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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一 科舉制度下的隋唐學制
唐代學制的先驅者 從後漢滅亡,中經三國、兩晋、南北朝,分崩離析,到隋而纔始統一。隋從開皇九年滅陳,到義寧元年滅亡爲止,不過二十八年(公元五八九年至六一七年)。隋的國祚雖短,但它是政局由分而合的一個過渡時代,所有典章制度的因革,不啻是唐代的先驅者。專就學制方面而論,其爲唐代所因襲的:第一,教育行政權總於國子監(原稱國子寺,開皇十三年改稱國子學,大業三年改稱國子監)。第二,於專究經典之國子、太學、四門以外,另設書、算兩學(爲置博士各二人,助教各二人,書學生四十人,算學生八十人)(都見《隋書·百官志》)。
至於隋代的學校興廢史,因享國時間過短,没有什麽可叙録。高祖仁壽元年(公元六〇一年),以學校生徒多而不精,僅留國子學生七十人,其餘中央的太學、四門學及地方的州縣學都廢罷。前殿内將軍劉炫曾上表切諫,亦不聽。煬帝即位,諸學復開,較隋初爲盛。但其後盜賊群起,學者轉死溝壑,書籍付於煨燼,而隋也隨而滅亡了。
唐代學校的體系與種類 唐代的學校制度,較諸中古的任何一代,爲複雜而完備。但唐代歷世頗長,學校興廢增損也不一致,現在爲叙述明晰起見,可先分爲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兩大部分。中央政府直接設立的學校,又可分爲正系與旁系兩類。正系的學校,稱爲“七學”,或稱“七館”,一曰“國學”,二曰“太學”,三曰“四門學”,四曰“廣文館”,五曰“書學”,六曰“算學”,七曰“律學。”這七學統於“國子監”,而屬於“尚書省”之“禮部”。“國子監”的長官稱曰“國子祭酒”,其職權略等於現在的教育部長。七學之中,前四者爲大學性質,後三者爲專門性質。“廣文館”始立於玄宗天寶九年(公元七五〇年),本爲鄭虔而添設,旋即廢撤,故“七學”“七館”或去“廣文館”而稱爲“六學”“六館”。旁系的學校,計共五種:一曰“崇文館”,由“東宫”直轄。二曰“弘文館”,由“門下省”直轄。這二館爲貴胄學校,近於大學性質。三曰“醫學”,由“太醫署”直轄,而屬於“中書省”。四曰“崇玄學”,亦曰“崇玄館”,亦曰“通道學”,始立於玄宗開元二十九年(公元七四一年),由“祠部”直轄,而屬於“尚書省”。這二館屬於專門性質,一如現在的醫科與哲學科,五曰“小學”,由“秘書外省”直轄;這也是貴胄學校,而屬小學性質。
地方政府直接辦理的學校,也可分爲正系與旁系。正系的學校,在府有府學,在州有州學;府州之下,在縣有縣學。旁系的學校凡二:一爲各府州設置的“醫學”,二爲各府州設置的“崇玄學”。凡地方政府的學校,其程度在中小學之間。它的畢業生不必上升於中央各大學,而可以直接應試“鄉貢”。
學校制度的階級性 漢代學校爲單軌制,當時雖有宫邸學校如四姓小侯學等,但不過是特殊學校之一種。到了唐代,中央與地方的正系、旁系的學校,每依本人身份的高下而嚴定其子弟入學的資格,所以至多只能稱爲彈性的雙軌制,而具有非常明顯的階級性。當時最高貴的學校,首推“弘文館”與“崇文館”。“弘文館”與“崇文館”入學資格,限於皇帝緦麻以上親屬,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屬,及宰相、散官一品、京官從三品的兒子。其次爲“國子學”,入學資格,限於三品以上子孫,從二品以上曾孫,及勛官二品、公京官四品、常三品勛封的兒子。又其次爲“太學”,入學資格,限於五品官以上子孫,職事官五品期親屬,三品曾孫,及勛官三品以上有封的兒子。又其次爲“四門學”,其中五百人的入學資格,限於勛官三品無封,四品以上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的兒子;又其餘八百人,可選庶民的俊异的充之。其餘“律學”“書學”“算學”,因爲是技術專科學校,非貴胄們所當留意,故入學資格的限制較寬,爲八品以下的子弟及庶民通該學者。中央醫學與中央崇玄學,史無明文,其入學資格大概與律、書、算相近似。又秘書省設立的小學,專教宗室子孫與功臣子弟,實爲弘文、崇文諸館的預備學校。至於地方各級學校,則不限資格,爲一般庶民肄業的場所。
學生入學年齡,中央各校,普通爲十四歲到十九歲。律學因爲專究法律,故年齡略略提高,限十八歲到二十五歲。地方各校入學年齡没有明文規定;其天資聰明,想入京求學,而年齡在二十五以下的,可入“四門學”肄業。
學校科目的擴張 漢代學校,以儒教經典爲唯一的學科;當時靈帝設立“鴻都門學”,專究書學,曾引起一般士大夫的不滿。但到了唐代,儒教經典之外,律、書、算都正式立學;醫學自中央以至地方,幾分布全國;而且旁及道家,老、莊學説亦定爲研究的專科。就學校學科的擴張説,不能不視爲進步。現分述如次:
(一)國子學、太學、四門學的入學資格雖不同,但其專教授儒教經典則一。當時分經典爲正經與旁經兩類。正經凡九,又分爲三類:《禮記》《左氏傳》爲大經,《詩》《周禮》《儀禮》爲中經,《易》《尚書》《公羊傳》《穀梁傳》爲小經。旁經凡二,爲《孝經》《論語》;有時曾加《老子》一經。各經並非全通;通二經的,大、小經各一,等於二中經;通三經的,大、中、小經各一;通五經的,大經全通,其餘再選一經。《孝經》《論語》兼修,不在大、中、小經範圍之内。其學習時間,大經各限三年;中經各限二年;小經、《易》限二年,其餘限一年半。
(二)書學,於研究書法之外,兼及文字學。凡學《石經三體》,限三年;《説文》,二年;《字林》,一年。每日習書一幅;間習時務策;兼讀國語、《説文》、《字林》、《三蒼》、《爾雅》等書。
(三)算學,習《孫子》及《五曹》的,或習《周髀》及《五經算》的,各共限一年;習《九章》及《海島》的,共限三年;習《張丘建》或《夏侯陽》的,各限一年;習《綴術》的,限四年;習《緝古》的,限三年。又各兼習《記遺三算數》。
(四)律學,以律令爲專業,兼習格式法例。其詳細學程,無明文可考。
(五)宏文館、崇文館是貴胄學校,學科與國子學等相同;但這些學生居優養尊,故程度較低,故《唐六典》有“試取粗通文義”的話。
(六)醫學,分爲四門:一曰醫學,二曰針學,三曰按摩,四曰咒禁。醫學又分五科:一、體療科;二、瘡腫科;三、少小科;四、耳目口齒科;五、角法科。體療科學程限七年;瘡腫與少小兩科限五年;耳目口齒與角法限二年。都以《本草》及《甲乙脉經》爲必修科目。
(七)崇玄學,教授《老子》《荘子》《列子》《文子》。
(八)地方各府州縣學,其課程限於五經,又兼習吉凶禮。當時敕選地方學生送四門學肄業,則其程度當較中央各校爲低。
學校規程的厘訂 當時學校的規程,較漢代爲詳密;其有明文可考的,爲一、休假;二、考試與升黜;三、“束脩”。
(一)休假。每十日給假一日,稱爲“旬假”,其性質等於現在學校的星期日。每年放假兩次;一在五月,稱爲“田假”;一在九月,稱爲“授衣假”。假期通常限一月;如學生離家在二百里以上的,得酌予延長,又家有大故,也得延長。如違法定或特許的期限而不報到的,即令退學。
(二)考試在中央六學普通分爲三種:一曰“旬試”,舉行於“旬假”之前日。計“讀者千言;試一帖,帖三言;講者二千言;問大義一條。通二爲第,不及第有罰”。二曰“歲終試”,一等於現在的“學年考試”。“通一年之業,口問大義十條。通八爲上,六爲中,五爲下。”三爲升級考試,等於現在的畢業考試。凡諸學生通二經與俊士通三經試驗及格而欲繼續求學的,四門學生補入太學,太學生補入國子學。這種升級法稱爲升補,表示提高他的身份,並非加深他的學業,因爲四門學、太學、國子學的程度是大致相同的。每年仲冬舉諸生成績及格的,送尚書省録用。凡歲終試三次不及格,在學九年無成績,及不帥教的,加以罷黜,令其退學。又弘文館、崇文館考試學規爲:大經一,小經一,或中經二,或《史記》,前、後《漢書》,《三國志》各一,或時務策五通。經、史皆試策十道,經通六,史及時務策通三,皆帖《孝經》《論語》,共十條。通六爲及格。又醫學考試殊嚴格,每月由博士考試,每季由太醫令丞考試,每年終由太常丞總試。醫學畢業的,待遇與國子監所轄的學生相同。
(三)古代禮儀,學生對於業師,於初見面時,奉贈禮物,以表敬意,稱爲“束脩”。唐代“束脩”禮,由國家規定,隨學校性質而分等級。國子學、太學生每人爲絹三匹;四門學生,二匹;律、書、算學生,一匹;地方州縣學生,亦一匹。除絹外,可贈酒肉,其分量多少不加規定。學校教師有博士與助教,故學生束脩,博士得五分之三,助教得五分之二。這種束脩,所以增益師生間的情感,與政府所發給的薪俸無關。
學官與學額 唐代總管學校的機關,曰國子監。據《舊唐書》,其職官爲:祭酒一人,司業二人,丞一人,主簿一人,録事一人。其沿革,據《新唐書》,高祖武德初(公元六一八年至六二六年),名國子學,隸太常寺。太宗貞觀二年(公元六二八年),復曰監。高宗龍翔二年(公元六六二年),改名司成館,祭酒曰大司成,司業曰少司成。高宗咸亨元年(公元六七〇年),又復曰監。高宗垂拱元年(公元六八五年),改名成均。監有府七人,史三人,亭長六人,掌固六人。
