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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会馆与商业制度的研究及其成果

【摘要】:制定区域商业制度本为政府的经济职能,然而由于政府管理的滞后,一些商业制度未能及时建立,严重影响到相关商人的利益,于是商人通过会馆与政府共同制定了区域商业制度。江西商人在会馆商议交易规则后,将当时棉花交易现状、新议定的规则向政府做了汇报,促使政府最终发布了他们议定的棉花交易制度。

地区商业制度,包括政府建立的宏观商业制度和商人自创的微观商业制度。制定区域商业制度本为政府的经济职能,然而由于政府管理的滞后,一些商业制度未能及时建立,严重影响到相关商人的利益,于是商人通过会馆与政府共同制定了区域商业制度。

(一)会馆与地区商业交易制度

科学的商业制度对商人以及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它能保证交易双方得到公平的机会,并获得互赢的交易报酬。

商业区的会馆往往会举办各种商业事务活动,诸如议定市场规则或制定行业条规、提供仓库等,其中议定商业交易规则是较为常见的经济活动。商人通过会馆议定交易制度的目的,有时是为了提升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有时则是试图限制或垄断市场竞争,但无论是联合整顿市场,还是联合限制竞争均会对整个区域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乾隆四十七年(1782),昆明江西会馆经营棉花的商人倡导制定了云南省《棉花行条规》,“兹据江西等省客民熊积山、梅占先、罗鼎、饶振荣、邹文彰、李高职等□□”[42]。该条规议定的棉花交易制度内容如下:

一(是)棉花到行,间有在途被雨淋湿者,先为晒晾,码对客较准秤花,如有重舞弊,应听客商禀官治究。至棉皮照旧除皮五斤,笋叶、绳席即在其内。如果有包扎太重者,将原包称过,卸出花斤,再除绳席等项,以杜□□之弊。

一(是)银花照旧九七五扣色九九纹银,如有元宝足碇,升水一色;如若潮色多者,估补,以免竞争。

一(是)棉花每价银一两,准抽用一分,其行中工人服劳奔走,应听客商酌酬,毋得额外另添杂费名色,致滋弊端。

一(是)花价令买主看明棉花高低,照时议价,行户不得串通商人暗中抽换夹杂,设计诓骗。此等情弊,禀报查究。

一(是)货账多寡不一,期约亦迟速难奇,总听商铺两相定议,限日还清。行铺唯当选择殷实铺户与商交易,不得□任本经纪任情赊与,以致拖延客帐,坐困商旅,有干追赔。

一(是)大小秤宜校准画一,照旧用十六两秤。各行缴官较准发给领用,不得私制大小,舞弊。

一(是)棉花到省,自必投行,有(由)行户觅客转售。如无业游棍(混),觅客包揽客货至家私售者,查出照例治罪,该牙行亦不得约会遏低时价,苦累商民。

该条规对棉花质量、称量砝码、称量方式、银两成色、议价方式、惩罚规则等做了明文规定,即制定了棉花市场交易规则。从该碑文记录可推测,牙行和部分行户肆意抬高棉价,提高棉花投行抽收费用,损害了贩运商以及中小棉花商人的利益,故江西等省棉花行商人共同倡议订立条规,并联合要求得到政府的保护。

江西商人在会馆商议交易规则后,将当时棉花交易现状、新议定的规则向政府做了汇报,促使政府最终发布了他们议定的棉花交易制度。这一举动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维护了江西棉花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它推动了政府对云南地区棉花交易市场秩序的整顿,制定了云南省棉花交易制度,在当时整个中国棉花交易市场中,有着重要地位。

布匹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棉花是一种织布原料,故棉花产业的发展在清代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严中平认为它是“中国经济上仅次于农业的主要产业部门”。[43]中国种棉区主要集中于“江、淮、河诸流域”,其他非棉产区需靠南北各地运销供给棉花,在洋纱等新的纺织原料未进入中国市场以前,棉花为国内商人贸易的大宗商品。乾隆四十七年(1782),江西商人联合其他地域商人在云南昆明议定了棉花交易规则,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正常交易和市场秩序。无独有偶,乾隆四十六年(1781),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和山东五省棉花商人在湖南湘潭北五省会馆议定了《棉花规例》,规例就棉花交易的砝码、价格、货币成色和兑换价格、装卸转运的脚力钱、包装钱、栈房钱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联合抵制市场陋习[44],不仅维护了五省商人的利益,还维护了该地棉花交易秩序。

