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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恢复和补救合法权益

【摘要】:(一)概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济方式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其特征有:

(1)法律性。它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2)特定性。它是一项专门的申诉制度。

(3)非诉讼性。它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开始的30天内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具有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的特征。(www.chuimin.cn)

提起学生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2)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3)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学生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种: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②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③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④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⑤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3.教育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产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4.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