中央各學的學官與學額,表示如次(表中在括弧號( )中係根據《新唐書》所載新制):
地方各學的學官與學額,亦表示如次(見下頁表)。
外國留學生的發達 唐代學校曾有一頁光榮的歷史,就是:當時外族爲向慕中國的文化,曾派遣學生留學中央各校。《新唐書·選舉志》曾有“四夷若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相繼遣子弟入學”的話;現在考證史籍,有明文可稽的,計有新羅、渤海、吐蕃諸國,而以日本爲尤著。新羅派遣留學生,見於太宗貞觀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及玄宗開元十六年(公元七二八年)。文宗開成五年(公元八四〇年),放還質子及國學生等百〇五人,則唐末尚有留學者。渤海,見於文宗太和七年(公元八三三年)。吐蕃,見於太宗貞觀(公元六二七年至六四九年)中(詳《新唐書》各傳)。日本留學中國,始於隋時,當公元六〇七年,派遣最多時期爲日本元正天皇時代(公元七一五年至七四八年)凡五百五十餘人。其留學無一定年限,有久至二三十年的,有仕唐而不歸的。其見於《舊唐書·日本傳》的,有玄宗開元初(公元七一三年至七四一年)及德宗貞元二十年(公元八〇四年)的派遣留學的記載。
學校與科舉 本書近代編與中古編的劃分,即以選舉制與科舉制的不同爲劃分的標準。從兩漢以至南北朝,學校與選舉並行,學校尚自有其獨立的地位。從隋、唐經宋、元、明,以至前清末葉,以科舉代選舉,學校遂成爲科舉的附庸。所以科舉制的創立,是學校制度沿革史上一大轉變。
科舉制創始於隋煬帝(公元六〇五年至六一八年),初分“明經”“進士”兩科(見劉肅《大唐新語》)。因爲設立科目以舉士,所以稱爲“科舉”。創立科舉的用意,蓋所以矯正魏、晋以來“九品中正法”的流弊。唐代承襲隋制,增加科目,據王應麟説,謂有八十六科(見《困學記聞》);據胡鳴玉説謂有五十餘科(見《訂訛雜録》);但大體可分爲三類:(一)曰生徒,指由各“學”“館”出身的畢業生。(二)曰“鄉貢”,指由各州縣考送的士人。這兩類都有一定的法規,稱爲常科。(三)曰“制舉”,由天子直接招考;這要視政府臨時的需要或時君個人的好尚而定,所以不拘常格。(一)(二)兩類,常行的科目凡六:一、“秀才科”;二、“明經科”;三、“進士科”;四、“明法科”;五、“明書科”;六、“明算科”。這六科以明經、進士二科爲最盛,秀才科因爲過於嚴格,貞觀以後,就已廢絶。由上所述,可觀學校在科舉制中僅占有三項中之一項,即所謂“生徒”;學校没有獨立養成人材的地位,而僅成爲國家取士的預備場所了。
科舉的内容,非本書的範圍;而本書爲篇幅所限,也不能連類及之。現在只略論科舉的流弊,以明學校制度的社會的效能之减低。科舉制的創立,所以打擊魏、晋以來門閥制度的階級組織,而恢復戰國以來兩漢的“布衣卿相”的局面;在這一點上,或者不能説全無價值。但科舉制施行的結果,統治人材不盡出於學校,學校等於裝飾,而教學漸以頽廢。這種情形,玄宗開元十七年(公元七二九年)國子祭酒楊瑒已痛切陳説。他説:“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臣恐三千舉徒,虚費官廩;兩監博士,濫糜天禄。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向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今監司課試,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長以此爲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見《通志·選舉略》)至於由科舉的施行,而引起士大夫的奔競干冒的風尚,那我們只要一讀所謂唐代大儒韓愈的《三上宰相書》及項安世《家説》中所謂“求知己”“温卷”等等把戲,就會立刻的感到全身肉麻了。
(附注:以上史料,除已注明者外,其餘都見《唐六典》、《舊唐書·職官志》、《新唐書·百官志》與《選舉志》、《文獻通考·學校考》等。)
五代時期學校的衰落 唐代自肅宗(公元七五六年至七六一年)、代宗(公元七六二年至七七九年)以後,學校制度已漸有廢弛的現象。到了五代,群雄割據,民生塗炭,學校求爲具文而亦不可得,實可稱爲中國學校制度極端衰敗的一個時期。計自梁初至於周末,共五十三年(公元九○七至九五九),易姓五,易君十三。其關於興學的記載,僅有:一、唐莊宗同光元年(公元九二三年)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二員;二、明宗天成二年(公元九二七年),太常丞段顒請博士講經;及三、明宗長興元年(公元九三○年)國子司業張溥請復八館而已(見《舊五代史》《唐書·荘宗紀》及《明宗紀》)。當時甚至於國子監建廟與修葺的費用也無所出,而必出於扣减官僚俸給與移支學生束脩的可憐的舉動(詳見《舊五代史·梁太祖紀》開平三年及《唐明宗紀》長興元年),則一切可以推知了。那時在文化史上比較值得注意的,惟有雕板印刷術的發達與書院制度的創興(詳下)而已。
二 兩宋的學校與書院
宋代學制的改進 宋承五代之後,統一中夏,從太祖建隆元年(公元九六○年)到恭帝德祐二年(公元一二七六年),共三百十六年。這三百餘年間,學制的興廢增損,殊不一致;但比較唐代改進的地方,也約有數點:
一、爲學校經費的確定。唐代學款,初無定額;到了末葉,支絀不堪。肅宗至德間(公元七五六年至七五八年),已有學生不能廩食、堂墉任其頽壞的記載(見《舊唐書·禮儀志》)。憲宗元和十四年(公元八一九年),懿宗咸通中(公元八六○年至八七三年),及昭宗大順元年(公元八九○年),甚至扣抽公卿俸給,或捐納“光學錢”,以修葺學舍(見《舊唐書·憲宗紀》《昭宗紀》及《新唐書·劉允章傳》)。但是到了宋代,國學於賜給緡錢以外,又頒置學田。這政策始於仁宗康定元年(公元一○四○年),其後仁宗慶曆三年(公元一○四三年),神宗熙寧十年(公元一○七七年),元豐二年(公元一○七九年),高宗紹興二十一年(公元一一五一年),都續有增益(見《宋史》諸帝紀及《續資治通鑒長編》)。國學之外,州縣各校及私立的書院,亦得頒賜學田(詳《文獻通考·學校考》及《白鹿洞志》)。於是學校因經費的獨立,而愈益發達。
二、爲學校學科的擴充。唐代學校,於經典之外,旁及律、醫、書、算諸學,已較兩漢爲擴大。到了宋代,於唐人諸學以外,又添設“畫學”及“武學”。“畫學”創始於徽宗崇寧三年(公元一一○四年),“武學”創始於仁宗慶曆三年(公元一○四三年),都是前世所未曾正式設立的學校——雖然漢靈帝曾設有“鴻都門學”,唐武則天女皇時曾試辦武舉。我們於此可以窺見學校制度是跟着社會而變遷,雖有因襲的傳統的力量——如兩漢以來儒教的權威,亦無法阻止。
三、爲書院制度的創興。書院的名稱,始於唐朝;其制度,始於五代;但其興盛,實始於宋(詳下)。這種制度,由佛教禪林制度遞變而來;其所以較兩漢以來私人講學制爲優良的緣故,因爲這在智識的傳授以外,還含有人格感化的作用。固然這是維護士大夫階級的絶好武器;但是在官學日趨形式化的時候,這種學院的創興,不能不視爲學校制度的演進。
四、爲地方教育行政官的專設。隋、唐以前,專注意中央教育行政;地方各學,每每委諸各地長官。宋神宗熙寧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始置京東、陜西、河南、河北諸路學官,其職權略等於現在的教育廰長。六年(公元一○七三年),更續置諸路學官。於是地方教育行政始有專員掌管。徽宗崇寧四年(公元一一○五年),又置諸路提舉學官事,越十七年,至徽宗宣和三年(公元一一二一年)而廢。南渡以後,或另設專員,或於官守職權添加明文規定;如高宗紹興十三年(公元一一四三年)八月,命諸路有出身監司一員監舉學事;九月,詔諸州守貳提舉學事,縣令左主管學事;十六年(公元一一四六年)五月,命諸路漕臣兼提舉學事;都是明證(詳《宋史》諸帝紀)。
宋代的京都學 宋代京都諸學,創置並非同時,廢罷亦有先後,規程又有增損,現在依據《宋史》《玉海》《文獻通考》《續資治通鑒長編》等書,擇其重要的彙述如次:
