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IPC田径比赛期间,服装和装备的广告应该遵守IPC田径委员会最新出版的相关规定。IPC田径比赛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签订IPC资格准则,并遵守IPC规定的八条准则,此规定要求运动员“不参加或协助任何与IPC比赛相关的赌博”。IPC将公布并时常更新田径比赛费用的整体情况,会员必须按时向IPC交费。......
2023-10-26
1.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449
1.1 组织名称449
1.2 管理449
1.3 远景、宗旨和目标449
1.4 歧视禁令449
1.5 官方语言449
1.6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449
1.7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技术委员会(STC)450
1.8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论坛(SF)450
1.9 规则和章程的印制450
2.游泳通则450
2.1 竞赛管理450
2.2 技术官员451
2.3 运动员资格453
2.4 报名标准和比赛形式454
2.5 最低报名标准(MQS)454
2.6 弃权455
2.7 预赛和决赛的编排455
2.8 比赛设项和比赛安排456
2.9 取消比赛资格457
2.10 技术抗议458
2.11 赛中级别更改459
2.12 颁奖方案459
2.13 泳装459
2.14 广告460
2.15 辅助人员462
2.16 计时和自动计时程序462
2.17 排名463
2.18 世界和地区纪录463
3.游泳竞赛规则465
3.1 出发465
3.2 自由泳466
3.3 仰泳467
3.4 蛙泳467
3.5 蝶泳468
3.6 混合泳469
3.7 接力470
3.8 比赛470
4.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略)472
5.场地、器材和设备规定472
5.1 总则472
5.2 最低标准游泳池472
5.3 残奥会标准游泳池475
5.4 自动计时装置(AOE)475
6.1 反兴奋剂477
6.2 医疗服务477
6.3 吸烟禁令478
7.释义478
7.1 词语含义478
7.2 游泳比赛构成478
7.3 秩序单479
7.4 技术文件479
7.5 成绩公告479
7.6 运动级别和运动级别状态的公布479
7.7 例外符号479
组织名称为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IPC Swimming)。
国际残奥委会(IPC)是残奥运动的全球性管理机构,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隶属于国际残奥委会。更多信息详见国际残奥委会手册和章程。
由国际残奥委会手册第一部分章程中的远景、宗旨和目标以及游泳项目的战略规划共同构成。
1.3.1 促进和加强国际残奥委会游泳运动在世界各处的普及、发展。
1.3.2 提倡无违禁药品的运动。
1.3.3 促进和加强国际交流。
1.3.4 在包括公开水域的游泳比赛中采用统一的竞赛规则、规程和分级制度。
1.3.5 组织世界锦标赛和其他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比赛。
1.3.6 批准和认证比赛。
1.3.7 开展其他的活动,以促进游泳运动发展。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见国际残奥委会手册中第一部分国际残奥委会章程(第11段)。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包括:
1.6.1 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比赛,指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地区性锦标赛、残奥世界杯、残奥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
1.6.2 国际残奥委会批准的比赛,指世界杯巡回赛。
1.6.3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指由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NPC)支持举办的国际或国家游泳比赛。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机构为游泳技术委员会。见国际残奥委会手册第一部分第2.7章运动管理。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论坛由广泛参与游泳运动的各国或地区残奥委会委派的技术代表组成。各位技术代表举行会议,讨论游泳运动的发展。
广泛参与游泳运动的各国残奥委会指在最近两年中参与了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赛事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
1.9.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规则仅为各国/地区残奥委会服务,可以由各国/地区残奥委会进行印制或翻译。如出现翻译版本的差异,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1.9.2 若任何其他组织希望出版本规则,应得到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许可。
本通则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见1.6.1条款和1.6.2条款)。若针对上述某一比赛有特别规定,则以特殊规定为准。
2.1.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拥有独立管理世界锦标赛和批准赛事的权力。未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同意,“世界(world)”、“地区(regional)”和“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IPC Swimming)”等字样不能用于任何游泳比赛。
2.1.2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有权制定比赛的规则和章程以指导比赛。由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规定必须在比赛开赛前六个月宣布并公布。
2.1.3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对规则中规定的总裁判或其他技术官员职权范围外的所有事务拥有管理权,有权推迟比赛并给予赛事指导。
2.1.4 对于国际残奥委会主办的比赛,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应任命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若需要);还应至少委派或批准下列技术官员,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总裁判(1名);
控制室主管(1名);
技术检查员(4名);
发令员(2名);
转身检查长(2名,泳池两端各1名);
转身检查员(泳池两端每条泳道各1名);
检录员(2名);
宣告员(1名);
颁奖主任(1名);
主分级师(1名)和1个分级小组(如需要)。
2.1.5 在国际残奥委会批准的比赛中,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至少应委派下列官员:1名技术代表;4名技术检查员;1个分级小组(如需要)。
2.1.6 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同意举办的比赛,由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根据需要委派分级小组,当地组委会负责选派所需技术官员。
2.1.7 对于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国际残奥委会将委派当地组委会进行赛事管理。
2.1.8 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同意,当地组委会将负责整个赛事管理,包括赛前、赛中所有技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除非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章程和规则中另有规定,所有技术官员应当自主、独立地做出决定。
2.2.1 技术代表(TD)和技术代表助理(ATD)。
2.2.1.1 技术代表由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委派,负责所有技术问题,以及各部门的组织和运行,确保符合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规则。
2.2.1.2 如果委派了技术代表助理,其职责由技术代表决定。
2.2.2 总裁判。
2.2.2.1 总裁判全面领导和管理全体裁判员,明确各裁判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执行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竞赛规则,解决比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
2.2.2.2 总裁判可以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的规程和规则得以执行,并有权决定比赛中的各种异议。
2.2.2.3 当每条泳道未配备3块数字式秒表而采用终点裁判时,总裁判可在必要时决定名次。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AOE),则参照2.16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2.2.4 总裁判应确保所有裁判员在各自岗位上恪尽职守,有权替换缺席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增补裁判员。
2.2.2.5 对于出发信号发出前的出发犯规必须由发令员和总裁判同时观察到并予以确认。
2.2.2.6 除出发犯规外,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总裁判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2.2.3 控制室主管。
2.2.3.1 控制室主管负责对印发的比赛秩序单和成绩公告做到准确无误(包括因医学原因弃权、犯规、抗议结果以及级别的改变等事项)。
2.2.3.2 控制室主管负责监控自动计时装置的运行,包括复查头顶上方的录像计时系统。
2.2.3.3 控制室主管负责核对计算机打印出来的比赛结果。
2.2.3.4 控制室主管负责核对打印出来的接力交接棒情况,并向总裁判报告任何抢码情况。
2.2.3.5 控制室主管可以复查录像计时系统以确认抢码情况。
2.2.3.6 控制室主管负责统计无故弃权的运动员名单。
2.2.4 发令员。
2.2.4.1 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总裁判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见3.1.1款)。出发参照3.1款有关规定执行。
