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明暸中學國文教授的真正目的,非先了解中學校的性質不可。况且這種以教師爲中心的教授法,絶對不適合於現代的教育。中學生在學問上,是預備升學的;在社會上,是養成一個完全的人。現在我根據以上的原則,暫定一個中學國文的理想標準:A.人人能用國語或近的文言,自由而敏捷的發表思想情感,或紀述事實,絶對没有文法上的錯誤。B.人人能懂得中國文學和學術變遷的大概。......
2023-11-01
清末師範教育的萌芽
中國人材教育的萌芽,始於咸豐十年(公元一八六〇年)英法聯軍以後;普通教育的萌芽,始於光緒二十年(公元一八九四年)中日戰争以後。師範教育的性質雖近似人材教育,但它以輔助普通教育的發展爲目的,所以它的萌芽也在中日戰争以後。由中日戰争一直追溯到同治元年(公元一八六二年)同文館的設立,雖已有三十多年的辦學歷史,但中國學術方面的教授仍由科舉出身的學者擔任,西洋學術方面的教授則多聘請外人,在國内尚無所謂師範教育。
光緒二十二年(公元一八九六年),梁啓超曾撰《論師範》一文,指斥當時聘請外人擔任教師的五不相宜。他以爲:“同文館、水師學堂等……一切教習多用西人。西人語言不通,每發一言,必俟翻譯輾轉口述,强半失真,其不相宜,一也。西人幼學异於中土,故教法亦每不同。往往華文一二語可明,而西人衍至數十言者。亦有西人自以爲明曉,而華文猶不能者。其不相宜,二也。西人於中土學問,向無所知。其所以爲教者,專在西學。致吾國之就學其間者,亦每撥弃本原,幾成左衽。其不相宜,三也。所聘西人不專一國,各用所習,事雜用龐……其不相宜,四也。西人教習既不適於用,而所領薪俸又恒倍於華人,其不相宜,五也。”梁氏根據這種理由,主張自辦師範,以爲“以師範學堂之生徒爲小學之教習”,“以小學堂生徒之成就驗師範學堂生徒之成就”。這可視爲師範教育議論的發端。
同年二月,盛宣懷在上海創辦南洋公學,分爲四院,先設“師範院”,這可視爲師範教育機關的發端。據盛氏的《奏陳開辦南洋公學情形疏》,當時師範院“考選成才之士四十名……延訂華洋教習,課以中西各學。要於明禮達用,勤學善誨爲指歸。後仿日本師範學校有附屬小學校之法,别……設一‘外院’學堂,令師範生分班教之。比及一年,師範學生,且學且誨,頗得知行並進之益。”同時盛氏另訂章程,對於師範生的訓練,分格五層,以爲班次等級的標準。這是中國師範教育的組織、目的、教學、訓育等等最初的大概情形。
光緒二十四年(公元一八九八年)五月,梁啓超爲軍機大臣及總理衙門呈奏《籌議京師大學堂章程》,主張於大學堂中别立一“師範齋”,以爲培養“教習”人材的場所。但在光緒二十八年(公元一九〇二年)“壬寅學制”頒布以前,這“師範齋”始終没有開辦,只是紙上的規定而已。
師範教育學制的演變
師範教育的正式建立,始於光緒二十八年(公元一九〇二年)張百熙所呈奏的“壬寅學制”。依據這學制,高等教育段的京師大學堂,於“大學專門分科”及“大學預備科”以外,附設速成科。速成科分爲二門,一爲“仕學館”,一爲“師範館”。師範館的入學資格爲舉、貢、生、監等;但須經過考試才准入學。修業期限三年。卒業後,學有成效的,由管學大臣選擇優异的帶領引見,分别奬勵。如原是生員的,准作貢生;原是貢生的,准作舉人;原是舉人的,准作進士。准作舉貢的,給予小學堂教習文憑;准作進士的,給予中學堂教習文憑。各省高等學堂也得附設“師範館”,辦法和京師大學堂師範館相同;但卒業後出身奬勵應給予舉人、進士的,都須由本省督撫咨送大學堂格考,如果及格,才由管學大臣帶領引見,賞給出身。至於中等教育段的中學堂,也得附設“師範學堂”,入學資格限於生、監,以造成小學堂教習爲目的,修業期限規定四年。依這學制,師範教育雖已分爲中高兩級,但每級的職能仍舊未能十分確定,而且依附普通教育機關,還没有獨立的系統。
次年(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張之洞、榮慶、張百熙奏定學堂章程,頒行“癸卯學制”。依據這學制,師範教育分爲“初級”與“優級”兩級。“初級師範學堂”以州縣設立爲原則,但初辦時可先於各省城暫設一所。入學資格爲高等小學堂畢業生;但初辦時可招收貢、廩、增、附、監生。修業期限,“完全科”五年,“簡易科”一年。此外另設“師範傳習所”,十個月畢業,准充小學副教員。“優級師範學堂”以京師及各省城設立爲原則。入學資格爲初級師範學堂及普通中學堂畢業生。學科分爲三節:一爲“公共科”,一年畢業;二爲“分類科”,三年畢業;三爲“加習科”,聽學生選習,亦一年畢業。修業期限規定四年;但得因學習“加習科”,延長到五年。此外,仿外國學制,允許將來得設“專修科”及“選科”。優等師範學堂初開辦時,因缺乏合格的入學學生,可招收舉、貢、生員,延長“公共科”年限爲三年,以補充中學堂應習學科。除了這普通師範教育以外,另設“實業教員講習所”,分爲農、工、商三種,附設於農、工、商大學或高等農、工、商學堂之内,農商二種教員講習所二年畢業,工業教員講習所分“完全科”與“簡易科”兩級,“簡易科”一年畢業,“完全科”三年畢業。從這以後,師範教育才有比較完備的學制。
