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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刑政相参,德礼共济

【摘要】:导读本篇记载了孔子与弟子仲弓讨论“至刑”与“用政”的关系问题,故以“刑政”名篇。在孔子看来,圣人治理与教化思想,一定是“刑政相参”的,最高境界是德礼共济,其次是政刑合治。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根据情节的轻重、罪行的深浅来量刑。

导读

本篇记载了孔子与弟子仲弓讨论“至刑”与“用政”的关系问题,故以“刑政”名篇。

在孔子看来,圣人治理与教化思想,一定是“刑政相参”的,最高境界是德礼共济,其次是政刑合治。德礼共济后,若百姓还是“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用刑是不得已之举。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根据情节的轻重、罪行的深浅来量刑。审理官必须仁智双彰,尽其聪明才智,以其忠爱之心来审理。定罪要慎重,“狱必三讯”,疑狱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甚至有“王三宥之”之礼节。但对“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等四种大罪,则杀无赦,不必经过三次审讯。另外,如果违犯了十四条禁令,也是不能赦免的。

仲弓1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2无所用政,至政3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4是也。信乎?”孔子曰:“圣人之治化5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6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言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颛7五刑必即天伦8,行刑罚则轻无赦。刑,侀9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

注释

1仲弓:孔子弟子冉雍,字仲弓。

2至刑:最严酷的刑罚。

3至政:即“至治”,最完美的政治教化。

4成、康之世:周成王、周康王当政的时代,据说当时“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

5治化:政治教化。

6太上:最高等。

7颛(zhuān):通“专”。

8即天伦:合乎天意。王肃注:“即,就也。就天伦,谓合天意。”

9侀:同“型”,定型。

译文

仲弓问孔子说:“我听说有严酷的刑罚就不需要用政令了,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罚了。有严酷的刑罚不用政令,夏桀、商汤的时代就是这样;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罚,周朝成王、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百姓,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百姓,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来教导百姓,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还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专用五刑来治理百姓也必须符合天道,执行刑罚对罪行轻的也不能赦免。刑,就是侀;侀,就是已成事实不可改变。一旦定刑就不可改变,所以官员要尽心地审理案件。”

仲弓曰:“古之听讼1,尤罚丽2于事,不以其心,可得闻乎?”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正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3以察狱,狱必三讯焉。有指无简4,则不听也。附从轻,赦从重。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则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是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5也;士遇之涂6,以弗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与政,弗欲生之也。”

注释

1听讼:审理案件。

2丽:附丽,附着。

3明辟:辨明法令。

4有指无简:有人指证却不能确定犯罪事实。王肃注:“简,诚也。有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也。”

5大夫弗养:大夫不供养被判刑的人。

6涂:通“途”。(www.chuimin.cn)

译文

仲弓说:“古代审理案件,对过错的处罚是根据事实,而不依据内心动机,对这点可以讲给我听听吗?”孔子说:“凡是审理五种罪行的案子,必须推究其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义来衡量,目的是论证犯罪情节的轻重,谨慎地衡量罪过的深浅,以便分别对待。尽量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极力发挥自己的忠爱之心来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职责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有指证而核实不了犯罪事实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轻的就从轻,赦免时,原判重了的则先赦。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而无法裁决,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据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条文来定案。所以赐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让众人共同见证;行刑一定要在闹市上,让众人共同唾弃他。古时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养犯罪的人。读书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谈。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凭他到什么地方,也不让他参与政事。表示不想让他活在世上。”

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成狱成于吏,吏以狱成告于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奉于王。王命三公1卿士参听棘木之下2,然后乃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所以重之也。”

仲弓曰:“其禁何禁?”孔子曰:“巧言破律,遁名3改作,执左道4与乱政者,杀。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杀。行伪而坚5,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6,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注释

1三公:辅助君王的最高官员,周朝为太师、太傅、太保。

2棘木之下:指古代判案的处所。棘木,酸枣树。王肃注:“外朝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

3遁名:假冒名义。

4左道:旁门左道,多指非正统的巫蛊、方术等。

5行伪而坚:行为诈伪而顽固。王肃注:“行诈伪而守之坚也。”

6顺非而泽:顺从错误言行且加以润饰。

译文

仲弓问:“审理案件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审理之后,再报告给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树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呈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又问:“在法律禁令的规定中都有哪些条款呢?”孔子说:“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变乱名义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扰乱国政者,杀。凡是制作淫声浪调,制作奇装异服,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君心的,杀。凡行为诡诈又顽固,言辞虚伪又能诡辩,学非正学又广博德知,顺从坏事又曲加粉饰,用以蛊惑百姓者,杀。凡利用鬼神、时日、卜筮,用以惑乱百姓者,杀。犯此四类该杀罪行的都不需详加审理。”

仲弓曰:“其禁尽于此而已?”孔子曰:“此其急者。其余禁者十有四焉:命服命车1不粥2于市,圭璋璧琮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兵车旌旗不粥于市,牺牲秬鬯3不粥于市,戎器兵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4,果实不时不粥于市,五木5不中伐不粥于市,鸟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凡执此禁以齐众者,不赦过也。”

注释

1命服命车:命服,官员的礼服。命车,天子所赐的车。

2粥(yù):同“鬻”,卖。

3秬鬯(jù chàng):古代以黑黍和郁金草酿造的酒,用于祭祀降神及赏赐有功的诸侯。

4衣服饮食不粥于市:王肃注:“卖成衣服,非侈必伪,故禁之。禁卖熟食,所以厉耻也。”

5五木:春天的榆、柳,夏天的枣、杏,季夏的桑、柘,秋天的柞、楢,冬天的槐、檀,以上五类木材可用来应天时以取火。

译文

仲弓又问:“法令禁止的就到此为止了吗?”孔子说:“这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应禁的还有十四项: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圭、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车旌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麻布丝绸精粗不合标准、宽窄不合规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杂色混淆正色的东西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衣服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应天时取火的五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凡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百姓,犯禁者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