2.2.4.2 发现运动员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时,发令员应向总裁判报告。
2.2.4.3 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但须服从总裁判的判定。
2.2.5 检录员。
2.2.5.1 检录员负责在每一项比赛开始前召集运动员。
2.2.5.2 检录员发现运动员违反了有关广告和泳装的规定,以及运动员缺席检录时,应向总裁判报告。
2.2.6 转身检查长。
2.2.6.1 转身检查长应确保每位转身检查员在比赛期间各尽其责。
2.2.6.2 如转身检查员报告运动员犯规,转身检查长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上交转身检查员交来的检查表。
2.2.7 转身检查员。
2.2.7.1 每条泳道两端应各配备一名转身检查员。
2.2.7.2 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触壁前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至转身后第一次手臂动作结束的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检查运动员从出发入水后至第一次手臂动作结束是否符合规则。终点端的转身检查员则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到达终点时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2.2.7.3 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比赛中,出发端或转身端的转身检查员应记录该泳道运动员完成的趟数,并用报趟牌向运动员显示所剩的趟数。可使用半自动电子设备,包括水下显示设备。
2.2.7.4 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在运动员到达终点前105米时,应用哨声或铃声向运动员发出信号,直至运动员转身后到达5米处。
2.2.7.4.1 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对于有听力残疾的运动员在其到达终点前105米时,转身检查员应用可视信号来做出提示。
2.2.7.4.2 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当既有听力残疾又有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到达终点前115米时,转身检查员应通知其提示员,由提示员提示运动员离完成比赛还有最后的100米距离。
2.2.7.5 转身检查员在发现运动员犯规后,应将比赛项目、泳道号码及犯规情况填入检查单,签字后报转身检查长。
2.2.8 技术检查员。
2.2.8.1 技术检查员位于游泳池两侧。
2.2.8.2 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游进中的泳式和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并协助转身检查员检查运动员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
2.2.8.3 技术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将比赛项目、泳道号码及犯规情况填入检查单,签字后上报总裁判。
2.2.9 计时长。
2.2.9.1 计时长负责分配所有计时员的位置及他们所负责的泳道。
2.2.9.2 计时长负责收集各泳道计时员填写好的比赛卡片,必要时查看计时员的计时表。
2.2.9.3 计时长负责记录或检查每条泳道比赛卡片上的正式成绩,并向总裁判报告。
2.2.9.4 当每条泳道仅有1名计时员时,应设1名替补计时员以防秒表失灵。此时,计时长必须计取预赛中每组最快运动员的成绩。
2.2.10 计时员。
2.2.10.1 每位计时员按照2.16.1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计取所在泳道运动员的比赛成绩。
2.2.10.2 每位计时员在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后立即按动计时表,在运动员抵达终点后立即按停计时表,并根据计时长的要求记录100米以上距离项目的分段成绩。
2.2.10.3 比赛一结束,每条泳道的计时员应立即将计时表计取的成绩登记在比赛卡片上交给计时长。如计时长要求查看计时表,应将计时表出示受检。在总裁判用短哨声示意下一组比赛开始时回表。
2.2.11 终点裁判员(如果需要)。2.2.11.1每组比赛结束后,终点裁判员应将运动员的名次上报总裁判。
2.2.12 主分级师和分级小组。
2.2.12.1 分级小组的义务和职责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分级规则和规定中有详述。
2.2.13 颁奖主任。
2.2.13.1 颁奖主任在技术代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颁奖仪式的总体时间、过程、编排等,确保颁奖仪式按照时间表完成。
2.3.1 所有运动员必须遵守国际残奥委会的国籍政策:见国际残奥委会手册第二部分第1.3章运动员国籍。
2.3.2 根据国际残奥委会的运动员注册政策,所有参加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的运动员都须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注册,且在参赛年12月31日前满12周岁。
2.3.3 参加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所有参赛运动员须拥有国际级别。根据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分级规则,状态为“新(N)”或“观察(R)”的运动员应在比赛开始前接受国际分级。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决定运动员的级别和状态。有关分级的程序和要求,见国际残奥委会游泳分级规则和规定。
2.3.4 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为某运动员报名参加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即表明该运动员有资格并适合参加比赛。
2.3.5 比赛期间,如果运动员生病或受伤,应由其随队医生决定其是否继续参加比赛。如果不能出示随队医生有关运动员可以继续参加比赛的书面声明,该名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除非组委会能够获得相关的免责书(经法律咨询),表示运动员若在比赛中病情或伤情加重,组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不承担责任。组委会不提供此类免责书。
如果总裁判认为运动员参赛会有危险性,包括考虑到其他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安全,不管运动员是否持有随队医生的可参赛证明,都有权阻止运动员参加比赛。
如果随队医生未到场,但随队医生委托其他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士交来某运动员可参赛证明,总裁判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该运动员参赛。
任何时候,运动员、官员和观众的健康和安全都是首要的问题。比赛结果也不能影响这个决策。
2.4.1 报名标准(各国/地区参赛人数、最低报名标准、设项等)会在具体比赛的技术文件中予以明确。
2.4.2 比赛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2.4.2.1“单一级别比赛”,是指只举行一个级别的比赛,采用一个最低报名标准,颁发一套奖牌。
2.4.2.2“单一级别比赛”,还指主要为一个级别举行的比赛,但允许其他级别的运动员参赛。每个级别有各自的最低报名标准。根据比赛成绩或者积分,只颁发一套奖牌。
2.4.2.3“多个级别比赛”,举行多个级别的比赛,每个级别有各自的最低报名标准(在技术文件中明确),每个级别颁发各自的奖牌。
2.4.3 除S10、SB9和S13级别的运动员外,因未设项或者该项目报名人数少于最低报名人数而无法比赛的运动员,允许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原有级别参加高一级别的同泳式、同距离的比赛。
2.5.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为其主要赛事制定最低报名标准,并公布在技术文件中。
2.5.2 除非取得外卡,所有参赛运动员都必须达到最低报名标准。
2.5.3 报名成绩是否达标,需由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核查确定。只有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才予以承认。
2.5.4 若想取得长池比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须拥有在被认可的50米泳池(长池)中取得的达标成绩。
2.5.5 若想取得短池比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须拥有在被认可的25米泳池(短池)或50米长池中取得的达标成绩。
2.5.6 除残奥会和世锦赛外,运动员因级别变更而致使其未能达到新级别项目最低报名标准时,不能被剥夺参赛机会。
2.5.7 如果因运动员级别变更,导致某国家/地区某级别某项目运动员人数超出报名人数限定时,需由其领队删减运动员人数以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
2.6.1 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中,在提交最终报名表之后,运动员只可因医学原因提出弃权。
2.6.2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医学原因弃权,通常应在本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提出。并按照技术会上的要求,填写正式弃权表,经队医或大会医疗官员签字确认上交。
2.6.3 违反规则2.6.1款将受到50欧元的处罚。罚金缴纳后,才允许运动员继续参加接下来的比赛。
2.6.4 因为规则2.5.7而导致的弃权不会受到罚款处罚。
所有比赛都应按如下方式编排:
2.7.1 预赛。
2.7.1.1 所有参赛运动员都应提交在比赛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的最好成绩。成绩相同的运动员,其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2.7.1.2 预赛分组采用如下方式:
2.7.1.2.1 只有一组时,应按决赛编排并安排在决赛时段进行。
2.7.1.2.2 有两组时,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应编在第二组,次好的编在第一组,再次好的编在第二组,以此类推。
2.7.1.2.3 有三组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比赛项目外,报名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应编在第三组,次好的编在第二组,再次好的编在第一组。第四名应编在第三组,第五名应编在第二组,第六名应编在第一组,第七名应编在第三组,以此类推。
