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IPC田径比赛期间,服装和装备的广告应该遵守IPC田径委员会最新出版的相关规定。IPC田径比赛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签订IPC资格准则,并遵守IPC规定的八条准则,此规定要求运动员“不参加或协助任何与IPC比赛相关的赌博”。IPC将公布并时常更新田径比赛费用的整体情况,会员必须按时向IPC交费。......
2023-10-26
IPC举重规则与规程(2013-2016)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
ipcpowerlifting@paralympic.org
序言299
1.IPC举重规则299
1.1 IPC举重组织的比赛299
1.2 比赛周期300
1.3 比赛管理300
1.4 残奥会Paralympic Games300
1.5 AH(Haleczko)公式301
1.6 运动员资格301
1.7 最低参赛资格(MQS)301
2.IPC举重技术官员301
2.1 制服和着装规定301
2.2 技术官员的选择和职责302
2.3 技术代表303
2.4 技术代表的职责304
2.5 仲裁304
2.6 仲裁委员会主席304
2.7 仲裁委员会委员305
2.8 裁判305
2.9 主裁判305
2.10 裁判职责306
2.11 竞赛秘书307
2.12 地方技术官员委员会307
2.13 加重/保护员308
3.教练310
4.赛前工作程序311
4.1 报名311
4.2 技术会议311
4.3 技术官员会议311
4.4 抽签311
4.5 服装护具检查312
4.6 称量体重312
4.7 介绍运动员313
5.申诉(一般程序,申诉和上诉)313
5.1 程序313
5.2 申诉和上诉314
6.比赛结果314
6.1 个人成绩314
6.2 团体比赛315
6.3 团体分数相同的情况315
7.名次315
8.比赛纪录316
8.1 概述316
8.2 世界纪录316
8.3 地区记录317
9.奖牌317
10.核准比赛的程序318
11.返回比赛场地的决定318
12.IPC举重技术规则318
12.1 赛事和赛事项目318
12.2 赛制319
12.3 年龄组320
12.4 竞赛场地320
12.5 比赛场地(FOP)321
12.6 比赛器材321
12.6.1 举重床及其规定322
12.6.2 杠铃杆、杠铃片和卡箍323
12.6.3 杠铃杆323
12.6.4 杠铃片324
12.6.5 卡箍324
12.6.6 体重秤325
12.7 记录系统326
12.7.1 试举显示器326
12.7.2 记录屏326
12.8 裁判灯326
12.9 计时系统328
12.10 运动员服装和护具328
12.10.1 连体举重服328
12.10.2 T恤328
12.10.3 鞋329
12.10.4 胸罩329
12.10.5 头巾329
12.10.6 举重床固定绑带329
12.10.7 腰带330
12.10.8 护腕绷带和护腕331
12.10.10 胶布331
13.竞赛规则332
13.1 试举轮次系统332
13.2 比赛333
13.3 比赛进程334
13.3.1 “开始”指令334
13.3.2 “试举过程”334
13.3.3 “回架”指令334
13.4 试举失败335
13.5 加重或播报错误336
13.6 加重错误的示例336
IPC举重承认的所有赛事须遵从此IPC规则。所有IPC体育项目(包括IPC举重)治理和管理的详细内容可参考IPC手册第2.7章相关规定。
国际残奥委员会(IPC)以国际举重委员会的名义,其职责是除其他事项外,举办国际赛事,制定举重规则和规章并严格执行和遵守。IPC以“IPC举重”的名义执行国际举重委员会的责任。“IPC举重”在规则与规程技术上等同于IPC。
所有IPC举重规则已经面向各国残奥委员会、运动员、官方人员和其他IPC举重官方人员出版发行。根据需要,此规则与规程可能会被相关官方机构再次出版或翻译,且此官方机构具有分配版权的权利,但版权期限受限于IPC的有效期限。英文版本为最具权威性版本。
需要说明的是,在相关赛事的分级发生变化或IPC举重认为有必要进行更改的时候,此规则与规程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修订。
这些修订会在2016年之前生效并进行适当的通知。
IPC举重组织的比赛包括:
IPC比赛(残奥会举重赛事,IPC举重世界锦标赛,IPC举重区域锦标赛);
IPC认可的比赛(区域赛事,世界杯);
IPC举重批准的比赛(被国家残奥委员会认可的全国举重比赛和邀请赛)。
具体比赛名录参见: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
锦标赛4年一个周期,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年:区域锦标赛(区域锦标赛被包含在区域比赛内的情况下,比赛周期可能被调整)
第二年:世界锦标赛
第三年:区域锦标赛(区域锦标赛被包含在区域比赛内的情况下,比赛周期可能被调整)
第四年:残奥会
参赛资格的获取途径,参见:网站
被IPC PO认可的比赛项目计划,在没有事先被IPC PO同意的情况下,不可由当地组委会修改。
只有IPC举重或任命的技术代表有权豁免计划(例如项目数字的高或低,限制进入比赛的条件,等等)。
IPC举重有权利管理世锦赛并作出裁判。没有IPC举重的同意,“World and IPC Powerlifting”字样不可用于与举重相关的赛事。
IPC举重被授权起草和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章程来指导相关的竞赛。所有由IPC举重制定的上述竞赛的规则必须于比赛开始的第一天前6个月宣布并发布。
IPC举重对于所有未指定授权给裁判员或其他技术官员的情形,有权推迟项目并给予与规章相符的技术指导。
对于IPC的竞赛,入围条件(运动员人数,MQS,赛事名称等)需被规定在参赛资格文件当中,并会在IPC举重网站上发布(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
对于世界/地区举重锦标赛和世界杯IPC举重可以允许组委会来限制每项赛事每个国家的可参赛人员数。
在所有IPC举重核准/裁定的比赛中(残奥会除外)每个国家允许最多10名成年男子运动员和10名成年女子运动员来参加所有的10个重量级别。在同一个重量级别中,一个国家的运动员不能多于两名。
当在一个重量级别中有多达10名选手时,就可以成为一个组。当在一个重量级别中有超过10名选手时,应当分为两个组,每个组运动员不得超过10人。
当建立两个小组时,每个小组的人数要尽可能相等,小组的编排原则应由赛前申报的试举重量来决定。
第一次试举重量轻的选手编排在第一组进行比赛,第一次试举重量重的选手编排在第二组。
关于残奥会的相关信息请见IPC网站“残奥会”页面。
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
当出现某个重量级别的运动员少于3人时,该级别将会被依据LOC和IPC举重与其他级别合并。
应用AH公式来决定运动员的排名和奖牌(附录2)。
在被IPC举重授权的国家级比赛中,当某重量级别运动员数目过少(2个或更少),应合并组别使得每组运动员数目不少于3人,并可以使用AH公式。
当总运动员数目过低,应按照性别来进行合组。
在由IPC举重核准/授权裁定的比赛中,尤其是当参赛人数受限/或“公开的”竞赛(如地区级比赛),AH公式自动适用于下述合并组,且每个组可以获得奖牌。
当有参赛者总数只有15个或以下的男和/或女选手,两个性别应分成两个相等人数的组,除非在比赛组织者和IPC举重之间有预先达成的正式协定。
当有参赛者总数有16个或以上的男和/或女选手时,应按照性别和体重分成三个均等的组,除非在比赛组织者和IPC举重之间有预先达成的正式协定。
根据IPC手册第2部3.1章运动员的国籍的规定,所有参赛者必须遵守IPC国籍政策。
根据IPC注册条例参加IPC比赛或者IPC授权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IPC注册。
具体的分级事宜请参照IPC举重分级规则。
分类手册的条款应用于分类规划。详见IPC举重分类规则和条款。
http://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RulesandRegulations/Classification
最低参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在IPC水平的比赛或者地区级比赛,IPC会制定最低参赛标准在报名指南中公布。
最低参赛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比赛持续不断地被审定或者更改,即使是在四年比赛周期之中。
最低参赛标准的审定和更改是本着更好地推动举重运动的发展考虑的。
任何对最低参赛标准的更改是在下一个大型比赛开始前才会生效。
详见附录3。
所有IPC举重官员和分级师必须在比赛期间穿着统一的服装。
2.1.1 男子裁判服。
男子裁判需穿着IPC举重认定的西装(深灰色),左胸处应该标有裁判胸徽,白色衬衫,IPC认可的领带,黑色皮鞋。
2.1.2 女子裁判服。
女子裁判需穿着IPC举重认定的西装(深灰色),左胸处应该标有裁判胸徽,白色衬衫,IPC认可的领带,黑色皮鞋,可配西装裤或者西服裙,IPC认可的海军蓝围巾。
注:当技术官员在比赛地点但处于非任职状态下,他们必须穿着IPC举重官方的或者是为赛事特制的POLO衫/T恤,在所有的竞赛期间(从到达至离开)),技术官员不允许穿着任何带有国家队标志的服装。
每一个IPC举重认可的竞赛需要由IPC举重指定的有资格的技术官员来参与。
IPC举重会有一份名单,上面有目前所有具有资质的技术官员和分级者以备选择。
