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就是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区域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先提交区域性国际机构,以便和平解决。安理会鼓励并力求大力提倡以区域性办法解决国际争端。安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行动应首先利用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这种行动必须经安理会授权。区域性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除必须以同一地理区域为限外,还要以有关条约为依据。......
2023-08-01
中國現代教育行政組織,向采三級制;所謂三級制,即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省區與縣區。現分項叙述。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創始
科舉制度没有廢除以前,中央教育行政本由“禮部”擔任。禮部的職權,據《大清會典》所説,是“掌吉凶嘉軍賓之秩序,學校貢舉之法,以贊邦禮”。它的部屬分爲四司,曰“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學校貢舉的事務,歸“儀制司”掌管;據《大清會典》説,它的職權是“掌朝廷府署鄉國之禮,稽天下之學校。凡科舉,掌其政令。”
從同治元年(公元一八六二年)同文館設立以後,新式學堂逐漸增添;但當時這些學堂分屬於各機關,没有總管的行政組織。如同文館由“總理衙門”管轄,自强學堂由湖廣總督衙門管轄。光緒二十四年(戊戌,公元一八九八年)四月,清德宗下詔變法。五月,開辦京師大學堂,派孫家鼐管理。據當時的奏摺章程,擬以大學堂管轄各省學堂。八月,政變發生,慈禧太后親政,德宗幽禁,一切新政多被推翻,但京師大學堂仍得保存。經庚子拳亂(光緒二十六年,公元一九〇〇年)以後,慈禧太后知新政無法阻遏,於是於次年(光緒二十七年,公元一九〇一年)八月下諭重興西式學校。當時教育行政軍務日趨繁重,决非禮部儀制司所能兼顧,十二月,遂特設“管學大臣”一職,派張百熙充任,將學堂一切事宜責成經理。并將同文館歸併於京師大學堂,由“外務部”移屬於“管學大臣”。當時“管學大臣”一方既爲京師大學校長,一方又爲全國教育行政機關長官,頗與近年施行的“大學院長”相似。光緒二十九年(公元一九〇三年),張之洞奏請專設“總理學務大臣”,統轄全國學務;京師大學堂另設“總監督”,專管大學堂事務,而受“總理學務大臣”的節制。學務大臣的屬官分專門、普通、實業、審訂、游學、會計六處。這種教育行政最高長官與京師大學校長的職權分離獨立運動雖已經發生,但事實上並没有實行。
清末學部組織的確立
中國現代教育行政總機關的設立始於光緒三十一年(公元一九〇五年)十月成立的“學部”。那年八月明令停止科舉,學校制度也漸趨完密,勢非特設專部管理不可。當時,山西學政寶熙、江蘇學政唐景崇、順天學政陸寶忠、翰林院編修尹銘綬等先後奏請仿日本文部省制度,設立“學部”或“文部”,并主張將禮部、國子監、翰林院等機關併歸裁撤,奉旨交“政務處”議奏。結果,政務處奏請設立“學部”,將“國子監”歸併,序位在禮部前,而以榮慶爲“尚書”(學部最高長官)。
次年(光緒三十二年,公元一九〇六年)閏二月二十日,頒發《學部官制職守清單》,組織始漸完密。學部組織大致可分一、政務;二、管部;三、立法;四、事務;五、視察;六、諮議;七、其他附屬機關。
“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都是政務官,近似現在教育部的“部長”和“政務次長”。“左丞”“右丞”各一員,秩正三品,是管部的事務官,近似現在的“常任次長”。“左參議”“右參議”各一員,秩正四品;其下設“參事”四員,秩正五品,掌覆訂法令規程,審議各司重要事宜,近似現在的“參事”。事務機關是部中主要辦事部分,分五司,曰:總務司、專門司、普通司、實業司、會計司,每司設“郎中”一員,近似現在的“司長”。各司又分科職掌部務,每科設“員外郎”一人或多人,近似現在的“科長”。其下設“主事”一人或多人,近似現在的“科員”。
