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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会自行车竞赛规则及标准

【摘要】:管理有关残奥会自行车运动的有关标准。在所有的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要出示此证。分级主管是指与UCI残疾人自行车协调员共同负责UCI分级的分级员。为参加双人自行车的视力损伤的选手进行分级的工作小组成员必须是眼科学专业的UCI注册医学分级师。

16.1.001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是残疾人夏季奥运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有关残奥会自行车运动的有关标准。

16.1.002 原款废止。

16.1.003 原款废止。

16.1.004 除了残奥会、世界锦标赛外,在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组委会可以经与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UCI)协商后,进行必要的级别、分组、年龄组和性别的组别合并,设定可行的项目。

16.1.005 在采用系数办法的项目中(性别和/或级别合并),必须采纳以下系数以确保合并级别公平竞争。

C类

H类

(续表)

T类

B类

16.1.006 少于4名参赛运动员的项目,如果颁发奖牌,按“减一”的办法处理:只有1名参赛运动员不颁发奖牌;2名参赛运动员颁发1枚奖牌;3名参赛运动员颁发2枚奖牌;4名和4名以上参赛运动员颁发3枚奖牌。出现以下情况则不采用上述规定:

公路赛:

当最后一名运动员成绩达到最低成绩标准(见条款16.1.005表格)相当于下一高级别的第三名位置的成绩。

注:一名C2级运动员的成绩必须是下一高级别(即C3)组中第三名成绩的95.85%,如此可以根据参赛选手的人数得到金牌、银牌或铜牌。

如果没有C3级运动员,则C4作为下一更高级别。这就意味着,运动员的成绩必须达到第三名成绩的90.79%才能得到奖牌。

C组

场地赛:

根据下列的百分比对照表,最后一名运动员成绩达到最低成绩标准。最低成绩标准将根据相应级别的世界纪录进行计算。

个人追逐     世界纪录的96%

个人计时(500米,1公里) 世界纪录的97%

16.2.001 除残奥会外,在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男子、女子均按UCI的年龄分组执行。除青年组以外,不同年龄组别可以在一起比赛。但在混合年龄组比赛中,不授予年龄组的奖励。

• 在残疾人自行车场地和公路项目的比赛中,青年组最小年龄在比赛当年达到14~16周岁。

• 所有青年组的环形公路比赛必须完全封闭交通

• 青年组运动员只能进行同组之间比赛。

• 参加残疾人自行车青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参赛报名表中要有参赛者父母(合法监护人)的签字认可。

• 除了残奥会以外的国际赛事,均对青年组和成年组开放。

16.3.001 仅持有功能级别文件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残疾人自行车比赛。

在规则条款16.3.003所规定的具备资格的双人车领骑员被认可为运动员,必须服从本规则。除非当他涉及分级问题。

16.3.002 自行车运动员,包括领骑员都必须持有国际自盟认可的国家协会颁发的有效参赛证。在所有的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要出示此证。

16.3.003 在UCI注册的职业队队员不得做领骑员。

16.3.004 前UCI职业队或UCI职业洲际队运动员必须遵守在终止合同后24个月才可以做领骑员。其他UCI车队运动员应在退役后12个月才可以做领骑员。详见规则1.1.041款。

16.3.005 所有18岁以上的男、女自行车运动员只要未被其所在的国家自行车运动协会选中参加以下赛事(包括所有的小项),都可以作为领骑员参加比赛:

• 参加UCI世界锦标赛(大师级除外)、奥运会的选手至少要24个月后;

• 参加UCI世界杯、地区性运动会、洲际锦标赛的选手要在12个月后。

16.3.006 对于任何残疾人自行车比赛,每名视力损伤运动员只允许和最多一名领骑员配伍参加比赛。

16.3.007 如果一名领骑员因生病或受伤而更换另一名已报名的领骑员,必须出示医生证明。并且,在距该项目开始比赛24小时之前提出。否则,不予以换人。

16.4.001 任何残疾人运动员必须根据分级程序进行评估,以此程序根据分级体系决定他是有资格的或没有资格。

如果他具备资格,将根据本章条款对其进行功能级别的归属。

残疾人自行车分级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残疾程度对比赛结果的影响,鼓励运动员通过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和个人运动能力而获得比赛的成功。分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有运动员都在分级师的定期观察下,以保证比赛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根据运动员因损伤导致活动受限程度进行分级。同时,根据他们的损伤在自行车运动中所受到的核心影响程度决定分级。

分级有两个重要的作用:

• 判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 对运动员进行分类。

16.4.002 项目级别:

UCI建议在UCI残疾人自行车选手注册证上使用以下代码:

(续表)

运动员代码解释如下:

第一个字母代表性别,第二至第三个字母或数字代表级别。

16.4.003 分级的评测及认定需要遵照国际残奥委会(IPC)的分级国际标准执行,详见UCI残疾人自行车分级指导手册。

分级主管是指与UCI残疾人自行车协调员共同负责UCI分级的分级员。他们负责管理、协调并且执行分级工作,负责为UCI指定赛事指派主分级师和分级小组,负责分级信息汇总表的管理工作,以及在UCI分级手册中规定的其他工作。

主分级师是负责特定赛事的分级管理、协调并且执行分级工作的分级员。分级主管也可以执行主分级师的工作。

分级师是指作为分级小组的官员,受UCI指派,负责执行分级工作。

分级实习员必须向分级主管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在比赛中进行训练,但不得参加除培训外的分级工作。

为参加手动自行车、三轮自行车及两轮自行车的运动障碍选手进行分级的工作小组由3名UCI指定的分级师组成,包括医学专家、物理治疗师和运动专家。经分级主管同意,分级师的注册如果超过一种身份,则可以担任两种角色的任务,但分级结果只有在3名不同角色任务的分级师全部在场的情况下方有效。

为参加双人自行车的视力损伤的选手进行分级的工作小组成员必须是眼科学专业的UCI注册医学分级师。

16.4.004 残疾人自行车世锦赛必须配备两个分级工作组,包括一名主分级师。

分级工作组成员与运动员不得有重要关系,不得参与进任何被上诉的决定中去,同时不能有任何实际上或感知上的偏见和冲突,一旦发生争议,各方应将此提至主分级师。

分级工作组成员不应在比赛中担任除分级以外的其他正式工作。

UCI保留一份分级信息汇总表,可以在UCI的官方网站上查看(www.uci.ch)。分级信息汇总表的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所在国家、出生日期、运动级别及级别状态,并且会在每次重要赛事结束后60天内进行更新。

16.4.005 国家自行车协会要确保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比赛前已经进行过国家级别的分级。

16.4.006 根据IPC分级手册和国际标准对运动员进行测评。运动员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测评;

技术测评;

观察测评。

身体测评和技术测评在分级时进行。

观察测评既要在分级时,又要在运动员训练和/或第一次出现在公路和/或场地比赛赛场时进行。

16.4.007 国家自行车协会或代表团领队必须确保运动员携带相关文件准时参加分级。如果运动员的损伤是由不常见的问题所致,国家自行车协会有义务为参加分级的运动员提供英文说明文件。

运动员必须着比赛服装、头盔、车辆等全部参赛装备,以及假肢等辅助支撑器材出席分级。

任何器材改装必须符合国际自盟批准程序,并获得批准。同时,要服从规则16.14.002条款。

运动员和他/她的假肢或辅助支撑器材一起进行评估。任何假肢或辅助支撑器材的修改必须进行重检,并且可能导致运动级别,甚至是类别的变化。所有假肢或支撑器材必须符合国际自盟的批准程序,并获得批准。

参加分级的视力损伤运动员必须携带框架眼镜和/或隐形眼镜。

一名运动员可以有一名翻译或最多一名其国家残奥委员会或国家协会的代表陪同。

未满足参加测评要求的,会导致运动员不能分级,以致不能参赛。

运动员在参加测评时,由于身体原因导致疼痛而不能完全做出要求动作或动作受限时,则不适合参加测评。如果时间允许,主分级师可以重新安排时间进行分级。如果最终该运动员没有获得级别和级别状态,则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分级主管或主分级师可以要求运动员提供详细的英文版医疗诊断证明。主分级师有权要求运动员提供相关文件,如果不能提供,则有权不予定级和(或)级别状态。

运动员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愿意接受分级并在分级过程中全力配合。

如果运动员不配合分级师,或没有完成分级过程的,将根据UCI分级手册的规定接受处理。

16.4.008.新级别(N)

N是指运动员从未由国际分级小组测评过,没有UCI认证的级别。

N状态包括为了参赛已经由其国家协会分过级的运动员。N状态运动员必须在参加UCI认可的赛事前完成分级。

• 赛场观察(R)

R是指运动员已经由国际分级小组分过级,但仍需进一步观察。运动员的当前级别是有效的,但还需要再审查,其级别可能在赛前或赛中改变。

R状态的运动员包括但不限于:

运动员需要在赛场上进一步观察,以确定其级别;

运动员伤残程度呈波动、变化的;

运动员首次在公路或场地赛场出现后,被提起抗议的。

R状态运动员必须在参加UCI认可的赛事前完成分级。

• 确定(C)