2.7.1.2.4 当有四组或四组以上时,除400米、800米和1500米比赛项目外,最后三组按上述2.7.1.2.3 款的方法编排。所剩运动员,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再剩余运动员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以此类推。每一组应按照下述2.7.1.3款所列方法按报名成绩降序排列安排泳道。
2.7.1.2.5 对于400米、800米和1500米的比赛项目,最后两组按上述2.7.1.2.2款的方法编排。
2.7.1.2.6 注意: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每组应至少有3名运动员。但在编排后,如有运动员弃权,则该预赛组内可以少于3名运动员。
2.7.1.2.7 如果游泳池设有10条泳道,在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2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和第9泳道的运动员;当800米和1500米自由泳预赛出现第8名有3人成绩相同时,决赛将启用第9泳道和第0泳道,用抽签的方式决定第8、第9和第0泳道的运动员。
2.7.1.2.8 在没有10条泳道的情况下,按2.7.2.3款的要求进行。
2.7.1.3 泳道的编排采用如下方式:
2.7.1.3.1 泳道的安排应为:从出发端面向泳池,第1泳道在游泳池的右侧,若是设有10条泳道的游泳池,最右侧则为第0泳道。除了在50米池进行的50米项目的比赛外,游泳池泳道数为奇数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应编排在中间泳道上;在设有6或8条泳道的游泳池内比赛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应编排在第3或第4泳道。在使用10条泳道的游泳池内比赛,成绩最好的运动员应安排在第4泳道,成绩次好者安排在其左侧泳道,接着按报名成绩顺序将运动员交替安排在其右侧和左侧泳道。成绩相同的运动员通过抽签,按上述方法安排泳道。
2.7.1.3.2 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组委会可以根据现有自动计时装置和发令员的位置等因素,决定是以常规的从出发端游向转身端,还是从转身端游向出发端。在哪一端出发,须得到技术代表的同意。组委会应在比赛开始前,将决定告知运动员。但无论从哪端出发,均按照在出发一端进行的方法编排。
2.7.2 决赛。
2.7.2.1 预赛可使用10条泳道,决赛只能使用8条泳道。
2.7.2.2 如果无须进行预赛,泳道的安排依照上述2.7.1.3款的方法执行。
2.7.2.3 如果已经进行过预赛,泳道的安排则根据预赛成绩,依照2.7.1.3款的方法执行。
2.7.2.4 在同一项目中,如果精确到1/100秒,同组或不同组的运动员预赛成绩相同,且都排在第8或第10名时,须进行重赛,以决定哪一名运动员将进入决赛。重赛应在所有相关运动员游完预赛后进行,并在赛事管理方和涉及重赛双方协商的时间内进行。若重赛后成绩仍相同,再重赛。必要时,将采用重赛来决定第一和第二替补运动员。
2.7.3 无论是预赛还是决赛,参赛运动员(包括决赛中的替补运动员)应当在该项目比赛开始前至少15分钟到达第一检录室。经检查后,运动员可进入第二检录室。
2.7.4 若决赛中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弃权或未到比赛现场,则按照预赛的成绩顺序依次替补。大会应重新编排,及时公布增补秩序单,并在秩序单上详细说明变更或替补情况。
2.8.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将从下列项目中选出比赛项目:
个人项目
接力项目(见3.7.6和3.7.7款)
公开水域项目:
5公里公开水域 S1-10和S11-13
2.8.2 比赛项目和比赛秩序单在对最终报名核查结束后最终确定。除非赛前分级后相关条件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否则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保留增加项目的权利。
2.8.3 四年一周期的锦标赛安排如下:
第一年:世界锦标赛(50米);
第二年:地区性锦标赛(50米)(已包含在地区性残运会中除外);
第三年:世界锦标赛(50米);
第四年:残疾人奥运会。
2.9.1 任何违反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规则规定的运动员都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2.9.2 如果参赛运动员没有参加分级或者未参加因级别被抗议而要求其进行的分级,将失去比赛资格。
2.9.3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被判犯规,应被记录在正式成绩公告单上(不记录成绩和名次,也不宣告)。
2.10.1 若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进行技术抗议:
(1)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章程和规则未被遵守;
(2)对总裁判的判决有异议(但不得对证据确凿的判决提出抗议);
(3)出现危及比赛或参赛运动员的情况时。
2.10.2 技术抗议必须正式提交:
(1)提交给总裁判;
(2)填写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供的正式表格上;
(3)只能由领队提交;
(4)同时缴纳150欧元的押金;
(5)在正式成绩公布后30分钟以内提出。
2.10.3 如果比赛开始前已经发现可能引起抗议的情况,则此类抗议必须在出发信号发出前提出。
2.10.4 总裁判应认真答复所有抗议。如果总裁判拒绝接受抗议,必须注明理由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总裁判将这一决定写在抗议表格上,其复印件将送至相关领队,并公布决定。公布决定的时间要记录在抗议表格上。
2.10.5 如果抗议成功,则押金退回;抗议被否决,则押金不予退回。
2.10.6 仲裁委员会
2.10.6.1 若不服总裁判抗议答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必须在如下情况发生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交:
(1)由总裁判做出的修改比赛结果的决定正式公布,或
(2)由总裁判或者代表总裁判给出了不改变比赛结果的建议。
2.10.6.2 仲裁申请应填写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供的正式申诉表格上,由领队签字,并缴纳200欧元押金或同等价值的主办国货币。如果申诉不成功,则押金不退。参赛国只能针对本国运动员所参加的项目提出申诉。
2.10.6.3 申诉中牵涉到的技术官员,不能进入处理此申诉的技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由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作为主席,和另外两名技术官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应该考虑任何其他可用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包括视频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则总裁判的决定应予以支持。
2.10.6.4 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考虑事情经过,并可以考虑那些之前总裁判没有得到的证据。
2.10.6.5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以再向其他组织申诉,包括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书面决定的复印件将下发至此参赛国领队,并予以公布。
比赛中,可能会因分级观察、级别抗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抗议而导致运动员级别发生改变。
2.11.1 如果运动员的级别更改到残疾程度更重的级别(即较低级别),则该运动员在首次出场时参加的项目中所获得的名次和奖牌都将得到承认,取得的成绩应纳入新级别中。首次出场后,该运动员应尽可能参加到新级别的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已获得原级别的决赛资格,允许其参加原级别的决赛。
2.11.2 如果运动员的级别更改到残疾程度更轻的级别(即较高级别),则该运动员在首次出场时参加的项目中获得的名次和奖牌都将不予承认,取得的成绩应纳入新级别中。运动员只允许参加新级别的比赛。
2.12.1 奖牌: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决赛的前三名分别颁发金牌、银牌和铜牌。
2.12.2 接力项目,奖牌将颁发给参加了预赛和决赛的所有运动员。但只参加了预赛的运动员的奖牌由该国家/地区残奥委会领队代领。
2.12.3 升起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国家的国旗,奏响冠军运动员国家的国歌。
• 如果金牌得主有2名,则颁发2枚金牌和1枚铜牌。
• 如果银牌得主有2名,则颁发1枚金牌和2枚银牌。
• 如果铜牌得主有2名,则颁发1枚金牌、1枚银牌和2枚铜牌。
• 如果出现并列,同一根旗杆将升起2面国旗。国旗顺序将按照主办国家的字母顺序上下排列。两个国家的国歌将按同样顺序被先后奏响。
2.12.4 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中,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参加颁奖仪式时都应当身着队服,队服必须符合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规则规定。
2.13.1 仅允许使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的泳装。当前获准使用的男式、女式泳装品牌名单见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网站:www.paralympic.org/swimming/rules-and-regulations/rules。
2.13.2 允许为适应运动员的身体残障而对泳装进行修改而违犯了2.13.6款泳装对身体覆盖的规定。
2.13.3 所有运动员的游泳装备(包括泳衣、泳帽和泳镜)必须符合道德规范,适宜各个项目的比赛,不得带有任何可能被认为具有攻击性的标识。
2.13.4 所有泳装应为不透明的。可以戴两个泳帽,且在赛场时两个泳帽都必须符合2.14款之规定。
2.13.5 在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只允许身穿一件连体或分体泳衣。不允许手臂或腿部佩戴额外物件。
2.13.6 男式泳装的长度,上不能超过肚脐,下不能低于膝部。女士泳装不能覆盖颈部,延伸不能超过肩部,长度不能低于膝部。参见2.13.2。所有泳装应由纺织品材料制成。
2.13.7 公开水域比赛采用的男式、女式泳装均不能覆盖颈部,延伸不能超过肩部,长度不能低于脚踝。
2.14.1 广告指生产商、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以外的组织或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或其他特殊标志等的展示。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中,按照以下规定,广告标识可以出现在游泳装备上,如泳衣、泳帽、泳镜和周边器材上,如运动装、技术官员制服、鞋、毛巾和提包等。
2.14.1.1 泳衣
在涉及广告的问题上,分体式泳衣被视为连体式泳衣。
