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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会馆与矿厂的自我管理

【摘要】:乾隆间云南矿业勃兴,铜矿一项课税高达900余万,银矿课税7万余两,金矿课税74余两。乾隆三十三年云贵总督阿里衮、云南巡抚明德奏:“请将各处金银铅厂,如系州县管理者,责成本地知府专管,本道稽查。如系府厅管理者,责成本道专管,统归布政司总理。”(二)会馆与矿厂自我管理通过上文的阐述可知,政府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而矿厂内部具体的生产以及矿工的管理则主要由矿民自己管理。

(一)矿厂的政府监管

铜矿业是清代云南经济发展的支柱,是政府纳税的重要单位,乾隆以后收运铜矿还是地方政府官员的重要政务,故政府逐渐建立起对矿厂的监管制度,至乾隆时期基本完善。

清代的“厂”乃古时五金采掘之处“场”的讹音,是采掘矿藏的山场,“为矿山之通称,无论产额衰旺,矿工多寡,苟现时从事掘矿,皆得以厂之名”。[15]厂有以山名命名者,有以地名命名者,也有像汤丹厂以矿之色等命名的。矿厂虽然称为“厂”,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厂”,而是在同一山场开采矿藏的众多硐集合体。这种松散的组织方式与清初政府的开采政策有关,当时政府未投资经办矿厂,而是“听民开采、官收其税”。商民到云南后先寻找采矿山场,“地方官查明无碍,即准开采,由布政司给与印牌”[16]。这些持有开采印牌者即为“厂官”或称“厂主”。[17]厂主拿到开采印牌便招集硐民和炉民试采,试采成功后,向外发布引资及招募公告,有意向投资者、佣工者纷沓前来。投资者到厂后,在厂地寻找可采地,报厂官核实,“委硐长勘明距某硐若干丈,并不干碍,给与木牌,方准择日破土”[18]。各硐开挖之后,若获矿确实丰厚,产量可观,厂官便禀明官府,或定额或按一定标准按年纳税,政府将在该“厂”区域内开采的众多硐口归入“某某厂”,以“厂”为单位纳税,是故同一矿厂,“厂惟一名,而附庸之不胜纪,盈则私为之名,虚则朝凿而夕委耳”。[19]

许多矿厂采掘数年后逐渐衰落,产量不敷原定定额,课税不足,为了补充定额,便在附近或其他地方广觅子厂,故又有母厂子厂之别。在现代社会里,总(母)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而在各地开设分(子)公司,总、分公司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体系。清代的子厂与母厂之间的关系,仅仅在于子厂之产出和纳税划归母厂,除此之外并无隶属关系,亦无组织系统联系。确切地说,子厂就是一个由众多硐口组成的矿厂,它的规模、产量往往远超母厂,但官方为了纳税方便,依然沿用母厂之名。如宁台厂衰开芦塘、水泄等子厂,“子实母虚,全归于芦塘,而宁台之名,卒不易”[20]

矿厂不仅是政府指定的纳税单位,也是云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乾隆间云南矿业勃兴,铜矿一项课税高达900余万,银矿课税7万余两,金矿课税74余两。历来政府就特别重视对矿产课税的登记、征收,铜矿由于供运京师、各省采买,兼重视产、运,政府专门设立了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矿厂的课税、产量。乾隆三十三年(1768)以前,铜厂由粮署道专管,布政司无稽核之责;金银锡等厂则由布政司专管,本道稽查。[21]随着矿业的不断兴旺,全省新开各类厂较多,粮储道、布政司专管任务较重,必须优化矿业监管制度。乾隆三十三年(1768)云贵总督阿里衮、云南巡抚明德奏:“请将各处金银铅厂,如系州县管理者,责成本地知府专管,本道稽查。如系府厅管理者,责成本道专管,统归布政司总理。”[22]嗣后,又将铜厂通归本府或直隶州、厅专管,若正印官不能兼顾,则委州县丞倅经理。[23]即矿业省级监管政府部门为布政司,道或府稽查,州县专管,铜厂则由府、州、厅专管,并委驻厂官员经管。