C是指运动员已经由国际分级小组分过级,并且已经确定级别不会改变。

UCI认可运动员的级别有效,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参见UCI分级手册)提出抗议,否则级别不会在赛前或赛中改变。

C状态会给予至少在两年内最少两次最多三次被分到同一级别的运动员。根据残疾类别的不同,一些运动员的伤残状况会有变化,这些运动员将不会给C的级别状态。

• 不符合参赛要求(NE)

NE是指运动员没有满足参加残疾人自行车比赛的最低资格标准,或有运动障碍但不是持续的,或这种障碍不影响与健全运动员公平竞争的。

• NE的重新测评

运动员被分级小组定为不符合参赛要求的,将会安排第二个分级小组进行重新测评。如果第二个分级小组仍给出NE结果,则该运动员不允许参赛,并且不能提起抗议。

运动员被定为NE后,可以在分级日期结束前或确定出发顺序前由其他运动员代替。

被确定为NE的,不能在比赛中注册为运动员。

16.4.009 分级工作小组在对运动员的级别和级别状态有了决定后,应在完成分级后,尽早通知运动员。应给运动员或其代表团成员下发书面的分级通知,通知应包括:

• 运动员级别;

• 更新后的运动员级别状态;

• 分级抗议申请及程序。

技术代表和/或仲裁委员会主席有义务在每次分级结束后将经由主分级师传达的分级小组的决定通知到相关各方。通知应清晰明了,便于各组织及参赛队伍查看任何状态为“N”或“R”的参赛运动员。队伍可以据此对新确定的级别提起抗议等。

主分级师必须向各组织和/或技术代表公布运动员级别和级别状态,以便准备出发次序,安排比赛。

16.4.010 残疾人自行车分级卡免费提供给运动员,用来作为国际分级的证明。如果具备资格,则将其归属一个功能级别。否则,为不具备资格。各组织,包括国家残奥会、自行车协会、组委会及竞赛官员均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项目中要求查看分级卡,无论是在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与否。分级卡遗失需交5瑞郎补办。如果运动员级别有更新,则新的分级卡是免费发放的。

16.4.011 如果运动员未能参加分级,则其将不能获得运动级别和级别状态,并且将不能参加相关比赛;

如果主分级师认同运动员未能到场参加分级的理由,则该名运动员将有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分级机会;

未能参加分级测评包括:

•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

• 未按要求携带设备/服装/文件资料;

• 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到场。

分级测评中不合作:

• 如果分级小组认为运动员不能或不愿参加测评,该运动员将被视为不合作;

• 如果运动员在测评中不合作,将不能获得运动级别和级别状态,并且将不能参加相关比赛;

• 如果主分级师认同运动员未能到场参加分级的理由,则该名运动员将有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分级机会;

• 如果运动员在分级测评中不合作,则从该次分级结束后至少12个月之内,运动员不能再参加新的分级。

16.4.012 如果分级小组认为运动员在测评中故意误导分级师,将被视为违反UCI分级规则。

如果运动员在分级中不真实地展示技能,将不能获得运动级别和级别状态,并且将不能参加相关比赛。此外:

• 如果运动员在分级测评中不真实地展示技能,则从该次分级结束后至少两年之内,运动员不能再参加相关项目新的分级;

• 组委会和/或残疾人自行车项目协调员将把运动员的级别和状态从UCI分级汇总信息表中除去,代之以IM“故意误导”Intentional Misrepresentation);

• 从该次分级结束后至少2年之内,运动员不能参加UCI任何项目新的分级;

• 通知其所属的国家自行车联合会。

如果运动员在第二次或另外的分级测评中故意误导分级师,将受到UCI终身禁赛的处罚和其他适量处罚。

16.4.013 对于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协助或鼓励运动员不参加分级测评、在分级中不合作、不真实地展示技能、任何其他扰乱分级的行为,UCI仲裁委员会将实施惩罚措施。

如果工作人员参与了运动员故意不真实展示技能,将受到至少和运动员所受惩罚一样严厉的处罚。

16.4.014 UCI将公布处罚细节。

16.4.015“抗议(protest)”一词指运动员的已有级别遭到正式反对和此后处理的过程。

抗议只能由国家自行车协会的指定代表或主分级师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即使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提出的抗议,运动员的级别只能被抗议一次。若UCI指定的级别被抗议,只能由UCI残疾人自行车委员会解决。

抗议发生在比赛期间,应将抗议对比赛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抗议得到解决后才能进行颁奖仪式。

