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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会馆与矿业资本筹集结果

【摘要】:清代云南采矿业资本来源途径有两种:一是政府借贷资本,一是商人自筹资本。自此以后,“放本收铜”政策广泛实施,政府借贷资本金额大幅提升。面对这一难题,地域商人组建会馆,与同籍商人合作,将单个商业资本聚集起来转化为产业资本投资采矿。不过,矿厂资料以及会馆资料表明,商人可以通过会馆与同籍或同族商人结成利益联盟,两个或多个同籍商人共同出资采矿的,即同籍商人合资采办“硐尖”。

云南“山多田少,民鲜恒产……唯地产五金”[3],矿资源储量非常丰富。虽然滇矿开发历史可远溯至汉代,但直到明代这项产业才逐渐发展起来。清代,国家继续推进滇矿开采工程,实行“听民开采”“放本收铜”政策,矿业开发的生产环节向民间商人全面开放,商人借助会馆力量,在云南矿产区组织投资、生产和管理等业务,实现了对滇矿的全面、有效开采。

民间商人投资采矿业,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资本问题,“办厂之人,携有资本”[4]。清代云南采矿业资本来源途径有两种:一是政府借贷资本,一是商人自筹资本。

所谓政府借贷资本,即“放本收铜”,是指政府向商人预发办厂工本,商人采获矿产品后,官府以官价优先收购商人所办铜矿,用于抵消政府预先借贷工本。

康熙四十四年(1705),云贵总督贝和诺提出“预发工本,收买余铜”策略,“复请于额例抽纳外,预发工本,收买余铜,各铜厂每斤价银三四分,以至五六分不等,发运省城设立官铜店,卖给官商……除归还铜本及由厂运省脚费等项外,所获余息数归充公用”[5]。但这一政策提出后,并未立即得到执行。

雍正五年(1727),云贵总督鄂尔泰再次上奏提出“预发工本”收铜政策,“铜多本少,收买不敷,厂客如有积铜,薪米即难接济,若不早为筹划,临时更费周章。相应恳祈圣恩,俯准于盐务赢余银内,酌借五六万两,发价收铜,卖价还项,一转移间,似于厂务大有裨益”[6]。也就是说,雍正五年(1727)政府才真正实现“放本收铜”政策,但政府所放之本并不固定,而且铜本主要源自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直到乾隆三年(1738),政府才将向云南矿产预拨的“铜本”列入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项目,“岁发铜本银百万两”[7]。自此以后,“放本收铜”政策广泛实施,政府借贷资本金额大幅提升。

由于政府借贷资本主要适用于铜矿开采中(放本收铜),而且普遍实施时间在乾隆三年(1738)以后,故商人自筹资本成为当时矿业资本来源的重要途径。(www.chuimin.cn)

文献记载,商人投资采矿,需巨额资金,“每开一厂,率费银十万、二十万两不等”[8],而且云南地处西南,交通运输条件有限,造成采矿业生产和销售周期较长,短期内无法实现资金的回收和升值。面对这一难题,地域商人组建会馆,与同籍商人合作,将单个商业资本聚集起来转化为产业资本投资采矿。

商人自筹资本途径分独资和合资两种形式,富商大贾办厂资本为独资形式,“从前厂利丰旺,皆由三江、两湖川广富商大贾,厚积资本,来滇开采”[9]。众多中小商人办厂的资本则为合资形式,据王崧《矿厂采炼篇》载:“当其(矿硐)开采之时,需用饭食、油炭。或一二十家,或三四十家,攒集出资,始能开一硐”[10],即办厂资本(饭食、油炭)为商人合资形式;另据林则徐奏:滇省“矿厂向系朋开,其股份多寡不一,有领头兼股者,亦有搭股分尖者”[11],此处矿业资本亦为商人合资形式。至于商人合资形式是如何实现的,上述文献资料中没有详细记载。不过,矿厂资料以及会馆资料表明,商人可以通过会馆与同籍或同族商人结成利益联盟,两个或多个同籍商人共同出资采矿的,即同籍商人合资采办“硐尖”。

商人投资采矿,需先筹集购买油米、工具、修建伙房、支付薪水的资本,坑内采矿并非朝夕可成,需要开挖多日方能获矿,甚至不能获矿,但投资者需要一直承担油米、薪水费用。这笔资金费用巨大,一些资本厚实的大商人能够一人独自开办一硐或多硐,资本薄弱者只能几人合伙开办。移民初到矿厂,与其他外省及云南当地人不熟悉,甚至连沟通都存在困难,更不用说合作,这时候故乡人就成为他们合作的第一人选。故乡人之间存在一种乡里认同,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彼此间还有一种同是异乡人的亲切感,仿佛彼此就是在一起生活了多年的邻居,从而具有一种相互帮助、相互信任的关系。厂民之间有了这种认同后,合伙投资便顺理成章。

商人之所以选择同乡或同族人作为投资合作人,原因在于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合作的风险。商人在合作时,肯定会签订合作契约,约定投资、分利、退出添入等事宜,但如果合作者不守信用,中途携资逃跑,或签订契约时未能预见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而未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就会影响合作。商人通过会馆组织与同乡、同族人进行合作,组织对成员有约束力,甚至会馆还会对同乡或同族人共同从事的采冶业制定相关行业规矩,这样就能在合约的基础上加上一层保障,降低合作的风险。如云龙州白羊厂,乾嘉间湖南、江西各省回民到该厂采矿,“湖南客民建立寿佛寺,临安人建立会馆,回民建立礼拜寺,各作公所”[12],湖广籍、临安籍回民硐主各以自己的会馆或公所为纽带,与同籍或同族商人合资开办硐尖。湖广会馆客长向中心与会馆成员唐立纲合资开办了硐尖,“小的(唐立纲)在云龙州白羊厂与向中心伙办硐”[13]。回民会馆的成员马思训(寻甸人)、马良才合资在石羊厂采办一硐尖,“小的(马思训)在云龙州白羊厂与马良才伙办□发硐”[14],即开办该硐的资本是马思训与马良才合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