從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到宣統三年(公元一九一一年),師範教育制度只有小的增改而没有什麽大的變更。現在依時期叙述。光緒三十二年(公元一九〇六年),因中學教師缺乏,設立“優級師範選科”。修業期限爲預科一年,本科二年,共三年。入學資格爲初級師範簡易科畢業生及中學二年級生。次年(光緒三十三年,公元一九〇七年),頒布《女子師範學堂令》,規定修業期限四年,這是女子在師範教育上取得地位之始。宣統二年(公元一九一〇年),因爲優級師範選科畢業生不能勝任中學教員,遂下令停辦,改設“補習科”,招收二年以上的初級師範簡易科畢業生,補習三年,再升入優級師範公共科肄業。同年,下令停辦初級師範簡易科。次年(宣統三年,公元一九一一年),因預備立憲,急需普及教育,下令在初級師範學堂内設“單級教員養成所”及“臨時小學教員養成所”。前者分爲甲、乙兩種:甲種一學期畢業,乙種兩學期畢業。後者的修業期間爲一年以上、二年以内。
民國成立以後(公元一九一二年),師範學制與前清大致相同,仍分爲兩級。第一級爲“高等師範學校”,即“優級師範學堂”的改稱。入學資格爲中學及師範畢業生,與前清相同。修業期限四年,爲“預科”一年,“本科”三年。此外另設“研究科”一年或二年,“專修科”及“選科”二年或三年。所謂“預科”即從前“公共科”的改稱,“本科”即“分類科”的改稱。本科就中學課程性質,分爲國文部、英語部、史地部、數理部、理化部、博物部等。并附設小學及中學,以爲研究實習機關。添設女子高等師範學校,一切與男子同,并得附設蒙養院。高等師範學校以國立爲原則,於是各省優級師範學校相繼停辦。第二級爲“師範學校”,即“初級師範學堂”的改稱,以省立爲原則。入學資格爲高等小學畢業生。修業期限五年,爲預科一年、本科四年。此外另設本科第二部,招收中學畢業生入學。并附設小學,以供研究實習機關。女子師範學校修業期限也改爲五年,與男子相等。附設機關,除小學、蒙養院外,并附設保姆講習科。此外,前清的臨時小學教員養成所改爲小學教員講習所,實業教員養成所一例取消。這學制和前清不同之點,爲:一、提高女子師範教育的程度;二、集中師範教育的行政;三、設立第二部,擴大師範教育的範圍。
從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到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一年),師範學制没有什麽大變更,可以叙述的,只有:一、民國四年(公元一九一五年)十月,恢復實業教員養成所,改小學教員講習所爲“師範講習所”。二、民國八年(公元一九一九年),山西開設“國民師範學校”,招收高小畢業生,予以二年的訓練,以爲普及義務教育的準備,頗有相當的成效。後來各省,如河南等,也間有仿行的。
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頒布《學校系統改革案》,師範學制又起一度的變更。依據這“新學制”,師範教育機關計有八種。在高等教育段,有:一、師範大學,修業期限四年,入學資格爲高級中學畢業生。二、大學教育科,修業期限及入學資格與師範大學相同。三、師範專修科,修業期限二年,入學資格爲師範學校及高級中學畢業生,目的在補充初級中學教員的缺乏,附設於師範大學、大學教育科或師範學校、高級中學。在中等教育段,有:四、師範學校,修業期限六年,入學資格爲高級小學畢業生,後三年得酌行分組選修制。五、高級中學師範科,修業期限普通爲三年,入學資格爲初級中學畢業生。六、單設後二年或三年的師範學校,入學資格也是初中畢業生。七、相當年期的師範學校或師範講習科,目的在補充初級小學教員的缺乏。八、職業教員養成所,附設於相當的學校内,修業年期未確定。這學制的特點,爲:一、提高師範教育的程度,如改高等師範爲師範大學;二、教育的專門研究,在大學分科占有地位,與師資訓練機關並行;三、實行男女同校制,取消專爲女子設立的師範教育機關;四、合併師範學校於普通中學,使設備、人才比較經濟;但師範教育失去獨立陶冶的精神,形成比較嚴重的問題。