• 生产商的标识,当运动员穿着时最大不超过30平方厘米。连体式泳装允许有2处生产商的标识,一处在腰部以上,一处在腰部以下,当运动员穿着时每处均不得超过30平方厘米且两处标识不得相连。分体式泳衣须将2个标识分别置于泳衣的两个部分上。
• 一处国旗和一处国家名称(或英文缩写),当运动员穿着时不得超过50平方厘米。
• 一处赞助商的标识,当运动员穿着时不得超过30平方厘米。
2.14.1.2 泳帽
• 一处生产商的标识,在泳帽前面,大小不得超过20平方厘米。
• 一处国际残奥委会合作伙伴或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标识,尺寸由国际残奥委会根据赛事决定,具体位置由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出建议。
• 一处国旗和/或一处国家名称(英文缩写),面积为32平方厘米,具体位置由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出建议。
• 运动员姓名,面积为20平方厘米,应与国旗和国家名称(英文缩写)的位置在同一侧。
2.14.1.3 泳镜
• 允许两处生产商的标识,面积不超过6平方厘米,但只能出现在镜架或镜带上。
2.14.1.4 号码布
• 号码布的最大尺寸应为24厘米(宽)20厘米(高)。
• 号码布上的数字高度在6厘米至10厘米之间。
• 数字上方的标识高度不得超过6厘米。可以是赞助商的名字/标识。
• 数字下方的标识高度不得超过4厘米。可以是主办城市的名字或者标识。
• 号码布印制的颜色须保证数字清晰可见。
• 在运动员介绍和颁奖仪式的环节,号码布必须清晰可见。若运动员在比赛开始介绍运动员前或颁奖仪式结束前取下号码布,则有可能被取消比赛资格。
• 只有一个国际残奥委会赞助商的标识可以出现在号码布上。但是,在同一锦标赛中,男女运动员可以分别各有一个赞助商。
2.14.1.5 陆上装备
每件装备上可有两处广告标识,其中一处为生产商标识,另一处为赞助商标识。当出现在以下服装类上时,每一处广告标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当出现在以下配件和设备上时,则广告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厘米。
服装上的标识必须位于胸部一侧上方,以便国际残奥委会要求的号码布在其下方清晰可见。
此外,仅就上衣而言,生产商的标识(宽不得超过8厘米)还可以以长条形式出现在下列位置之一:
(a)两只衣袖的底部附近;
(b)两只衣袖的外侧接缝部位(从领肩顶部到衣袖的底部)。
而仅就下装而言,生产商的标识(设计商标,宽不超过8厘米)还可以以长条形式出现在双腿外侧裤线上(从腰带到裤腿的底部)。
• 圆领短袖衫(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有领短袖衫(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休闲衬衫(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圆领长袖运动衫(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浴袍(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运动服上衣(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长裤(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短裤(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裙子(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防风夹克(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
• 毛巾(面积不超过6平方厘米);
• 棒球帽(面积不超过6平方厘米);
• 圆檐帽(面积不超过6平方厘米);
• 袜子(面积不超过6平方厘米);
• 鞋(面积不超过6平方厘米);
• 包(不超过包表面积的10%,最大60平方厘米)。
2.14.2 出现任何未在本规则规定之列的广告标识都属违规。任何服装违反这些规定,都必须按照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规则规定立即拆除和更换。如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则参赛者可能会被要求穿着由大会组委会提供的服装。
2.14.3 对于所有参加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的比赛的国家,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保留其要求各参赛国于赛前出示有关广告标识以检查广告标识是否符合规则规定的权利。
2.14.4 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绘广告(包括文身和符号)。
2.14.5 禁止烟酒广告。
辅助人员是指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指派的给予运动员后勤或引路等帮助的人员。辅助人员在提供帮助时不得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2.15.1 视力残疾运动员到达池壁前,可能需要辅助人员以一下或两下的敲击动作提示其即将触壁,这一过程被称为“提示”,该辅助人员被称为“提示员”。如需两端提示,则须在泳池两端各配一名提示员。
2.15.1.1 对于S11级、SB11级和SM11级运动员,必须配备提示员并对其每一次转身和到达终点进行提示。
2.15.1.2 提示用具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2.15.2 当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分级信息总表中记录该运动员需要辅助人员时,其辅助人员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2.16.1 任何由1名裁判员按停的计时装置都应视为1块计时表。人工计时的成绩应由3名计时员计取。人工计时成绩应记录至1/100秒。在没有自动计时装置的情况下,人工计时的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2.16.1.1 在3块计时表中,有两块表计取的成绩相同时,该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2.16.1.2 如果3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都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为正式成绩。(www.chuimin.cn)
2.16.1.3 如果3块计时表中只有两块正常运行,应以平均时间为正式成绩。
2.16.2 如果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则必须配备人工计时员,每条泳道配备3名计时员和2名替补计时员(当在岗计时员的秒表失灵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在岗计时员不能计取运动员的成绩,则替补计时员上岗)。当每条泳道配备了3名人工计时员时,3名人工计时员所计取的成绩是决定运动员正式成绩和名次的根本依据。
2.16.2.1 未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和每条泳道未配备3名人工计时员,可以配备终点裁判。
2.16.3 自动计时装置必须在指定技术主管的监督下进行操作。由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应当用于确定各泳道的成绩和名次。
2.16.4 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成绩只需记录到1/100秒。当可以精确至1/1000秒时,不记录千位数,也不以千位数来确定成绩和名次。若至1/100秒时运动员成绩相同,则名次相同。成绩显示屏上只显示至1/100秒的成绩。
2.16.5 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确定的成绩、名次和接力交接棒情况,应优先被采用。2.16.6 正式成绩按下述方法确定:
2.16.6.1 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其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2.16.6.2 无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成绩或3块数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2.16.7 当自动计时装置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和/或名次时,正式名次按下述方法确定:
2.16.7.1 同一项目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和名次的运动员,须保持其相对顺序。
2.16.7.2 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须用其自动计时装置成绩与其他运动员的自动计时装置成绩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2.16.7.3 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名次又没有自动计时装置成绩的运动员,应采用其半自动计时装置或3块数字计时表计取的成绩来确定其相对顺序。
2.16.8 确定预赛相对名次的方法:
2.16.8.1 比较所有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以确定其相对名次。
2.16.8.2 如果一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与另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相同,则该项中具有相同成绩的所有运动员名次并列。
2.16.9 使用自动计时装置系统时,可以配备人工计时作补充。
2.16.10 在接力比赛中,所有第一棒运动员50米和100米的分段成绩都应被记录并且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2.16.10.1 如果接力比赛犯规,犯规之前的分段成绩应记录并公布在正式成绩单上。
2.17.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根据赛事组委会提交的在其承认的赛事中的运动员成绩,进行长池和短池的各项目世界和地区排名。
2.17.2 各项目比赛成绩必须在比赛结束15日内按照格式要求上交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
2.17.3 只有已经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注册的运动员,其成绩才可被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并排名。
2.17.4 级别状态为R,或明确了重新分级日期的R级别状态的运动员参加赛前分级,且其级别发生了改变,则新级别立即生效。之前取得的成绩应保留在原级别中,不能用于新级别。
2.18.1 承认下列男子、女子项目的长池和短池的世界和/或地区纪录:
个人项目:
接力项目:
2.18.2 所有纪录,均为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正式比赛或个人计时赛中取得的成绩。
2.18.2.1 每条泳道的长度都必须经由测量员测量核准并提供书面证明。