根据IPC举重的规定程序,官员每四年要进行裁判注册。
为确保每一名IPC认可的裁判员都有均等的选调机会,IPC采用随机挑选系统,尽可能地让所有裁判员都有机会参与执裁。IPC拥有决定权。
2.2.1 根据以下因素挑选国际技术官员(ITO):
• 比赛的完整性;
• 在IPC比赛执法中,每个人在近期的表现和整体素质;
• 比赛地区;
• 组委会的开销。
http://www.paralympic.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130625114507663_ipc+code+of+ethics.pdf
2.2.2 指派的技术官员在比赛中不得与运动员和教练员有任何联系和接触,否则将不能在竞赛中继续担任技术官员的工作。
2.2.3 在所有的IPC举重认可的比赛中,技术官员的数量依申请人数、比赛项目数和比赛级别而定。
2.2.4 在有需要认证地区/世界纪录的情况下,合适的裁判员数量和级别,包括仲裁人员(5人)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参与。
2.2.4.1 IPC级别的比赛。
对于所有IPC级别的比赛,IPC举重会指定规定人数的分级师、一位技术代表和不少于21名的举办国以外的国际技术官员。在需要的情况下,IPC举重同时会为残奥会和国际锦标赛和其他的认可的赛事指派一个技术代表助理。
IPC举重也会考虑举办国的国际裁判在IPC级别的赛事中会有足够数目的技术官员,必须由IPC国际一级裁判员担任裁判长。
与IPC充分协商后可以有至少8名额外的本国裁判员由IPC指派。
若承办国没有足够数量的补充裁判员,IPC会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级裁判员。对于这样的情况,IPC鼓励承办国开设裁判员培训班来培养新裁判。
在IPC级别比赛中,只有国际一级裁判员和国际二级裁判员有裁判资格。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和仲裁必须由国际一级裁判员来担当。
2.2.4.2 IPC举重核准的比赛级别。
• 世界杯比赛(包括主办国在内多于6个国家);
这样的IPC举重授权的国际比赛必须指派1名技术代表和最少15名IPC举重认证的国际技术官员参与。IPC举重委员会决定选择有资质的官员,包括合适的有资质的来自主办国的技术官员。
• IPC举重认可级别的比赛。
国家比赛:对于IPC举重认可的国家级别比赛必须有技术代表(由赛事大小和参赛项目数量而定)和1名竞赛秘书(由IPC PO指定)和最少6名的IPC举重认证的技术官员。
邀请赛(包括主办国在内有6个国家参与):
对于IPC举重认可的邀请赛,必须有1名指定的竞赛秘书和最少7名国际具有IPC举重资质的技术官员和裁判参与。
在所有IPC举重认可的邀请赛/国际比赛中,两个来自同一国籍的裁判不允许担任同一场次比赛的执行裁判。
对于IPC举重指定的官员,旅费(从家到机场)、食宿费用、每日津贴等开销由组委会负责。这样的协议是IPC与组委会公对公达成的,不得以个人形式出现。IPC指派技术官员的安排(如预订航班等)可在IPC授权通过公布后进行操作。
为了更多的官员有参加机会,具有合适资质的官员想参与比赛获取经验并愿意完全自付费用的可以递交申请给IPC举重以考虑在残奥会以外的赛事中给予相应的职位。
IPC将与组委会协商为其提供相应岗位,但不保证有足够的岗位。
下面是IPC举重分级者的规章制度:
http://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RulesandRegulations/Classification
IPC认可的技术代表应具有以下资格:
• 技术代表必须是在IPC国际一级裁判,具有5年以上的国际裁判经验并具有良好的英文书面和口头表述能力并具有好的电脑操作能力;
• 需能够证明有良好的领导能力以便有效的监督和引导比赛,并有必需的技能和支持的相关资质(如提供技术官员进修课程证明、教练培训证书等),并参加过由本地组委会为裁判或志愿者提供的相关培训;
• 必须能够在指派的竞赛期间长时间工作。
2.4.1 赛前。
随时有时间进行与比赛相关的诸如:住宿、比赛场地、训练场地、计算机设备、竞赛编程、交通等项目实地检查。
与组委会指派的竞赛主任进行日常的联系。
与组委会协商比赛日程的修改。
制定相应的训练日程。
制定裁判的日常安排。
确保比赛试举卡的到位。
若组委会有要求对其国内裁判进行培训,需在比赛前六个月举办裁判员培训班。
确保按照IPC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实施,并与IPC反兴奋剂部门保持合作。
2.4.2 赛中。
技术会议应在比赛前一天召开。
从称重到比赛结束保证裁判员出席。
与竞赛主任和助理技术代表共同协作监督比赛进行。
确保IPC举重规则在整个比赛期间严格被遵守和执行。
与竞赛主任协同保证颁奖仪式的顺利进行。
比赛单元结束后对于与比赛和比赛相关的反馈需求召开裁判和仲裁的技术会议。
与比赛管理者一起对比赛结果进行监督。
比赛结束后将相关文件交与IPC。
确保IPC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正确实施,保持与IPC反兴奋剂部门的联系。
在残奥会、世界或者地区级锦标赛,地区级比赛或者其他国际比赛中,每一个比赛单元必须有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只能由IPC国际一级裁判员担任,成员有五人。必须有良好的英语读写能力。
每个比赛单元都要有替补的仲裁,同样也必须由国际一级裁判担任。
对于残奥会、世界或者地区锦标赛,技术代表必须对每个比赛单元指派仲裁。
仲裁委员会主席职责:
赛前,需要确保让每个仲裁了解其职责。
确保执行IPC技术规则。
在运动员要打破纪录时将国际二级裁判替换成国际一级裁判,也可由仲裁来完成。
出现问题时与其他仲裁协商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审查比赛成绩。
在运动员注册卡上记录参赛信息并确保直接交还运动员本人或者其教练。
协助技术代表保证执行IPC规则。
负责称重前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若裁判不称职,在多数仲裁成员同意下,可替换掉该名裁判。在撤换裁判员之前应有一次口头警告。
如果仲裁对裁判的判决有质疑或者异议,在获得多数仲裁的同意后,所有的质疑和异议将由仲裁主席转达给相关裁判。如果有条件的话,仲裁可以用亮灯的形式向裁判表达他对判决的质疑。根据仲裁的多数意见,仲裁主席将与其他仲裁对这一判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若出现一系列违反规则的裁判错误,仲裁将采取适当的办法更正错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通过仲裁主席来实现的。当仲裁的意见统一后,可酌情给予运动员一次试举机会。
仲裁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判决。
三名裁判员担任执行裁判,包括一名主裁判和两名边侧裁判。
一名主裁判和两名边侧裁判,他们分别坐在比赛大台上的指定位置,不是在举重台上,也不能阻挡仲裁委员会的视线。
裁判员被赋予在整个比赛期间的执法权。(如:在个人时间充裕的前提下,裁判员可以做主裁、边裁或者其他裁判工作)
IPC只认可本协会所认可的国际裁判员,在其他组织的身份不被IPC所接受。IPF的国际裁判员也需要参加IPC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资格。
关于IPC举重各级比赛裁判员的要求和条例见以下链接:
http://www.paralympic.org/Powerlifting/Athletes/Officials
主裁判应是坐在运动员的头顶后,面对观众以便于观察运动员的握距。主裁判的职责如下:
确保竞赛执行IPC举重规则。
检查杠铃重量的准确和是否处于中间的位置。
确保按播音员要求调整架高。
当架高调整好,试举重量正确时,向播音员发出“加重工作已经完成!”并给予相应的手势示意。
与其他两名边侧裁判,必要的时候与仲裁或者其他技术官员一起确保比赛有效进行。
以“开始!”及“回架!”为口令在运动员每次试举中给予指挥。
运动员试举结束后,给以成功或失败的判决。
2.10.1 赛前。
三名裁判必须确保:
• 比赛用杠铃和杠铃片经过检查并符合要求;
• 检查磅秤,确保准确无误;
• 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符合规则规定。
2.10.2 赛中。
比赛进行中三名裁判员须检查:
• 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遵守IPC举重规则;
• 杠铃重量与播音员广播的一致。裁判可配备杠铃重量表格以便检查杠铃重量的准确;
• 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与申报并检查记录时完全一致(且与之后的试举时一致);
• 如果两侧裁判员的任意一位有理由质疑运动员的状况与上述不符,他们必须在完成这次试举后通知主裁判;
• 三名裁判员必须再次查看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如运动员被认为穿着和使用了不符合规则之物品,则必须立刻取消其资格;
• 确保只有运动员移动了架上的杠铃。这个过程可以有加重保护员帮助。教练员不允许触碰杠铃,但可以要求加重员放在指定位置;
• 计时员在运动员调整杠铃位置时不停止计时;
• 确保运动员的起始位置符合IPC规则;
• 如果在主裁判宣布开始之前,两侧任何一位裁判员认为运动员的位置不正确时,必须马上举手示意,但是一旦主裁判宣布“开始”之后就不能举手示意了;
