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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伦与波斯:伊新拉尔沙至衰微的第一王朝

【摘要】:始于伊新拉尔沙时期,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结束。但汉穆拉比的统治并不巩固,其承者萨姆苏伊卢纳在位时,两河流域南部发生起义,内部也发生反债务奴役斗争,这导致了巴比伦第一王朝的衰微。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为复杂。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两河流域历史时代。始于伊新拉尔沙时期(约公元前2017—前1763),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约公元前1894—前1595)结束。公元前16世纪初,为赫梯人所灭。统治者为阿摩利人。

这一时代大奴隶制经济形式瓦解,青铜工具普遍使用,生产有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各城邦均制定法典;神庙地位下降;两河流域普遍塞姆化,苏美尔人已融合于塞姆人。

1.历史概况

公元前21世纪下半叶,埃兰人灭乌尔第三王朝后,阿摩利人由西北乘虚而入,在苏美尔建立伊新和拉尔沙两个国家,其创立者均为阿摩利人的氏族酋长。伊新和拉尔沙对峙达200余年。

公元前19世纪初,阿摩利人的阿姆纳努姆部落在巴比伦摆脱伊新的控制,其首领苏木阿布建立巴比伦第一王朝。此时两河流域的主要城邦国家为亚述、马里、埃兰等。

巴比伦建立之初尚弱小,但由于其位于两河流域商路的枢纽地,境内水源丰富,土地肥沃,政治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强。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期(约公元前1792~前1750),先后征服伊新、乌鲁克、拉尔沙等国,并占据亚述南部,建立起从波斯湾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帝国,自称“世界四方之王”。

但汉穆拉比的统治并不巩固,其承者萨姆苏伊卢纳在位时,两河流域南部发生起义,内部也发生反债务奴役斗争,这导致了巴比伦第一王朝的衰微。公元前1595年,赫梯统治者穆尔西里斯一世最后将其灭亡。

2.政治制度

古巴比伦时代各城邦的政治制度与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及乌尔第三王朝(见乌尔)不同。汉穆拉比统一后,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妥诮痰药嗔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

大行政设总督,在大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员治理。有些城市(如西帕尔等)获得一定自治权,城市商人鉴督从富裕商人家族中选出,任期1年,负责税收、运河开凿、城墙修筑、公共仓库和码的管理等。

汉穆拉比的对内政策基本是伊新拉尔沙时期城邦政策的续。统一程中,汉穆拉比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是远交近攻,灵活变动结盟关系,为统一两河流域总目标服务。

一、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

1.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2.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古巴比伦时代还存在其它类似穆什钦努的依附阶层。

3.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www.chuimin.cn)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为复杂。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1.“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2.“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扺押或传于女承人。

3.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穆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它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360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扺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汉穆拉比之后即爆发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导致国王发表解负令。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古巴比伦祭司的特权

祭司是神庙的侍奉人员,负责主持祭祀活动、节庆典礼,念咒祈祷,占卜等。他们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国家一个最特殊的阶层。

美索不达米亚大部分的神,都供在庙里。因此,美索不达米亚地的庙宇也多得数不清。据统计,考古学家仅在苏美尔遗址就发掘出了3500座庙宇!

美索不达米亚人注重现世的祈福和享乐,建造神庙是为了祭祀诸神,保持和神的良好关系,以保佑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所以,一国之中,庙宇往往是仅次于王宫的最好建筑。对修建神庙,各民族都舍得花大本钱。希罗多德在他著作中描述的巴比通天塔,就是最有代表性的神庙。

既然神庙多得数不清,祭司作为神庙的侍奉人员,数量自然惊人。他们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权势显赫。

在美索不达米亚,国家的王权受到三种限制:法律、贵族和祭司。其中以祭司最有势力。国王是神的代言人,其权力由神授予,而神的代表是祭司。在老百姓眼里,人君如果不从祭司手中获得令牌,就不能称之为名正言顺。祭司代表神授权给君王时,一般都有庄严隆重的仪式。在这种神权政治下,祭司拥有极大的特权。

而且,祭司是国家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他们控制和管理着神庙里的财富。由于宗教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美索不达米亚的神庙聚敛的财富无以数计。国王一般划拨一部分土地作为庙产,并指定域献租纳税。对外战争如果获胜,战俘和战利品优先送达的地方就是神庙。加上国民竞相敬献的各类供品,神庙里不仅充满了食品、蔬菜、水果,而且拥有大量的金银财宝。祭司作为财富的管理者,他们出租土地、经营钱庄、参与商业活动,使神庙的财产不断增值。因此,祭司因神得财,因财得势,成为社会的特权阶级。

祭司多出于名门望族,职业是世袭的,其称号也代代相传。他们还往往是国家少数垄断了文化知识的人。在神庙开设的学校中,祭司既是校董,又是教师,通教育对学生灌输宗教思想,因而也是垄断思想的阶层。

祭司也分不同的等级,高级祭司负责主持重大的祭祀活动,普通祭司按等级各司其责。比如卡鲁、那努负责领唱圣歌,尼撒库负责主持奠酒,那姆克负责清扫,巴努负责驱魔仪式。另外还有专门从事占卜和解释预兆的祭司,他们负责求神问吉、解梦看相、星预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