2.18.2.2 使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进行比赛时,如运动员创造了世界/地区纪录,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测量员对泳道长度重新进行测量核准。
2.18.2.3 由下列装置计取的成绩,方可被承认为纪录:
• 自动计时装置;
• 半自动计时装置(自动计时装置失灵的情况下)。
2.18.3 如果运动员的成绩在1/100秒都相同,则被认定为相同纪录,运动员被称为“纪录共同保持者”。
2.18.4 在淡水里取得的成绩才能被承认为纪录。任何在海水或海洋里取得的成绩都不被承认为世界纪录。
2.18.5 除非是由自动计时装置计取成绩,否则如果运动员申请个人项目中的某一分段成绩为世界纪录,须由该运动员领队在相关场次开赛前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判提出。运动员还必须按规则游完该项全程,方可申请这一纪录。
2.18.6 接力比赛中,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可申请为世界纪录,只要该队领队在相关场次开赛前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判提出即可。若该名运动员按规则有关规定在本棒游程中创造了纪录,即使本接力队因其他队员在其后犯规被取消录取资格,这一纪录仍应被承认。
2.18.7 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委派了技术官员参加的国际比赛中创造的所有纪录,将自动生效。
2.18.8 运动员在高一级别的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他本级别的纪录。
2.18.9 申请纪录必须由组委会的专门负责机构填写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正式表格,同时提交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单,并于创造纪录后15日内上交。
2.18.10 只有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赛事中,由已注册并且级别状态为“确认(C)”或者标明复查时间的“复查(R)”的运动员所创造的成绩方能被批准为纪录。
2.18.11 由级别状态为“新(N)”或“复查(R)”的运动员创造的世界纪录,在批准前必须根据现行的IPC运动员注册政策再次对运动员的级别进行验证。
2.18.12 如果运动员出现级别更改,请见2.11和2.17.4款。
2.18.13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拥有认定纪录的权利。
2.18.14 如果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接受了某项纪录的申请,则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代表将签发证书,并交由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
3.1.1 在每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的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第一棒的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后,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和裁判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用向外平伸手臂的动作示意发令员准备发令,待发令结束后总裁判再收回手势。
3.1.2 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员听到或看到出发信号。
3.1.3 自由泳、蛙泳、蝶泳和个人混合泳必须从出发台上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3.1.1条款),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手臂位置不限。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3.1.3.1 对于视力残疾运动员,允许其在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之后、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前,确定自己方向。
3.1.3.2 对于静止站立有困难的运动员,允许一名辅助人员以扶住运动员臀、手、臂等方式协助运动员在出发台上保持平衡。辅助人员可以帮助运动员在出发时保持静止,但不得使运动员身体超过与出发台的垂直面(90°)而非法获利,且不允许在运动员出发时提供任何动力。
3.1.3.3 允许运动员在出发台旁出发。
3.1.3.4 允许运动员在出发台上以坐姿出发。
3.1.3.5 运动员可以在水中出发,但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必须至少有一只手触及出发池端。不得站在水槽上或在池底站立出发。
3.1.3.6 允许S1-3级的运动员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将脚固定在池壁上。出发时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动力。
3.1.3.7 在水中出发时,如运动员无法抓握池端,可以借助辅助人员或辅助器械完成出发动作。器械的安全性必须在赛前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人员检查认可。出发时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动力。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身体的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3.1.3.8 为防止磨损,允许在出发台上放置一层毛巾或类似物品。
3.1.4 仰泳和混合泳接力项目应在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3.1.1条款),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后,运动员应立即返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3.1.5 在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赛事中,“各就位”的指令必须使用英语,并且应在每个出发台下放置一个扬声器。
3.1.6 任何运动员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出发信号”,待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再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见3.1.1条款,重新组织其余运动员出发。
3.1.7 在没有出发信号灯的情况下,如果S1-10级和S14级运动员同时又有听力残疾时,允许辅助人员在出发时对运动员进行非语言提示。
3.1.8 如果视力残疾运动员同时又有听力残疾时,允许辅助人员在出发时对运动员进行非语言提示。
3.2.1 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泳接力比赛中,自由泳是指除蝶泳、仰泳、蛙泳以外的泳式。
3.2.2 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3.2.3 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转身后,允许运动员完全没入水中,但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3.2.3.1 对于S1-5级的运动员,在每一次完整的动作周期中,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完整的动作周期是指肩关节旋转一周和/或髋关节上、下运动一次。
3.2.4 自由泳项目或混合泳项目的自由泳段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
3.3.1 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应在水中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握手器。禁止两脚蹬在水槽里、水槽上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当使用仰泳出发器出发时,双脚脚趾必须触及池壁或触板。禁止用脚趾扣住触板上缘。
3.3.1.1 无法双手同时抓住握手器的运动员可以使用单手抓握。
3.3.1.2 无法抓住握手器的运动员可以手扶池端出发。
3.3.1.3 无法抓住握手器或池端的运动员可以借助辅助人员或器械出发。器械的安全性必须在赛前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代表检查认可。出发时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动力。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3.3.2 当使用仰泳出发器时,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应负责安装出发器,并于运动员出发后拆卸此装置。
3.3.3 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应以仰卧姿势蹬离池壁,除3.3.4所述情况外,运动员在整个游进过程中应始终呈仰卧姿势。允许身体做转动动作,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呈小于90°的仰卧姿势。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3.3.3.1 对于S1-5级的运动员,在每一次完整动作周期中,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完整的动作周期是指肩关节旋转一周和/或髋关节上、下运动一次。
3.3.4 在整个游进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出发和转身后,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没入水中,但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3.3.4.1 对于没有手臂或不使用手臂的运动员,在转身过程中,一旦改变仰卧姿势,就应立刻开始转身。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3.3.5 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壁,允许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而转为俯卧姿势,之后可以立即做一次连贯的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以此划水动作作为转身动作的开始。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3.3.6 运动员到达终点时,必须在本泳道内以仰卧姿势触壁。