• 如果主裁判认为运动员还没有准备好,就不能发出开始的口令。其他裁判员如果认为确实有犯规现象,主裁判也不能发出开始的信号。运动员或者教练可以口头询问仲裁他们没有得到“开始”指令的原因。仲裁主席有责任传达信息给运动员;
• 主裁判给出了“开始!”指令说明运动员的动作是正确的。运动员会有提醒时间来确保其起始位置正确,并得到“开始!”的指令;
• 在比赛中,裁判员和技术官员不能对运动员进行指导或/和交流,且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书面的关于赛程的信息。对在比赛期间违反此规定的技术官员,收到口头警告之后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会被停止裁判工作;
• 裁判员应独立判断运动员的试举动作。
在每场比赛结束后执行裁判要在记录表和破纪录表上签名。
竞赛秘书主要负责准确的记录比赛进程,竞赛秘书的职责如下:
• 依照试举重量、体重、签号等信息核实记录表;
• 在称重前监督抽签;
• 在称重时记录体重;
• 给运动员和2名陪同发放进入热身区的胸卡;
• 和检录员监督试举顺序;
• 监督记录比赛过程中的所有新记录;
• 确保所有的相关技术官员检查并签署了记录表、破纪录证明和其他的相关文件。
在与IPC举重的磋商和其指导监督下,地方技术官员委员会(LOC)可以指定下述符合IPC举重资质的、具有相关经验的官员来参与竞赛裁定。为了确保比赛的完整性和标准,IPC举重对技术官员的选择拥有最终的认定权。
2.12.1 播音员。
播音员(必须符合IPC PO裁判资质)在比赛中作为仪式的主持,主要负责协助比赛的有效有序进行,同时要保证各位裁判各行其职。播音员必须遵守竞赛规则,播音员播报的竞赛相关信息应同时显示在电子信息显示牌上。
赛前5分钟宣布更改第一次试举重量的时间已截止。
负责清晰地播报试举重量、支架高度,以及下一位出场的运动员姓名。
当加重员完成播报重量和支架高度,此时主裁判会口头示意并举手示意已经完成,播音员立即清晰地按照如下的顺序宣布:
• “杠铃重量××公斤”;
• “第(1,2,3)次试举”;
• “来自××国家”;
• ××运动员,准备;
• 通过播报运动员的全名来确保运动员做好准备,进入比赛大台,同时计时员开始计时。
2.12.2 计时员。
计时员(应符合IPC裁判资质)负责在播音员播报名字后,开表记录运动员拥有的两分钟的试举时间。
在播音员结束播报名字之后,运动员有2分钟来进行试举,第四次破纪录试举可以有3分钟的试举时间。
当播音员点名后,计时员马上开始计时,还剩1分钟时,计时钟应发出信号提醒运动员。计时员在主裁判下达“开始!”后,立即停表并回表。
计时员还要负责手动控制/记录所有所需的时间配额,例如需要倒计时(在一次试举之后,运动员必须在离开举重比赛床之后30秒内离开比赛大台,并在1分钟内填写下一次试举重量,再通过检录员报给竞赛秘书)。
计时员开始计时后,只有如下情况可以停止计时:
• 主裁判给予“开始!”信号;
• 两分钟的时间已到;
• 主裁判可以根据他的裁定给予口头命令“停止计时”。
如果运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开始试举,计时员必须喊“超时”。此次试举将被判为失败。
2.12.3 检录员
检录员(应具备IPC PO裁判员资格)负责:
• 手动操作比赛卡片,协助比赛的有序运行;
• 接收、检查并确认由运动员和教练员提交的新的或更改的试举重量;
• 安排运动员的试举顺序。首先按照重量决定先后,如果出现重量的情况,则按照抽签号排序,签号小的在前;
• 不断通过竞赛秘书手动或者通过电脑直接传递,为播音员提供正确排序的试举卡;
• 只有检录员才能接受新的或者更改的试举重量;
• 每个改动必须直接由运动员本人或其教练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在试举卡片上写下来,随后检录员会用红色墨水来确认更改。运动员在完成一次试举离开举重床后有1分钟来通过检录员通知竞赛秘书下一次的试举重量。
2.12.4 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应具备IPC PO裁判员资格)负责:
• 主技术监督应参与服装、护具检查;
• 控制各队官员进入热身区与比赛场地;
• 确保只有参加本场比赛的运动员(体重级别和性别)和指定的教练(根据当时的竞赛规则)才能进入热身区;
• 协助介绍运动员仪式、比赛和颁奖典礼的有序进行;
• 确保运动员得到口头通知并按时出席运动员介绍仪式、比赛和颁奖仪式;
• 确保运动员和他们的教练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能听到更改第一次试举重量的最后机会的通知;
• 观察运动员并保证他们的穿戴符合规定的举重服和个人护具,根据官方的检查单在他们上台比赛之前进行对照检查;
• 确保在开始计时之前运动员与教练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常规职责
2.13.1 加重/保护员在IPC举重比赛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并应具有:
• 对于IPC PO规则有充分的理解,有良好的英文语言能力,具有为残疾运动员工作的能力和掌握大重量杠铃的能力;
• 充分理解对不同类型残疾人的保护与协助工作的区别;
• 具有国家级举重、健身的教练资质,并具有与IPC PO运动员相关的国际范围工作经验的人是首选。有举重或自由重量训练经验是必须的条件;
• 加重保护员必须至少在赛前3天参加IPC举办的必要的规则培训与实践演练,所有费用由赛事组委会承担。
IPC举重在所有的IPC认可的比赛中保持任命和指定加重保护员的权利。
当一个被任命的加重保护员在培训或者比赛中被认为不具备担任这个职位的资格,他会被立刻替换掉。因为这与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可以不必给予警告而直接执行。
在比赛场地同时必须有不少于3名不多于5名的加重保护员,这组人由一个提铃员和不少于2人不多于4人来协助(副加重保护员);至少有2人应有担任提铃员的能力。重要比赛必须具备5名加重保护员。
2.13.2 加重保护员的职责如下:
• 协助主裁判高效、顺利、有序地完成比赛;
• 保持比赛器材和场地干净、整洁、安全;
• 加重保护员在任何时候不应给予运动员任何指导或建议。违反此规则的加重保护员会在没有预先警告的情况下被逐出比赛场地;
• 所有的加重保护员必须始终穿着干净整洁、没有广告的赛事圆领衫或翻领衫。
2.13.3 主提铃员(加重保护员之一)的职责。
被指定为提铃员的人需按照主裁判的指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 对他的副加重保护员给予指导以确保杠铃准确有效地加重或减重;
• 确保支架高度的设置和播音员所播报的数据一致,并且保证在试举之前杠铃位于支架的正中央,然后大声通知主裁判“杠铃装载完毕”;
• 确保杠铃、举重床和举重台干净整洁;
• 可以协助运动员调整杠铃位置,并把杠铃提离支架,但这必须是运动员或其教练员的直接要求;
• 除非主裁判发出“回架”的指令,或者在运动员试举中主裁判发出指令,提铃员绝对不能在试举中触碰杠铃;
• 杠铃的提起出架应当稳定地越过运动员的胸线(要在运动员的指导之下完成)。一旦运动员给予回应表示已经控制了杠铃,提铃员应有控制地松手,把杠铃交与运动员伸直的手臂中。此时提铃员应当退后以便主裁判能够看见并发出“开始”指令。
2.13.4 副加重保护员:
• 必须在每一次试举时站在杠铃侧面,双手手指相交叉,保持在杠铃杆下10厘米。没有得到指令不得触碰杠铃杆或卡箍。
• 必须随着杠铃的下降与推起移动,随时准备在运动员对杠铃失去控制或主裁判发出“回架”指令时把杠铃接住。当主裁判认为运动员在试举进行中失败了,他也会发出这个指令(比如在推举过程中杠铃发生了向下的运动)。
副加重保护员应能够:
• 在运动员或教练的要求下,在试举开始时协助运动员把杠铃从支架中取出;在一次试举结束时,在主裁判发出“回架”的指令后协助运动员把杠铃放回架上;
• 在“开始”与“回架”之间的运动员试举过程中,一定不能触碰杠铃或运动员。如果运动员由于副加重保护员的失误造成一次试举被判失败,裁判员会给运动员一次额外的试举机会,但是这次试举要放在本轮的最后进行;
• 副加重保护员可以协助运动员或其教练进行举重床绑带的使用,但加重保护员绝不能独自代替运动员或其教练完成这项工作。
教练员对于运动员的运动表现、健康和安全来说非常重要。因此任何IPC举重认可的比赛都要求参赛的教练员具有正规的教练资质和相应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相关的保险来应付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教练员还应当对最新的IPC举重规则有充分的了解。
教练员被准许进入热身区来帮助他们的选手准备比赛,但必须时刻佩戴官方通行证,并在被IPC举重工作人员询问时出示证件。
一个队每次不能有两个以上教练员进入热身区。
教练员可以协助运动员到达或离开平台,或按照需要协助他们到达或离开举重床。
运动员与教练员应当负责在被叫名字之前确保支架高度是否被调整到所要求的高度,因为一旦杠铃宣布加重完毕并且播音员播报了运动员的名字,计时就会开始。如需再次调整,所需时间会被从运动员的2分钟之内扣除。
教练员可协助运动员进行绑带固定。他们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要求副加重保护员或副裁判协助完成。
教练员在比赛台上不允许触碰杠铃、支架或正在准备试举运动员的手臂和手部。他只能给予运动员和加重保护员口头指导以帮助他们完成最终的准备。
在运动员试举过程中,教练员必须待在有标记的教练员区,或由仲裁或技术监督指定的位置。
如果教练员想要质疑一个判决,他们必须向仲裁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提交相应正式表格并在一分钟内付款100欧元。教练员不能与裁判员进行直接交涉。
