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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运河漕运管理的成熟及其历史研究

【摘要】:其目的依然是保障相应运河漕运的稳定与通畅,进而强化北宋政权的国家统治。[18]直到北宋时期,我国漕运管理机构与相应的管理制度才成熟起来。这样,东南六路漕运管理制度中,原有“代发”制度所带来的缓解运务压力、平衡各地物价、稳定各地税赋的功能逐渐丧失。

北宋时期,统治者基于打造以开封为中心的运河交通系统,对江南运河的管理十分重视。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宋神宗统一提举两浙开修河渠胡淮的奏请,诏设杭州长安、秀州之杉青、常州之望亭等三堰监护使臣,并以“管干河塘”系衔,会同其所属僚佐,时常对运河巡检修浚,监督各闸按时启闭。这说明北宋统治者从国家管理角度,在杭州新设了相应的运河漕运监护官员,负责杭州运河河道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其目的依然是保障相应运河漕运的稳定与通畅,进而强化北宋政权的国家统治。北宋时期漕粮绝大部分来自东南地区,其中又以东南六路所供漕粮为最。东南六路主要指的是庆历元年(1041)到熙宁五年(1072)之间的淮南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及两浙路,此后东南诸路行政区划虽略有变化,但时人惯以江南六路作为统称。[18]

直到北宋时期,我国漕运管理机构与相应的管理制度才成熟起来。时至北宋时期,上至中央,下至各地路府州县,在漕粮的统一调配、收缴、发送、押运、下卸、进仓和储备等各个环节才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管理结构。[19]而这一套漕运管理制度又为南宋统治者所传承和更新。故我们有必要了解北宋时期成熟的漕运管理制度。三司是漕运在中央的主管部门,内设使、副、判官和推官,最高长官又被称为计相。在三司管理下,地方各个环节均设有管理漕务的职能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还要配合漕务部门工作。转运使是地方负责财赋转输的重要官员,三司则通过对转运使等地方官员进行考课奖惩的方式,进行约束与管理。时人甚至把转运使称为“三司子司”,从而表明了他们之间的从属性。具体到地方,主管漕运的部门主要有转运司和发运司。

北宋时期,转运司又被称为“漕司”,“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20],“掌按察官吏之事,转输淮浙江湖赋人之物以供京都,收摘山煮海鼓铸之利以归公上,而总其漕运之事则隶发运司”。转运司内设使、副、判官等官职人员,人员配置与数量根据在地情况而繁简不一。

发运司则专职漕运,内设有使、副、判官、都监、勾当公事等诸职务,此制始于北宋太祖建隆二年(961),最初设在东京。发运司“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21]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22]时有三门白波发运司江淮发运司(即江南、淮南、荆湖路、两浙路发运司)两处,后者主要负责江南六路赋税转运事宜,故比前者地位更为重要。发运司是北宋政府在东南地区实行漕运转般法的主要部门。转般法从形式上讲是指东南六路将漕运物资运至淮南, 再由汴河漕船转运京师,即转递运输,故名“转般”。[23]宋太宗淳化年间(990—994)派杨允恭等赴淮南主持漕运工作,他明确规定了“江、浙所运,止于淮、泗,由淮、泗输京师,行之一岁,上供者六百万”[24]。至仁宗宝元元年(1038),发运司已成为领导和监督东南各路漕运的最高机构。发运司总理江南六路漕粮存储与运输,并借鉴利用刘晏和籴的经验,将平籴法应用于转般法,保障了地方漕粮代输京师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减少了谷贱伤农或谷贵伤民的现象。此外,北宋政府还把漕运转般法与东南地区实行的“官卖盐法”结合起来,即六路转运司控制淮南盐的运销。[25]这样运送漕粮至淮南转般的各路漕船可以利用空船载盐返航,既可以合理利用漕船,又省去了专门的运盐费用,可谓一举多得。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转运司负责各路财政税赋的征缴,并分限送至发运司。而发运司则需要有计划地将收缴的税赋按期漕运至京师。北宋后期,宋政府在东南地区实行漕运直达法,即东南六路物资由各转运司直接运至京师,不再在淮南对漕运进行转般、代发及调剂的工作。这样,东南六路漕运管理制度中,原有“代发”制度所带来的缓解运务压力、平衡各地物价、稳定各地税赋的功能逐渐丧失。宋徽宗大观以后,出现了“或行转般,或行直达,诏令不一”的局面。[26]北宋后期漕运管理制度的混乱与退化,与北宋灭亡的加速,不无关系。(www.chuimin.cn)