3.4.1 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可没入水中并可做一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在第一次蛙泳蹬腿动作前,运动员可做一次蝶泳腿动作。
3.4.1.1 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无法用腿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做一次不同时或不在同一水平面的划水动作,以达到俯卧姿势。
3.4.2 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呈仰卧姿势。只要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允许运动员在触壁后用任何方式转身。在出发后的整个游程中,动作周期必须是以一次划臂和一次蹬腿的顺序完成。两臂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3.4.2.1 运动员缺失双腿或双臂或部分肢体时,其剩余手臂或腿部的动作即构成一个完整的动作周期。
3.4.3 两手应同时在水面、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除转身前的最后一个划水动作、转身过程中及抵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外,肘部不得露出水面。两手应在水面或水下向后划水。除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划水动作外,两手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臀线。
3.4.3.1 视力残疾运动员在转身或抵达终点前,在得到提示后,可在动作周期中的任何时候伸手触壁。
3.4.4 在每个完整动作周期内,运动员头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二次划臂至最宽点两手向内划水前,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两腿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3.4.4.1 在整个游程中,单下肢残疾的运动员必须试图在同一水平面上做出同时蹬腿的动作,或者拖曳双腿或单腿。
3.4.5 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做外翻动作。除3.4.1款的情况外,不允许做交替动作或向下的蝶泳打腿动作,允许两脚露出水面。
3.4.5.1 无法通过腿和/或脚获得正常推进力的运动员,在蹬腿过程中残疾脚可以不外翻。
3.4.6 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分开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转身和到达终点前的最后一次手臂动作后可不接蹬腿动作。在触壁前的最后一次划水动作结束后,头可以没入水中。但在触壁前最后一个完整或不完整的动作周期中,头部应露出水面。
注:“分开”是指双手不能上下叠加在一起。双手间不必一定要有空隙,允许手指间的触碰。
3.4.6.1 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果运动员的双臂不是等长,允许用较长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3.4.6.2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果运动员的上肢过短而使其伸出时未能超过头部,应以身体上半部分的任何一个部位触壁。
3.4.6.3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只用单臂游进的运动员,允许其只用单臂触壁。
3.4.6.4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用双臂游进但肩/肘关节受限的运动员,允许只用较长的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3.4.6.5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SB11-12级运动员因触及分道线而致使双手不同时触壁,只要未获利,就不判犯规。
3.5.1 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允许水下侧打腿。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成仰卧姿势。只要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允许运动员在触壁后用任何方式转身。
3.5.1.1 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无法用腿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做一次不同时的划水动作,以达到俯卧姿势。
3.5.2 两臂必须在水面上同时向前摆动,并同时在水下向后划水。
注:“两臂必须在水面上同时向前摆动”是指在两臂向前摆动过程中,从手腕到肩部的整个手臂必须在水面上清晰可见,而非只看见手臂的一部分。但不要求手臂与水面之间留有空隙。
3.5.2.1 S11-12级运动员因触及分道线而致使双手不能同时前摆,只要未获利,就不判犯规。
3.5.2.2 视力残疾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其在得到提示后,两臂从水下前伸触壁。
3.5.2.3 如果运动员一只手臂部分残缺,残肢应与另一只手臂同时向前摆动。
3.5.2.4 如果运动员用一只手臂划水,该只手臂应在水面上向前摆动。
3.5.3 所有腿部的上下打腿动作必须同时进行。两腿或两脚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但不允许有交替动作,不允许蹬蛙泳腿。
3.5.3.1 如果运动员仅有一只腿有功能,无功能的那只腿应呈拖曳状态。
注:呈“拖曳状态”是指,该腿不提供任何动力,但随着臀部起伏可能会呈现看似交替运动的一种状态。
3.5.4 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分开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
注:“分开”是指双手不能上下叠加在一起。双手间不必一定要有空隙,允许手指间的触碰。
3.5.4.1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果运动员的双臂不是等长,允许只用较长的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3.5.4.2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果运动员无上肢、上肢无功能或上肢太短而无法伸出超过头部,应以身体上半部分的任何一个部位触壁。
3.5.4.3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只用单臂游进的运动员,允许其只用单手/臂触壁。
3.5.4.4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用双臂游进但肩/肘关节受限的运动员,允许只用较长的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3.5.4.5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S11-12级运动员因触及分道线而致使双手不能同时触壁,只要未获利,就不判犯规。
3.5.4.6 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无腿部功能的运动员做一个不完整的手臂划水动作在水下前伸触壁。
3.5.5 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运动员在水下做一次或多次打腿动作和一次划水动作,这次划水动作应使身体升至水面。在15米前(含15米),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运动员应使身体保持在水面上,直至下次转身或到达终点。
3.6.1 个人混合泳必须按照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的顺序进行比赛。每种泳式必须完成赛程四分之一的距离。
3.6.1.1 150米和75米个人混合泳必须按照仰泳、蛙泳、自由泳的顺序进行比赛。每种泳式必须完成赛程三分之一的距离。
3.6.2 混合泳接力必须按照仰泳、蛙泳、蝶泳、自由泳的顺序进行比赛。
3.6.3 每一种泳式都必须符合对应泳式的有关规定。
3.7.1 在接力比赛中,每个国家/地区残奥委会只能报一支队伍参赛。已符合分级标准进入分级系统的所有运动员都可以参加相关接力比赛。
3.7.2 同一支接力队伍中的运动员必须具有相同的运动国籍。
3.7.3 参加接力项目预赛和决赛的运动员,可以在已报名参赛的运动员中任意进行调换。如果有预赛,奖牌应授予获得名次接力队中参加了预赛和/或决赛的所有运动员。
3.7.4 运动员的姓名、级别和比赛顺序必须填写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正式的接力棒次表上,其中混合泳接力还须注明泳式,并于该场比赛开始前至少一小时上交。不按报名顺序参赛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只有当出现因医学原因弃权的情况下,才允许替补队员参赛。
3.7.5 替补运动员的名字、级别也要填写在接力棒次表上,参加混合泳接力的运动员还须注明泳式。
3.7.6 接力队伍须有一定的分数要求。运动员的级别即为其参加接力比赛的个人分数,如S6级即记为6分,SB12级即记为12分。
3.7.7 每一支接力队伍由4名运动员组成。混合接力每队必须由两名男运动员和两名女运动员组成。其分段成绩不能作为纪录和/或报名成绩使用。
3.7.8 接力比赛中,如本队的前一名运动员尚未触壁,后一名运动员的脚或身体已经离台出发,应判犯规。
3.7.8.1 允许运动员在水中接力出发。在前一棒运动员未触壁前,该运动员的手/脚不得离开池壁,否则即为犯规。
3.7.9 在接力比赛进行过程中,非本棒次运动员下水,将取消该队的录取资格。
3.7.9.1 在接力比赛中,需在水中出发的运动员只能在同在本端出发的前一棒运动员出发之后才能入水。
3.7.10 提示员提示运动员交接棒的时间及运动队所处的名次。可以安排两名提示员,其中一名提示运动员即将触壁,另一名提示运动员接棒。不允许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3.7.11 在接力比赛中,由转身检查员检查前一名运动员触壁时,后一名运动员是否已离台出发。如果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按照2.16款执行。
3.8.1 所有个人项目比赛,应按性别分开进行。
3.8.2 运动员应游完全程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3.8.3 运动员必须在其出发的泳道内游完全程。
3.8.3.1 视力残疾运动员在出发或转身后游出本泳道,当该泳道为空道时,允许运动员在该泳道内游完全程。如果必须返回本泳道,可由提示员在直呼运动员姓名后进行语言提示,以避免影响其他运动员。
3.8.4 在所有项目中,运动员在转身时必须用身体触及池壁。转身必须从池壁完成,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行走。
3.8.5 不允许拉分道线。
3.8.6 运动员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应判犯规。如属故意犯规,总裁判应将犯规情况报告承办比赛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和该运动员所在的国家/地区残奥委会。
