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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时期筝的历史变迁

【摘要】:在有关筝的历史文献中,“秦筝”一词出现在《三国志》中:“赵弹秦筝,相如进缶。”这一点在后世《宋书》中得到印证:“筝,秦声也。”另有一种被称为“云和”的筝,始见于《旧唐书》,其载:“如筝稍小,曰云和,乐府所不用。”[91]由此看来,云和确实是一种弹拨类乐器,而且其与琴、瑟、筝有着相似之处。因为这一时期的中国,筝存在十二弦和十三弦之分。在尺寸方面,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还对演奏筝所用的义甲有所记录。

在有关筝的历史文献中,“秦筝”一词出现在《三国志》中:“赵弹秦筝,相如进缶。”[74]通观该时期的历史资料可以发现早在汉代《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二十七中一段描写有筝参与的音乐活动中,就将所奏的音乐风格评价为“真秦之声也”,但因为其场景是合奏乐,并不能确定是不是筝演奏乐曲的代表性音乐风格。这一点在后世《宋书》中得到印证:“筝,秦声也。”[75]由此可以得出筝是善于表现“秦”地音乐风格的乐器。其乐三卷也记录了“秦筝奏西音”[76]“秦筝何慷慨”[77]等条目。故而“秦筝”二字出处应为筝乐器和其擅长表现的音乐风格所结合使用。“弹筝”与“筝”两词作为名词,同时出现在《隋书》的记载当中,其载:“《西凉》者……其乐器有钟、磬、弹筝、筝……”[78]又见:“《高丽》……乐器有弹筝。”[79]由于“弹”与“”皆有动词释义,所以其判别较为困难。所以尽管在隋代以前的历史文献中多次出现“弹筝”二字,但是根据其上下文理解,其释义应为动词“弹奏”之意。据《通典》载:“今清乐筝并十有二弦,他乐皆十有三弦。轧筝以片竹,润其端而轧之。弹筝用骨爪,长寸余,以代指。”[80]这里亦有弹筝一词,但是可以理解为其就是隋代西凉乐中“弹筝”乐器演奏注释吗?假设其是名词,也就是在演奏“弹筝”时,是需要戴义甲演奏的。我们可以在《全唐诗》中找到对应。《全唐诗》载杜甫诗《陪郑广文游何将军山林十首》:“银甲弹筝用,金鱼换酒来。”[81]又见李商隐诗《无题二首》:“十二学弹筝,银甲不曾卸。”[82]这两首诗句至少对应了弹筝使用义甲一说。但不得不说的是,在演奏筝时佩戴义甲并不是由《隋书》之后而开始的。《梁书》与《南史》对佩戴义甲弹筝均有记载,但并未注明是演奏的何种筝。历史文献资料中并未对“筝”作以注解。单就“”字而言,《六书故》记载:“,五指抠摼也。”[83]再借以该时期关于琵琶条目中“”之理解,且琵琶在该时期并未出现义甲情况,是否可以理解为筝是不戴义甲的演奏乐器。这当然需要更多的历史材料来支撑,在此只做分析探讨。

至于历史文献中的“轧筝”,虽然在《通典》《旧唐书》《新唐书》中都有相关记载,但并无使用场合的文献介绍。《通典》载:“轧筝以片竹,润其端而轧之。”[84]而僧人皎然的《观李中丞洪二美人唱歌轧筝歌》诗中有载:“君家双美姬,善歌工筝人莫知。轧用蜀竹弦楚丝,清哇宛转声相随。”[85]这里的轧筝与《通典》所记载的内容相同。另有一种被称为“云和”的筝,始见于《旧唐书》,其载:“如筝稍小,曰云和,乐府所不用。”[86]通过考证“云和”二字,可知其在历史上多于瑟、琴相连缀使用。《晋书》有载:“至于孤竹之管,云和之瑟……”[87]又见于《宋书》,其载:“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88]《通典》有载:“孤竹,竹特生者。云和,山名。”[89]可见历史文献资料中所记载的“云和之瑟”也好、“云和之琴瑟”也好,将最初的“云和”由一个地理名词,逐渐演化到指代“琴瑟”之属的乐器。唐代诗人鲍溶在其《湘妃列女操》一诗中言道:“竹上泪迹生不尽,寄哀云和五十丝。云和经奏钧天曲,乍听宝琴遥嗣续。”[90]从这里的五十丝来看,“云和”指代的应为“瑟”。但是《旧唐书》又确实记载了“云和”这种乐器的存在。并且唐代诗人白居易在其《云和》一诗中有写:“非琴非瑟亦非筝,拨柱推弦调未成。欲散白头千万恨,只消红袖两三声。”[91]由此看来,云和确实是一种弹拨类乐器,而且其与琴、瑟、筝有着相似之处。《乐府杂录》有载:“乐即有琴、瑟、云和筝——其头像云。”[92]该条目记于清乐之下,可见其用于清乐。反观《通典》的记载:“今清乐筝并十有二弦。”因为这一时期的中国,筝存在十二弦和十三弦之分。那么,是否可以说,云和筝指代的是十二弦筝呢?因为其历史记载太少,所以对于云和之属,在汉唐时期的文献中,只能获得这样的些许线索,以作浅薄的分析。