一、太學:(1)名稱:宋初稱爲國子監,或稱國子學。(2)校舍:初借用各公衙;高宗紹興十三年(公元一一四三年),始重建於臨安(即今杭州)。(3)學官:有太學博士十人,正録、職事學録各五人,學諭二十人,直學四人,齋長、齋諭各八十人。(4)入學資格:有國子生與太學生的分别。國子生限於京朝七品以上的子孫,或清要官的親戚,以二百人爲額。太學生,由八品以下的子弟及庶民中之俊异的充選。到神宗熙寧四年(公元一○七一年),施行三舍法,太學學額纔大擴充。南渡以後,許諸路薦貢未盡的士子,每百取六入太學,稱爲待補生,一猶現在學校的特别生。(5)學額:仁宗慶曆四年(公元一○四四年)以前爲二百人;神宗施行三舍法,增至九百;元豐二年(公元一○七九年),增至二千四百;徽宗崇寧元年(公元一一○二年),增至三千八百。高宗紹興十三年(公元一一四三年),重建太學,定額爲七百人;寧宗時(公元一一九五年至一二二四年),增内舍生爲百三十,外舍生千四百,合以上舍生舊額三十,約在千五百人以上。(6)課程:宋初分習五經,兼及詞章;熙寧以後,王安石的《三經新義》頗占勢力;後來因黨派關係,習經義的與習詞賦的互相排詆。(7)考試:其初普通情形爲齋長、齋諭月書學生的行藝於籍,每季終考於學諭,十日考於學録,二十日考於學正,三十日考於博士,四十日考於長貳,歲終校定注於籍,次年聞奏。神宗元豐二年(公元一○七九年)重頒學令,月一私試,歲一公試,間歲一舍試。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補内舍生,初場經義,次場論策;凡外舍生考試入一二等的,參考行藝,升入内舍。舍試又分内舍試與上舍試。内舍試補上舍生。内舍生如考試及格,入優、平二等的,再參考行藝,升入上舍。上舍試補官。上舍生如考試及格,上等命以官,例補承事郎及太學正録,以二名爲限;中等覆禮部試,以五名爲限;下等覆解,以上十人爲限。
二、辟雍,創立於徽宗崇寧元年(公元一一○二年),又名外學,所以處置外舍生,實爲太學之一别院,其性質等於現在大學的預科。南渡以後廢罷。
三、四門學,創立於仁宗慶曆三年(公元一○四三年)。其入學資格,爲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弟。考試,歲一試補差,三試不中出學。其後廢罷。
四、廣文館,創立於哲宗元祐七年(公元一○九二年),越二年,即廢罷。收容學生二千四百人。自太學以至廣文館,都屬於大學性質。
五、律學,創立於神宗熙寧六年(公元一○七三年),專習律令斷案。教授四人,學生無定額。考試:私試每月三次,公試每月一次。
六、算學,創立於徽宗崇寧三年(公元一一○四年)。廢置不常;最後併入“太史局”。學科: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爲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算法》,並曆算三式天文書爲本科。此外人習一小經,願兼大經的聽便。教師與學生不詳。考試,用三舍試補法,與太學同。
七、書學,與算學同時創立;後併入“翰林書藝局”。學科:習篆、隸、草三體;讀《説文》、《爾雅》、《方言》、《博雅》及王安石《字説》;仍兼通《論語》、《孟子》義;願習大經的聽便。教師與學生不詳。考試法亦與算學同。
八、醫學,創立於神宗時(公元一○六八年至一○八五年),後併入太醫局。學科分爲方脉科、針科、瘍科三種。方脉以《素問》《難經》《脉經》爲大經,《病源千金翼方》爲小經。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考試,用三舍試補法,與太學同。
九、道學,性質與唐代的“崇玄學”相近;創立於徽宗政和六年(公元一一一六年),越三年,罷廢。學科、教師、學額及考試内容都不詳。自律學以至道學,沿唐代舊制,近於專科性質。
十、武學創立於仁宗慶曆三年(公元一○四三年)旋罷廢,神宗熙寧五年(公元一○七二年)復置,南宋高宗紹興十六年(公元一一四六年)又重建。學科内容爲諸家兵法曆代用兵成敗及前世忠義史實;并量給兵伍試陣隊。教師,神宗元豐間(公元一○七八年至一○八五年)爲博士二人、教諭二人。學生,最高額達百人。考試,用三舍補試法,與太學同。
十一、畫學,與算學、書學同時創立。學科,習繪佛道、人物、山水、鳥獸、花竹、屋木,教授《説文》、《爾雅》、《方言》、《釋名》。士流兼習大經、小經各一;雜流誦小經或讀律。教師與學生不詳。考試,用三舍補試法,與太學同。其等第標準,以不依仿前人而形色自然、筆韵高簡等爲工。按武學與書學,爲宋代新創的學校,近於專科性質。畫學對於宋代及後世美術發展的關係頗大。
十二、小學,創立於神宗熙寧六年(公元一○七三年),分爲兩齋;徽宗時(公元一一○一年至一一二五年),廣爲十齋學科爲誦經及書字。教師有職事、教諭二人,學長二人。學額近千人。学齡自八歲到十二歲。考試:能文的試本經義一道;稍通的補内舍,優的補上舍。
十三、内小學,理宗時(公元一二二五年至一二六四年)創立。選宗子自十歲以下資質優美的入之。教師有教授、直講、贊讀等。小學與内小學屬於小學性質,不過一爲普通學校,一爲貴胄學校。
十四、宗學,神宗時(公元一○六八年至一○八五年)創立;旋廢,徽宗時(公元一一○一年至一一二五年)復置;南宋高宗紹興十四年(公元一一四四年)又重立。入學資格,凡宗室疏遠的也都得就學。教師有博士及學諭。學生爲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
十五、諸王宫學,北宋時已有;南宋初又創立;到寧宗時(公元一一九五年至一二二四年),併入宗學。教師,北宋時有宗子博士,南宋時有大小學教授。宗學與諸王宫學,都是貴胄學校,而且是大小學合校制的學校。
宋代的州縣學 一、州縣學發達的原因 宋代以前,地方學校興廢不常,故其史料亦較難稽考。唐代雖有課程生員等的規定,然中葉以後亦即頽弛。地方學校比較發達,其史料稍爲詳盡的,實從宋始。宋代地方學校之所以發達的原因:一由於士大夫的努力提倡,二由中央政府的物質供給。自從科舉制施行以後,士大夫爲謀自身階級的繁榮,京都少數學校實不足以應需要,故竭力慫恿政府從事州縣學的設置。觀宋代州縣學雖始於仁宗慶曆四年(公元一○四四年),而慶曆以前既有鄉黨私學,慶曆以後更多創立書院,可見當時士大夫的努力。所以宋代州縣學的主持者比較前代爲認真,對於規程與教學,都力求完善。其次,中央政府受士大夫的影響,對於州縣學給以學田,使得有固定的經費。仁宗即位之初(公元一○二三年),詔賜兗州學田。其後諸郡欲立學的,亦都賜田。神宗熙寧四年(公元一○七一年),詔諸州給田十頃以爲學糧。南渡以後,更增校産。高宗紹興二十一年(公元一一五一年),詔籍寺觀絶産以贍學(見《宋史·高宗紀》),大實行其“廟産興學”的政策。這對於地方學校的發達,實給與絶大的助力。
二、州縣學種類與制度 一、州學;二、軍學;三、監學;四、縣學;這四種都創立於仁宗慶曆四年(公元一○四四年)。縣學限學生二百人以上始得設置。内容大概與太學相似,以經術及行義爲主(見《宋史·職官志》)。教師有教授。徽宗崇寧三年(公元一一○四年),學生五百人以上,許置二員;不及八十人的,罷置。學生額未詳,大概没有一定的限制。考試,哲宗元符二年(公元一○九九年),詔依太學三舍法考選生徒升補太學;故其程度似在大學與中學之間。五、各州縣醫學,創立於徽宗政和五年。内容未詳。這是地方的專科學校。六、各州縣小學,創立於徽宗崇寧元年(公元一一○二年)。入學年齡爲十歲以上。考試用課試法。
三、州縣學學規示例 《金石萃編》載有《京兆府小學規》一文轉録如次:
府學榜准使帖指揮於宣聖廟内。置立小學,所有合行事件,須專指揮。一、應生徒入小學,並須先見教授,投家狀並本家尊屬保狀,申學官押署,然後上簿拘管(按家狀猶如現在的履歷書,本家尊屬保狀猶如現在的保證書,所謂上簿猶如現在的注册)。一、於生徒内選差學長二人至四人,傳授諸生藝業,及檢點過犯。一、教授每日講説經書三兩紙,授諸生所誦經書文句、音義,題所學書字樣,出所課詩賦題目,撰所對屬詩句,擇所記故事。一、諸生學課分三等。第一等,再日抽籤問所聽經義三通,念書一二百字,學書十行,吟五七言古律詩一首;三日試賦一首(或四韵),看賦一道,看史傳三五紙(内記故事三條)。第二等,再日念書約一百字,學書十行,吟詩一絶,對屬一聯,念賦二韵,記故事二件。第三等,再日念書五七十字,學書十行,念詩一首。一、應生徒有過犯,並量事大小行罰。年十五以下,行扑撻之法;年十五以上,罰錢充學内公用。仍令學長上簿學官教授通押。——行止逾違,盜博鬬訟,不告出入,毁弃書籍畫書窗壁,損壞器物,互相往來,課試不了,戲玩喧嘩。一、應生徒依府學規,歲時給假,各有日限。如妄求假告,及請假違限,並關報本家尊屬,仍依例行罰。右事須繪榜小學告示,各令知悉。以前件如前。至和元年四月日。
我們看了上録的學規,可以窺見當時地方學校内容詳密的一斑。