3.8.7 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其他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时,总裁判有权准许被干扰的运动员重新参加预赛。如在决赛或最后一组预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可令该组重新比赛。
3.8.7.1 视力残疾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若因出发或转身后进入其他运动员的泳道或者因离分道线太近而意外犯规,总裁判有权决定一名或所有运动员重新比赛。如果意外犯规发生在决赛中,可令决赛重新进行。
3.8.8 S11、SB11、SM11级运动员,除双眼为义眼外,所有运动员在比赛中须佩戴不透光泳镜。若运动员的面部情况不适合佩戴泳镜,则须佩戴不透光眼罩。S11、SB11、SM11级运动员的不透光泳镜应在比赛结束时接受检查。
3.8.8.1 运动员在出发入水或出水过程中,泳镜意外脱落,不应判犯规。
3.8.9 比赛中,运动员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有利于提高其速度、浮力或耐力的器材(如手蹼、脚蹼、鳍、强力绷带或黏合剂等)或泳装。允许戴泳镜。除6.2.5条款规定外,不允许使用任何胶带。
3.8.9.1 比赛中除了义眼,不允许运动员佩戴假肢或矫正器。
3.8.10 在一项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所有比赛的运动员还未游完全程前,未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下水,应取消其原定的下一次的比赛资格。
3.8.11 运动员抵达终点后或在接力比赛中游完自己的距离后,应在不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的情况下尽快离池。
3.8.11.1 S1-S5级的运动员可以停留在本泳道内直至接力比赛结束。停留在水中的运动员应离开池壁并停留在分道线附近,但不得妨碍相邻泳道运动员的比赛。
3.8.12 比赛结束时,总裁判应用两声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起水。
3.8.13 在比赛中,不允许便用任何方式诱导运动员以一定的节奏游进。
3.8.14 因裁判失误导致某运动员犯规,总裁判可以免除对该运动员的处罚。
设备规则目的在于为比赛和训练提供最理想的环境。本部分规则无意为公共场所设定标准。
5.1.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两种泳池:
5.1.1.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标准泳池: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必须采用符合5.3款和5.4款要求的残奥会标准泳池,但如果现有泳池不会对比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也可以接受。
5.1.1.2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最低标准泳池: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比赛必须采用符合5.2要求的最低标准泳池。
5.1.2 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游泳比赛,其场地和技术设备应于赛前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任命的技术代表或指派的人员检查批准后使用。
5.1.3 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游泳比赛,泳池应至少于赛前两天向参赛运动员开放。比赛期间,每场开赛前至少1.5个小时供运动员使用。
5.1.4 所有泳池和设备都应是无障碍的。
5.1.5 比赛期间,当没有比赛时,泳池应可用于运动员训练。
5.1.6 应在最外侧泳道池边距离池壁1米内的位置分别铺设防滑垫。防滑垫尺寸至少为1米宽,2米长。
5.1.7 当使用水下录像设备时,必须使用遥控装置。设备不能妨碍运动员的视线或游进路线,也不能改变泳池的布局,或遮挡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标志。
5.2.1 长度。
5.2.1.1 50米池。在安装自动计时触板后,应保证泳池两端触板间净距离为50米。
5.2.1.2 25米池。在安装自动计时触板后,应保证泳池两端触板间净距离为25米。
5.2.2 尺寸误差。
5.2.2.1 在50米或25米泳池中,每条泳道自水面上0.3米至水下0.8米的池壁两端允许误差范围为+0.03米、-0.00米。以上规格必须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指定的测量员或其他有测量资质的官员测量并提供书面证明。在安装自动计时触板以后,也不得超过此规定。
5.2.3 深度。5.2.3.1设有出发台的游泳池,在距离池端1米~6米处,池深至少为1.35米。其他地方池深至少1米。
5.2.4 池壁。
5.2.4.1 两端池壁必须平行,垂直于泳道和水面。池壁必须结实、平整,自水面下0.8米以上的池壁必须防滑,以免运动员在触壁和转身时发生意外。
5.2.4.2 允许在池壁上设休息台。休息台必须设在水面下至少1.2米深处,台面宽0.1米~0.15米。休息台可采用凸出式或凹进式,但推荐凹进式。
5.2.4.3 泳池的四壁可设溢水槽。如果泳池两端设有溢水槽,水槽必须用合适的栅板或隔板遮盖,同时能够在水面上0.3米处安装触板。
5.2.5 泳道。
5.2.5.1 每条泳道至少2.5米宽,两侧泳道与两侧池壁的距离不得少于0.2米。
5.2.6 分道线。
5.2.6.1 分道线延伸至整个泳池,固定在藏于两端池壁中的挂钩上。挂钩的位置应保证使两端的浮标能够浮在水面上。每条分道线由直径为0.10米~0.15米的单个浮标连接而成。
5.2.6.2 泳道数为8条的游泳池,分道线颜色如下:
• 第1、8道为绿线(2条);
• 第2、3、6、7道为蓝色(4条);
• 第4、5道为黄色(2条)。
5.2.6.3 泳道数为10条的游泳池,分道线颜色如下:
• 第0、9道为绿色(2条);
• 第1、2、3、6、7、8道为蓝色(6条)
• 第4、5道为黄色(2条)
5.2.6.4 自两端池壁开始到5米处的浮标为红色。
5.2.6.5 每泳道间只允许有一道分道线。分道线必须拉紧。
5.2.6.6 距两端池壁15米处的浮标,颜色应不同于其周围浮标颜色。
5.2.6.7 50米池,其浮标在25米处必须设有清晰的标志。
5.2.6.8 可以将柔软材料制成的泳道号码放置在泳池两端的分道线上。
5.2.7 出发台。
5.2.7.1 必须坚固且没有弹性。
5.2.7.2 出发台前沿应高出水面0.5米~0.75米。
5.2.7.3 出发台表面面积至少为0.5米×0.5米,台面应由防滑材料覆盖。
5.2.7.4 出发台向前倾斜不超过10度。出发台可设置可调节踏板。
5.2.7.5 应保证运动员出发时能在前沿和两侧抓握出发台。如果出发台的厚度超过0.04米,可在出发台两侧设至少0.1米长、前端设至少0.4米长的握手槽。槽深0.03米。
5.2.7.6 出发台上握手槽可以设在出发台的两侧。
5.2.7.7 出发台应同时设有横式和竖式仰泳出发握手器,高出水面0.3米~0.6米,分别与水面平行和垂直。握手器应与池壁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突出池壁之外。
图1 仰泳出发器
5.2.7.8 电动报趟牌可安装在出发台下,但不得闪烁。仰泳出发的时候,数字不得跳动。
5.2.7.9 泳道编号——出发台四周应用明显的阿拉伯数字标明泳道号数。在设有8条泳道的泳池中,1道应在出发端面对泳池的右侧,50米项目比赛因在对面出发除外;在设有10条泳道的泳池中,0道应在出发端面对泳池的右侧,50米项目比赛因在对面出发除外。触板上的泳道号数可标在触板上部。
5.2.7.10 仰泳出发器。
可使用仰泳出发器:
• 仰泳出发器的踏板可调节至水上4厘米处或水下4厘米处;
• 踏板至少65厘米长;
• 踏板至少8厘米高,下端厚2厘米,倾斜角为10°。
5.2.8 仰泳转身标志线。
5.2.8.1 仰泳转身标志线为横跨泳池的旗绳,高出水面1.8米~2.5米,旗绳两端固定在离游泳池两端5米的柱子上。在距离游泳池两端15米处的游泳池两侧和每条分道线上均应有明显标记。
5.2.8.2 仰泳转身标志在颜色上必须与天花板或天空有明显的区别。
5.2.9 出发召回线横跨游泳池并固定在离出发端15米处的柱子上,其高度距水面至少1.2米。应能迅速放入水中,并有效覆盖全部泳道。
5.2.10 池水水温应在25℃~28℃。比赛时,池水应保持正常水位,无明显变化。如使用循环水装置,池水不得有明显的流动或漩涡。
5.2.11 照明——出发台和转身池端的照明度不得少于600勒克司。
5.2.12 泳道标志线——各泳道中间的池底应有清晰的深色标志线。
• 线宽:0.2米~0.3米
• 线长:50米池为46米
25米池为21米
泳道标志线两端距池端各2米,在泳道标志线的两端应各设一条长1米与泳道标志线同宽并与其垂直的对称横线。与泳道标志线同样宽度的池端目标线应设在两端池壁或触板上,位于每条泳道正中,从池壁的上沿一直延伸到池底最长3米处。在水面下0.3米处的池端目标线上,应有一条长0.5米的横线,横线中心距水面0.3米。
2006年1月1日后建成的50米泳池,在泳道标志线距离泳池两端15米的位置上各设有一条0.5米长的横线。2013年10月后,这条横线的位置测量方法为从泳池两端至横线中央距离15米。
5.2.13 移动池壁。
5.2.13.1 游泳池一端使用移动池壁时,必须横贯整个泳池,在水面上至少0.3米至水面下至少0.8米的池壁必须垂直、坚固、平整、防滑,并能够安装自动计时触板。移动池壁上在水面上、下方不能有伤及运动员手、脚、手指或脚趾的孔洞。移动池壁必须保证裁判员在其上自由行走而不会使池水产生明显的水流或漩涡。
两端自动计时装置触板之间的距离为50米,短池世界锦标赛除外(其长度要求为25米)。
5.3.1 尺寸误差,同5.2.2款。
5.3.2 宽度:25米。
5.3.3 深度:至少2米(推荐3米)。
5.3.4 池壁:同5.2.4款。
5.3.5 游泳池两端必须有溢水装置。
5.3.6 泳道数:世界锦标赛至少采用8条泳道,残奥会使用10条泳道。
5.3.7 泳道宽度应为2.5米,在第1和8泳道外侧应分别留有2.5米宽的距离,并用分道线把泳道和这个区域分隔开。如果是10条泳道,泳道号数应为0~9。
5.3.8 分道线:见5.2.6款。
5.3.9 出发台:见5.2.7款。除了表面积至少为0.5米×0.6米且覆盖防滑材料外,必须安装出发犯规判断器。
5.3.10 泳道编号:见5.2.7.9款。
5.3.11 仰泳转身标志线:见5.2.8款。旗绳应高于水面1.8米,标志旗必须固定在标志线上,规格为底边0.2米,两斜边0.4米的三角形。标志旗之间的距离为0.25米。事先经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批准,旗面标志内容不限。
5.3.12 出发召回线:见5.2.9款。
5.3.13 水温:见5.2.10款。
5.3.14 照明:整个游泳池的照明度不得少于1500勒克司。
5.3.15 泳道标志线:见5.2.12款。每条泳道中心点之间的距离为2.5米。
5.3.16 若游泳池和跳水池在同一区域,则两池之间的距离至少为5米。
5.4.1 在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中,应提供和使用经批准的自动计时装置。
5.4.2 自动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应能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并记录运动员的成绩。计取的成绩应精确到1/100秒。任何装置均不得影响运动员的出发、转身或溢水系统的功能。
5.4.3 自动计时装置必须:
5.4.3.1 由发令员启动。