相关筝的形制尺寸可见于《释名》,其载:“筝,施弦高,筝筝然。阮瑀《筝赋》曰:筝长六尺,以应律数。弦有十二象,四时;柱高三寸象三才。”[93]阮瑀生活在汉魏时期,将该时期的度量换算成今天的尺寸约等于长142.8厘米、柱高7.14厘米。而在后世《新唐书》中有一记载,其为贞元年间骠国舒难陀献乐中的筝尺寸,其载:“其一形如鼍,长四尺,有四足,虚腹,以鼍皮饰背,面及仰肩如琴,广七寸,腹阔八寸,尾长尺余,卷上虚中,施关以张九弦,左右一十八柱;其一面饰彩花,傅以虺皮为别。”[94]约为今天的长96.8厘米、宽16.94厘米、高19.36厘米。分析这段记载来看,其描述不太像中原地区的筝,有待进一步考究。筝的弦数根据其法照月历十二的附会来看,应为十二弦。《魏书》在记载“准”器时,曾载:“其余十二弦,须施柱如筝。”[95]这一记载与《释名》的记载相同。也与晋代贾彬《筝赋》所记相同,其载:“设弦十二,太蔟数也。”[96]但是在《风俗通义》中将筝记载为“筝五弦筑身也”[97],同时又记载了该时期有两种不同的筝:“今并凉二州筝,形如瑟,不知谁改也”[98],也就是说并州地区和凉州地区的筝并不相同。又有《隋书》中记载筝为十三弦,其载:“四曰筝,十三弦”[99]。《通典》对十二弦和十三弦做出了解释,其载:“今清乐筝并十有二弦,他乐皆十有三弦。”[100]也就是说清乐中使用的筝为十二弦,而其他的筝为十三弦。但是在《旧唐书》中将“清乐”一词换为“杂乐”。杂乐在《隋书》中的释义为“杂乐有西凉鼙舞、清乐、龟兹等”[101],这一点上其指代的内容是包含《通典》条目内容的。但是,《通典》中的“他乐”指代除清乐外的其他乐部,而《旧唐书》中的“他乐”就无解了。由此可推断隋唐时期的筝弦数量应为十二与十三并存。至于五弦之说,由于应劭、刘熙、阮瑀三人的生活年代距离较近,刘、阮二人记录为“十二”。《风俗通义》记载的五弦筝是为何物,有待历史考证。上文所叙述的骠国进献筝因其有九根琴弦,且左右有两排共十八柱,与中原地区的筝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尺寸方面,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还对演奏筝所用的义甲有所记录。《梁书》载:“有弹筝人陆太喜,著鹿角爪长七寸。”[102]这里的“七寸”折合今天的尺寸为17.43厘米。虽然我们无从知道古代演奏家的具体演奏状态,但是以现在人的演奏物理习惯,这么长的义甲是很难用于弹拨乐演奏的,但在《南史》中仍被记载为“七寸”。《通史》与《旧唐书》中虽未录入该条目内容,但是在记载弹筝所用的骨爪时记为“长寸余”。可见其撰书者对“七寸”也表示不可理解。筝的制作材料文献则见于《艺文类聚》,其载:“曹子建书曰:斩泗滨之梓,以为筝也。”[103]梓木质地坚硬,多用来制作木器。历史文献中虽然没有对筝的琴弦制作材料进行记载,但是参照筝的历史渊源,以及琴瑟之属的琴弦制作材料,可作“蚕丝”猜测。但唐代诗人刘禹锡在《冬夜宴河中李相公中堂命筝歌送酒》一诗中言道:“朗朗鹍鸡弦,华堂夜多思。”[104]这也就是说,在诗人生活的年代,有鹍鸡筋制作筝弦的例子了。诗人刘禹锡生活在772—842年的唐代时期,在这一时期,胡乐已经大批量地进入中原,并产生重要的影响。胡俗乐器研造之间的相互借鉴与交融,并非没有可能。在这一点上,该条材料是值得重视的。(www.chuimin.cn)

关于汉唐时期筝的演奏者的记载散见于各种历史文献资料中,如《晋书》所载郝生(郝索、郝素)、上文所言陆太喜,《北齐书》所载李元忠,《南史》所载何承天,《北史》载后主高纬后妃毛夫人,《乐府杂录》所载李青青、龙佐、常述本、史从、李从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