書院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書院制,蓋受佛教徒禪林制的影響而産生(禪林制度詳下)。它不僅在中國學校制度沿革史上放一异彩,而且對於中國的社會組織、學術思想及政治問題都發生密切的重要的關係。考“書院”的名稱,始於唐代,本是修書或藏書的場所,並非士人肄業的學校。南唐升元中(公元九三七年——九四二年),因廬山白鹿洞建學館,置田畝,以集諸生,推李善道爲洞主,掌教授,於是含有學校性質的書院纔始出現。到了宋初,有四大書院,曰白鹿洞書院,曰嵩陽書院,曰岳麓書院,曰應天府書院。四院以外,又有衡州石鼓書院,亦甚著名;所以所謂“宋初四大書院”,或去嵩陽而取石鼓。書院的名稱,或稱精舍,如象山書院稱應天山精舍;或稱書堂,如白鹿書院稱白鹿書堂。其性質,初本爲私立;後來發達,於是有官立的,也有改私立爲官立的。其内容,除講學外,亦兼及儲藏圖書與祠享先哲。儲藏圖書所以供學者的閲覽,祠享先哲所以興學者的向往,都含有設置環境教育的意味。書院的主持者,有洞主、堂長、山主、山長等名稱,此外又有副山長、助教、講書等輔助他,名號制度殊不一致。學生的名額没有限制,每有遠道就學的,蓋含有自由擇師的精神。其講學,普通由堂長、山長擔任;但或請名儒臨時演講,如陸九淵在白鹿洞書院講“君子小人喻義利”章;或由高足弟子代講,如朱熹命黄傒代即講席(《宋史·黄傒傳》);或由門人再爲敷繹,如陸持之之於陸九淵(《宋史·陸持之傳》)。講學時,時以所講著爲講義,或録所問答成爲語録,其嚴正認真的精神遠過於學校。兩宋書院的總數,約達八九十。其名稱,見於《續文獻通考》及《宋元學案》中,限於篇幅,不及詳載。
關於書院的學規,詳於各書院志,現録朱熹在白鹿洞書院所訂的教條與學則以示例。
父子有親。 君臣有義。 夫婦有别。 長幼有序。 朋友有信。
上五教之目。堯、舜使契爲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學者學此而已;而其所以學之序亦有五焉。其别如下:
博學之。 審問之。 慎思之。 明辨之。 篤行之。
上爲學之序。學、問、思、辨四者,所以窮理也。若夫篤行之事,則自修身以至於處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别如下:
言忠信;行篤敬。 懲忿窒欲,遷善改過。
上修身之要。
正其誼,不謀其利; 明其道,不計其功。(www.chuimin.cn)
上處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上接物之要。
熹竊觀古昔聖賢所以教人爲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後推以及人,非徒欲其務記覽、爲詞章,以釣聲名、取利禄而已也。今人之爲學者,則既反是矣。然聖賢之所以教人之法具存於經,有志之士固當熟讀深思而問辨之。苟知其理之當然,而責其身以必然;則夫規矩禁防之具,豈待他人設立而後有所持循哉!近世於學有規,其待學者爲已淺矣;而其爲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復以施於此堂;而持取凡聖賢所以教人爲學之大端條例如右,而揭之楣間。諸君其於與講明遵守而責之於身焉,則於思慮云爲之際,其所以戒謹而恐懼者,必有嚴於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出於此言之所弃,則彼所謂規者必將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諸君其亦念之哉。
程董學則 凡學於此者,必嚴朔望之義,謹晨昏之令。居處必恭,步立必正。視聽必端,言語必謹。容貌必莊,衣服必整。飲食必節,出入必省。讀書必專一,寫字必楷敬。几案必整齊,堂室必潔浄。相呼必以齒,接見必有定。修業有餘功,游藝以適性。使人荘以恕,而必專所聽。
道不遠人,理不外事。故古之教者,自其能食能言,而所以訓導整齊之者,莫不有法;而况家塾、黨庠、術序之間乎?彼學者所以入孝出弟,行謹言信,群居終日,德進業修,而暴慢放肆之氣不設於身體者,由此故也。番陽程瑞蒙與其友生董銖,共爲此書,將以教其鄉人子弟而作新之,蓋有古人小學之遺意矣。余以爲凡爲庠序之師者,能以是而率其徒,則所謂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者,將復見於今日矣。於以助成后王降德之意,豈不美哉!淳熙十四年十一月,朱熹。
禪林制度的追述 宋儒往往以上承道統排斥异端自命,其實他們思想的内容、著作的形式在在受佛教的影響;就是講學的書院制,也是由佛教徒的禪林制演變而來,無可諱言。禪林制度本始於南北朝,而盛於唐代;現在爲記述書院制之便,追述於此。
一、禪林制度的史料 魏、晋以後,佛教大盛,各地廟寺的僧侣日益衆多,自有産生一種組織或制度的必要。這種制度記載於書册而留傳到現在的,就是所謂“清規”。“清規”始於梁時光宅寺僧法雲,據説是奉詔所制(見儀潤和尚《百丈清規》序),不過當時影響並不大。到了唐代,江西百丈山懷海禪師(亦稱大智海禪師)撰《百丈清規》,纔將當時禪林通行的組織製爲成文的法規(見《釋氏稽古略》)。懷海禪師生於公元七二○,歸寂於公元八一四,這部《百丈清規》大概是八世紀時的産物。
二、禪林的組織 每一座叢林,設“住持”一人,主持全林。“住持”的産生,或由推選,或由官聘。他一定是德尊齒高,故又通稱“長老”。其性質近似學校的校長。“住持”以下,分爲東、西兩序。“東序”管司總務,“西序”管司教務(“教”含有宗教與教育兩種意義)。“西序”的首領稱爲“首座”;他的職責爲“表率叢林,輔翊住持”;二、“分座説法,開示後昆”;三、“坐禪領衆,謹守條章”;四、“齋粥精粗,勉諭執事”;五、“僧行失儀,依規示罰”;六、“老病亡殁,垂恤送終”。其性質近似學校的教務長,而責任較爲繁重。“首座”以下,有許多職員,其中有“知藏”“藏主”兩種,大概是掌司圖書的。兩序以下,各有“列執”,分司粗工雜務,其性質近於學校的校役。不過現在的校役專在伺候少爺、小姐樣的學生,而禪林的列執同時又是學生,這是遠勝於現在的學校的一點。
三、禪林的講學制度 中國僧侣分一年爲四期:從正月十六到四月十五爲第一期,從四月十六到七月十五爲第二期,從七月十六到十月十五爲第三期,從十月十六到次年正月十五爲第四期。每期有一節日,第一期末日爲“結夏節”,第二期末日爲“解夏節”,第三期末日爲“結冬節”,第四期末日爲“解冬節”。結夏以後,講經學律;結冬以後,專務坐禪。禪林的講學制度,凡分五種:一曰“講經”,二曰“小參晚參”,三曰“普説”,四曰“朔望吃普茶”,五曰“入室請益”。“講經”多在結夏後舉行;開講那一天,有一種極嚴肅的儀式。“小參”是指平時隨便開講,地點及聽衆都没有規定。“小參”在夜晚舉行的,别稱爲“晚參”。所謂“參”,是説聚衆開示,有益於參禪,故名。“普説”與“小參”相似,不過“小參”專由住持開示,普説則不限於住持,而有討論研究的性質。“朔望吃普茶”一如現在的茶話會,或由住持宣布規約,或察問學者見解,或評論普通事務。因爲每月十四、三十是僧侣休沐的日子,晚課以後,舉行“吃普茶”的儀式,故稱“朔望吃普茶”。“入室請益”是學者個人向住持執經問道。時間定爲每月的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念三、念八六日。入室請益也有很鄭重的儀節,蓋所以養成學者虔誠的心理。上述禪林講學制度,與現代學校中公開演講、教室授課及私人請教等情形無甚差异,其與書院制度相比較,亦多相似處(本段史料根據《百丈清規》《清規義證》等書)。
三 异族统治下的遼、金、元学校
遼的學校制度 遼自太祖耶律億元年(公元九〇七年),到西遼末主耶律直魯古天禧三十四年(公元一二一一年),歷世三百餘年,其間也頗有興學的記載,不過《遼史》簡略,學校狀况不得其詳而已。現在依據《遼史·百官志》及《續文獻通考·學校考》,略述它的學制如次:
遼國總轄教育行政的機關亦稱國子監。太祖時(公元九〇七年至九二六年)置上京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主簿等官。道宗清寧六年(公元一〇六〇年)又置中京國子監,官職與上京國子監同。
當時學校有五國子學,曰上京,曰中京,曰東京,曰西京,曰南京(南京國子學設於太宗時,當公元九二七年至九四七年)。置有博士及助教等官。有二府學,曰黄龍府學,曰興中府學,學官與國子學同。此外,又有五京道觀察使州學,中、東、上三京道團練使州學,東京道防禦使州學,所置學官亦同。其他各州縣亦各設學,稱曰州學,曰縣學,亦有博士與助教等學官的設置。
金的學校制度與其特點 金自太祖完顔旻收國元年(公元一一一五年)到哀帝完顔守緒天興三年(公元一二三四年),凡百二十年,雖歷世較遼爲短,但興學記載反較詳密。現據《金史·百官志》、《選舉志》諸紀傳及《續文獻通考·學校考》,略述如次:
金國總轄國子學與太學的機關,亦稱國子監,創始於海陵王天德三年(公元一一五一年)。置祭酒及司業各一人;掌學校丞二人;章宗明昌二年(公元一一九一年)增一人,兼提控女直學。
金國學校可區爲:一、中央學校;二、地方學校;三、特殊學校三類。
