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电视节目创新研究:跨文化传播视野下的版权保护

电视节目创新研究:跨文化传播视野下的版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围绕节目形态展开的法律诉讼不断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从国际上看,迄今尚无一个各国达成共识的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法。2001年,《梦想成真》制作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保护,被拒绝受理。专利局的理由是电视节目形式专利申请尚无先例。因此有学者指出,为了保护电视节目形态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已刻不容缓。

近年来,围绕节目形态展开的法律诉讼不断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2004年,美国NBC电视网将福克斯电视台告上法庭,认为后者抄袭了自己的《竞争者》节目。不久,ABC电视网投诉福克斯将该台的《换妻》节目改头换面、据为己有。从国际上看,迄今尚无一个各国达成共识的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法。就连自称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欧洲,也直到2001年4月才在法国戛纳成立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但该组织仅是一个在版权纠纷各方之间起斡旋、协调作用的民间机构,而不是一个官方的、具有法律权限的机构,因而影响力甚微。

由于立法等方面的相对滞后,国内电视节目形态在申请专利方面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明显制约。我国《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为有形实体,如文字作品、图案、摄影作品、软件等,却对制作有形实体的方法未作限定,抽象的概念无法进行保护。

例如,北京电视台和怡通广告公司联合制作的电视游戏节目《梦想成真》,是日本TBS电视台《幸福家庭计划》的中国版本。制作公司每年仅版权费用一项就高达数十万美元。2001年,《梦想成真》制作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保护,被拒绝受理。专利局的理由是电视节目形式专利申请尚无先例。这是我国电视节目制作人首次试图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随后,制作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的建议向国家版权部门申请版权保护,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除了对《梦想成真》和《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进行保护。”(www.chuimin.cn)

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许多电视台克隆《梦想成真》的节目形态,有的电视台竟然连“梦想成真”的节目名称都保持不变,有的则采用日本原有节目名称,有的则在其大型节目的一个板块上进行克隆。虽经制作方一再交涉,但大多数电视台或节目公司依然如故。又比如,湖南卫视曾状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权《我们约会吧》,浙江卫视状告湖南卫视《挑战麦克风》侵权《谁敢来唱歌》。

直接抄袭是对节目形态创新的一种打击。2000年,央视体育频道曾经与《谁想成为百万富翁》的制作公司洽谈节目样式的引进事宜。但接洽之中,发现未经授权的模仿节目已经横行国内荧屏。当年,全国仅省级电视台跟风开办的同类型节目就有48个,而地市级电视台开办的数量更是高达87个之多。体育频道的跨国合作也就只能不了了之了。因此有学者指出,为了保护电视节目形态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