(一)總務司分機要、案牘、審計三科;職掌撰擬奏章、保管文件、審定圖書及不涉及他司事務。(二)專門司分教務、庶務二科;教務科職掌大學堂、專門學堂、私立學堂及與以上各學堂有關事務;庶務科職掌各種學會、國内外游學、圖書館、博學館、天文臺以及地方教育行政事務。(三)普通司分師範教育、中學教育及小學教育三科;分掌各級學堂及有關事務。(四)實業司亦分教務、庶務兩科;教務科職掌農工商等各實業學堂、實業講習所及藝徒學堂等事項;庶務科職掌實業調查等事項。(五)會計司分度支、建築兩科;度支科職掌部中經費與歲出歲入之預算决算,及所有財産器物,核算各省教育經費;築建科職掌直轄學校校舍、圖書館及其他營造物。此外更設“司務廳”,有“司務”一員,掌管印信、收發、繕寫及督率夫役等事。
視察機關,在當時並未重視,僅規定“視學官”十二人以内,秩正五品,專任巡視京外學務,近似現在的部“督學”。諮議機關,設“諮議官”無定員,不作爲實缺,不常川駐部,分爲四等:一等視“丞”,二等視“參議”,都由學部奏派;三等視“郎中”“員外”,四等視“主事”,都由學部委派。
以上各職爲學部的幹部;此外還有許多附屬機關。
(一)“編譯圖書局”,由學部未成立前學務處原設的“編書局”改辦。局長由學部奏派;局員由局長酌聘。
(二)“學制調查局”,目的在研究各國學制,以資改良學務。局長亦由學部奏派;局員由視學官派充;另設“譯官”若干人,擔任翻譯。
(三)“京師督學局”,目的在督率京師各級學校,以爲推廣的模範。分設師範教育、中等教育及小學教育三科。局長由學部奏派,科長多派部中司員兼任,科員以雇員充任。
(四)“教育研究所”,目的在補充教育行政人員的教育知識,由部延聘專門人員,講演教育原理及教育行政學,部中人員均須按時到所聽講。所設庶務一人,編輯員一人,由部派司員兼理。
(五)“國子監”,設“國子丞”一員,秩正四品,總司文廟辟雍殿一切禮儀事務。
(六)“高等教育會議”爲臨時機關,目的在討論解决國家教育上的重大問題,近似於近年來舉行的“全國教育會議”。由尚書、侍郎選擇部中職官、直轄各學地監督各省中等以上學堂監督及京外官紳之有教育學識或經驗者,奏請派充議員,以學部堂官爲監督。每年定期會議一次,亦得召集臨時會議。會中設庶務二人,由部派司員兼理。
學部組織表如次:
表中虚綫表示不是實缺的機關,或是附屬的機關。
民初教部組織的改訂
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共和臨時政府成立於南京。四月,組織教育部爲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當時政體初更,一切設施都很單簡。到參議院成立,才次第議决中央官制。八月三日,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教育部官制,設“總務廳”,併學部的五司爲三司,管理全國的教育、學藝以及曆象等事務。到了南北統一,政府遷移北京,各部官制頗多更改,教育部組織也於民國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民國三年(公元一九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再加修訂,經國會通過,正式公布。這組織一直沿用到民國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七月,才改爲“大學院制”。
民國的教育部官制較清朝時代的學部官制多所裁併。部設“總長”一人,爲内閣閣員之一,“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轄各官署”,近似從前的“尚書”,是政務官。“次長”一人,管理部中事務,是事務官,將從前“左右侍郎”、“左右丞”四人的職掌併爲一員。“參事”四人,擬定法規命令,爲立法機關,是從前“左右參議”及“參事官”四員的合併。“司長”三人,掌管各部分事務,比較清制减少三司,而添設社會司一司。又增“總務廳”,設“廳長”一人。廳及司分爲若干科,科有“科長”,其下有“科員”。此外另有“技正”一人,“技士”二人,掌管技術事務。以上都是事務機關。視察機關設“視學處”,有“視學”若干人。教育部官制法定部員名額本不甚多,但歷任長官每每添設辦事員、行走、幫辦等職。民國十年(公元一九二一年)以後,冗員愈多,依然表現官僚政治的醜態。
黨治後大學院制的嘗試
十四年(公元一九二五年)七月一日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以後,委員制非常流行;國民黨黨治下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也采委員制,特設“教育行政委員會”,於民國十五年(公元一九二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成立。會中設“常務委員”二人,後增至三人。委員無定額。委員之下設“行政事務廳”,原擬分“參事”、“秘書”、“督學”三處,但“督學處”始終未成立。民國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因國民革命軍北伐勝利,决移都武漢,但“教育行政委員會”仍留廣州。當時武漢政府擬設立教育部,因種種阻礙,未能實現;而廣州教育行政委員會以留守無事可辦,委員星散,幾等於無形解散。同年四月十八日,南京成立國民政府,因招廣州教育行政委員北來上海,擴大組織,增加人員,成立機關,於南京另設辦事處,儼然成爲全國教育行政的最高機關。