(一)中央學校有:一、國子學,爲貴胄學校。入學資格限宗室、外戚皇后大功以上的親屬及功臣三品以上官吏的兄弟或子孫。分小學、大學兩部分;小學生百人,歲十五以下;詞賦、經義生百人,歲十五以上。學官有博士、助教、教授、校勘、書寫官等。二、太學,創立於世宗大定六年(公元一一六六年)。學額初爲百六十人;其後增加額數,限定五品以上官的兄弟或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二百五十人。學官有博士及助教。學科爲九經、十七史、《老子》、《荀子》、《楊子》等。考試制度:三日一會課,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詩、賦各一篇;三月一私試,於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補官。三、女直國子學,這是金特設的學校,創立於世宗大定十三年(公元一一七三年)。學額分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猛安”“謀克”内良家子弟的後秀者充選。學科,以女直大小字翻譯經書。考試與太學略同。
(二)地方學校有:一、京府學,計十七處,創立於世宗大定十六年(公元一一七六年),學生共千人。二、府學,二十四處,學生共九百五人。三、節鎮學,三十九處,學生共六百十五人。四、防禦州學,二十一處,學生共二百三十五人。府學、節鎮學及防禦州學都創立於世宗大定二十九年(公元一一八九年);各設教授一人;如生徒數少,則以本府文資官提控。學科及考試,與太學相同。五、諸路女直府學,計二十二處,亦創立於世宗大定十三年(公元一一七三年)。學額三千人,以“猛安”“謀克”内良家子弟充選。學官有教授,以新進士充任。學科及考試,與女直國子學同。
(三)特殊學校有:一、京外醫學,分爲十科,計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考試法,每月試以疑難,三年試於太醫;非本學學生亦得試補。二、宫庭學校。據《金史·元妃李氏傳》,宫庭中有教官,稱“宫教”;教授時,以青紗障隔蔽内外,宫教居障外,諸宫女居障内,不得面見;如有不識字及問義,自障内映紗指字請問,宫教在障外口説。
金國以外族侵略華夏,故其興學頗有種族的及政治的意味。最明顯的,如:一、對於牢籠漢人的太學,不令本族人應試(詳《金史·徒單克寧傳》)。二、對於本族人所肄業的女直學,异常認真(據《金史·紀事本末》,世宗大定二十八年,命女直大學諸教授須以宿德高才的充任)。但金國學制亦有爲前代所不及處,如:一、學校生員,由國家給田支粟,以維持其生活。據《章宗紀》,謂泰和元年(公元一二〇一年),定贍學養士法;生員給民佃官田每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每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二、學校用書,經國家規定,由國子監印發,凡九經、十七史、三子,其用書與現在流傳的都大略相同。
元的中央學校與地方學校 元自世祖至元十四年(公元一二七七年)統一中國,到順帝至正二十八年(公元一三六八年)滅亡,歷世九十餘年,典章制度都較遼金爲詳備,現依據《元史》、《新元史》的志、紀、傳及《續文獻通考·學校考》等略述如次:
元代興置學校,始於太宗六年(公元一二三四年)。其掌轄教育行政的機關,在中央有:一、國子監;二、蒙古國子監;三、回回國子監;在地方,有諸路儒學提舉司及醫學提舉司。一、國子監,創設於世祖至元二十四年(公元一二八七年),隸集賢院,置祭酒、司業、監丞、典簿、令史、譯史、知印、典吏等官。二、蒙古國子監,創設於至元十四年(公元一二七七年),置祭酒、司業、監丞,後又添置令史、必闍赤、知印等官。三、回回國子監,創設於仁宗延祐元年(公元一三一四年),官制不詳。四、諸路儒學提舉司,創始於世祖中統二年(公元一二六一年);醫學提舉司創始於至元九年(公元一二七二年)。
元代的學校亦可分爲三類:一、中央學校,二、地方學校,三、特殊學校,而特殊學校亦可屬於地方。
(一)中央學校有:一、國子學,二、蒙古國子學,三、回回國子學。一、國子學創立於至元六年(公元一二六九年),隸於國子監。學額由八十人增至四百人,又另設陪堂生二十人;所謂陪堂生,猶如現在大學的旁聽生。入學資格限宿衛大臣子孫、衛士世家子弟、七品以上朝官子孫;不限種族,蒙古、色目及漢人都可入學。平民的俊秀者,由隨朝三品以上官保舉,始得充陪堂生。學官有博士、助教、正録、司樂、典籍、管勾、典給等,分掌教務及雜務。學科爲六經、四書、《孝經》、小學;分三級制,曰上齋、中齋、下齋,一如現在學校的大學、中學、小學。考試分私試及升齋二者。私試,生員坐齋二周歲未犯過的,漢人孟月試經疑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上等準一分,中等準半分,正歲積八分以上的,升補高等生員。坐齋三歲以上的,於歲終考試貢舉。升齋,中齋生每季考課優的升上齋,下齋生每季考課優與不遠規的升中齋。學規,私試積分生員有不事課業,違戾規矩的,初犯罰一分,再犯二分,三犯除名。高等生員,初犯停試一年,再犯除名。在學生員坐齋不滿半年的,除名。漢人生員三年,不通一經及不肯勤學的,勒令出學。二、蒙古國子學,創立於至元八年(公元一二七一年),隸蒙古國子監。學額,初没有規定,後增至百五十人,亦另有伴讀制。入學資格限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台”官員之俊秀的子弟。學官有博士、助教、教授、學正、學録、典書、典給等。學科以蒙古文譯寫《通鑒節要》。考試,學成考試,精通的量授官職。三、回回國子學,創立於至元二十六年(公元一二八九年)。學額約五十餘人。入學資格限公卿大夫與富民的子弟。學科,教授“亦思替非”文字,以養成諸官衙譯史人材爲目的。其餘學官及考試等未詳。
(二)地方學校,有:一、路學,二、府學,三、上中州學,四、下州學,五、縣學;又有:六、諸路學小學,七、諸路醫學,八、諸路蒙古字學,九、諸路陰陽學。一、路學,創立於至元九年(公元一二七二年),設有教授、學正、學録、直學等學官。各肄業生徒由守令舉薦,台憲考核,或用爲教官,或取爲吏屬。二、府學及三、上中州學,都設教授與直學等學官。四、下州學,設學正。五、縣學,设教諭。六、諸路學小學,創立於至元二十八年(公元一二九一年),附於諸路學及各縣學内,選老成的士子任教授。自路學到小學,都屬於普通學校性質。七、諸路醫學,創立於中統二年(公元一二六一年)。京師無醫學,醫事直隸於太醫院。學額不詳。學官有提舉,掌行政;有教授,掌講授。學科專習醫經文字。考試,試以十三科疑難題目,呈報太醫院。這屬於地方專科學校性質而爲唐代以來所已設置的。八、諸路蒙古字學,創立於至元六年(公元一二六九年)。學額:諸路府官的子弟,上、下路各二人,府、州各一人;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人;其後又定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入學生徒得免雜役。學官有提舉,掌行政;有教授與學正,掌講授。學科與蒙古國子學相同。這亦屬於地方專科學校性質而與金的諸路女直府學相似。九、諸路陰陽學,創立於至元二十八年(公元一二九一年)。京師無陰陽學,諸陰陽事直隸於司天臺。學額不詳。學官有教授。學科有天文學與術數;習《占算》、《三命》、《五星》、《周易》、《六壬》、《數學》等書;又有《三元經書》,曰婚元,曰宅元,曰塋元。考試,藝術精通的,每省録呈省府,到都試驗,如有异能,許入司天臺録用。這亦屬於地方專科學校性質,爲元代所特有,而源於金的司天臺;其列術數於學校,與唐代列禁咒科於醫學相同。此外又有家學與義學,那是私立學校性質,政府亦不加干涉。
(三)特别學校有:一、孔、顔、孟三氏學;二、書院。一、孔、顔、孟三氏學創立於中統二年(公元一二六一年),專教孔子、孟子、顔子三氏的後裔子弟。設教授,專究經術。二、書院,在宋代多爲士大夫所創立;到了元至元二十八年(公元一二九一年),下詔凡“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並立爲書院”,設置山長,於是書院非常發達。考元代書院的創始者爲太極書院,立於太宗八年(公元一二三六年),其後陸續設置,著録於《續文獻通考·學校考》的凡四十;而此外見於《宋元學案》,尚有叠山、和靖等二十餘所。
