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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思想传承:义的内涵、特征及其约束作用

【摘要】:由于“义”反映“礼”的要求,并受到“礼”的规范,因而“义”的内涵、特征及其性质同样取决于“礼”。“义”对“仁”的另一制约作用是使“仁”不致滥施。孔子在义利观上的基本观点是礼义为先、利欲为后,主张人们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义”的要求,并没有完全否定利。凡符合“义”的求利行为皆属正当的行为;反之,则是不义之举。

据统计,《论语》一书中“义”字共出现24次,其中六次并非出自孔子之口,出现“义”字的篇章涉及哲学政治伦理道德、教育等方面的不同内容。在整部《论语》中,孔子没有明确提及“义”之真正内涵,只能根据“义”字出现的不同的语言环境对“义”的内涵进行解读。

“义”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孔颖达疏:“义者宜也,尊卑各有其礼,上下乃得其宜。”意指思想行为要遵循和符合标准。《礼记·中庸》也解释道:“义者宜也。”这就是说,人们要按宗法等级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和名分言行,各得其宜,就是“义”;反之就是越礼、非分,就是不义。因而,《论语》一书中“义”的本义就是指做事要符合应该遵循的道理和原则。

孔子的“仁”,建立在血缘情感——“亲亲”的基础上,却又超越这种血缘情感。它要求把“亲亲”所包含的血亲之爱扩展到一切人身上,这只是从他的人道主义理想出发而提出来的,换言之,是从抽象的人的角度去讲的。然而,孔子并没有像费尔巴哈那样只是“对抽象的人的崇拜”。他意识到,人并不是生活在理想的关系之中,而是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所以,尽管孔子非常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励人们:“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但他还是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人道主义理想在现实中是难以完全实行的,就连尧舜做起来都是困难的。“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论语·雍也》)如何才能推行“仁”的人道主义理想呢?孔子认为必须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出发。他说:“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又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论语·颜渊》)这就是说,在思想上,要“义以为上”“亲亲尊尊”“敬畏‘大人’”,在行为上,要“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论语·颜渊》)。一切按照宗法制的行为规范行事。这样一来,孔子的人道主义理想便与对宗法制统治秩序和政治权威的服从联系起来了。“仁”“义”“礼”在抽象的人与具体的人、理想与现实的结合中,一方面表达了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人道主义理想,一方面表达了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宗法统治秩序、服从宗法制的政治权威的现实要求。既具有平等精神也具有等级意识。

从“义”的观点来看,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而这社会关系是被“礼”所合理地规定了的,有着严密的等级次序,因而人也是合理地分为许多等级的。每个人都天生地处于这张等级关系网上的特定位置,他必须既有“爱人”之心,又要从自己的定位出发,去恪守“礼”所赋予他的道德职责,这就是“义”。

左传》成公二年载孔子说:“礼以行义。”就是说,符合“礼”的行为才能称得上“义”。《左传》文公七年:“义而行之,谓之德礼”也是此意。由于“义”反映“礼”的要求并受到礼的规范,因而“义”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是一种合乎“礼”的“应当”。由于“义”反映“礼”的要求,并受到“礼”的规范,因而“义”的内涵、特征及其性质同样取决于“礼”。《礼记·曲礼》记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祈祷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正因为“礼”的这种权威性和广泛性,它被视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卷四·四十一年》)。孔子推崇周礼,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强调人的行为举止要遵循礼的规范。《论语·颜渊》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因而,行义与遵礼二者是紧密联系的。

孔子强调统治阶级要大力教化百姓,使他们努力做到“义”,认为这是明智的举动。《论语·雍也》记载:“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使人民走向“义”,不断趋于“义”的标准——“礼”。(www.chuimin.cn)

在孔子的心目中,人所有的德行虽然以“仁”为最终根源,但却表现在对“义”的直接履行,具体体现在“义”的实际行动上。例如:在父子之间体现为父慈子孝,在兄弟之间体现为兄友弟悌,在朋友方面体现为忠信,等等。“义”限约仁,使其施加于血缘关系亲疏不同、地位尊卑不一的对象上时,也有不同的尺度、分寸,从而使仁者之爱呈现出差等性质。子路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论语·微子》)在这一点上,孔子和墨子的“兼爱”思想有重大区别。“兼爱”主张视陌生人与父母一样,应予以同等的爱,而孔子主张“爱有差等”,孔子的仁爱因受义的制约,对血缘亲疏不同、地位尊卑不一之人的爱则有先后、程度的差别。应该说,孔子的“仁”较墨子的“兼爱”更符合人的真实情感。“义”对“仁”的另一制约作用是使“仁”不致滥施。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孔子心目中的仁人君子不是“乡愿”,而是善恶分明的人。“义”能让人们做到善善、恶恶。

说到“义”,不得不说一下孔子思想中的义利关系。以前许多人仅仅从《论语》中的个别语句,如“子罕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等出发,误认为孔子只言义而否定利,其实不然。孔子在义利观上的基本观点是礼义为先、利欲为后,主张人们的一切活动(包括“求利”)必须符合“义”的要求,并没有完全否定利。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宪问耻,子曰:“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论语·宪问》)一方面,孔子承认和肯定人们求利的合理性,正像他所说的:“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并且主张人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去谋求利益。他主张:“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另一方面,孔子又以义来限制利,反对不义而富且贵。在孔子看来,人们对富贵利禄的追求应当看其获得的手段和途径是否正当。凡符合“义”的求利行为皆属正当的行为;反之,则是不义之举。孔子对于不义而富且贵深恶痛绝。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孔子对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深恶痛绝,是因为他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在孔子看来,只有用义来规制利,方能制止那些不义之举。具体要求是:首先要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子路问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孔子曰:“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论语·季氏》)子张曰:“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祭思敬,丧思哀,其可已矣。”(《论语·子张》)其次是义然后取。子问公叔文子于公明贾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贾对曰:“以告者过也。夫子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乐然后笑,人不厌其笑;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子曰:“其然?岂其然乎?”(《论语·宪问》)孔子主张“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以及“义然后取”意在表明:人们在谋取物质利益时,必须先要考虑求利的方法和途径是否符合“义”的要求;同时也说明了义利关系是根本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人们如何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个人来说,行义乃做人之根本;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行义是兴国安邦之良策,统治者必须要协调好人们的物质利益和精神追求之间的关系以安定民心。

值得指出的是,孔子所讲的用“义”来规制的“利”主要是个人私利,如“见利思义”(《论语·宪问》)“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而大事不成”(《论语·子路》)等中的“利”,而对于私利中的自己应得的合理的部分,孔子则加以肯定。

孔子的“义利之辨”对后世有着极大的影响,“儒商文化”由此发源并一直流传至今。所谓“儒商”就是经商的人“崇仁尚富”“富而不骄”“隆礼厉义”“富而好礼”“智而有信”“诚信为本”。“儒商”兼儒者与商人于一身,义利分明,关键时刻能够舍利取义。“儒商”不仅生财有道而且能够做到“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能够将经商与实现儒家的道德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