同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百〇五次“中央政治會議”通過教育行政委員會提案,采用法國大學院制度,組織“大學院”,以爲全國最高學術及教育行政機關,并議决任蔡元培爲“院長”。三十日,政府公布《大學院組織法》。七月,將“教育行政委員會”歸併於大學院。十月一日,大學院正式成立,蔡元培宣誓就職。當時大學院的組織,“院長”一人,爲國民政府委員之一,爲政務官。其下分爲三部分:一、“教育行政部”;二、“學術研究院”及其他“國立學術機關”;三、“各種專門委員會”。教育行政部的作用在於“處理教育行政事宜之不屬於各大學區及各大學區互相關聯者”,性質等於從前的教育部。研究院爲學術機關,分爲若干研究所,圖書館、觀象臺等也屬於它。這兩部各設“主任”一人,下設“辦事員”若干人。專門委員會爲解决全國教育問題、研究及辦理特殊事宜的機關,如“學術基金委員會”、“教育經費委員會”、“華僑教育委員會”等。此外大學院另附一特殊機關,曰“大學委員會”,爲教育最高評議及管理機關。據次年所公布的《大學委員會組織條例》,會設“委員長”一人,爲“大學院院長”的當然職;委員若干人,以副院長、國立各大學校長副校長爲當然委員;另物色相當人物若干人爲聘任委員,任期三年。
從民國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六月到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四月,大學院的組織,先後經過四次的修正。最後修正的原因,實由於大學院制施行的結果,實際上感到“行政部”的範圍過小,分組不均,不足以應付,未免有對於從前教育部官制矯枉過正之嫌。修正的特點,一、添設“副院長”,是事務官,如從前“次長”的管部。二、添設“參事”,專司法令規程。三、擴大“教育行政處”,分爲“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社會教育處”“文化事業處”“秘書處”“總務處”。高等教育處掌管大學、專門學校、留學、學會及學位考試等事務。普通教育處掌管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及師資訓練等事務。社會教育處掌管圖書館、博物院、民衆劇場、公民教育、識字運動、體育、美育等事務。文化事業處掌管圖書編審、出版交换、編製統計、保存文獻等事務。秘書處掌管機要及院長委辦事件。總務處掌管文書、會計、庶務、職員進退等事務。
兹將最後修正的大學院組織系統圖附下:
五院制下的教部組織
因政治的轉變,那年(民國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八月十八日,大學院長蔡元培辭院長及其他兼職,携眷離京;同月二十四日,副院長也辭職。十月八日,政府改組,成立五院,以譚延闓爲行政院院長。十九日,廢止大學院制,恢復教育部制,直隸於行政院,以蔣夢麟爲部長;同時,將“中央研究院”劃出,成爲獨立機關,直隸於國民政府,仍以蔡元培任院長。
這國民政府的教育部組織,又經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十月及十九年(公元一九三〇年)七月兩度的修正。其官制,爲:“部長”一人,“政務次長”、“常任次長”各一人,“秘書”四人至六人,“參事”二人至四人。另設五司,曰總務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這四司與大學院的四處大致相同;曰蒙藏教育司,爲新近成立的。司有“司長”。下分爲科,有“科長”及科員若干人。至於大學院的“文化事業處”所掌管的統計及編輯公報等事務,現移歸總務司第二科主持。此外有“編審處”,由“政務次長”主持,專掌編譯審查教科圖書及譯名統一等事務。最近又將“編審處”劃出,獨立爲“國立編譯館”,然尚未經“立法院”正式通過。
教育部最近組織如下:(www.chuimin.cn)
清末省區教育行政機關的創立
