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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化学安全基础:事故预测和危险控制

【摘要】:一般来说,事故的发生是由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事故预测的目的在于识别和控制危险,预先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②火灾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归口管理。⑤航空事故,由民航总局归口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归入此类。⑤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一)事故的概念

事故是工作(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理解事故概念的要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事故是意外的、突发性事件。

(2)事故是与人的意志相反(人不希望发生)的事件,是“灾祸”,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事故不是预谋或有意制造的事件(与人为破坏、犯罪行为相区别)。

(二)事故的特点

(1)因果性。事故不会无缘无故发生,必然由一定的原因引起。一般来说,事故的发生是由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劳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是由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缺陷共同作用引起的。

(2)必然性、偶然性和规律性。从宏观上讲,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因果性导致必然性。职业危险因素是生产劳动的伴生物,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有多少、轻重、引发事故的概率大小的区别。从微观上讲,事故发生在何时、何地、何人身上,造成什么后果等却具有偶然性,即事故发生是随机的。在事故的必然性中又包含着规律性。通过深入探查、分析事故原因,进而发现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就可以为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依据。

(3)潜在性、再现性。潜在性是指事故在尚未发生之前,就可能存在一些“隐患”(一般不明显),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引起事故,这往往会造成人们对事故发生的麻痹心理。

虽然完全相同的事故几乎不可能发生,但是如果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真正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因素,就可能发生类似事故,这就是事故的再现性。

(4)可预防性。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正确掌握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就可以推断它们发展演变的规律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事故预测的目的在于识别和控制危险,预先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对待事故的正确态度

针对以上特点,对事故的正确态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常备不懈,居安思危,把工作重点放到预测、预防事故上来。

(1)事故的随机性表明事故的发生服从统计规律,因而可以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分析预测,找出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为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依据。

(2)在事故发生之前,要特别重视、充分辨识潜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消除,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隐患转化为事故。

(3)发生事故之后,要从物(包括环境)、人、管理三个方面查找原因,只有找到事故的真正的、全部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控制、消除这些原因,才能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四)事故的分类

(1)按照我国现行的事故归口管理,可将事故的类型分为以下6大类。

①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管理。

②火灾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归口管理。

③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部海事局归口管理。(www.chuimin.cn)

铁路事故,由铁道部归口管理。

航空事故,由民航总局归口管理。

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归入此类。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的危害程度分类如下。

①轻伤:只有轻伤的事故,指损失l~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②重伤:只有重伤的事故,指损失6000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③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④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⑤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⑥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中的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五)与事故相关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1.主要法规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3)《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主要国家标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1986)。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