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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的结构体系-综合素质.幼儿园成果

【摘要】: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体系一般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一)纵向结构

根据效力等级的高低,教育的纵向结构可分为: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法律法规的母法,一切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也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了依据。如宪法规定:教育的性质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是:“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管理方面:“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通过法定的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于1995年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领域中的“母法”,标志着我国正式步入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教育单行(专项)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制定并颁布的,旨在调整教育事业的某方面或某一部门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和发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名称上一般称之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上海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江苏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等。

5.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而地方性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我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教育法规。(www.chuimin.cn)

6.国际教育条约(协定)

国际教育条约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如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区分不同层次教育法规的根本标志是立法主体的不同。

(二)横向结构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2.基础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规。

7.教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