現在再叙述省區教育行政機關。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各省設“提學道”,辦理全省科舉事宜。雍正年間,改稱“提督學政”。當時全國十八省,每省一人,盛京學政由奉天府丞兼任,臺灣學政由臺灣道兼任。到了光緒三十一年(公元一九〇五年),停止科舉,推廣學校,“學政”制已不適宜。當時直隸總督袁世凱主張恢復“提學道”制,雲南學政吴魯主張裁撤學政,責成督撫兼辦學務。光緒三十二年(公元一九一〇六年)四月,政務處與學部會奏,折衷兩説,請裁撤各省學政,改設“提學使司”。提學使秩三品,位在藩臬兩司之間,統轄全省地方學務,歸督撫節制。當學部未成立時,各省曾設立“學務處”,以爲地方臨時教育行政機關。到提學使司令下,乃改設“學務公所”,分總務、普通、專門、實業、會計、圖書六課。課設課長一,副課長一,課員若干人。後改課爲科。“視學”六人,職衔同副科長。這是省區教育行政機關成立之始。此外另設諮詢機關,有“學務議紳”四人,由“提學使”延聘本省適當人士充選;“議長”一人,由督撫咨請學部奏派。這是省區教育諮詢機關成立之始。當時省區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如下:
民初省區教育行政機關的演變
辛亥革命以後,各省教育行政機關完全推翻;當時正在軍政時期,全國既未能統一,制度也隨時改易。大致各省只在“都督府”“民政司”或“内務司”之下,設立“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行政事務。民國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實行軍民分治,才於“民政長行政公署”下設“教育司”,司分三科或四科辦事。民國三年(公元一九一四年),改正省區官制,裁撤“教育司”,僅於“巡按使公署”“政務廳”下設一“教育科”。直到民國六年(公元一九一七年)九月政府以教育爲國家要政,才於各省特設“教育廳”,恢復清朝時代省區教育行政獨立專管的規模。
據當時公布的《各省教育廳暫行條例》及同年十一月核準的《廳署組織大綱》,各省“教育廳”直隸於“教育部”,設“廳長”一人,由大總統簡任,“秉承省長,執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務,監督所屬職員暨辦理地方教育之各縣知事。”廳内分第一、第二、第三三科。第一科爲總務科,掌管印信,收發文件,辦理機要文牘,整理案卷,綜核會計庶務,編製統計報告及不屬於他科事項。第二科主管普通教育及社會教育。第三科主管專門教育及外國留學事項。各科設科長一人,由廳長委任,并置科員一人至二人。如各廳僅設兩科時,得以第三科歸併於第二科。又省視學四人至六人,視察全省教育事宜。
當教育廳成立時,政府曾通令裁挹各省長公署政務廳的教育科。但省公署爲全省行政中心,因監督備案等手續,對於教育,仍須有相當辦事機關。所以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布省官制的教令,仍將省公署的總務,内務、教育、實業各科改稱爲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科。第三科爲辦理教育公文,設科長一人,主任科員數人,科員無定額。依理,教育行政權在於教育廳,省公署“第三科”不過辦理教育備案公文;然而事實上,或因省署攬權,或因教廳無能,竟有將教育行政權移於省公署第三科的。
民國十年(公元一九二一年)十月,第七届“全國教育會聯合會”開會於廣州,通過“改革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案”,將省區教育行政權分爲立法與執行兩部分,以教育廳爲執行機關,另設“省教育參議會”爲立法機關,實行其教育的民治制。次年(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九月,教育部召集“學制會議”於濟南,以“教聯會”的議决案過於急進,另成立“省區教育行政機關設立參議會案”,以“參議會”作爲建議、審核及諮詢機關。參議的産生,由省區教育行政長官推選,呈請省區行政長官聘任,特咨教育部備案。參議的資格,規定爲一、辦理研究各種教育著有成績者;二、有專門學識及經驗者。參議的名額,由省區教育行政長官規定,但至多不得過九人。參議會的職權爲:“一討議本省區教育進行之方針及計劃;二審議本省區教育之預算决算;三、討論教育廳長交議事件及其他關於教育之重要事項。”但“參議會參議議决事項”,仍“由省區教育行政長官核定施行”,較之前清“學務議紳”制僅有些微的進展。而且這“省教育參議會”制,各省成立施行的殊不多見。
現將教育廳的組織及和其他機關的關係圖示如下:
黨治後大學區制的嘗試