元代學校的發達及其原因 元代嚴種族之别,以國子學牢籠漢人,及自保其固有的風俗,竭力宣揚本國的語文,與遼、金的政治政策相同,而且加甚。但元代學校,無論如何,較遼、金爲發達;世祖至元間(公元十三世紀末),學校數達二萬四千四百餘所。其所以如此發達的原因,士大夫如許衡、吴澄等之努力倡導固有關係,而其受學制方面的影響亦很重要。所謂學制方面的影響,一爲學田的保護,二爲學校與農事的聯絡,三爲學校考成的嚴格。學校設置學田,始於宋代。到了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公元一二八六年),詔江南諸路學田,由官府改歸本學管理,以便給養。二十七年(公元一二九〇年)立興文署,掌理江南田錢穀及經籍。二十九年(公元一二九二年),又詔江南學田歲入聽各學自掌,春、秋釋奠以外,供養師友及寒士。同時規定學官職吏對於學田如有以熟爲荒,减額徵租;或接受賄賂,容縱豪右占領;及巧立名目,欺蒙冒支的,提調官須加查究(見《元史·刑法志》)。這樣保護學田,使教育經費得以獨立,這是學校發達原因之一。又元代地方學校的行政,除諸路儒學提舉司以外,大司農亦得參加掌管(見《元史·百官志》)。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公元一二八六年),詔以大司農所定《農桑輯要》頒賜諸路。仁宗延祐二年(公元一三一五年),又詔江、浙行省印《農桑輯要》萬部頒給有司。都可以窺見對於農事的注重及其與學校的聯絡。這是學校發達的原因之二。又元代對於學校的視察與教師的監督,非常嚴密。據《刑法志》,“諸隨路學校,計其錢糧多寡,養育生徒,提調正官時一詣學督視;必使課講有程,訓迪有法,賞勤罰惰,作成人才;其學政不舉者究之。”“諸教官在任侵盜錢糧,荒廢廟宇,教養無實,行止不臧,有忝師席,從廉訪司糾之。任滿,有司疑朦朧給田者,究之。”對於學校與教官,這樣嚴密地加以監督,這是學校發達的原因之三。這三種制度,都是現在從事教育者所日夜希望實現的;因爲現在的教育經費迄未獨立,農村學校在盲目的模仿都市,而學款與教師給學閥或學系所侵吞所獨占,更是顯然不容諱言的事。
四 明代的學校制度
明代從太祖洪武元年(公元一三六八年)到莊烈帝崇禎十六年(公元一六四三年),計二百七十餘年。這二百餘年間,學制的詳明,學科的擴充,學規的嚴密,都較唐、宋諸朝爲進步;學校成爲統治者的武器,更得到確切的證明;在學制沿革史上,它是一個重要的時代。現依據《明史·選舉志》《職官志》諸紀傳及《續文獻通考》《明會典》諸書,略述於下:
明代的中央學校 明代的學校也大概可分爲三類:一爲中央學校,二爲地方學校,三爲特殊學校。中央學校僅有國子監與宗學二者:國子監屬於大學性質,宗學屬於貴胄學校性質;其學校數較前代爲减少。
宗學的入學資格,限於世子、長子、衆子、年未及冠的將軍中尉及年十歲以上的宗室子弟。學科爲教授四書、五經、史鑒、《性理書》,並及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爲善陰隲,蓋兼文字教育與道德訓練而有之。學官擇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中的學行優長者充任。學規,規定習學五年,驗有進益,准奏請出學,支領本等俸禄。如放縱不循禮法,少則訓責,大則參奏降革。初令每年就提舉官考試,其後令一律由科舉出身。蓋完全爲一種貴胄學校。
國子監的創立,始於太祖初定金陵,其時當元至正二十五年(公元一三六五年),稱爲國子學。洪武十五年(公元一三八二年),重建學舍,改學爲監。自成祖以燕王入承帝位,於永樂元年(公元一四〇三年)設北京國子監,於是國子監有南北二學。及永樂十八年(公元一四二〇年)遷都北京,遂以北京國子監爲京師國子監,而以舊國子監爲南京國子監。國子監的内容,以明初爲充實,其後隨朝祚的衰頽而漸漸廢弛。入學的學生,通稱監生;詳分爲六類:一、舉人曰“舉監”,二、生員曰“貢監”,三、品官子弟曰“蔭監”,四、捐資曰“例監”,此外尚有五、外國人留學中國的“夷生”,及六、庶民之俊秀通文義的“幼勛生”。“貢監”之中,又可分爲一、歲貢,二、選貢,三、恩貢,四、納貢。蔭監之中,又可分爲一、官生,二、恩生,三、功生。學額,永樂二十年(公元一四二一年)達九千九百餘人,爲明代國子監最盛時代(詳《南雍志·儲養考》)。學科,較前代爲擴充,四書、五經以外,兼及劉向《説苑》與律令、射、書、數、御、書、大誥等。學官有祭酒、司業、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録、典簿、典籍、掌饌等職。學規有升堂、積分及撥歷諸法。升堂法與宋三舍法相似;諸生通《四書》未通經的,居正義、崇志、廣業諸堂;肄業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的,改升修道、誠心二堂;又肄業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的,乃升率性堂。入率性堂的諸生,始行積分法。法於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道。文理俱優的,給與一分;理優文劣的給與半分;紕謬的,不給分。一年中積至八分,爲及格,給與出身;不及格的,仍留監肄業;才學超异的,奏請上裁。撥歷法,凡諸生在監的,撥至六部諸司練習吏事;三月後,諸司加以考核,上中等奏送吏部附選,下等的還監讀書。此外其他學規的嚴密,亦爲前代所不及。
明代的地方學校 明代的地方學校,創始於太祖初定金陵,其時當元至正十九年(公元一三五九年);至正式下詔郡縣立學,實始太祖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當時地方學校可分爲兩大類:一爲普通學校性質,一爲專科學校性質。關於普通學校,有一、府學,二、州學,三、縣學,四、都司儒學,五、行都司儒學,六、衞儒學,七、都轉運司儒學,八、宣慰司儒學,九、按撫司儒學,十、諸土司儒學,十一、社學。一、府學生分廩膳生、增廣生及附學生三類;廩膳生與增廣生,京府六十人,外府四十人;附學生無定額。學官有教授一人,訓導二人。二、州學,廩膳生與增廣生各三十人,附學生無定額。學官有學正一人,訓導三人。三、縣學,廩膳生與增廣生各二十人,附學生無定額。學官有教論一人,訓導二人。四、都司儒學,創始於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四年);五、行都司儒學,創始於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七年);六、衛儒學,亦創始於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四年)。這三者都是教授武臣子弟,學官各有教授一人,訓導二人。從“七都轉運司儒學”到“十諸土司儒學”,都創始於洪武二十八年(公元一三九五年)。這些府、州、縣學及各司衞儒學的學科内容,與國子監相似,而程度較低;經、史、律令、詔誥以外,兼習射,習名人法帖,習九章數學等。考試法分歲考與科考,於三年中舉行。第一次曰歲考,按優劣分爲六等:一等,補廩膳生;二等,補增廣生;三等,如常;四等,扑責;五等,廩增生遞降一等,附生降爲青衣;六等黜革。第二次曰科考;一二等爲科舉生員,使應鄉試;其餘與歲考同。十一、社學,設置於鄉社,實爲一種鄉村小學,創始於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七五年)。專收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七年),詔社學子弟讀誥律的赴京禮部,比較所誦多少、次第給賞。英宗正統時(公元一四三六年至一四四九年),社學子弟俊秀向學的許補儒學生員。孝宗弘治十七年(公元一五〇四年),定民間幼童十五歲以下的,送入社學誦讀,兼習冠、昏、喪、祭的禮儀。
地方學校屬於專科性質的,有一、京衞武學,二、衞武學,三、醫學,四、陰陽學。京衞武学及衞武学的入学資格,限京衞各衞幼官、應襲舍人及武生。學科有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五經、七書、《百將傳》。學官有教授一人,訓導一人或兩人。考試由兵部主持。醫學創始於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四年),設有府正科、州典科、縣訓科等學官。陰陽學源於元朝,明亦於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四年)創立,設有府正術、州典術、縣訓術等學官。其他學科及考試法等不詳。