教练员应时刻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以体现他对于自己祖国和IPC举重的尊重,这一点比赛场上尤为重要。
教练员必须穿着干净整洁的服装与适合的鞋子。衣服鞋子除了运动员的国家标志,或其他的IPC/IPC PO预先认可的标志外不得有任何广告或赞助商的标志。在比赛场地不允许戴帽子。
任何给体育运动带来负面影响,或者有投机取巧行为的教练员都会被逐出比赛场地,而且其相关资质将会被撤销。
在比赛开始前6周,所有报名的运动员必须被列入最终入场名单。
运动员必须达到发布的其参赛组别的最低参赛成绩标准(MQS)。
但是当该国有少于3位运动员参赛时,参赛国允许最多1名参赛选手不达标,男女不限。
报名的体重级别被认为是最终的结果,但是除了残奥会级别不可变更以外,每个运动员都有权向上或向下一个级别更改一次,而且只能在技术会议中提出。更改级别需要交100欧元的费用。此外再无别的机会更改体重级别,否则运动员将被视为不合格,取消参赛并记录为DNS(未开始比赛)。
所有IPC举重所认可的比赛,都会在至少比赛前一天召开技术会议与NPC官员代表进行讨论(每个NPC最多派2名代表,且其中之一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优良的英文理解能力)。当场地有限时,IPC举重保留削减每个NPC的代表数目的权力,在会议简报中,如下事项会被强调:
• 出席国家点名;
• 确认/更改运动员参赛体重级别;
• 比赛日程安排;
• 协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所有影响比赛日程的调整将在技术会议后生效,所有参赛队会及时被通知任何相关的更改。
领队与教练的技术会议结束后会安排技术官员会议。
抽签是为了确定运动员的顺序号码。运动员按顺序号进行体重称量,并在选择相同重量时决定试举顺序。
在IPC级别的比赛,抽签可以在NPC技术会议结束时候通过电脑随即进行。在其他的IPC认可或核准的比赛中,抽签可以由下述3个官员中的2人完成:技术代表,竞赛秘书和/或仲裁委员会主席。
抽签可以在开始称体重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以确定称体重的顺序,但时间和流程的选择需要由技术代表和竞赛秘书协商确定。
服装护具检查一般在称体重之前的15分钟开始。但是如果需要,可以由技术代表、竞赛秘书和本场的指定官员预先决定在规定时间之前开始,前提是本场的所有参赛运动员都事先得到通知并且到场。
服装护具检查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称体重时不会进行服装护具检查。在指定时间之后到达的运动员仍需要通过检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但需要付100欧元罚款。
最少三名指定的技术官员(通常是仲裁委员)和技术监督负责全部服装护具检查。包括测量个人服装和护具,并根据检查表来填写结果。
所有的运动员必须带有他们的IPC举重身份卡、IPC举重运动员记录本、比赛服装和其他个人用具在检查处接受检查。没有携带IPC举重身份卡、IPC举重运动员记录本的运动员将被处以100欧元的罚款。
所有运动员的服装护具必须干净整洁并且符合其作用,否则会被裁判拒绝。
运动员必须携带下列物品由技术官员进行检查:
IPC举重身份卡;
IPC举重运动员记录本;
举重服;
T恤;
鞋子;
胸罩(应当摆在桌子上接受检查。而不是穿在运动员身上检查);
头巾(女性);
举重床绑带;
腰带;
绷带;
腕带;
胶布。
上述物品的详细规格参见章节12.10。
称体重必须不早于任何组别比赛前2小时开始。
称体重的最长时间为1.5小时。
参加本场或本组比赛的所有运动员都要参加称体重。除非由于性别的原因,本场比赛的三名裁判都要参加称体重。
运动员必须按照预先抽签得出的顺序进行称体重。
当一个运动员被叫到时没有准备好,他会被放在这个组别的最后一个进行称重。
每个运动员的称体重只需他本人、他的教练或领队,以及三位本场裁判员在场。竞赛秘书可以在技术代表同意下协助记录工作,以加快称体重进程和效率。
运动员在称体重时必须携带IPC举重身份卡和IPC举重运动员记录本。任何在称体重时候没有携带IPC举重身份卡和IPC举重运动员记录本的运动员将会被罚款100欧元。
运动员可以选择裸体称重或穿内衣称重,不允许穿着其他服装,也不允许佩戴义肢。
当女性运动员称体重时,一般只允许女性技术官员在场。
在技术代表的同意之下,额外的女性技术官员可以参与协助工作。
每位运动员仅可称重一次。当运动员的体重超过或少于他所报名级别的上/下限时,允许再称一次。但他们必须在称重所允许的1.5小时之内完成再次称重,否则将失去比赛资格。运动员再次称重只可在同级别运动员都完成称重之后,并且在规定时间以内进行。
当运动员在规定的1.5小时内因为其他运动员的原因没有得到合理的第二次称重机会,他可以被允许在规定时间之外再称一次。
在称重时,运动员或其教练必须申报第一次试举重量和所需的举重床高度(支架高度)。所有这些信息必须清楚地填写在正式的试举卡上,在运动员和其教练的见证和签字之后交与检录员来保留和执行。运动员和其教练不会再得到额外的试举卡。
运动员认可的体重和第一次试举重量必须保密,直到该组别的所有运动员称重完毕才可公开。
在比赛开始前,应当有一个介绍运动员仪式(单级别或者几个级别合并)。
在技术监督的引导下,运动员按本场比赛的名单顺序面对观众站成一队(参见2.1.2)。
介绍运动员仪式在比赛开始15分钟之前进行,以保证不影响每个运动员的热身,同时保证所有运动员能够完成最后的准备,以及在规定时间之前更改第一次试举重量。
当一名运动员的名字被介绍,他就会被技术监督引导带离队列返回到热身室继续准备。与LOC达成了不同的介绍程序的情况除外(如残奥会)。
一般来说,IPC条例是适用的(详见IPC网站手册部分,www.paralympic.org/powerfiting)。
另外,如下条款也适用于IPC举重比赛:
在所有的情形下,一切由运动员、教练、技术官员或任何其他国家队官员、代表的不当行为影响了比赛正常进行,IPC举重保留依据IPC手册和IPC条例提起诉讼的权利。
任何运动员、教练或其他队伍官员由于在比赛场地的不当行为干扰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将会受到正式警告。如果不当行为继续,仲裁委员会主席、技术代表或主裁判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并根据需要将他与教练或者其他官员带离场地。
其领队或负责人将会被正式通知有关的警告和取消资格。
仲裁委员会主席或主裁判在与仲裁委员与裁判进行商讨之后,如果一致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立即取消运动员、教练或其他随队官员的资格。此决定应该尽快通知该队领队或负责人。
申诉只能在核准的,有指定仲裁的国际赛事上提出(详见2.5)。
其余比赛不接受申诉。
在所有的IPC举重承认的比赛中,任何对裁判判罚的申诉、对比赛流程的投诉,和对某个人行为的指责都只能对仲裁委员会提出。
所有提出的申诉必须书写在正式的IPC举重申诉表格上(见:www.paralympic.org/powerfiting),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主席。同时应在1分钟之内付100欧元。所有的申诉都应由领队或者教练员提出,而绝不能由运动员提出。(www.chuimin.cn)
当对裁判员的判罚(失败)按申诉程序递交之后,仲裁委员会主席会立即与所有仲裁委员商讨,每个委员都会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并通过裁判灯或者手动记录在正式的记录卡上(见2.7)。
在这样严格的程序下,如果大家一致认为裁判员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此次试举将被认为“成功”。
当不是所有仲裁委员全体一致同意裁判员的判决有误,原判决继续生效,申诉会被撤销,而且不允许继续上诉。
如果委员会认为此次申诉是一个无理取闹的行为,其申诉费将不被退还并捐助给IPC举重。
如果认为有必要,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暂停比赛(见下述注解),集中在一起商议定论。得出结论之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将以书面形式在申诉表格上明确地写出申诉被支持还是被驳回,并通知申诉者结果。
对于任何申诉,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都是最终决定,不会有继续的讨论或上诉IPC PO或其他任何组织。
注意:当仲裁委员会决定暂停比赛,再次开始时,下一位运动员将被给予3分钟开始他的试举。
运动员成绩会按照最好成绩计算。
当在某级别中有少于3名运动员参赛,将使用AH(Haleczko)公式进行计算(详见1.5)。
所有结果必须被正式记录在成绩单上,由负责该场比赛的所有裁判员检查并签字。
团体奖仅在世界杯比赛中出现,得奖者应当是在比赛中累计得分最高的国家。分数的计算方法是只计算一个国家在所有比赛中成绩最好的6名运动员的分数总和。
当两个国家出现总分相同的时候,拥有第一名最多的国家将被排在第一位。
当总分相同的两个国家第一名的数量也相同,则拥有最多的第二名的国家将被排在前面,依此类推,直到第六名。
如果按照上述算法,两国的排名仍相同,则这两国同时被列为第一名,共同授奖,而下一个国家则会被列为第三名。
IPC举重会根据其认可的比赛成绩来进行世界和地区排名。
每一个赛季每个重量级别的比赛中,运动员的最好成绩将决定他的排名。当两个人成绩相同时,体重较轻的会被排在前面。
关于残奥会的排名系统和分组情况的详细资料,请查询下面的网站:
www.paralympic.org/powerfiting.