政府委托的厂官负责矿厂具体监管工作,金银锡等厂以矿砂产量、课税为重;铜厂以铜斤为重,包括铜之定额、成色、规整度等。驻厂官员下设书记、课长、课书、巡役[24]等胥役协助管理,由胥役负责登记产量、收缴课税,并按月造册,具体事务,驻厂官员负责领导。[25]矿厂的治安、诉讼等事,政府并未要求每厂设立胥役负责,有的厂设练役负责诉讼,有的厂则不设,可见政府管理之重并不在社会秩序方面。

(二)会馆与矿厂自我管理

通过上文的阐述可知,政府管理主要是宏观管理,而矿厂内部具体的生产以及矿工的管理则主要由矿民自己管理。

清代云南采矿业的生产环节一直是向民间开放的,即商人聚集资本后,自行招募工人组织生产。厂民开采铜矿,需要资金、技术、劳工三种资源。资本即用于购买油米、购置工具、修建伙房、支付薪水等一切开支的本金,技术即能识矿脉、懂架镶、懂按龙的技术总工,劳工即负责背塃、杂事的工人,三者具备便可组织生产。持有这三种资源的人,就是硐中的投资商、技术工人、一般劳工。清人将他们统称为“厂民”,又根据他们持有资源的不同而冠以不同的称谓。据吴其濬记载,大抵持有资金的投资者称为“锅头”(或称“硐主”),负责购备油米什物;能识矿脉、懂架镶技术总工为“镶头”,负责识别闩引、试验塃色、调拨槌手、置风柜等工作;其他工人称为“砂丁”,或负责持槌、或负责背塃,砂丁又根据支付薪水方式的不同分为弟兄、月活和临时工。[26]这些人如何组织生产?吴其濬在描述众厂民职责分工时,已经将硐内生产作业链呈现出来,即锅头筹集足够资金后,委或雇募可靠之人(管事,个旧厂称“上前人”)采购油米、修建伙房,并招募镶头、槌手、领班、砂丁、月活等人,统由“管事”驻厂管理负责开采工作。镶头到厂地识别矿苗,确定硐口位置,报官方核验,无碍之后即可破土动工。镶头为硐内技术总工,由他负责指挥槌手、砂丁等工人分班采矿、出塃,领班负责监督各尖各班工作,待得矿之后,锅头雇募一人(柜书)负责登记硐内矿砂之产、销、开呈报单事情。[27]若众人合伙开办一硐,硐中分开窝路,各自行尖,众锅头或投资一尖,或投资多尖,不同投资者所开之尖,需雇募不同的镶头负责组织具体生产事宜。

锅头等筹集资本后,需要招募工人方能进行生产。他们通过会馆组织,利用同乡或同族的乡里认同或族群认同关系,发布招聘信息。在古代,民间远距离传递信息的方式主要靠人或书信,锅头等招聘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劳动力,其管理人员需为可靠之人,大多会是他们熟悉的旧友或由旧友推荐的人。如《客窗闲话》所载维扬肖希贤,随其兄长到云南投资办矿,获矿之后“其仆人为之邀集旧友,或司载籍、或司会计、或司监督、或司宾客”,其旧友即故乡人。至于砂丁人等,所需人员较多,矿厂则主要通过在厂工人往家乡传递信息的方式招徕。乾隆三十一年(1766),云贵总督杨应琚认为“江西、湖广等处民人,因有本籍之人在滇卡开采,得信甚速”,可通过在厂工人发布滇省缩减工人的信息[28],据此可知矿厂是通过同乡传递信息的方式招聘工人。投资办厂的锅头等人通过在厂同乡或回籍发布招聘信息,利用同乡之间的乡里认同,使彼此之间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互信关系,应聘者会优先考虑到同乡工友或锅头的硐口佣工,招聘者亦会优先选择熟悉工人所介绍的佣工或老乡。在现代中国乡村社会,许多村民外出务工,其佣工信息依然是通过这种古老的同乡认同关系获得的。矿厂厂民之间,锅头称工人“弟兄”,“弟兄”信任锅头,并在获矿之前不索要报酬。除了契约关系之外,同乡认同是另一重要原因。如《白羊厂汉回械斗案》中所记载的湖广会馆成员中,向中心、唐立纲、向中孝(湖南黔阳人)、曾祥年(湖南武冈县人)、朱老五(湖南兴化县人)为硐主,事发时聚集湖广会馆“寿佛寺”的砂丁共230余名,其中有24余人为湖广籍乡人[29],其余则应为同籍乡人联络的在湖广籍硐主矿硐内劳动的砂丁。