國民黨執政以後,對師範學制又加以修正。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七、八月間公布《大學組織法》及《大學規程》,規定:大學得設“教育學院”,獨立學院得設“教育科”。這教育學院及教育科又可分爲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學系。大學或獨立學院不設教育學院或教育科的得設“教育系”,附於大學文學院或獨立學院文科。大學修業期限四年。入學資格爲高中畢業生。此外,大學得附設“師範專修科”,修業期限二年或三年,入學資格也爲高中畢業生。民國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三月間,公布《中學暫行條例》,規定高級中學設“師範科”,得依地方情形單獨設立。修業期限三年。入學資格爲初中畢業生。二十年(公元一九三一年)四月,教育部訓令,縣立初級中學,從二十年度起,應附設或改設“鄉村師範”及職業科。
最近,民國二十二年(公元一九三三年)一月,國民政府公布《師範學校法》,規定師範學校得附設特别師範科及幼稚師範科。師範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修業年限三年;特别師範科招收高中或高級職業畢業生,修業年限一年;幼稚師範科修業年限二年或三年,入學資格與師範學校同。
師範教育宗旨的演變
師範教育是專業教育的一種,所以辦學宗旨或目的向來没有什麽多大的更易;大概初級師範教育向以造就小學教師爲目的,高級師範教育向以造就中學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爲目的。見於明文規定的,如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的《奏定學堂章程》説:“優級師範學堂……以造就初級師範學堂及中學堂之教員、管理員爲宗旨;以上項兩種學堂教師不外求爲成效。”“初級師範學堂,令擬派充高等小學堂及初等小學堂兩項教員者入焉;以習普通學外、并講明教授管理之法爲宗旨,以全國人民識字日多爲成效。”“實業教員講習所……以教成各該實業學堂及實業補習普通學堂、藝徒學堂之教員爲宗旨;以各種實業教師不外求爲成效。”又光緒三十三年(公元一九〇七年),添設女子師範學堂規定“以養成女子小學堂教習,并講習保育幼兒方法,期於裨補家計、有益家庭教育爲宗旨”。
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頒布民國學制,規定: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教員爲目的,高等師範學校以造就中學、師範教員爲目的,女子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教員及蒙養院保姆爲目的,女子高等師範學校以造就女子中學、女子師範教員爲目的。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三年)頒布《學校系統改革案》,除綜合的七項“標準”(已見上文)外,對於師範教育的目的或宗旨,並没有特殊的規定。
國民黨執政以後,對於師範教育宗旨的規定,曾見於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依這“實施方針”第五條説:“師範教育爲實現三民主義的國民教育之本源,必須以最適宜之科學教育及最嚴格之身心訓練,養成一般國民道德上、學術上最健全之師資,爲主要之任務。於可能範圍内,使其獨立設置;并盡量發展鄉村師範教育。”二十二年(公元一九三三年)一月公布《師範學校法》所規定的宗旨,也和這大致相同。
師範教育課程的演變
師範學校學程的明確規定始於光緒二十八年(公元一九〇二年)的《欽定學堂章程》,即“壬寅學制”。依據這章程、大學堂附設的師範館的課程凡十四門;計,一、倫理;二、經學;三、教育學;四、習字;五、作文;六、算學;七、中國史學;八、中外輿地;九、博物;十、物理;十一、化學;十二、外國文;十三、圖畫;十四、體操。高等學堂附設的師範學堂的課程與師範館同。中學堂附設的師範學堂的課程,依照中學堂的課程,减去外國文,而添加教育學及教授法,即修身、讀經、算學、詞章、中外史學、中外輿地、圖畫、博物、物理、化學、體操及教育學教授法,共十二門。