第一名 12分;
第二名 11分;
第三名 10分;
第四名 9分;
第五名 8分;
第六名 6分;
第七名 4分;
第八名 3分;
第九名 2分;
第十名 1分。
只有在此赛季注了册的,且参赛了具有国际运动分级为“检查”或“批准”的运动员的成绩才能计入排名系统。
在常规比赛阶段,杠铃的重量增加数应为1公斤的整数倍。
运动员在一次成功的试举之后,他的下一次试举应该为最少增加1公斤。但是,当运动员在试举打破纪录时,增加的重量可以不是1公斤的整数倍(如500克/0.5公斤)试举打破纪录可以在比赛中任何要求增加重量的时候提出,或者可以在一轮结束时的第四次试举中提出,但要求增加的重量必须最少为500克(0.5公斤),否则视为无效申请。当试举成功,不到1公斤的小数会被舍去,这才是在记录卡上记录的成绩重量。这样的记录方式同样适用于在某次试举中的非整数重量(见下例)。准确的被举起的重量应当被记录在记录卡上。
例如以为运动员在第二次试举中申请试举133.5公斤,并成功举起,在记录卡上和记录册上应当记录为133.5公斤,但是在计算成绩时候,只能被认为是133公斤来作为排名。
破纪录试举的时候,非整公斤的重量是被允许的,但要为500克的整数倍。例如目前的记录是100.5公斤,所以运动员可以申请以下的重量来打破纪录:
第一次试举101公斤;
第二次试举101.5公斤;
第三次试举102公斤;
第四次试举102.5公斤。
如果四次试举都成功,所有的成绩都会被记录下来,以显示试举不是以整公斤重量上升的。在上例中,不要求在四次试举的重量增加是整公斤的倍数。另外在四次试举中,整数的试举是102公斤,但它并非是增加了整公斤而得来的,而是从101.5公斤增加了0.5公斤而来,因此101公斤需被记为比赛结果;纪录应被记为102.5公斤。
仅在IPC举重认可/授权的比赛中打破世界纪录的成绩才会被记录,根据规则,比赛同时需要适当数目的IPC的国际一级裁判员和仲裁出席。记录只有在进行反兴奋剂测试并得出阴性结果后方可生效。
在破纪录试举中,只有IPC举重的国际一级裁判员才可进行判罚,国际二级裁判员应被国际一级裁判员代替,同时允许让仲裁来参与。
当在进行破纪录试举时,无论裁判的国籍与运动员是否相同,他们的公正与能力是不容置疑的。
但当有选择的时候,尽量选择与参赛运动员国籍不同的裁判。
在IPC举重认可的比赛中,世界纪录可直接被接受,而不用再重测杠铃和运动员的重量,前提是器械和运动员体重在之前的测量中符合IPC的规则。
如果比赛用杠铃杆、杠铃片、卡箍等器材赛前未预先进行测量,三位裁判必须在该破纪录比赛完成之后立即进行测量。
运动员完成破纪录试举后,三位裁判立刻要在比赛场地对他进行服装护具的再次检查。如果发现运动员穿戴了任何违规的物品,包括在赛前称重时未登记的服装,运动员会被判犯规,同时取消参赛资格。
当运动员第三次试举成功,而且其重量在目前世界纪录的10公斤以内,仲裁可以决定(仲裁不在时由裁判决定)批准他申请的第四次试举。
另外当第三次试举已经是世界纪录却失败了时,也可以给予第四次试举机会。
除此之外不应给予第四次试举机会。
当运动员成功创造了新的纪录,而他想继续试举新的纪录,至少要超过之前500克,否则视为无效。
在世界纪录成功的试举之后,三位裁判必须填写完整的相关记录(详见:www.paralympic. org/powerfiting)和一份正式的签过字的记分表。
记录表和正式比赛结果单的原件必须被提交至IPC举重办公室。
仅当IPC举重办公室在一个月内收到手写的报告和记录表,并收到相应的反兴奋剂检测结果(阴性)后,才能批准生效世界纪录。
除了残奥会之外,世界纪录只在反兴奋剂测试结果出来之后才生效。
当一天之内两位运动员在不同地点打破世界纪录,则在赛前称重时二者体重较轻者为世界纪录保持者。
当一天之内两位运动员在不同地点打破世界纪录,且在赛前称重时二者体重完全相同,则两人同为世界纪录保持者。
仅在IPC举重授权/认可的比赛中,且有一定数量的IPC的国际一级裁判员、国际二级裁判员和五位仲裁出席的比赛中,并有随机反兴奋剂检查的条件下产生的地区记录才会被接收生效;在比赛中即便该选手没被选中抽检兴奋剂,他的比赛结果也会被接受。
冠亚季军分别被授予金银铜牌。
如果两位运动员赛前称重完全相同且比赛结果完全相同,则赛后两人会被再次称重。若再次称重结果相同,则两人共享此名次,均获奖牌。如两人同为第一,则都获得金牌,而下一位运动员则获铜牌。
当比赛采用“最低达标成绩(MQS)”时,且该体重级别被认为不合规定(如参赛人数少于或等于2人),则奖牌只给到第二名。如果没有达到“最低达标成绩(MQS)”,则只发给证书。
当比赛不采用“最低达标成绩(MQS)”,比赛也被认为不合规定(如少于或等于2人),则适用减一原则。
当某重量级别只有一个选手参赛,该运动员应与最近的(较轻的)一个或几个体重级别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如有超过一个级别是不可行的,则应使用AH公式,只颁发一套奖牌。
当采用AH公式时,每个合并组会被颁发奖牌。
当一位青年组运动员的成绩在青年组比赛和成年公开组比赛中都达到获得奖牌水平,他应当在两个组别都获得奖牌(残奥会除外,因为残奥会不设青年组)。
在世界和地区锦标赛与综合运动会中,如与IPC有协议,则应颁发团体奖牌或奖杯。
团体奖仅颁发前三名。在世界或地区锦标赛,冠军队将被授予奖杯并保存一年。
核准比赛的详细程序和最低要求详见附表6。
IPC举重核准的国家级比赛中,所有运动员须来自于举办国,最多3名运动员允许来自其他国家(总共3位而非每国3位)。
对于国家级比赛,IPC可能核准单一性别比赛,但前提是该国家同意举办另一个性别的单独比赛。
对于核准不同等级的比赛所需的技术官员的数目,请参考附表8的第二部分的详细表格。
在比赛场馆,队医应当负责决定一个受伤的运动员是否继续比赛还是放弃比赛。这个权利不应由其他官员或个人代理。当队医不在时,其他官员或个人应当谨遵队医的建议。在任何时候,第一要务都是保证运动员的健康与安全。比赛结果绝不应影响这个决定。
男女运动员各分10个重量级别。
• 女子体重级别:
• 男子体重级别
• 截肢运动员的附加体重
每个踝关节截肢增加:
所有重量级增加0.5公斤。
每个膝盖以下截肢增加:
67公斤以下增加1公斤;
67.01公斤以上增加1.5公斤。
每个膝盖以上截肢增加:
67公斤以下增加1.5公斤;
67.01公斤以上增加2公斤。
每个臀关节完全切除增加:
67公斤以下增加2.5公斤;
67.01公斤以上增加3公斤。
每个膝关节以下截肢,则应用AH公式。
注:膝盖截肢需由国际分级师确认并记录在运动员个人成绩册中。
IPC举重承认的比赛应遵循下述赛制:
• 分为指定的男/女性体重级别;
• 适用AH公式(见1.5)。
赛制需与IPC举重进行商榷最终确定。
除残奥会外,IPC举重承认两个年龄组。
• 青年组:至比赛当年12月31日,运动员年龄在14周岁到20周岁之间。
• 成年组:至比赛当年12月31日,运动员年龄是21周岁及以上。
大师组:大师组不是必须的,但是当LOC需要举办这个赛事时(综合的或是独立的比赛)则在竞赛规程中注明。
此组的运动员年龄为:比赛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达40岁以上者,如果申请被通过,则通常比赛申请需提交至IPC的PO。
从长远参与的角度来看,一名运动员可以参加如下不同级别的IPC举重比赛。
核准的比赛:从14周岁开始。
地区锦标赛和地区综合运动会:比赛当年12月31日15周岁起。
世锦赛和残奥会:比赛当年1月1日起16周岁。
热身区
组委会应为运动员提供热身区域,此区域要接近比赛场地,且有可用的厕所。
一次每队进入热身区的教练员人数不得多于2名。
比赛热身场地须有以下设备:
• 举重床的数量为10个并符合标准,数目与参赛人数和IPC举重规则要求的相同;详见:www.paralympic.org/powerfiting
• 适当数目的杠铃及其配套设备,卡箍、举重床绑带,镁粉盒等物,其数量与举重床匹配;
• 与参赛人数相当的饮水供应;
• 与播音员的麦克风相连的扩音器;
• 与比赛计分板相连的显示器,清晰地显示比赛名字顺序和轮次;
• 实时显示与比赛区FOP一样的计时显示板;
• 能够显示出比赛场地活动的显示器。
训练区
在IPC级别的比赛或IPC裁决的赛事中,也应具备另外的训练区。
训练区可设在比赛场馆或者其他地点,但必须是得到良好管理的,且附近有厕所。
训练室需配备下述物品:
• 与参赛者数目相适应并完全符合IPC PO规则的举重床;详见:www.paralympic.org/powerfiting