随着雇佣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开采、冶炼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分工日益变得细致,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从而加速了硐主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分化。硐主为了维持现有生产秩序和自身利益,借助会馆乡情、神灵信仰以及组织权威力量来约束和管理厂民。个旧云南会馆《关圣宫碑记》载:“个旧银、锡二厂,尤为福国而庇民,是以各省士民商贾往采者络绎不绝,云集如响,几编天下焉。且各设会馆以为厂规约束之地,而奉香火以崇祭典。”[30](www.chuimin.cn)

商人管理矿厂与政府管理不同,商人不可能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对矿工实行监管,只能依靠矿厂自设管理制度以及同乡组织等自我管理机制对矿厂进行管理。为此,厂主制定了相关厂规,政府亦任命地方官员兼管厂务,可是这种规定和兼管多是对矿工的人身监控,既苛刻又不完善,且仅凭厂主的威望难以服众。因此,厂规和各种兼管不能起到很好的管理效果,矿区屡屡发生利益冲突的争斗,“或邻硐逼近,攻采透越,则有越界之讼;又或硐中争斗,以致殴毙人命……其故输难解也”[31]。同乡会馆建立后,减轻了官员和厂主的管理压力和难度,所以各省同乡会馆才一座接一座地被建立起来。据个旧云南会馆《关圣宫碑记》载:“会汤公(汤链,管理个旧银锡厂务候补县左堂)莅任斯土,传周(恩民)等属于建庙设馆,以昭划一。”[32]这说明在临安会馆建立之前,各省肯定已相继建立了会馆且在矿厂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何以“以昭划一”?据乾隆五十六年(1791)刊刻的《蒙自县志》记载,当时蒙自县已建有陕西会馆“关圣庙”,江西会馆“万寿宫”,江西临江、南昌、抚瑞二州会馆,湖广会馆“万寿宫”,福建会馆“天后宫”。可见,乾隆年间蒙自矿区确实已建立了多所会馆,并通过祭祀和联谊等方式来管理厂众。

虽然清初云南各地会馆碑刻中并未详明会馆乃商人管理矿业的组织,但是清末个旧锡商公议订立的厂规则明示了会馆即为锡矿运销管理组织。据光绪十六年(1890)个旧公议办矿条规第六条规定:“供头每年供某厂尖子若干,勿论大小,均先到云庙,将自己所供之尖子,逐一报名载册,盖印图章,方为名尖。若不报名,无云庙图记,及三月十五日添尖不报者,以为私尖。”[33]此处的“云庙”是个旧矿尖总的管理组织机构,亦是云南会馆。1914年,我国地质学家丁文江曾到个旧考察矿务,他在考察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云南会馆为矿务管理组织。“个厂发达之初,本为亡命聚啸之所;砂丁供头,半皆逃犯;争砂争水,动辄械斗;恃众拒捕,官不敢问,固无所谓法律也。然积之既久,盗亦有道,乃有所谓厂规者出。个市之云庙,为执行宣布之地。滇人谓会馆为庙,云庙犹言云南会馆。盖厂户多本省人,故以此自别于川广江西之客户也。”[34]