從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後,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既采用“大學院制”,省區教育行政機關也廢止教育廳而試用“大學區制”,以國立大學校長管轄全省教育行政及一切學術事宜。但當時實際成立的,僅有江蘇第四中山大學及浙江第三中山大學(後改稱爲中央大學及浙江大學)而已。
據民國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公布的《大學區組織條例》及次年(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一月公布的修正條例,大學區内部的最高立法機關是“評議會”,組織分子爲一、大學校長一人、教授二人,由大學區經費設立的國立大學及已立案的私立大學推舉。二、中等學校校長及教員五人,由大學區設立的中學、縣立及已立案的私立中學推舉。三、小學校長及教師五人,由大學區設立的小學及縣立完全小學推舉。四、縣教育行政人員五人,由大學區各縣推舉人員。五、法定教育團體代表五人。六、擴充教育團體代表五人。七、學術界有聲望而熱心教育的五人,由大學校延聘。以上人員,除一項外,暫以一年爲任期。但實際上,這評議會始終没有成立,而只是紙上的功令。
此外大學區設“秘書處”,輔助校長,辦理本區行政事務。設“研究院”,爲研究專門學術的本區最高機關;附設“設計局”,計劃一切新政。關於行政方面,稱爲“教育行政院”,分爲三處。設“高等教育處”,管理大學本部各學院、區内大學專門學校及留學事宜。設“普通教育處”,管理公立中小學校,監督私立中小學校。設“擴充教育處”,管理區内勞農學院、勞工學院、公立圖書館、講演所、諮議處。它的組織系統如下圖:
黨治後教育部組織的重立
“大學區制”從民國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經“中央政治會議”議决施行以後,非難的聲浪遍於國内,而中央大學區的教育界攻擊更力。次年(民國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六月,“中央大學區中等學校教職員聯合會”開始反對;七月,“中央大學區中等學校聯合會”繼起。又次年(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四月十八日,“中大區中校聯合會”又發表宣言,任量批評。它們反對的理由,以爲大學區制不僅不能使行政機關學術化,而且使學術機關官僚化;不僅不能增高效率,而且降低效率;其最大的缺憾,則在專顧大學而忽視基本教育的中小學。同年六月十七日,“國民黨第三届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由教育部定期停止大學區制。但“中大區中校教職會聯會”仍不以這議案爲滿足,向教育部請願,要求即時廢止。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會議通過,浙江、北平兩大學區於暑假期内停止試行,中央大學區限年内停止,一切恢復舊有的教育廳制。“大學區制”的施行,先後兩年而已。
現行的教育廳制,以教育廳與民政、財政、建設各廳並立,同屬於省政府。設“廳長”一人,爲省政府委員之一,掌管全省教育行政事務。下設“秘書”一人至三人。事務機關分四科:第一科掌高等、中等、師範、職業教育及國内外留學、學術文化團體等事項;第二科掌幼稚、小學教育及地方教育行政、私塾改良等事項;第三科掌一切社會教育事項;第四科掌總務。但亦有合併第一二科爲第二科,而以總務爲第一科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若干人。視察機關設“督學”四人至八人;遇必要時,得聘任專門視察員。此外在浙江并另設“技士”一人,專審驗教育機關的建築事項。至於參與省教育行政的機關,各省頗有异同;浙江設有“省教育經費稽核委員會”及“義務教育委員會”,江蘇設有“教育經費委員會”及“檢定小學教員委員會”,安徽設有“教育經費管理處”及“省會小學管理處”等。
現行教育廳的組織及系統圖示如次:
清末縣區教育行政機關的設立
現在再叙述縣區教育行政機關,而兼及最近市區教育行政機關。
縣區教育行政機關的正式成立,始於光緒三十二年(公元一九〇六年)四月二十日。當時既裁撤“學政”,設立“提學司”,以爲全省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於是更進一步,頒布“學部”奏定的《勸學所章程》,成立“勸學所”,以爲各縣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至於勸學所的組織,設“總董”一員,由“縣視學”兼任,受本地方行政長官的監督。縣境内更分劃“學區”,每區設“勸學員”一人,由“總董”選擇地方士紳中品行端正、夙能留心學務的,禀請地方行政長官扎派。薪水及公費數額,按地方情形酌定。勸學所的重要職務爲推廣學校、籌措經費、勸導入學、調查學務、宣講教育宗旨等。當時推行勸學所制度,相當努力。從頒布勸學所章程到宣統元年(公元一九〇九年),不及四年,全國廳、州、縣共設立勸學所一千五百八十八所,計“總董”一千五百七十七人,“勸學員”二萬三千六百四十五人,經費一百三十六萬五千六百三十九元,未成立的不到五分之一(根據學部第三次教育統計)。