次年(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奏定學堂章程》,即“癸卯學制”公布,規定優級師範學堂學科分爲三節。(一)爲“公共科”,計八科:一、人倫道德;二、群經源流;三、中國文學;四、東語;五、英語;六、辨學;七、算學;八、體操。(二)分類科,分爲四類,第一類以中國文學、外國語爲主;第二類以地理歷史爲主;第三類以算學、物理學、化學爲主;第四類以植物、動物、礦物、生理學爲主。第一類學科凡十三科:一、人倫道德;二、經學大義;三、中國文學;四、歷史;五、教育學;六、心理學;七、周、秦諸子學;八、英語;九、德語或法語;十、辨學;十一、生物學;十二、生理學;十三、體操;而以法制及理財二科爲隨意科目。第二類學科凡十二科:一、人倫道德;二、經學大義;三、中國文學;四、教育學;五、心理學;六、地理;七、歷史;八、法制;九、理財;十、英語;十一、生物學;十二、體操;而以德語爲隨意科目。第三類學科凡十二科:一、人倫道德;二、經學大義;三、中國文學;四、教育學;五、心理學;六、算學;七、物理學;八、化學;九、英語;十、圖畫;十一、手工;十二、體操;而以德語及生物學爲隨意科目。第四類學科凡十四科:一、人倫道德;二、經學大義;三、中國文學;四、教育學;五、心理學;六、植物學;七、動物學;八、生理學;九、礦物學;十、地學;十一、農業;十二、英語;十三、圖畫;十四、體操;而以化學及德語爲隨意科目。(三)加習科計凡十科,至少須選五種。一、人倫道德;二、教育學;三、教育制度;四、教育政令機關;五、美學;六、實驗心理學;七、學校衛生;八、專科教育;九、兒童研究;十、教育演習。
初級師範學堂學科,以教育學科的時間數占第一位,從第一學年到第五學年,每周由四小時增到十五小時;讀經講經占第二位,每學年每周九小時;外國語、農業、商業、手工四科不列在正課以内,可酌量地方情形加習一科或數科。它的“各科目程度及每星期時刻表”綜合如次:
實業教員講習所分爲農、工、商三種。(一)農業教員講習所科目凡二十三:一、人倫道德;二、算學及測量術;三、氣象學;四、農業汛論;五、農業化學;六、農具學;、七、土壤學;八、肥料學;九、耕種學;十、畜産學;十一、園藝學;十二、昆蟲學;十三、養蠶學;十四、獸醫學;十五、水産學;十六、森林學;十七、農産製造學;十八、農業理財學;十九、實習;二十、英語;二十一、教育學;二十二、教授法;二十三、體操。(二)商業教員講習所科目凡十五:一、人倫道德;二、應用化學;三、應用物理學;四、商業作文;五、商業算術;六、商業地理;七、商業歷史;八、簿記;九、商品學;十、商業理財學;十一、商業實踐;十二、英語;十三、教育學;十四、教授法;十五、體操。(三)工業教員講習所分完全科及簡易科兩種。完全科再分爲六科;一、金工科;二、木工科;三、染織科;四、窑業科;五、應用化學科;六、工業圖樣科。簡易科也分爲六科:一、金工科;二、木工科;三、染色科;四、機織科;五、陶器科;六、漆工科。完全科的科目,從十四到十九,大概以人倫道德、算學、物理、化學、圖畫、實習、英語、教育學、教授法、體操等爲公共學科,而另視各科的性質增添其他科目。簡易科的科目,從八到十,大概以人倫道德、算學、格致、圖畫、實習、教授法、體操等爲公共學科,而也另視各科的性質,增添其他科目。按當時學程大抵抄襲日本,在章程上雖若系統整齊,内容充實,但實際上並没有依照施行,所以没有什麽成績可談。
光緒三十三年(公元一九〇七年),添設女子師範學堂。它的學程與從來男子初級師範學堂的不同點,爲:一、没有讀經講經一科;二、特設家事、裁縫、手藝、音樂等科;三、各科一般程度都比較的低淺。其學科及每周教學時數爲:一、修身(2,每學年每周時數,下同);二、教育(3,第四年15);三、國文(4,第四年無);四、歷史(2,第四年無);五、地理(2,第四年無);六、算學(4,第三年3,第四年2;)七、格致(2);八、圖畫(2,第四年1);九、家事(2);十、裁縫(4,第四年3);十一、手藝(4,第四年3);十二、音樂(1,第三、四年2);十三、體操(2);共計每學年每周三十四小時。
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師範學校課程略有變動。男子師範學校學科目凡十六:一、修身(預科2,本科四年1);二、讀經(預科到第三年2,第四年無);三、教育(第二年3,第三年4,第四年12);四、國文(預科10,第一年5,第二年4,第三、四年3);五、習字(預科,第一年2,第二年1);六、外國語(預科到第三年3,第四年2);七、歷史(第一年3,第二、三年2);八、地理(第一、三年2,第二年3);九、數學(預科6,第一年4,第二年3,第三、四年2);十、博物(第一年4,第二、三年2);十一、物理化學(第二、三年3,第四年2);十二、法制經濟(第四年2);十三、圖畫手工(預科2,本科四年3);十四、農業(第三、四年3);十五、樂歌(預科、第一年2,第二、三、四年1);十六、體操(每年4);計預科每周三十三小時;第一年三十四小時,第二年到第四年三十五小時。此外,得視地方情形,將手工農業、商業等一科增加到二小時以内;至於規定的農業科,得用增加的别科替代它。