• 相当数目的杠铃和相配套的杠铃片、举重床绑带、镁粉等东西,数目与举重床和参赛者相对应;
• 足够的免费饮水供应;
• 体重秤用于运动员监测其体重。
其他所需设备
在所有IPC级别的比赛,或IPC批准的赛事中,比赛场地应被证明有下述附加设备:
• 运动员休息区;
• 媒体中心;
• 贵宾室;
• IPC PO办公室;
• 称量体重室(为运动员自测体重用)。
在IPC举重认可的比赛中,比赛须在一个比赛平台或者任何平整的区域上进行。可以是一个真正高出地面的“平台”(见下述定义),或一个清晰可见的画出的区域。该区域地面应当防滑,且与其他区域地面有明显的色差。
所有的IPC举重主要比赛(地区锦标赛,地区运动会,世锦赛和残奥会)必须搭建比赛平台。
比赛平台与举重台应符合下述规定:
• 用作IPC举重比赛的举重台面积应为4米4米;
• 举重台表面须平整、坚固、防滑;
• 举重台的厚度不应超过50毫米,边缘应是圆角或斜面;
• 举重台下的比赛大台不应高于700毫米,最小11米进深12米长,最大12米进深12米长;
• 当使用比赛大台时,举重台不是必须的。但要在比赛台上划出一块平整的4米4米的区域,表面防滑,并用颜色标记出来。
应当提供带有防滑表面的出入两个坡道,以供轮椅使用者和不便走动的运动员使用。除了坡道,也应有标准尺寸的台阶。
为了确保比赛效率与合理的人流,出入坡道应该分别设在比赛台两侧。
所有IPC举重认可赛事的器材(举重床、杠铃杆、杠铃片等)应由指定的技术代表或竞赛秘书检查认证,以保证其状况良好、安全、干净、整洁,并符合当前的IPC举重规则和条例。详见:www. paralympic.org/powerfiting
仅仅符合IPC举重规定的器材并不代表它是“核准的”,必须由IPC举重指定的官员检查并认证。
在IPC认可的比赛中,应当在比赛和训练区域中使用IPC核准的杠铃杆。
普通举重杠铃杆不能在任何IPC举重认可的比赛或训练中使用。
举重床需由核准的官方供应商制造,并符合下述规格
举重床示例(见举重床平面图、举重床实物图)。
举重床平面图
举重床实物图
长度:
举重床上必须水平,总长2100毫米。软垫必须平整。
宽度:
举重床的主要部分宽度610毫米,但从头那端起向下705毫米处,宽度必须只有305毫米,为两侧留出相等的152.50毫米。
高度:
在不受压力的情况下,从地面算起到凳子的软垫高度须不少于480毫米,但不得超过500毫米。
支架:
所有IPC PO核准的比赛使用的举重床上的支架的高度须是可调整的,可调范围在700毫米到1200毫米之间,此高度应从地面算起,到放置杠铃的位置。
杠铃放置架的内宽度应为1100毫米。
下述的不同重量误差允许值适用于所有IPC举重核准的比赛杠铃杆、杠铃片与卡箍(配件)。
每个重量超过5公斤的杠铃片的最大重量误差不能超过-0.05%到+0.1%(如:25公斤的杠铃片最多超重25克,最多欠重12.5克)。
每个重量在5公斤以下的杠铃片误差不得超过-0%到+0.1%的误差(如:5公斤的杠铃片能最多超重5克,但不能欠重)。
在所有IPC举重核准的比赛,或在IPC举重规则下指导/组织进行的比赛中,只有IPC举重官方认可的供应商/制造商提供的IPC特定标准的杠铃杆方能使用。
自2013年以后,杠铃杆两端须有绿色的帽在来标示出符合IPC规定的。2008年以后IPC举重认可的杠铃杆仍可继续使用(参见12.6)。
IPC举重核准的比赛中无论是比赛还是热身区必须使用IPC认可的杠铃杆。
在训练室也需使用核准的杠铃杆。
被IPC举重指定的裁判鉴定为损坏的,或不安全的杠铃杆,应当被替换掉。
杠铃杆应当是直的,且有分节,带有滚花纹并符合下述规格:
杠铃杆示例(见杠铃平面图、杠铃实物图)。
杠铃平面图
杠铃实物图
a)总长不超过2200毫米;
b)杠铃杆内卡箍间距不少于1310毫米,不大于1320毫米;
c)杠铃杆直径不少于28毫米,不大于29毫米;
d)杠铃杆与卡箍总重应为25公斤,卡箍每个2.5公斤;
e)杠铃杆两端套筒的直径为50毫米。
在杠铃杆中间810毫米处应有清晰的机械加工出的标记。
所有IPC举重核准的比赛以及在IPC举重规则下指导或组织进行的比赛只能使用IPC举重官方认可的供应商或制造商提供的杠铃片。
在比赛场地和热身区需使用核准的杠铃片,训练室可以使用训练用杠铃片。
杠铃片需由IPC举重核准且需符合如下条件:
a)所有比赛使用的杠铃片需符合最大重量误差标准;
b)杠铃片中心孔直径不小于50.5毫米,不大于53毫米;
c)只有下述范围的杠铃片才会被IPC认可使用:
0.5公斤、1公斤、1.5公斤、2公斤、2.5公斤、5公斤、10公斤、15公斤、20公斤、25公斤和50公斤(50公斤杠铃片须在重于260公斤及以上的试举中,或由主裁判和技术代表达成一致时使用,以保护加重保护员的安全和健康。
当不具备50公斤杠铃片的时候,金属制的25公斤杠铃片可以使用(用法与50公斤杠铃片相同,即重量在260公斤或以上时)。
当使用金属杠铃片时,应当使用同一品牌的产品,且加在最内侧;
d)金属制的250克杠铃片须随时可用,以备破纪录试举;
e)杠铃片须符合以下颜色规定,以便于迅速识别:
50公斤=黑色
25公斤=红色
20公斤=蓝色
15公斤=黄色
10公斤=绿色(橡胶片);如是金属片,则可为任何颜色
10公斤以下=任何颜色
f)所有杠铃片须有可见的标注显示其重量,且每次加重需将最重的片放在最内侧,之后依次按重量从重到轻由中心向两侧排列;
g)第一个杠铃片必须总是面朝内侧装载,以便立即识别出其重量。其余的杠铃片均应面朝外侧装载;
h)最大杠铃片直径为450毫米,误差范围为±1毫米;
i)450毫米比赛用杠铃片须是包胶的,两面都是彩色的,也可以只在环绕杠铃片的外圈有颜色。
比赛时应使用每个重量为2.5公斤的高质量卡箍。
卡箍示例(见实物图)。
锟环实物图
在主要比赛中和其他级别的IPC举重核准的比赛中,应当同时有两组可用的体重秤。
一套单独用来赛前称重,另一套放在训练室或者别的方便的地方以方便运动员测量体重。
体重秤要符合以下要求:
a)必须是安全精确的电子秤,上面可以有一个面积在850毫米850毫米到1米1米之间的平台,以便轮椅运动员或其他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不能独自站立的运动员称重。
b)称重范围要求能达到200公斤,且精度达到小数点后两位。如果秤不是电子显示的,则需要由官方的重量和计量组织或者生产厂家在IPC核准的比赛举办前三个月内进行校准和认证,这样的秤在赛前仍需被IPC专业裁判检查。
c)如果秤是电子式的,且有原厂调校认证的,在赛前与每场称重之前应由指定的IPC技术官员进行调零和检查其精确度。可能的话,应当打印出一份带有时间和日期的证书贴在秤上以证明该秤被调校过。
体重秤是否有椅子都可使用。
电子体重秤示例(见电子体重秤实物图)。
电子体重秤实物图
当使用综合试举显示器时(包括计时器、姓名、试举等信息),应放置在最显眼的位置以便每个人能够及时了解比赛进程。在重要比赛中,建议使用两个显示器,其中一块始终放在比赛场地的出口处以便仲裁可以清晰地看到回放信息。
显示器示例(见试举显示器示例图)。
试举显示器示例图
必须要有一块记录屏放置在最显眼的位置或者靠近比赛场地,上面需显示完整的比赛信息。在重要的国际比赛中,热身区应该也同样要有记录屏以方便运动员与教练了解比赛情况。
记录屏要有参赛选手名字,排列顺序应按照他们称重时提交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为依据。还要显示选手代表的国家,他们的体重,每次试举的成绩和最终成绩。
记录屏示例(见记录屏示例图)。
记录屏示例图
裁判灯系统包括两排三红三白的指示灯,可以是独立的系统,也可以是显示板的一部分。通过裁判灯系统,大家可以了解裁判在每一次试举结束后的判决。
两排灯必须水平排列来对应三位裁判的位置,能让参赛者、仲裁和观众清楚地看到裁判的判决。
每一位裁判员手里有一个带两个按键的遥控器——一红(表示失败)一白(表示成功)。主裁判拿着主遥控器,还能在一轮判决结束后控制重置裁判灯。
裁判灯系统的接线必须能让三个灯同时发光,且仅在主裁判按下了主遥控器之后生效。
裁判灯在裁判们按键后必须一同亮起而非单独亮。
裁判灯系统示例(见裁判灯系统示例图)。
裁判灯系统示例图1
裁判灯系统示例图2
裁判灯系统示例图3
裁判员还必须配备小红旗和小白旗(或小牌子),以便裁判灯出现故障时使用。
当需要使用小旗或者小牌子的时候,当主裁判第一次发出“备旗”的指令,裁判员需要把两种颜色的小旗或者小牌子都拿在手里,之后当主裁判发出“举旗”的命令时,三位裁判员应举起相应的旗子或者牌子。
所有主要的IPC举重锦标赛与核准的国际比赛都需要配备一个电子计时系统并放置在显著位置(见显示器、记录屏和裁判灯部分)。
