发等功能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微信用户掌握着自己的麦克风,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大量微信公众号的诞生,使得受众表达自由的权利得以尽情的发挥。但是,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里,也难免会出现过度行使权利的行为。微信用户作为权利的主体,必须要界定清楚自己权利的行使范围。例如,2016年4月,魏则西事件从微信推文疯狂刷屏发酵,一篇关于“魏则西之死”的网文,在朋友圈刷屏。在微信上,相关话题也被迅速点爆。4月29日之后,《医疗竞价排名,一种邪恶的广告模式》《一个死在百度和部队医院之手的年轻人》等文章开始热传。第二天,此话题逐渐形成热度。相关阅读数上10万的文章纷纷涌现,矛头又逐渐指向了“莆田系”及武警医院科室外包问题。在舆情发酵过程中,微信用户成为舆论的主要推手,他们拿着自己手中的麦克风,行使自己的知晓权、参与权。由此可见,用户可以通过使用微信的各种功能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传播权、媒介接近权,这正是其权利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其权利也在微信平台上得到了充分的发挥。(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