宣統元年(公元一九〇九年),頒布《地方自治章程》,認學務爲自治事項之一,勸學所的地位與職權因之不甚分明。次年(宣統二年,公元一九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學部修正《勸學所章程》,規定:於佐理官辦學校以外,在自治職未成立的地方,對於自治學務有代爲執行的責任;在自治職已成立的地方,對於自治學務有贊助監督的職權。於是勸學所由地方教育專管機關一變而爲地方教育行政輔助機關。勸學所“總董”改稱“勸學所長”或“勸學員長”,勸學員名稱依舊。“勸學所長”及“勸學員”都由本地行政長官保選本地合格士紳,申請提學使派充,并報部立案。此外所中得酌量事務繁簡,設書記一人至三人。關於勸學所職權,也明文規定,計二十項。這修正的勸學所制一直沿用到辛亥革命、清朝覆亡爲止。
民初縣市區教育行政機關的演變
民國成立,廳州都改爲縣,但縣區教育行政機關非常紊雜。因爲當時各省地方自治機關組織完備而能設立“學務委員”的爲數極少,於是或沿用勸學所舊制;或裁撤勸學所而合併於縣行政公署的“學務課”;或合併於縣公署而另設“縣視學”;或裁撤勸學所而另設“教育公所”;或裁勸學所,暫依舊學區,設立“學務委員”,受縣知事的監督;或勸學所業已裁撤,縣公署教育專管機關又未成立,至一縣學務無人過問(根據民國二年教育部第三九九號咨文)。
當時所以這樣紊雜的理由,一方固因爲對於舊日的勸學所制還没有明文規定,一方也是受了當時地方官制的影響。據民國元年(公元一九一二年)二月一日臨時大總統所公布的《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縣知事公署因事務的繁簡,設二科至四科。設四科的縣公署,那掌理縣區教育行政及省行政公署委任的教育行政的,稱第三科。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一人。科三設的,以第三科兼長第四科。設兩科的,以第三第四兩科併入第一科。這樣一來,全縣教育專管機關移歸縣公署第三科,而勸學所在法規上没有地位,轉成爲縣公署的附屬機關了。
民國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爲補救這種流弊,通咨各省,凡地方自治還没有成立,“學務委員”還没有添設的縣區,一律暫留“勸學員”,并照舊設置“縣視學”。四年(公元一九一五年)七月,教育部公布《地方學事通則》;十二月,又公布《勸學所規程》及《學務委員會規程》。從這三種法規公布以後,縣區教育行政機關才大致恢復。依據《地方學事通則》,各自治區爲辦理教育事務,得就各該區劃分學區,并應於各該區組織“學務委員會”。依據《勸學所規程》,“勸學所”輔佐縣知事,辦理縣教育行政事宜,並綜核各自治區教育事務。所設所長一人,勸學員二人至四人,由縣知事呈請教育廳委任(所長初由“道尹”委任,六年改由省委,後又改由廳委。勸學員初由縣知事委任,詳請道尹轉報高級行政長官,後亦改由廳委)。書記一人至三人,分掌會計、文牘等事務。勸學所長,每一學年内,須周歷縣屬各區一次或二次。勸學員,每一學期内,須周歷所任區域二次以上。依據《學務委員會規程》,“學務委員會”由自治區内“學務委員”組織。“學務委員”每區一人,但經區董認爲必要時,得添增一人。各自治區學務有共同研究必要時,得開“學務委員聯合會會議”。但當時袁世凱帝制自爲,取消地方自治,這規程等於具文,縣區教育行政機關仍以“勸學所”爲中心。
民國十年(公元一九二一年)十月第七届“全國教育會聯合會”開會於廣州,通過“改革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案”,主張教育的民治制,除於各省區設“教育參議會”外,對於縣區,擬設“董事會”以爲立法機關,改“勸學所”爲“教育局”,以爲執行機關。次年(民國十一年,公元一九二二年)九月,教育部召集“學制會議”於濟南,另提出“縣市鄉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大綱案”,對於“教聯會”案加以修正。又次年(民國十二年,公元一九二三年)三月,教育部頒布《縣教育局規程》及《特别市教育局規程》。規定地方教育行政以縣區爲單位,包括市鄉鎮,特别市準照縣區。