晚清,议定行业规则成为同业会馆集体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云南商会卷宗中,有川黔帮成衣铺、江楚帮成衣行、三帮靴鞋会等从地域商帮分化出来的同业行会呈报行规的文件,文件记录显示这些地域商帮中经营同一行业的商人已经议定过行规,川黔两帮“董事等在滇开设成衣铺……曾经光绪二十年于谢县主任内,禀陈条规,发给告示,勒石在案”[45]。三帮靴鞋行董事云:“特将原定规矩、章程照抄送会备案。”[46]据此,笔者认为晚清以后经营同一行业的地域商帮业已普遍开始议定行规,协商商业事务,政府对商人结社协商商业事务的行为给予许可。

同业商人会馆议定的商业规则是针对性较强的商业制度,行业会馆商人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以议定行规的方式来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从而确保既有商人的经商利益。如昆明盐行商人议定:(www.chuimin.cn)

一(是)新开盐店者,需要向本会捐款一百两。另外第一次挂牌时需要捐款十六两,更改招牌文字时每个字要缴纳三两。

一(是)要买卖白井、黑井、石膏井所产之盐者,每百斤须向本会纳银一分。

一(是)随便高价贩卖盐者,征收一百两的罚款。[47]

该条规第一条以缴纳高额入行费用限制外行商人入行,并对三井盐的产、销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确保盐行规模的稳定性和利益的独占性。不过,这种限制和垄断是相对的,它无法完全消除市场竞争。对外行商人而言,中小商人在事业起步阶段要缴纳如此高额的费用实属不易,这种条规无疑限制了他们进入盐行;但对大商人来讲,他们只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进军盐行市场,拓展他们的业务。就行内商人而言,限制外行商人入行能够减少新的竞争对手,维持竞争的稳定性;不过新入行的商人仍可能成为原来盐行商人的强劲对手。盐行第三条限制商人高价贩售食盐,其目的旨在维护盐行的稳定性,这种限制也是必需的,高价贩盐不仅损害了盐商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限制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当竞争。

再来看昆明丝线行商人议定的行业条规则,同样以限制开铺和丝线加工种类等方式来限制竞争,造成一种行业垄断的现象。该行限制生产和经营规模的规定如下:内行新开字号上功德银20两,内行同外行合伙者上功德银40两。外行新开字号者上功德银60两。与昆明盐行相比,丝线行不仅限制外行商人入行,还对内行商人扩大经营规模进行限制。除了对生产经营规模进行限制外,丝线行还限制丝的销售、加工,规定“织纱帕以及做生线入行买丝者,上功德银20两;凡有做生线入行买丝者,上功德银25两”。若不遵守行规“不得同齐入行售货,亦不得在外向客号私买,若有自寻向客号买者,查出照章上功德银20两外,罚戏一台,席十桌”。[48]或许在当时商人看来,行业组织内部的限制和独占有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免受外来竞争,减小商人破产概率,不过现在看来这些方式无疑是一种消极应对市场竞争的策略。

然而,限制竞争或垄断几乎成为晚清诸多工商业城市行业会馆组织所采取的共同措施,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明显强于它对竞争的规范,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这与晚清中国商人所遇到生存环境有关,一方面中国商人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未能给予中国商人法律支持和保护,商人只能选择消极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殖民商业战争侵入中国,西方商人在国家军事、政治力量的支持和保护下,将他们的商业资本、商品以强硬的方式注入中国,洋货进入中国获得关税减免优待,且“凡遇关卡,概不重征”。而中国商人不仅无法得到政府的军事力量支持和法律保护,还要向政府缴纳各种“商税”或厘金,“逢关纳税,遇卡抽厘”,以维持政府财政开支,以致许多商人无力承担。如昆明“植木帮商董展朝阳、何承鹏,商民张开阳……为新加厘课,民力难支,协恳……照旧抽收,以苏商解困,而恤民生事”。[49]同时,中国商人还需应对外国商人的竞争,洋货诸如棉布、纱布生产成本来就不高,再加上进入中国时的低关税,使其在价格上具备了一定竞争力,很快占据中国市场,对原先经营土货的商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商人生存堪忧,“蒙自、腾越、思茅入口洋货日盛一日,若不设法振兴,以求抵御,将来缅、越铁路一通,滇人生路绝矣”。[50]