计时器必须能自动在最后一分钟时给出声音讯号,当不具备这个蜂鸣器时,播音员需要及时大声清晰地叫出“还剩一分钟”。
在其他的IPC核准的比赛中,当不具备电子计器时,需要一个计时员来操纵手动计时钟,同时要让教练和运动员清楚地知道“还有一分钟”这个信息。
操纵计时系统的人必须是具有IPC举重资格的裁判员。
运动员的服装要符合规定,其中包括一件连体的举重服,T恤,袜子,鞋子和运动胸罩。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服装和装护具都会在入场称重时被负责服装护具检查的裁判拒绝。
• 举重服只能由一层可适度伸展的布料制作,如莱卡(最多20%)或棉–氨纶(最多10%氨纶),不能带有缀物和填料(不可使用带有任何双层补缀或是双线缝制的健全人举重服);
• 举重服必须是连体带有肩带的,并且一定不能有拉链;
• 比赛时肩带必须一直穿在肩膀上,一体式的举重服可以是全身长,一直延伸到脚踝并带脚蹬的,或者是短款,但必须是包腿的;
• 此外举重服还需符合下述要求:
– 举重服可以带有选手国家或国家联盟的标识、徽章或图案;
– 选手的名字可以出现在任何设备上。任何带有冒犯意味或者容易引起比赛声誉受损的东西都不被允许,也不会被所接受;
– 举重服可以是一种或几种颜色组成;
– 举重服上不允许出现任何制造商或赞助商的标识,除非符合特定协议(如残奥会)。
一件圆领单色或者几种颜色的T恤必须穿在举重服下面。T恤需要遵守下述条件:
• 可以由纯棉或聚酯纤维制作,也可是二者的混合物。不允许用其他材料;
• 必须是简单的T恤或者是IPC为举重比赛所特制的T恤;
• 不允许有兜儿、扣子、拉锁、领子或者V字领;
• 上面允许出现选手国家或地区联盟的文字或标志。任何其他标识,特别是带有冒犯意味或者可能有损比赛声誉的记号都不允许出现;
• 不许有到肘部以下的或者三角肌以上的袖子;
• 比赛时选手不许把T恤的袖子挽在三角肌以上;
• 不可由带凸纹的材料制作;
• 不可包含任何橡胶处理材料或类似的伸展材料;
• 不许有任何加固缝线;
• 不能有任何被护具检查官员认为有隐藏缝线的构造,而这个构造可能有助力作用;
• 穿在选手身上需要足够宽松,以证明没有支撑作用;
• 如果有任何以上疑问,可能会需要求选手在服装护具检查时穿上T恤,如有违规会被拒绝。
• 在IPC举重比赛期间,鞋需要全程穿着;
• 如果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不能穿鞋,则需要在IPC举重证/运动员记录册中有相关的医生的证明。
• 在比赛期间穿着时,女性只能穿不带塑形、填料或钢丝的运动胸罩;
• 在服装护具检查时若放平须是完全平展的;
运动胸罩示例
• 比赛期间穿的胸罩在服装护具检查时需要随时可以被检查,如在称体重时穿在身上则不能要求被检查;
• 任何被认为通过穿着胸罩来获得不公平优势的运动员(如穿太紧的来提升胸腔,或在检查后充填材料的)可能会被裁判或仲裁检查导致丧失比赛资格。
• 女性运动员只允许戴单层、素色材料制作的头巾;
• 为了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头巾上不得带有任何亮片或者珠宝;
• 必须一直显露出头或脖子的形状;
• 不能遮住脸或在脖子之下阻挡裁判观察脖子和肩膀。
• 任何选手都可以在举重床上使用绑带来加强身体的稳定性,允许使用一条或两条;
• 官方比赛绑带(见下图),个人自备绑带,或二者的混合使用都可以;
举重床绑带示例
• 如使用个人自备绑带应在服装护具检查时通过检查;
• 绑带可以使用在从脚踝到大腿的任何位置,但是绝对不许在臀部线以上使用(从臀部截肢的选手可以例外)。原则是应尽量靠下(参见12.1)。绑带不能直接用在膝盖骨上,除非有严重的痉挛现象,这种情况由分级师进行裁定;
• 绑带的固定由运动员本人或者其教练进行,加重保护员可以帮助,但要在裁判的监督下完成;
• 举重床绑带不得窄于7.5厘米,或宽于10厘米,不能带有额外的填充物、金属巴扣,或者环套;
• 只许有“维可牢”(就是粘扣儿)是允许使用的。
选手可以佩戴举重腰带,但必须一直戴在举重服外。
材料和结构
• 主体需由皮革、乙烯树脂或其他相似非伸展材料制成,并用胶或缝合在一起。不许有任何填充物缝在表面或制造在内部;
• 腰带可以有带一个或两个针的皮带扣,或者是“快速卸下”式的搭扣,任何皮带扣都应固定在腰带的一端,由双头螺栓或者/和缝合住;
• “舌头结圈”(最多两个)可以紧密地连在皮带扣上,通过双头螺栓或者/和缝合的方式连接;
• 选手的国家名可出现在皮带外侧,但不许有任何其他标识。赞助商和制造商的商标不许出现,除非交了赞助费。
尺寸:
• 腰带最大宽度不超过100毫米;
• 腰带主体部分最大厚度不超过13毫米;
• 腰带扣内宽最多110毫米;
腰带的规格示例
• 腰带扣外宽最多130毫米;
• 舌头结圈最多宽50毫米;
• 舌头结圈到皮带尾端最大距离150毫米。
护腕示例
具有弹性,覆盖有聚酯纤维的护腕,或棉制单层的绷带被允许使用。
橡胶绷带或者橡胶处理的绷带被严格禁止。
绷带和护腕还需符合下述条件:
• 绷带不长于1米,不宽于80毫米;
• 允许使用不宽于100毫米的护腕带;
• 绷带和护腕带的复合使用不被允许;
• 如果是缠绕型的护腕带,允许有拇指套环和粘扣儿来固定。不许有任何其他种类的巴扣儿或别的类型的固定设施;
• 拇指套环仅被用来穿戴,比赛时套环需要取下;
• 护腕戴在手腕关节以下(手指方向)不得超过20毫米,以上(肘方向)不得超过100毫米,缠好后总宽度不得超过120毫米;
• 在比赛前,选手需被技术监督检查。
比规定长或宽的绷带将被拒绝,但也可以剪到合适的长度宽度,在检查时间结束之前再次提交检查。选手自己负责裁剪,而非官员进行裁剪。
• 任何情况下IPC举重官员都不会提供这项服务。
胶布的使用必须得到技术代表的允许。技术代表不在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或主裁判批准。
胶布、绷带和邦迪创可贴都不能有利于运动员抓紧杠铃。
官方竞赛医生、医护人员或医辅人员会对身体受伤的运动员使用胶布,但不得由此造成不公平的优势。他们应该咨询技术代表,或主裁判与仲裁委员会主席。
在比赛中,如果仲裁不在,且没有医护人员在岗,技术代表有权裁决胶布的使用。
其他形式的医疗胶带和绷带不被允许。
一场IPC举重比赛有三轮。
所有选手依次完成相应的试举,第一次由选择的试举重量为顺序,当选择的重量相同,签号靠前的先举。
入场称重时签号最小的总是第一个进行。在比赛中,只允许有三次正式试举。
额外的,以破纪录为目标的第四次试举会在三轮比赛之后进行,成绩不计入比赛结果。
每轮比赛中杠铃被逐渐加重。每个选手在第一轮中进行第一次试举,第二次试举在第二轮,第三次在第三轮。
在一轮比赛中,杠铃重量从重减轻的情况只有在加重保护员发生错误时才会发生,这种情况请看(13.5和13.6加重错误)。
如试举失败,选手可以在下一轮继续试举这个重量或更改新的更高的重量。
在入场称重时提交了首次试举重量,可以有一次机会修改首次试举重量。
如果他是一组的第一个,他可以在第一轮比赛开始之前5分钟的任何时间更改重量,在通知还有5分钟之后则不被允许。
后续场次的运动员同样有权利更改,但要在前组完成最后一轮之前。播报员会报告更改重量的最后期限。
第一次试举的重量的更改可以改高也可以改低,但如果申请减轻,新的重量不能比入场称重时提交的重量轻7公斤或更多。举重次序会由于首次试举的重量改变而改变,但比赛的整体不应受到影响。指定的技术代表有权决定这一情况。
完成第一次试举之后,运动员和其教练必须决定下次的试举重量。选定的重量需填入记录台上的正式试举卡。
要重量必须在1分钟之内完成(从运动员离开举重床算起),此规则对第三次试举重量的选定也一样。
提交给检录员的第二次试举重量不能更改,除非是破纪录试举,而破纪录试举可以仅加重0.5公斤。
当两名运动员决定挑战102公斤的世界纪录,当第一位运动员试举成功并打破纪录,则第二名运动员被允许修改其第二次试举为102.5公斤以打破新创造的世界纪录。
第三轮试举中,可以更改两次试举重量。更改的重量和先前提交的重量相比可高可低,但是只有在播音员叫到名字之前可以提交,或者他之前申请的重量已被加好,但应由另一名运动员先行试举。
比赛在称体重开始2小时后正式开始,这期间进行热身和准备活动。
在任何IPC举重认可的比赛中,只有参赛选手及其教练、裁判和加重保护员允许在举重台上。
一次只允许一位国家教练或官员出现在比赛场地,违反者可被取消比赛资格。
仲裁委员和其他技术官员在比赛中应被安排在合适的,能够看到选手的位置,但(除了三位裁判)他们必须在比赛大台之下。