5.4.3.2 装置的电线不能露在池岸上。
5.4.3.3 能够按名次和泳道显示出各泳道的信息。
5.4.3.4 提供易读的运动员成绩。
5.4.4 发令装置。
5.4.4.1 供发令员发布口令的话筒。
5.4.4.2 话筒和出发信号应与各出发台的扬声器相连,使每一名运动员都能同时听到发令员的口令和出发信号。
5.4.4.3 应在各出发台旁为听力残疾运动员配备出发闪光灯/出发灯。可根据运动员的需要移动灯的位置,但需使总裁判和发令员看到闪光灯/出发灯。
5.4.5 触板。
5.4.5.1 触板最小应为宽2.4米,高0.9米。最大厚度为0.01米(±0.002米)。触板应露出水面0.3米,浸入水中0.6米。各泳道的触板应独立安装以便单独控制。触板的表面颜色必须鲜明,并设有固定的池端目标标志线。
5.4.5.2 安装:触板应安装在泳道中心的固定位置上。触板应当轻便,以便拆卸。
5.4.5.3 灵敏度:触板的灵敏度应不受水波影响,而只对运动员的轻微触动产生作用。触板的顶部前沿应是灵敏的。
5.4.5.4 标志线:触板上的标志线应与池壁的标志线一致并重叠,触板周围和边沿应标有0.025米的黑边。
5.4.5.5 安全性:触板应没有触电的危险,边沿平滑。
5.4.6 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可以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作为自动计时装置的备用系统。可由转身检查员操作其中的一个按钮。
5.4.7 自动计时装置的安装至少需要以下配件:
5.4.7.1 具有在下一项比赛过程中提取并打印已获得信息的输出设备。
5.4.7.2 电子公告板。
5.4.7.3 精确到1/100秒的接力出发判断器。当使用录像计时系统时,该系统可以作为接力出发判断器的补充。
5.4.7.4 自动计趟器。
5.4.7.5 分段成绩显示。
5.4.7.6 总名次排列。
5.4.7.7 误触板纠正。
5.4.7.8 自动充电器。
5.4.8 在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中,还必须配备以下设备:
5.4.8.1 电子公告板应至少有12行,每行可显示32个字符,每个字符的位置上均能显示字母和数字。每个字符至少高0.36米。矩阵记分板应可上下翻动;有闪烁功能;每个矩阵记分板都可以进行编程;能够显示视频画面。公告板的尺寸至少为7.5米宽,4.5米高。
5.4.8.2 在距离终点池端3米~5米处,应设置一个装有空调的控制中心,面积至少为6米×3米。在比赛中应能不受阻碍地随时观察到终点端的情况。总裁判在比赛期间必须能方便地出入控制中心。在其他时间控制中心应能封闭。
5.4.8.3 录像计时系统。
6.1.1 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
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国际残奥委会手册第二部分第1.2章)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主办和批准的赛事。
6.1.2 国际残奥委会认可的赛事中的反兴奋剂要求。
各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认可的赛事。这些规定必须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6.1.3 国际残奥委会资格条例的反兴奋剂要求。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所有注册运动员已经签署了“国际残奥委会资格条例”,表明运动员将“不使用任何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中的违禁物品和方法”。
6.2.1 比赛中的医疗服务。
除了反兴奋剂的相关部分,国际泳联中的医疗规则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
6.2.2 医护官员。
所有比赛中都应指定一名医疗官员。所有训练和比赛都必须配备受过训练、合格的救生员。
6.2.3 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增加”。
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比赛中,禁止任何有意诱发自主神经反射异常(例如,增加)的行为。
国际残奥委会关于“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增加”的声明(国际残奥委会手册第二部分第4.3章)适用于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承认的赛事。
6.2.4 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的比赛中,不允许在游泳池和所有的官方场地使用高氧或低氧舱。
6.2.5 血乳酸测试。
所有希望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主办的比赛中对本国运动员进行血乳酸测试的国家,需向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并遵守如下要求:
6.2.5.1 根据当地公共卫生法,组委会应提供可安全处理使用过的针头/医疗用利器及废弃物的设备。
6.2.6 需要在比赛中使用保护性医疗胶带的运动员(如用于保护开放性伤口、压疮、小孔、敏感肌肤等),必须于每场比赛开赛前或在需要使用胶带时得到总裁判的许可。违反此规定,可导致运动员被判犯规和/或被禁止参加之后的比赛。
6.2.7 性别鉴定。
6.2.7.1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将根据现行“国际田径联合会关于变性运动员参加女子比赛的管理规定”来处理此类有关运动员性别事宜。
6.2.7.2 由女性变为男性的运动员,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要求其在第一次报名参加男子项目比赛前,将下列文件提交至游泳项目委员会医疗和科学主任:
• 作为合法男性公民的证明文件。
• 从医学角度上表明该运动员已完成变性的病例。包括在实施变性过程中的药物清单以及有关目前性激素水平的证明文件。
6.2.7.3 当产生运动员性别争议时,相关各方都要遵守最高保密原则。任何有关运动性别的疑问、询问、抗议等都将视为机密。有关运动员的身份,国际残奥委会将尽最大努力进行保护。
6.2.7.4 由女性变为男性的运动员,其在居住国的法律地位必须是男性。
注释1:性别转换治疗通常涉及激素和其他干扰。运动员需持有一份有效的医疗用药豁免证明以使其在国际残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下参加比赛。有些情况下,IPC医疗药物豁免委员会根据其性质和/或剂量不予颁发药物豁免证明。
注释2: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可要求提供附加信息以核实运动员的性别。
在所有的比赛中,场馆内的任何区域在赛前、赛中都禁止吸烟。
本规则中的“他(主语)”、“他的”或“他(宾语)”也指“她(主语)”、“她的”或“她(宾语)”。
项目:例如:男子S5级100米自由泳。
场次:指预赛或决赛,包括一系列项目。
比赛、锦标赛:指持续若干天的比赛,包括预赛和决赛。
指运动员比赛时间和项目安排。
指规定参赛标准和竞赛规程的文件,这些内容在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的规则规定中没有确定(如最低报名标准、设项等)。
由组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官员指定用于正式成绩公布的区域,并在技术会或比赛文件中说明。
主分级师通知各参赛队用于公布运动员级别评价结果的具体地点。
运动员例外符号由分级师提供,以指导裁判员执裁。裁判员根据游泳项目规则进行判决。
更多信息请联系:
国际残奥委会游泳项目委员会(IPC Swimming)
电子邮件:ipcswimming@paralympic.org
网址:www.ipc-swimming.org/Swimming
有关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文章
此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IPC田径比赛期间,服装和装备的广告应该遵守IPC田径委员会最新出版的相关规定。IPC田径比赛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签订IPC资格准则,并遵守IPC规定的八条准则,此规定要求运动员“不参加或协助任何与IPC比赛相关的赌博”。IPC将公布并时常更新田径比赛费用的整体情况,会员必须按时向IPC交费。......
2023-10-26
一、介绍712二、比赛场地(冰场)的规格712200冰场的定义712201冰场的规格712202界墙712203防踢板713204长凳713205界墙门713206防护玻璃714207端区防护网714208冰面上的分界线和标记714209球门线714210蓝线714211中线714212争球点和争球圈714213开球点和中圈715214中区争球点715215端区争球......
2023-10-26
所有IPC举重规则已经面向各国残奥委员会、运动员、官方人员和其他IPC举重官方人员出版发行。需要说明的是,在相关赛事的分级发生变化或IPC举重认为有必要进行更改的时候,此规则与规程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修订。IPC举重有权利管理世锦赛并作出裁判。没有IPC举重的同意,“World and IPC Powerlifting”字样不可用于与举重相关的赛事。所有由IPC举重制定的上述竞赛的规则必须于比赛开始的第一天前6个月宣布并发布。......
2023-10-26
由国际轮椅篮球协会执委会校对。轮椅篮球比赛由2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任何障碍物,包括就坐在球队席的人员都应距离比赛场地至少2米。暂停计时用的秒表或适宜的(可见的)装置。对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附录:轮椅篮球器材”。比赛中将禁止使用违反下列规定的轮椅。该垂直面应在轮椅处于向前推进状态时测定。......
2023-10-26
排球比赛是两队运动员在由球网分开的场地上进行比赛的集体项目。每队可通过三次击球将球击回对区。比赛由此连续进行,直至球落地、出界或某一队不能合法将球击回。排球比赛中某队胜一球,即得一分。国际残疾人排球联合会关于竞赛规则和裁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国际排联一致的,描述如下。近年来,国际排联和国际残疾人排球联合会一直致力于改革这项运动以迎合现代观众的需求。......
2023-10-26
盲人门球的比赛双方,场上各有三名运动员,每队最多允许有三名替补。竞赛规则由国际盲人体育联合会批准,2014年1月1日生效。该运动员将被视为非参赛运动员。球衣号码必须至少20厘米高,且只能为1,2,3,4,5,6,7,8或9。违反这些要求的将被判全......
2023-10-26
本规则于2015年2月发布,适用于所有BISFed批准的比赛。如果任何器材没有通过随机检测或者检录室检测,该运动员或者参赛队将依据本规则10.4受到警告处罚。国际赛事包括地区锦标赛、世界锦标赛、其他BISFed批准的比赛,但不局限于上述赛事。......
2023-10-26
组长:王梅梅副组长:赵素京吴竞军李晞张俊杰杨金奎董学模执行副组长:董学模成员:马历涛勇志军李冬庭杨冬平高巍凡虹何咏菊执笔人:(以下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田径:万梨王淑新文复生石宏卢凤刘大川李永辉高巍举重:杨宏建郭庆宏韩清泉射击:王黎佳李凤华韩涛盲人门球:王效义郝国华涂晓堃徐青华硬地滚球:田佳楠任芳温小龙轮椅网球:陈述......
2023-10-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