明代的特殊學校 明代特殊學校之重要的爲書院,書院以宋、元爲最發達;明初,雖欲網羅人才於國學,然對於書院,並未加禁。洪武元年(公元一三六八年),設立洙泗、尼山二書院,即其明證。其後憲宗成化十三年(公元一四七七年),重建象山書院;孝宗弘治元年(公元一四八八年),有司奏修學道書院;武宗正德元年(公元一五〇六年),有司奏修濓溪書院,可見朝廷對於書院制尚未根本反對。正統景泰(公元十五世紀中)以後,監生或由納粟,或由京官乞恩送其子弟,於是朝廷的國學漸隳,而民間的書院大興。當時提倡書院制最力的爲王守仁、湛若水。守仁建龍崗書院,主貴陽書院,修濓溪書院,闢稽山書院,興南寧學校,立敷文書院;而若水亦所至必建書院以祀陳獻章。及守仁死,其門弟子更大建書院,以爲紀念;如越南的陽明書院,安福的復古書院,青田的混元書院,辰州的虎溪精舍,萬安的雲興書院,韶州的明經書院,溧陽的嘉義書院,宣城的志學書院、水西書院、復初書院、崇正書院,及王真山、文湖、壽宕等處的書院(詳《王文成公年譜》)。世宗嘉靖十七年(公元一五三八年),以吏部尚書許瓚言,詔毁書院;然建者仍自進行,如上舉的混元、雲興等都建於十七年以後。及神宗萬曆初(公元一五七三年),張居正當權,痛恨講學,始稍加裁抑(見《野獲編》)。其後魏閹忠賢秉政,國事日益腐敗,於是士大夫書院講學之外,兼及朝政。顧憲成的無錫東林書院,鄒元標的北京首善書院,其最著的。熹宗天啓間(公元一六二一年至一六二七年),魏閹因遂矯旨盡毁國内書院,而明社也隨而漸以不保了。
明代學制的特點 明代學制自有其與前世不同之點,約略的説,一爲教育行政的獨立,二爲地方學校的普及,三爲武事及法律的注重,四爲監生歷事制的創設,五爲學規教條的嚴苛。
一、明代的教育行政,中央置祭酒及司業等以司國子監的教令,與前世無异。至地方教育行政,明初曾置“儒學提舉司”,但制度不詳。英宗正統元年(公元一四三六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南北直隸各置御史一員,餘置按察使副使或僉事一員,專督學校行政;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都不許侵犯學事;於是地方教育行政完全獨立。督學人選,其初非常慎重;後來漸漸腐化,而成爲形式的(詳見孫承澤《春明夢餘録》)。
二、唐、宋兩代,學校集中於中央,地方學校不甚注重。到了明代,一反唐、宋制度,中央僅有貴胄學校的宗學與普通大學的國子監二校,地方則府、州、縣、社、衞、都司、行都司、都轉運司、宣慰司、安撫司、土司各設普通學校的儒學,又添設武學、醫學、陰陽學等專科學校。地方學校的普及,爲前代所没有。
三、明依宋制,於地方另設武學、專門學習外,凡普通學校,亦令學習射事。太祖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由禮部定頒射儀,命遇朔望於公廨或間地肄習。二十五年(公元一三九二年),又命國子監另闢射圃,賜諸生弓矢,蓋都欲以達到文武兼備的目的。武事以外,又特重法令。國學習律令及《御製大誥》,府、州、縣學亦習律,社學兼讀《御製大誥》與本朝律令。洪武三十年(公元一三九七年),《明律》告成,因頒學官用以課士,又詔里置塾師以教學童(詳《明史·刑法志》)。其用意蓋不僅養成官僚的技能,而且在防閑庶民的叛逆。這些特重武事與法律,亦爲前世所未曾有。
四、監生歷事制的創設,始於洪武五年(公元一三七二年)。據《明會典》,令國子監生分撥在京各衙門歷練事務三個月,考核引奏;勤謹的送吏部附選,仍令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的,再令歷練;才力不及的,送還國子監讀書;奸懶的,發充下吏。其分派名額與歷事日期,都有詳細的規定(詳《續文獻通考》)。此外,地方行政,亦時派遣國子監生處理;如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七年),命國子監生,分行州縣,清理糧田(見《明史·食貨志》);二十四年(公元一三九一年),選監生練達政體的六百餘人,命行御史事,稽核有司案卷;又委派監生千餘人,清查户部黄册(見《南雍志》);二十七年(公元一三九四年),又命監生分行國内,督修水利(見《明史·太祖紀》)。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三年),且盡擢監生劉政等六十四人爲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重用國學生,及其以國學爲官僚養成所如此。
五、明代對於國學生,其待遇的優厚,固爲前世所不及;而其約束的嚴苛,亦爲前世所未曾有。國學生的衣、食、住以及醫藥、雜費等,都用國家供給(詳《明會典》及《南雍志》);妻子家屬,亦由國家給賜糧食(詳《明會典》及《明史·高皇后傳》)。此外休假日期及省親婚喪期限,也都相當寬大。但學規的嚴苛,與給養的優厚,也恰成爲正比例。國子監生,自堂守宿舍,以至飲饌澡浴,都有禁例;且小有過失,動即體罰。洪武十五年(公元一三八二年),又頒禁例,詔國内學校鐫勒卧碑,更由中央國學而遍及於地方各校。現據《明會典》略録數則以概其餘。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答,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决。
二、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喧嘩起坐,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决。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挪借他人住坐,違者痛决。
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不許在外因而出事,違者痛决。
以上録洪武二十年監規。
一、府、州、縣生員,有大事干己者,許父兄弟陳訴;非大事勿輕至公門。
一、一切軍民利病,農、工、商賈皆可言之,惟生員不許建言。
以上録洪武十五年禁例。
明代學校之政治的效能 明太祖以匹夫起爲天子,其無賴與漢高祖同,而其陰狠且較過之。他對於學校在統治上的效能,很有相當的認識。他很知道,君主專制時代,學校的消極的功用,在於麻醉人心;而積極的功用,在於養成官僚,以爲統治的助手。我們只要看上節所述,如注重律令,創設歷事制,訂定嚴苛的學規等等,即可了然。他當時對於學校學生與學官的示威,與明末士大夫的横議,恰成爲反比例。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助教金文徵以祭酒宋訥教範過嚴,監生甚至餓死,因與吏部尚書余餼相結,諷訥辭職,不料爲太祖所知,竟殺餼及文徵而留訥如故(見《南雍志》及《明史·宋訥傳》)。二十七年(公元一三九四年),監生趙麟因誹謗師長,竟致伏誅,并命在國子監前植立長竿梟首示衆(亦見《南雍志》)。三十年(公元一三九七年),立聖旨碑,其語氣更爲嚴厲。原碑説:
……敢有抗拒不服撒潑皮違犯學規的,著祭酒來奏着,恁呵都不饒,全家都發向烟瘴地面去,或充軍,或充吏,或做首領官。今後學規嚴整,若無籍之徒敢有似前貼没頭帖子誹謗師長的,許諸人出頭,或綁縛將來,賞大銀兩個。若先前貼了帖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綁縛將來呵,也一般賞他大銀兩個。將那犯人凌遲了梟首在監前,全家抄没,人口發往烟瘴地面,欽此。
這樣的嚴酷,可使現在學校貼壁報鬧風潮的學生們看了咋舌;而其所以如此,實不過欲在學校中養成馴良的官僚而已。太祖的計劃,本想完全求人材於學校,以學校爲官吏養成所;但後來學制變遷,中葉以後,已不能達到這個目的。英宗正統三年(公元一四三八年),廢歷事制,命監生入監的都從原籍科舉出身,於是科舉益重,而學校成爲形式(見《名山藏》)。代宗景泰元年(公元一四五〇年),以國用不足,許天下生員納粟入監,稱爲例監(見《大政紀》),於是流品更雜,而學校益成爲贅疣。其後雖時或下詔整飭,但終未能根本的加以救治。《明史·選舉志》謂:“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於是同處太學,而貢舉得爲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得選部院府衞司寺小京職,尚爲正途。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首,其授京職者,乃光禄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遠省軍衞有司首領及衞學五府教授之缺,而終身爲异途矣。”監生既成爲官吏的异途,則以官吏爲唯一出路的士人,自競趨於科舉,實勢所必至;學校既成爲朝廷的裝飾,則比較有學術思想的知識分子,自建立書院、文社,以爲講學研究之所,也勢所必至了!