漕粮上路后,具体的催纲、押纲工作要由各个漕运路线上的催纲司和拨发司负责。唐代宗时,主持江淮漕运的刘晏,针对漕运管理不完善,特别是对运夫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即:将十只漕船编为一组,称作一“纲”, 派押运者一人具体负责监督;又取消了以前差派民户充押运者的办法,改用盐利招募人充“纲吏”,承担押纲任务(参见《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宋代部分地沿袭了唐代纲法。宋初,以十船为一纲,派设押送者一员,但随后因存在押纲者勾结运卒侵盗船物的现象,于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主管东南漕运的发运使李溥乃“并三纲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伺察”(《宋史》卷二九九《李溥传》)。此后,三十船为一纲成为基本定制。根据陈锋先生的研究,北宋漕运押纲人员大致有以下四类:(1)服衙前役的民户;(2)低级武职将吏——军将、军大将及使臣、殿侍等;(3)离任官以及进纳官、铨试不中者等;(4)应募的土人民户。[27]他们是北宋漕运运输过程中的直接监督管理者,相当于现在的监工、工头。宋代纲运,种类繁多。按人数分,有以五百人为一纲。按物种分,有米纲、粮纲、绢纲、布纲、糖纲、香药纲、钱纲、马纲、牛纲、羊纲、盐纲及粮斛马料纲。按货色品质分,则有细色纲与粗色纲;细色纲即龙脑、珍珠之类,每一纲五千两;乳香、檀香之类属粗色纲,每纲一万斤或两万斤。[28]足见宋代运河漕运具体内容的丰富。

漕粮输至京城后,由排岸司和下卸司负责下卸和进仓。入仓后,各仓场的管理人员要负责漕粮的储备工作。漕运仓场主要有两种,即船般仓和转般仓。[29]足见,北宋时期的漕运管理制度,从漕粮的发起与入仓,皆有专门管理。这也是北宋百余年间,平均每年可以从江南地区平稳地收到六百万石粮食的主要原因。[30]北宋时期漕粮又主要来自东南地区,正如宋人所说:“国家都于汴,实就漕挽东南之利。京师亿万之口所食,赡军养民,皆出于二浙。此乃国之根本,且可不思其所从来?”[31]正是由于中唐以后我国经济重心南移之势不可阻挡,北宋时期较为科学合理的转般法、平籴法以及王安石将“均输法”[32]专用于江南六路,使得宋时江南地区经济水平得到进一步的稳定发展。北宋时期漕粮数量远远超过汉唐时期年四百万石的数量。当然,这也跟北宋定都于开封有关,较之汉唐定都长安,避开了漕运线上的三门峡之险;较之明清定都北京,又大大地缩短了与东南纳漕之区的距离,故使漕运获得了极为优越的运路条件。[33]

北宋时期,每年需粮食数目大概八百万石,其中漕运六百万石来自江南地区。其影响,一方面是在中央集权下强化了江南地区运河漕运体系的发展,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为稳定成熟的漕运制度;另一方面,北宋政府对东南地区农民无休止的掠夺,给江南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生存压力,出现“东南财用窘耗日甚,郡县鲜有兼岁之储”的景象。江南地区稍有灾荒,也不免出现饿殍遍野。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如何正确评价宋代繁华一时的运河漕运制度,也应持全面的客观的角度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