縣設教育局,以“局長”一人、“視學”及“事務員”若干人組織之。“局長”,由“縣知事”就本縣有法定資格的推薦三人,呈請教育廳選任,商承“縣知事”,主持全縣教育事宜,并督率指導該縣的市鄉教育事務。全縣市鄉,由教育局酌劃學區,每區設“教育委員”一人,受“局長”的指揮,辦理本區教育事務。此外,縣教育局設“董事會”,其性質與“省教育參議會”相近,爲審議及諮詢機關。“董事”定額五人;但視地方教育發達情形,得增至七人或九人。“董事”的産生,由教育局長照定額加倍提出,請縣知事選聘,呈請省教育行政長官備案。其施行自治地方,經縣知事選定後,更須徵求縣參事會同意。董事的資格爲“一、研究學術有成績者;二、辦理社會事業有成績者;三、有籌劃經濟能力者。”“董事”的事權爲“一、審議本區教育之方針及計劃;二、籌劃及保管本區教育經費;三、議决教育局長所提交事件。”從這規程頒行以後,全國勸學所雖多改爲教育局,但董事會成立的縣分非常的少;而且有些省分,如安徽等,也不一定依照教育部所頒布的規程。
現將縣教育局的組織及與縣公署的關係圖示如次:
黨治後縣市區教育行政機關的改組
國民政府成立以後,縣區教育行政機關,各省每有單行的法規,因之頗不一致。就浙江而論,當民國十六年(公元一九二七年)省政府成立以後,曾頒布《縣政府教育科規程》,將原制的縣教育局改爲縣政府的教育科,目的在集權於縣政府,使教育行政與其他行政平均進步。次年(民國十七年,公元一九二八年),雖恢復原制,公布《縣教育局暫行條例》;但縣教育局長須秉承縣長,主管全縣教育事宜,仍在縣政府支配之下,並非直隸於本省教育行政長官。此外,浙江又另組織“縣教育委員會”,公布有《縣教育委員會簡章》。“縣教育委員會”由固定委員及聘任委員組織之。固定委員代表黨部、縣政府及教育行政機關,聘任委員由熱心提倡本地教育及富有教育經驗人士選任,蓋一官民合作的團體。該會的職權較舊制的“董事會”擴大;凡縣區教育上重大事項,教育科(局)在提交縣政府會議解决之先,須交該會審議。而且得因縣政府的委托,管理該市或鄉的教育經費與財産,并處理該市或鄉的教育行政事宜。至於江蘇,則自省政府成立以後,仍沿用原制,曾頒布《縣教育局條例》及《教育局局務分課暫行條例》,提高教育局長的地位,充實教育局的組織,目的在造成教育一系制度,使教育行政不受其他普通行政的牽制。據這《暫行條例》,教育局内分設總務、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三課,各課設主任三人,事務員若干人。事務較簡的縣分,學校教育主任及事務員得由縣督學或教育委員兼任;社會教育主任及事務員得由擴充教育機關主任兼任。至於董事會的組織,也沿用原制,並未加以改革。民國十九年(公元一九三〇年)七月,中央政府頒布《修正縣組織法》,縣政府之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四局。各局如有縮小的必要,得改爲科。各劃縣分爲鄰、閭、鄉、鎮、區。五户爲鄰,二十五户爲閭,百户以上的村莊地方爲鄉,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爲鎮,合十鄉鎮至五十鄉鎮爲區,每縣劃分爲若干區。教育事業,由縣教育局或教育科督促各區鄉、鎮、閭、鄰辦理之。從這《組織法》頒布後,縣區教育行政機關始略有統一性。
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又添設“特别市”,市設教育局,其地位與組織在省縣區教育行政機關之間。當時《市組織法》還没有公布,市教育局内分科的多寡,與秘書、督學的有無,各各不同。民國十九年(公元一九三〇年)五月,公布《市組織法》,取消“特别市”名義,規定:市人口在百萬以上,或在政治經濟上有特殊情形的,得直隸“行政院”;凡人口在三十萬以上,或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而營業、牌照、土地税合占總收入二分之一的,得隸屬於省政府。市政府於必要時,經上級機關核準,得設“教育局”。不設教育局的市,其教育文化事業歸“社會局”掌管。各市劃分爲鄰、閭、坊、區。五户爲鄰,五鄰爲閭,二十閭爲坊,十坊以内爲區。每坊設“坊公所”,須開辦小學、國民補習班及國民補習講堂。已達學齡的男女須受小學教育。十二歲以上的失學男女,在四年内,須受國民補習班或國民訓練講堂一年半的教育。現在直隸行政院的市,僅上海成立教育局,北平、南京、青島雖曾一度成立,但最近仍歸併於社會局。就是上海,區、坊、閭、鄰的組織也没有完成,“坊公所”以及“國民補習講堂”等也還是紙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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