在一次试举中,仅允许选手、裁判和加重保护员出现在比赛场地上。教练必须待在划定的教练区或由仲裁和技术监督指定的位置。
从播音员播报选手名字开始,选手有2分钟开始试举。
2分钟倒计时需在播音员完成播报之后立刻开始(参见2.12)。
运动员进行连续试举时(如加重错误或进行第四次试举),他会有3分钟而不是两分钟来完成下一次试举。
选手和教练在播音员宣布之后,并在技术监督指示后方可上场。如果违反可能导致选手失去比赛资格。
选手在举重床上就位后,直到主裁判发出“开始”命令前,运动员应保持其位置。
选手的头、肩(头发和头饰不能阻挡裁判的目光),臀部、腿(尽力完全展开)和双脚脚跟必须全程接触举重床。
在举重过程中,选手头部不能抬起离开举重床,从“开始”命令发出到举重完成,胳膊应完全伸直。
选手双手间握距不得多于81厘米(食指间的距离);如有生理上的或解剖学上的困难,则食指内缘不应离开81厘米刻线。
“空握”是不允许的,将被判为“失败”。
若某位运动员由于肘部解剖学原因不能完全伸展其胳膊,这个情况需要在进入比赛场地举重床之前向三位裁判和仲裁提出。
若某位运动员由于腿部解剖学原因不能完全伸展其腿,这个情况需要在进入比赛场地举重床之前向三位裁判和仲裁提出。
注:上述两种情况需由分级师在运动员的护照上记录。
特殊情况的残疾和医疗原因可以得到豁免,但这些须有IPC PO分级师进行鉴定并记录在运动员记录册中。如腿部收缩不能完全伸展,腿部或/和双脚脚跟可以接触举重床。
一般的情况下,上述的技术因素适用于所有选手。
下述的附加特殊规则同样适用于特殊的残疾组:
允许需要的运动员穿着矫正设备或特殊鞋子需正式授权,并由IPC举重指定的分级师来鉴定,且必须一直记录在运动员记录册中。
• 脑瘫
双腿(在比赛中)需要支撑的情况须被官方IPC举重分级师鉴定并被授予权利,并在进场称重时需要被指定的官员检查相应用具。
只有患有脑瘫的选手才能在比赛时使用特殊的支撑物。其他选手使用膝盖下的支撑物或者垫子是不允许的。
支撑物的总体尺寸根据选手的情况而定,但总宽度不能多于600毫米,以便不会超出举重床以得到不公平的优势。
• 截肢
根据截肢的种类和级别,可能的话,运动员的腿、脚和或义肢应尽量伸展在举重床上。
由于特别的医疗原因,特别豁免将被批准,但这些需要IPC举重指定的分级师来检验和鉴定,并在运动员记录册上记录。
在开始试举时,运动员可以选择由加重保护员帮助或者自己将杠铃举出,但在任何情况下,教练或运动员应当让主加重保护员明白什么时候需要提供帮助。
当运动员本人或其教练提出需要这样的帮助时,只有主加重保护员或/和副加重保护员被允许帮助从架子上取出杠铃。取出支架的帮助只能到达胳膊伸直的位置,不能到达胸部。
在伸直胳膊控制住杠铃后,运动员须让两臂伸直到主裁判给出“开始”指令和信号。
当主裁判认为选手完全控制好了杠铃,而且两臂保持伸直状态,裁判应当立刻大声发出清晰的“开始”指令(两臂伸直的定义要符合与特殊医疗状况相关的IPC举重分级规则和条例),同时用胳膊发出一个可视的向下伸展的指令。
在收到开始指令后,选手有控制地将杠铃下降至胸部,其间不可有快速下降或反弹动作,然后向上推起杠铃。
当杠铃接触到胸部时,必须在下降和上升之间有一个明显的停顿。
在杠铃接触胸部之后,杠铃不能陷进胸部,这样会被认为选手会借此帮助推起杠铃。
杠铃在上升时要始终如一,直到完全伸直双臂的肘关节。
在推举中不应存在两臂交替上升的现象(也被称为杠铃“走路上升”)。在推举阶段,杠铃允许停止(杠铃在上升运动中),但不能允许有下降出现。
当选手的肘关节完全伸直,且杠铃牢靠地被控制住,“回架”的指令应被发出,同时主裁判会发出胳膊向后的可视指令,然后选手可以自己或者在保护员帮助下把杠铃放回到支架上。
当主裁判认为选手完成了推举动作并完全控制住了杠铃,会发出“回架”的声音命令。
当裁判在选手试举过程中认为试举动作违规,在发出声音指令的同时,也需发出可视的向后收臂指令,
当杠铃放回到架子之后,裁判才能通过指示灯或者指示旗子来宣布他们的判决。
• 白灯/旗子:代表成功;
• 红灯/旗子:代表失败。
完成试举后,选手应在离开举重床后30秒内离开比赛场。不这样做可能导致丧失比赛资格。
在离开举重床后,选手和教练有1分钟在正式试举卡上登记下次试举的信息,并提交给检录员。教练员必须在试举卡上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签字,检录员会用红色墨水签字。
在指定的1分钟如果教练和运动员没有把下一次的试举重量提交给检录员,下述条款会自动在记录处生效。
若选手试举不成功,下次试举重量会和本次一样。若本次试举成功,下次试举会自动增加1公斤。
当1分钟内没有申请下次试举时,自动条款适用。如果下次试举为第二次试举时,则不许再做出更改。
当自动条款适用第三次试举时,可以修改试举的重量,但需遵循相关IPC举重规则(如可修改两次重量)。
除了未能遵守上述的一般要求外,裁判还会因如下技术原因给出失败判决:
• 未能遵从主裁判的信号(如在主裁判给予“开始”或“回架”之前进行了推举或将杠铃回架);
• 在推举过程中,在得到“开始”和“回架”命令之间更改推举杠铃姿势(如在推举过程中头、肩、腿脚抬起,未能一直接触举重床);
• 在推举过程中出现手沿着杠铃的横向运动;
• 任何杠铃向胸部的起伏动作或反弹动作;
• 任何明显的杠铃陷入胸部并有借力的动作,如借助杠铃接触胸部来使得推举更为容易;
• 杠铃向上推举阶段出现下降(杠铃在向上运动过程中可以停顿,但不能下降);
• 任何双臂在杠铃上升阶段不对称的移动动作,也被称为“杠铃走路”;
• 在肘关节伸展阶段任何双臂不均匀的伸展动作;
注:运动员双臂应以同样的时间/比例/速度伸展,双臂的肘关节应同时伸直。在推举和伸展阶段,杠铃不是必须保持完全水平,但如有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必须始终不变。
• 任何明显的未完成的试举动作;如未能完全伸直肘关节;
注:这表示在推举完成时双臂应当完全的伸直,但并不表示杠铃需要回到开始状态。自然的压力应该在考虑当中,并且这不是“失败”的原因。
• 在裁判给予“开始”和“回架”指令之间,杠铃与加重保护员有任何接触;
• 杠铃失去控制,或者在推举阶段杠铃与举重床竖直部分(支架)有任何接触以得到助力;
注:当杠铃与支架撞击和接触被认为使选手得到助力时,会得到“失败”的判决。
如果在推举阶段杠铃碰到了架子而运动员被认为没有得到任何优势,则会给出“成功”的判决。
• 超过规定的试举时间;
• 在破世界纪录试举中,运动员穿戴了违规的服装护具,包括在检查时未登记的衣物。
在任何一轮比赛中,由于错误的杠铃加重或器械问题而造成的某次试举不成功,运动员将自动由裁判宣布获得一次正确重量的试举机会。
此次试举会放在发生错误轮的末尾进行。
如果加重错误在试举开始之前被发现与纠正,选手可以选择继续完成试举或者在本轮最后进行试举。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选手应在本轮结束后进行额外试举。
如果选手正好是本轮最后一位,而出现了错误,他将有3分钟来完成试举。
如果由于播音员多报/少报了重量造成了错误,主裁判会按照加重保护员错误的方法处理。
如果因为播音员漏报而使得运动员错过了他的试举,则会按照需要减重,并允许选手来完成他的试举,但只能在本轮结束时进行。
在出现加重或者播报错误时,主裁判可独立完成裁决。
任何裁决都会交由播音员来发布相应的声明和通知。
• 若所加的重量小于所要求的重量,且试举成功,选手可以选择接受成功的试举(低于原来要的重量),也可申请再次试举所要求的重量。如果试举不成功,选手可有额外的机会试举要求的重量。任何一种情况下,选手的额外试举应放在发生错误这轮比赛结束后进行;
• 若所加的重量大于所要求的重量,且试举成功,选手可以接受成功的试举并接受实际的重量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杠铃可以根据其他选手的要求减轻至正确重量。如试举不成功,选手可获得一次额外试举的机会,在错误轮结束之后进行;
• 如果杠铃两侧加重不均等,或者杠铃片与卡箍在推举过程中发生了移动,但试举还是成功了,选手可以选择接受这次试举并记录实际重量,或者选择再试举一次。
如果此次试举失败,选手可以自动获得一次额外试举的机会。选手的额外试举应放在发生错误这轮比赛结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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