女子師範學校的學科目也是十六,與男子師範學校學科目的不同點,爲:一、没有農業而代以家事園藝;二、另加縫紉科;三、以外國語爲隨意科。它的每周時數爲:一、修身(預科2,本科四年1);二、讀經(預科、第一年2,第二年1);三、教育(第二年3,第三年4,第四年12);四、國文(預科10,第一年6,第二年4,第三、四年2);五、習字(預科、第一年2,第二年1);六、歷史(第一、三年2,第二年3);七、地理(第一、二年2,第三年3);八、數學(預科5,第一年到第三年3,第四年2);九、博物(第一年2,第二、三年3);十、物理化學(第二、三、四年3);十一、法制經濟(第四年2);十二、圖畫手工(預科2,本科四年3);十三、家事園藝(第三、四年4);十四、縫紉(預科、第一年4,第二、三四年2);十五、樂歌(預科到第二年2,第三、四年1);十六、體操(預科到第三年3,第四年2);計預科每周三十二小時,第一年到第三年三十三小時,第四年三十四小時。此外,英語爲隨意科,預科到第三年三小時,第四年二小時。
男女師範學校第二部的學科目都是十種:一、修身(1);二、讀經(2);三、教育(15);四、國文(男2,女3);五、數學(2);六、博物及理化(3);七、圖畫及手工(3);八、樂歌(2);九、體操(3);十、男子農業(3);女子、縫紉(2);共計每周各三十六小時。
高等師範學校的學程,依民國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二月的規定,預科的學科凡八種:一、倫理学(1);二、國文(4);三、英語(12);四、數學(4);五、論理(2);六、圖畫(2);七、樂歌(2);八、體操(3);共計每周三十小時,本科分國文、英語、史地、數理、理化、博物六部,以倫理學、心理學,教育學、英語、體操爲各部共同科目;但因各科性質及年級高低不同,時數間有多少的區别。此外爲國文部及英語部設國文及國文學、歷史、哲學、美學、言語學五科目;爲史地部設國文及國文學、歷史、地理、法制經濟、考古學及人類學五科目;爲數理部及理化部設數學、物理學、化學、天文學及氣象學、圖畫手工五科目;爲博物部設化學、圖畫手工、博物、農業四科目,每科目的時數,也因各部及年級而有多少的不同。這規定的課程,各地方得以斟酌需要,變通辦理,但須呈報教育部認可。
民國八年(公元一九一九年)以後,師範學校的課程,因美國教育學説的輸入,頗多變更;最明著的,如改修身爲公民,廢止讀經,改國文爲國語,注重教育學及體育。在高等教育段,大學成立教育學系;高等師範學校各種科目,各校每每自由增减,而且采用選科制,所以各校課程很不一致。
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學校系統改革案》頒布,師範教育機關增添到八種之多。對於高等教育段的師範大學、大學教育科、師範專修科三種的課程,直到現在(民國二十一年,公元一九三二年)爲止,還仍由各校自定,呈報教育行政當局,並没有一定的規定。對於中等教育段的六年制的師範學校,三年制的高中師範科、三年二年一年制的師範學校或師範講習所的課程,當民國十四年(公元一九二五年)時,“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曾擬訂有草案數種。
(一)三年制高中師範科課程表
A.必修科目表
B.選修科目表
(a)
(b)
(c)
(d)
至於粹純選修科目,由各學校自定。
(二)六年制師範學校課程表(www.chuimin.cn)
續 表
(三)三年二年一年制師範學校學科分配表
國民黨執政以後,於民國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五月由大學院組織“中小學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十月,大學院改組爲教育部,同時修訂該委員會組織大綱;經兩年之久,直到十九年(公元一九三〇年)十一月,《高級中學師範科課程暫行標準》才正式出版。依據這標準,高中師範科必修科目凡二十四,選修科目由各校視需要設置,合計一百六十二學分。分載如下:此外另加黨義十二學分,軍事訓練六學分。女生不受軍事訓練的,以家事代替。
一、高中師範必修科目時間及學分表
續 表
