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2023-10-29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不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五十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www.chuimin.cn)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需要给予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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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9
第二十七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第三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2023-10-29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应当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七条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2023-10-29
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2023-10-29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023-10-29
第二十七条航道管理部门和助航标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和助航标志的管理和养护,保持航道畅通和助航标志明显、有效。航道两岸有碍航行安全的强灯光和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二十九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者航道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助航标志。第三十一条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2023-10-29
(一)乘机动车的常识乘机动车是学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也是广大中小学生出行经常选择的交通方式,因此应该教育中小学生掌握如下一些安全常识。......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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