五 清代初、中葉的學制
清代自世祖順治元年(公元一六四四年),到穆宗同治元年(公元一八六二年,京師同文館成立),凡二百十餘年。清在當時爲外族,故這二百餘年間的學校制度,雖與明代相似,而其以利禄羈縻漢人,使滿族不忘武事,更含有异族統治的色彩。兹據《皇朝文獻通考》《皇朝續文獻通考》等書,略述如次:
清代的中央學校 清代的學校,一如元、明,也可分爲三類:一爲中央學校,二爲地方學校,三爲特殊學校。中央學校可分太學、旗學及宗學三類。國子監(太學)爲普通學校,旗學爲滿族學校,而宗學則屬於貴胄學校。
國子監的規制,始於順治元年(公元一六四四年)。教官設祭酒、司業、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録、典籍、典簿等,與前代相同。入監讀書的學生有恩、拔、歲、優、副、功六種貢生及優、蔭、例三種監生,亦與明代大致相類。學科於五經、四書以外,兼及《性理》《通鑒》,并每日習楷書六百字以上。教授方法有講書、覆書、上書、覆背等,每月三回,周而復始。考試,每三月由祭酒季考一次,每月由司業月課一次,不許托故規避。各生肄業期限,各不相同;長期的爲二十四月,短期的爲六月。監生入監後,遇有省親完姻等,許給假期;但逾限不到的,即行文提取,計日倍罰。總之清代國子監不過是羈縻漢族的工具,爲科舉制度的輔助品,已毫無學校的實質與學術的意味了。
“八旗官學”亦始於順治元年。分八旗爲四處,各立官學一所,設伴讀十人,勤加教習。學生由各佐領下各取二名,以二十名習漢書,其餘都習滿書。每十日到國子監考課一次;春、秋習射,每五日一次;其訓練法較國子監普通學生爲嚴格。康熙三十年(公元一六九一年),又設立盛京八旗官學左右兩翼各二所,選取各旗俊秀幼童,教讀滿、漢書,兼習騎射。雍正元年(公元一七二三年),設“八旗教場官學”“八旗蒙古官學”及“八旗學堂”。雍正七年(公元一七二九年),設“滿州蒙古清文義學”,性質都大致相似。此外有“景山官學”,設立於康熙二十五年(公元一六八六年)。當時以内府無能書射的,因設學簡選。次年,詔八旗子弟與漢人一體考試,但滿州生員須兼試騎射。雍正七年(公元一七二九年),因“景山官學”生功課未專,又特設“咸安宫官學”。
宗學始於順治九年(公元一六五二年)每旗各設宗學。凡未封宗室的子弟年十歲以上的,都須入學。設滿洲官教習滿書;漢書習否聽便。十一年(公元一六五四年),下諭永停學習漢字諸書;其諭文中有“朕思習漢書,入漢俗,漸忘我滿洲舊制”的話,蓋含有種族的深意。雍正二年(公元一七二四年),重定宗學制度。左右兩翼官房,每翼各立一滿學一漢學,隨入學者志願,分别教授。選王、貝勒、貝子、公、將軍及閑散宗室子弟年十八以下者入學;其不願入學而在家教讀者,聽。又十九歲以上已曾讀書的,亦聽其入學,並兼習騎射。每學以王公一人總其事。十一年(公元一七三三年),又以翰林官二人,分教宗學,講解經義,指授文法,每月給以公費及米糧衣服。雍正七年(公元一七二九年),設立覺羅學。當時因宗學未能遍及覺羅氏,因詔每旗各立一衙門,於衙門旁設立十學,以期普及。乾隆二年(公元一七三七年),設“盛京宗室覺羅官學”,合宗室覺羅共爲一學。總之,清廷對於其本族及宗族教育异常注意;其目的一爲求教育的遍及,二爲求騎射的精進,三爲免漢族的同化,都含有濃厚的政治作用。
清代的地方學校 清代的地方學校不過爲科舉的副産物;學官不事教授,士子入學的也僅視爲利禄之階,故有學校之名而無學校之實。直省、府、州、縣、衞,各於所治立學,設有教授、學正、教諭、訓導等官。凡童生入學,滿、蒙、漢軍,由本旗佐領考録;順天及直省,由州縣考録;册送於府。府丞、知府再以録取的册送於學政。歲科考試,選擇優秀的入學,名曰附學生員。生員各治一經,本學教官月課季考,别其等差,册報於學政。歲科考試,選擇優秀的,給以廩餼,名曰廩膳生員;次優的,别於附學,名曰增廣生員。每次考取人員,都有定額,且各地多少不等。諸生入學的,免本身徭役。有貧不能自存的,發學田租穀周濟他。凡游學遠方,隨祖父任所,及臨試而病的,都給假限期補考。凡父母喪及祖父母承重服,得三年免試。凡生員犯事,情輕改悔的,許革名開復;已經定罪的,許以原名再應童子試。如所坐罪細微,地方官詳文學官,會同教官戒飭,不得一如平民加以鞭撻。其勸懲方法,由學政行令各教官,命舉諸生優劣事迹,咨送學部,再由部覆核,凡優生行誼最著的升入大學,其次量予奬賞,最劣的除名。此外考試禁例,凡娼、優、隸卒及賤役子弟,都不准投考,違者治罪。乾隆三十六年(公元一七七一年),又議山、陝樂户,江、浙丐户,削籍四世,清白自守的,方准報捐應試;若僅止一二世,親伯叔姑姊尚習猥業的,一概不許僥幸出身。廣東蛋户,浙江九姓漁户,及各省相似的,都依此辦理。蓋完全嚴階級的區别,而維持士大夫特殊的身份。
此外,又有商學、衞學及土苗學等。商學始於順治十一年(公元一六五四年)。凡長蘆、兩淮、山東、陝西鹽運使所屬,就附近府學;而山西、河東,則於運城另設運司學。衞學始於順治十六年(公元一六五九年),准直隸、山海、宣府各衞學照舊辦理。土苗學始於順治十五年(公元一六五八年)。凡土司子弟,有向化願學的,令立學一所,由地方官選取一人爲教讀,訓督儿童。如儿童稍通文理的,聽土司具名本縣,轉申提學收試,以示奬勵。
清代地方學校比較具有學校的實質的,爲社學及義學。社學及義學近於私塾。館師由地方官擇延文行兼優的士人充任。諸生中有貧乏無力的,酌給薪水膏火。每年僅將師生姓名册報學政而已。
清代的特殊學校 清代的特殊學校爲書院;而書院實爲清代唯一的教育人材機關。書院的設置,其初蓋沿宋、明舊制,都爲私立;到雍正十一年(公元一七三三年),始詔諭督撫,各於省會設置。當時各省遵旨成立的,在直隸曰蓮池,山東曰濼源,山西曰晋陽,河南曰大梁,江蘇曰鍾山,江西曰豫章,浙江曰敷文,福建曰鰲峰,湖北曰江漢,湖南曰岳麓、曰城南,陝西曰關中,甘肅曰蘭山,四川曰錦江,廣東曰端溪、曰粤秀,廣西曰秀峰、曰宣城,雲南曰五華,貴州曰貴山。師長由督撫學官以禮聘請。生員由駐省道員專司稽察,各州縣秉公選擇,布政使會同該道考驗,果材堪造就,始准留院肄業。師生膏伙,都以帑銀贍給。其餘各府、州、縣書院,或由士紳捐資倡立,或由地方官撥公經辦,都須申報查核。同時并禁止聚徒講學。蓋清代帝王恐書院爲士大夫宣傳危害統治思想的處所,故加以積極的管理,其動機與開四庫全書館,借整理之名以行焚毁之策,同一作用。有清一代,唯蘇州的紫陽書院,杭州的詁經精舍,廣州的學海堂等,都以講求實業,著名當時。而其餘亦不過月課八股詩賦,以爲科場的預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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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來,時常想到賢江兄;但一想到他,隨着而起的,不僅是一種哀悼惋惜之情,還夾雜着説不出的抱歉和焦急。我和賢江兄認識,在1921年的秋季。這班年輕友朋之中,以賢江爲最穩重。繼續來的是許多次的恐怖事件,寶山路的游行大屠殺,各工廠的包圍逮捕,使每一個有良心的人感到憤慨。那時以後,賢江只得離開編輯的崗位,而轉爲地下工作人物了。當茅盾在東京寫作《追求》《動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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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懷抱這種空想的緣故,所以我對於教育的意見,近於革命的,而非改進的。就我個人的私見,我覺得新學制系統草案的優點只在中等教育段。這次新學制系統草案的中等教育段能够將升學和職業兩方面兼顧,在維持現社會的原則上面,使學生依據經濟的狀况和個人的志趣,受相當的教育,這是不能不贊許的。新學制中的初等教育,主張采用四二制,這使我不能不懷疑。......
2023-11-01
近世優生學者,就是應用這種學理,消極的禁止病的特質的遺傳,積極的改進善的特質。世界上無數的女子,她們負了傳遞生命的大義務;而男子反借了這機會,剥奪她們的自由,壓制這神聖的母親。所以實行兒童公育的結果,兒童死亡率一定增加。每個保姆所撫養的兒童數目,按兒童年齡的增長,由三個增至十個,以免一切保育力的减少。總之,這時期可應用福來培爾Freobel的學説,而除去他宗教的色采,和現社會資本主義的流毒。......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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