(二)高中師範科選修科目及學分如下:一、人生哲學,四學分;二、鄉村教育,三學分;三、民衆教育,三學分;四、幼稚教育,四學分;五、低年級教學法,三學分;六、圖書管理學,三學分;七、地方教育行政,三學分;八、教育史,四學分;九、比較教育,四學分。此外,爲便於小學教學應用或學生深造起見,選修科目得依性質分組。如:甲、藝術組,設關於音樂、繪畫、塑造等科目;乙、體育組,設關於體育、健康教育等科目,丙、實用技能組,設關於農、工、商、家事等科目;丁、語文組,設關於國文、國語、英語、論理等科目;戊、數理組,設關於算學、自然科學等科目;己、社會科學組,設關於法制、經濟、史、地等科目。
依這“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説:這次標準在力矯從前師範課程不切實用的弊病,以期獲得“專業訓練”的效果。甲、减少近於抽象的理論的科目,如教育思潮,教育史等,概從割愛。乙、力求適合小學教學的需要,如删去國學概論及高等代數,而增加小學所需要的教材研究等。但這課程標準頒行不及兩年,成績的有無還没有表現,而師範改制的呼聲又喧起於行政界了。
民國二十年(公元一九三一年)二月,教育部指令,高中師範科得增添童子軍訓練,作爲選修科目,計算學分。這可認爲師範科課程最近的修訂。
師範教育教學法與訓育的演變
關於師範學校教育法與訓育的實際情形,大致高級師範學校與高等教育段的大學專門學校相近似,初級師範學校與中等教育段的中學堂相近似,没有什麽特殊的現象可供叙述。不過在教育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明文上,也有些史料可録,但這也只是紙上的文章而已。
當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頒布《奏定學堂章程》時,對於初級師範學堂曾特訂《教育總要》十二條,其中第二條到第七條與訓育有關,第一條及第八條到第十二條與教育法有關,現將原文分别轉録於下:
“(一)一切教育事宜必應適合小學堂教員應用之教學分際。(八)教授學科,當體認各學科教育之用意所在,且着眼今日國勢民風,講求實益。(九)講堂教授固貴解本題之事理,尤貴使學生於受業之際領會教授之有法。(十)教師善於語言者,則其講解學理,醒豁確實,啓悟必多;故當教授之際,宜時使學生演述所學,以練習言語。(十一)學生造詣,不可僅以教員所授爲足,尤當勖勉學生,使自行深造學識,研精技藝,勿得偷安自畫,致阻學業進境。(十二)各種學科務以官定之教科書爲講授之本。”以上爲關於教學法的。
又“(一)變化學生氣質,激發學生精神,砥礪學生志操,在充教員者最爲重要之務。故教師範者,務當化導各生,養成其良善高明之性情,使不萌邪妄卑鄙之念。(三)尊君、親親,人倫之首,立國之綱,必須常以忠孝大義訓令各生,使其趣向端正心性純良。(四)孔、孟爲中國立教之宗,師範教育務須恪遵經訓,闡發要義,萬不可稍悖其旨,創爲异説。(五)國民之智愚賢否,實關國家之强弱盛衰;師範生將來有教育國民重任,當激發其愛國志氣,使知學成以後,必當勤學誨人,以盡報效國家之義務。(六)膺師範之任者,必當敦品養德,循禮奉法,言動威儀足爲模楷;故教師範者,宜勉各生以謹言慎行,貴莊重而戒輕佻,尚和平而忌暴戾;且須聽受長上之命令,訓誨以身作則,方能使學生服從。(七)身體强健,成業之基,須使學生常留意衛生,勉習體操,以强固其精力。”以上爲關於訓育的。教學方面的條文,没有什麽特殊的理論;訓育方面的條文,則完全根據於“中學爲體西學爲用”的思想。
光緒三十三年(公元一九〇七年),添設女子師範學堂,也曾訂有《教育總要》十條;從第六條到第十條,與上文初級師範學堂《教育總要》第八條到第十二條相同,爲關於教學法方面的條文;此外第一、二條,是關於訓育方面的,與男子師範教育完全不同,很可以表現清末人士對於女子教育的意見。原文説:“一、中國女德,歷代崇重。凡爲婦爲母之道,徵諸經典史册,先儒著述,歷歷可據。今教女子師範生,首宜注重於此,務時勉以貞静順良慈淑端儉諸美德,總期不背中國向來之禮教與懿良之風俗。其一切放縱自由之僻説,務須嚴切屏除,以維風化。二、家國關係至爲密切;故家政修明,國風自然昌盛。而修明家政,首在女子普及教育,知守禮法。又女子教育爲國民教育之根基,故凡學堂教育必有最良善之家庭教育以爲補助,始臻完美。而欲家庭教育之良善,端賴賢母;欲求賢母,須有完全之女學。凡爲女子師範者,務於此旨體認真切,教導不怠。”這種訓條完全出發於中國從來的道德觀念。此外,第三條主張女子應有相當的職業,以補助家計;第四條主張女子應有强健的身體,并禁止纏足;第五條,主張教授女子師範生,須適合女子小學堂教習及蒙養院保姆之用;在當時,已可算是進步的見解。