会馆约束厂众并不是靠严密的人身兼管,而是依靠地缘文化凝聚、约束厂民,使他们自觉遵守厂规和服从硐主管理。

一是借神权力量凝聚、约束厂众。馆庙合一是明清会馆的一个重要特征,几乎所有的同乡、同业会馆都供奉着会员们所崇拜的乡土偶像、神灵或行业先哲,“曰会馆,直省不同各祀其土神”。[35]如江西会馆供奉水神“萧公”,陕西会馆供奉“关公”,矿民供奉山神——“矿王”,这些神或是能普度众生的通神,或是某行业的保护神或祖师。厂主和矿工之间,或为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或为合伙关系,矿工应当对厂主忠诚,合作伙伴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这种忠义、诚信的职业道德商业精神,在会馆内由于神灵崇拜而变得更加坚定和深化。厂主便将各种厂规置于会馆内,每当乡人聚会、祭祀时,以神灵之名义向众人宣布、宣读,厂众则会自觉遵守。

二是借厂众对乡贤的崇拜,来约束厂众和维护厂规。在古代社会里,人们多以功名、官位来决定一个人的威望及社会地位的高低,因此人们对同乡中取得功名、获得官位的人特别崇拜。若再借他们的威望或名誉来推行厂规和乡约,则可事半功倍。于是,会馆内的厂规总是由这些同乡“乡贤”执笔书写或代为作序,如个旧云南会馆《关圣宫碑记》落款为“原任内阁学士、礼部侍郎、郡人陈世烈撰,赐进士第、左云县知县张九攻书”[36],即该碑的撰者和书者分别为陈世烈、张九攻。陈世烈,字允文,建水人;张九攻,字懋叔,建水人,可见这两位均为临安府籍贯的乡贤,受到临安建水乡人的崇拜和敬仰,他们参与会馆活动,加强了会馆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三是借浓浓的乡情凝聚和约束厂众。古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视血缘和地缘关系,同乡会馆的组建即基于人们对地缘的高度认同,对乡情的特殊眷恋。正是这种文化和心理因素,使不同身份的同乡商民能够聚集于会馆,举办祭祀和聚会活动。浓浓的乡情增进了同乡商民之间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故他们会选择遵守同乡人士做出的决策或制定的规则,比如矿厂主制定的厂规。

所谓厂规,据嘉庆三年(1798)《个旧公议厂规碑记》[37]记载,其主旨在于维护锅头的利益,如规定硔砂不允许私自出售,或私运出境或私自藏匿,称量需用公称等。矿商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厂规,对矿工及其他普通商民来说非常苛刻和不公平,为防止矿工聚众反对,矿商便选择建立会馆,通过神权与乡情结合来达到约束厂众的目的。暂且抛开条规内的利弊不谈,会馆所维护的“厂规”确实成为云南矿业开发中的管理条例,为投资商、贸易商、工匠、劳工所接受和遵守,客观上促进了矿业的生产稳定和持续发展。

实际上,建立在矿厂的会馆是硐主(投资商)与砂丁(工人)共同组建的利益联盟,硐主通过会馆组织来实现对矿硐的投资、生产、管理,砂丁则通过会馆组织获得就业机会;同籍不同硐口的硐主、砂丁则通过会馆组织壮大其在矿厂的资本实力和影响力,从而在矿硐开采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尽管道光元年(1821)云龙州白羊厂汉回械斗一案是一个负面案例,可是该案例也反映出,会馆不仅仅是同籍厂民议事和聚会之地,也是维护同籍厂民甚至是不同籍有共同利益厂民利益的组织。

在内地工商业者及其所建会馆的推动下,云南采矿业蓬勃发展起来。滇铜产量一直不断飙升,成为全国的铜矿资源供应基地。雍正初年,云南年铜矿产量不过80~90万斤左右,“不数年且二三百万”[38]。乾隆年间,云南铜矿不仅要供应京局铸钱,还要供应各省买卖铸钱,在中央政府的政策运作下云南铜矿产量急剧上升。乾隆三年(1738)“云南……每年共发运京额铜633.144万斤”[39];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云南铜产量达到1200~1300万斤,“现在滇省各厂,每年约可办获铜一千二三百万斤”[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