中国商人为了应对这些生存压力,选择了以订立行规、限制竞争的方式形成自我保护,虽然这些方式在今天看来不免有些保守,但却真实反映出清末殖民商业渗透对云南社会经济的影响,即殖民商品输入后,国内手工产品、农副产品日益滞销,土货商店生意萧条,昆明、蒙自等开埠口岸的商业繁荣实际上是洋货取代土货、中国传统工商业凋敝的过程。

有市场就必然存在竞争,晚清时期,中国市场上除了有本国商人之间的竞争,还有中国商人与洋商之间的竞争,许多同业会馆议定的条规在短时期内成为他们与洋商竞争的法宝。随着洋商在华经营时间的增长和外国资本、商品的不断渗透,行业会馆制定的商业制度逐渐受到新的市场竞争的挑战,但它的确是稳定各行商业交易秩序的商业制度。

(二)会馆与地区商业信用制度

商业信用制度,既可以通过契约或法律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或规范,也可以通过民间商人自我创建。

早在明代,著名的十大商帮就已经建立起了自己的贸易模式及经营制度。如徽州商人多举族迁移至各地从事贸易活动,“徽之富民尽家于仪扬、苏松……亦复挈其家属而去”[51],或通过父子、兄弟、叔侄等家族血缘关系来凝聚和约束商业伙伴,建立起他们的商业信用制度。晋商远行贸迁则多选择与同乡合伙、结伴,据《美汇报告》指出:山西票号选择合伙者时“只限于山西籍,如属可能,并只限于小同乡”。[52]晋商的掌柜、伙计均是狭义上的同乡人,或一个乡里的乡亲,或同一村寨的邻里。虽然他们不像徽商那样有血缘关系,但是地缘关系亦较为亲密。晋商之所以选择熟悉的邻里乡亲为合作伙伴,就是由于他们之间熟悉,有信任关系,甚至还有家乡的各种约束关系,这样的合作更稳固,彼此之间更忠诚,而忠诚和守信即为晋商的商业制度。

信用制度,不仅是商人个体业务拓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地区商业得以推进的一个关键因素。然而,在古代商业法律不完备的体制下,交易要持续进行,就需要依靠商人自己建立信用体制,而这些信用体制最初可能就是靠宗族或乡里规约来完成的。如徽商就将宗族内部固有的“信用”制度运用到商业贸易中。

会泽县江南会馆“白衣阁”大殿两侧的楹联为“富而可求,当念生财有大道;惠而不费,益知造物无尽藏”“富而可求,一部奇书夸少伯;穷而能送,千秋佳话颂昌黎”。楹联对“富”做了解读,实际上就是要求会员奉行“生财有道”的精神,合理对待贫富问题,正确处理商业中的盈亏问题。

山陕亦将乡里之间的“信用”制度运用到商业过程中,并由此形成了信用背叛的惩罚机制。在会泽县山陕“关圣宫”的大殿正门两侧悬挂的楹联上写道:“大义参天浩气,精忠贯日神威昭”“是忠义两言,直是毕生性命;爱春秋一部,用难万事纲常。”精忠和忠义是该会馆对会员的要求,也是山陕的商业精神。

实际上,商人约定行规,对商品质量、称量等交易细则的规定,也是在建立商人之间、商人与客户之间的信用体制。这些有关信用的“习俗”刊刻于会馆石碑上,成为地区商业信用机制的组成内容,有利于地区商业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