民國以後,對於師範學校的教學法與訓育,特别加以規定的,見於民國五年(公元一九一六年)一月的《修正師範學校規程》。原文九條,第一條到第六條關於訓育,第七、八、九三條關於教學法,它的見解與主張較前清似略有進展。原文如次:“一、健全之精神宿於健全之身體,故宜使學生謹於衛生,勤於體育。二、陶冶性情,鍛練意志,爲充任教員者之要務,故宜使學生富於美感,勇於德行。三、愛國家,尊法憲,爲充任教員者之要務,故宜使學生明建國之本原,踐國民之職分。四、獨立博愛,爲充任教員者之要務,故宜使學生尊品性而重自治,愛人道而重大公。五、國民教育趨重實際,宜使學生明現今之大勢,察社會之情狀,實事求是,爲生利之人而勿爲分利之人。六、世界觀與人生觀爲精神教育之本,故宜使學生究心哲理,而具高尚之志趣。”這些訓條,主張美感,主張世界觀與人生觀,直接是民元頒布的教育宗旨的演釋,間接是受了蔡元培氏的《新教育意見》一文的影響。其實這種玄談在實際上毫没有什麽成績可言,只是表見當時蔡氏個人的政見而已。此外,七、“教授時,常宜注意於教授法,務使學生們受業之際,悟施教之方。”八、“教授上一切資料,務切於學生將來之實用,以克副《高等小學校令》暨《國民學校令》,並其施行規則之旨趣。”九、“爲學之道,不宜專恃教授,使學生鋭意研究,養成自動之能力。”這種教學自動的主張,在當時實際上,也並未見得按照施行。
民國八年(公元一九一九年)以後,美國教育思潮輸入中國,於是學生自治、教學自動的主張更日益流行。但這種訓育及教學法表現於師範學校中,它的利弊成敗,和普通大學專門、中學相同,並没有特殊的現象。民國十三年(公元一九二四年)以後,政黨興起,師範生因家境比較貧寒,革命情緒比較濃厚,於是投身實際政治運動因而犧牲的,在各地也很不少,而更以浙江杭州第一師範學校與湖南長沙第一師範學校爲更多。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以後,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對於師範教育也只是指示實施的方針(已見上文),而没有提出訓育或教學法的具體方案;與從前不同的,也只是與普通中學一樣,加入“黨義”、“軍事訓練”等學程,含有特殊的訓育意味而已。
師範教育的待遇與服務問題
師範教育,可以特别提出叙述的,爲在學中的待遇與畢業後的服務問題。
據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的《奏定學堂章程》,(一)優級師範學堂“公共科及分類科學生在學費用均以官費支給;惟加習科學生,其由分類科畢業生選取者,仍由官給費用;其不由分類科畢業生選取者,應令本生自備學費”。同時規定“分類科畢業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國教育職事之義務。其義務年限暫定爲六年”。“義務年限既畢後,如有願入大學堂肄習專門者聽”。但“畢業生有不盡教育職事之義務,或因事撤銷教員憑照者,當酌令繳還在學時所給學費,以示懲罰”。(二)初級師範學堂,也以官費支給爲原則,但“許設自費生,惟其額數須視本學堂情形酌定,且須經地方官長允准方可”。至於服務年限,“由官費畢業者,本科生六年,簡易科生三年;由私費畢業者,本科生三年,簡易科一二年。此年限内不准私自應聘他往,並營謀他事。”“義務年限既畢後,如有願入優級師範及高等學堂者聽。”如畢業後不盡義務,或因事撤職的,其處罰與優級師範相同。(三)實業教員講習所,規定“一切費用均由官爲籌給”;“服務年數以六年爲限”;如“無故半途退學及畢業後任意規避效力之義務,應由官將前給學費勒令一律繳還”。這些規定,除公費支給確實施行外,其餘服務年限及升學限制等都只是具文而已。
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以後,曾先後頒布《師範學校令》、《師範學校規程》及《高等師範學校規程》,對於待遇及服務規定,與前清大致相同。“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併由校酌給校内必要費用”,且“得收自費生”。(一)高等師範學校“公費生免納學費,并由本學校給以膳費及雜費。”“費額由校長預算,呈請教育總長核定。”“自費生之人數及費額,由校長酌定,呈請教育總長認可。”服務年限,本科公費生六年,服務於邊遠地方的,得减至四年;專修科公費生四年,得减至三年;自費生服務年限較公費生减半。(二)師範學校“公費生免納學費,并由學校給膳宿費。”“費額由校長預算,請省行政長官核定之。”“各地方得酌量情形,减給前項費額之半。”服務年限,公費生,男子七年,女子五年;半費生,男子五年,女子四年;自費生,男女都三年;第二部男女生都兩年。依這規程,師範學校學生有公費、半費、自費三種,但實際上,從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到民國七、八年(公元一九一八、九年)間,大都是公費支給,半費、自費可説是絶無僅有。至服務規程,也和前清一樣,只是紙上的文章而已。
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學校系統改革案》頒布,高等師範學校升格爲師範大學,大學另設教育系,於是高等教育階段的師範學校多改用自費制,不過免除學費而已。師範學校,當新學制頒行以前,因地方教育經費拮据,已多改用半費制。到高中師範科成立,除學費外,一切膳費等也都改由學生自己給供。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八月,教育部電令,六年完全師範畢業生須具有服務一年以上的證明,才得投考大學本科,并以教育科及文科爲限。這可算是最近頒布而實際施行的師範生服務規程。
師範教育統計概况
關於師範教育的統計,可從光緒三十三年(公元一九〇七年)説起。這年,學堂數爲五百四十一,學生數爲三萬六千零九十一。次年(光緒三十四年,公元一九〇八年),學堂數增至五百八十一,學生數减至三萬三千零七十二;又次年(宣統元年,公元一九〇九年),學堂數减至五百十四,學生數减至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二。當興學的初期,這種數字退减的現象,所以與普通教育數字遞增的現象不同的原因,在於當時因爲缺乏師資、每用速成的方法去造就,於是各省多設立簡易科或傳習所,後來一般教育比較發達,這種師資速成機關逐漸取消,所以形成統計上數字减退的現象。舉例説,如光緒三十三年(公元一九〇七年),各省師範學堂簡易科及傳習所共計四百五十五,占總數五分之四以上;學生共計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一人,占總數七分之五以上。但到宣統元年(公元一九〇九年),這種簡易科及傳習所數减到二百八十四,學生數减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一,而他種師範學堂則比較的增加。現將宣統元年(公元一九〇九年)各省師範學堂及學生統計表轉録於下:
續 表
依這表,學堂數及學生數都以河南爲最多,以新疆爲最少。又這表没有將京師統計在内,所以數字較上文所舉爲少。
民國成立以後,高等師範學校規定以國立爲原則,并劃分全國高師爲六區,即北京、南京、武昌、廣州、成都、西安各設一校。但到民國四年(公元一九一五年),國立高師僅有北京、武昌兩校,其餘省立的還有八校,而西安高師始終没有成立。現據《教育部行政紀要》,將民國四年全國高師範生數轉録如次:
續 表
到了民國七年(公元一九一八年),各省省立高等師範學校已多停辦,全國高師範生數如下:
民國十三年(公元一九二四年),中華教育改進社出版《中國教育統計概覽》關於民國十一年度(公元一九二二年五月到一九二三年四月)的師範專門學校教育概况如次:
當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新學制”頒行,實際上高等師範學校已多先後改組:如南京高師改組爲東南大學,廣東高師改組爲廣東大學,武昌高師改組爲武昌大學,瀋陽高師改組爲東北大學,北京高師及女子高師升格爲師範大學,成都高師最後合併於四川大學,直隸高師早已停辦。同時大學設教育系或教育學院,系統日益複雜,高等師範教育的統計,在最近還没有可依據的正式史料。
至於中等師範教育的統計,據中華教育改進社的《中國教育統計概覽》,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度的數字大約如次:
如以省區論,則師範學校概况如下表:
續 表
續 表
師範講習所概况如下表:
續 表
民國十三年(公元一九二四年)以後,教育統計迄未公布。到民國二十年(公元一九三一年)八月,教育部普通教育司出版《全國中等教育概况》一書,才將十七年度(公元一九二八年八月到一九二九年七月)的教育狀况用數字披露。十月,又出版《全國公私立中等學校名稱及公布概况》一書,公布當年四月開始的調查統計。因爲中等教育包含師範教育,而且高級中學兼有師範教育的師範科,所有兩書内關於師範教育的重要統計已詳於本書第六章中等教育章末節,兹不另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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