抗议发生在比赛期间之外,应递交至主分级师和UCI残疾人自行车委员会,时间要求为在上一次比赛结束后的30天之内,或下一次比赛开始前60天之内。

特殊情况即为主分级师相信一个分级状态为“确定(C)”的运动员在比赛前或比赛期间所表现出的能力明显低于或高于其现有的级别应有的能力。

特殊情况可能因下列原因导致:

• 运动员损伤程度发生变化;

运动员在比赛前或比赛期间所表现出的能力明显低于或高于其现有的级别应有的能力;

• 分级小组出现错误,导致给运动员指定的级别与其能力不符;

• 运动员在最近一次分级后,分级标准发生变化。

“申诉(appeal)”一词指分级过程、方式遭到正式反对和此后处理的过程。

有关UCI所有分级抗议和申诉的信息都可见于UCI分级指南中。

16.5.001 运动员级别资料用于决定运动员参赛项目的所属级别。专门的分级制度在基于运动员损伤的基础上评定其级别。

如果是不完全的脊椎损伤,运动员的功能能力决定其最终的级别,且UCI分级师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可以选择级别的运动员必须在分级过程中做出决定,并保持此级别至下届残奥会。运动员必须在残奥会后1月1日前通知UCI级别的改变。

分级小组根据运动员的损伤情况,有权决定运动员是否需要转到另一组接受分级。运动员将接受相关分级测试。

16.5.002

手动自行车H1级

ex-H1.1级:C6或以上四肢瘫痪,严重的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障碍

• 在第六或以上颈椎受损,截瘫;

• 无躯干功能,下肢功能低下;

• 肘部肌肉功能为6分(包括三头肌);

• 握力有障碍;

• 没有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同H1.1级;

• 供热循环系统障碍,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 严重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障碍及肘部功能障碍;

• 上肢和下肢至少3级对称或非对称的四肢瘫。

手动自行车H2级

ex-H1.2级:C7/8四肢瘫痪,严重的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障碍

• 在第7、8或以上颈椎受损,截瘫;

• 无躯干功能,下肢功能低下;

• 没有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同H1.2级;

• 供热循环系统障碍;

•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 严重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障碍,无肘部功能障碍;

• 上肢和下肢至少2级对称或非对称的四肢瘫。

16.05.003

手动自行车H3级

H3.1(ex-H2.1级):

• 第1到第3胸椎受损,截瘫;

• 躯干的稳定性非常有限;

• 交感神经系统受损;

•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3.1(ex-H2.1级);

•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H3.2(ex-H2.2级):

• 第4到第9、10胸椎受损,截瘫;

• 躯干的稳定性有限;

•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3.2(ex-H2.2级);

•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自行车);

• 中度四肢瘫痪,有/无手足徐动/共济失调;

• 严重偏瘫(非走动);

• 严重双侧瘫(非走动)和手足徐动/共济失调;

• 上肢至少1级神经性障碍痉挛。

16.5.004

手动自行车H4级

• 胸椎11或以下受损,截瘫;

• 下肢无功能或受损;

• 躯干功能稳定正常或接近正常;

• 非脊髓损伤,但功能障碍相当于H4(ex-H3级);

• 下肢功能未完全丧失,功能障碍相当于H4(ex-H3)或H5(ex-H4级),伴有其他残疾,妨碍安全使用传统自行车、三轮自行车或手动自行车的跪姿;

• 在手动自行车中必须卧位姿势(AP或ATP自行车);

• 双侧瘫痪和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失常(躯干和上肢功能几乎正常),偏瘫的痉挛至少3级,下肢更多地参与。

16.5.005

手动自行车H5级

若运动员能够使用跪姿则必须使用跪姿,并按此分级。

• 胸椎11或以下受损,截瘫;

• 双膝关节或膝关节以下截肢;

• 单大腿截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最低残疾膝关节以下截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 下肢功能未完全丧失,伴有其他残疾,妨碍使用传统自行车或三轮自行车;

• 跪姿(手动自行车),在减小移动性的前提下,如果运动员不采用跪姿,可以在H4(ex-H3级)中采用卧位姿势;

• 偏瘫的痉挛2级,下肢更多的参与;

• 双侧瘫,双腿的痉挛2级;

• 轻微或中度的手足徐动/共济失调。

16.5.006

三轮自行车T1级

神经系统

• 偏瘫/双侧/四肢瘫,上下肢痉挛3级;

• 双侧瘫,双腿痉挛3级;

• 重度手足徐动/共济失调或张力障碍;

• 严重的运动能力障碍,可以混合模式(手足徐动、挛或共济失调);

• 在控制双人自行车时,平衡能力不够,需要使用三轮自行车;

• 蹬踏/节奏受到限制;

• 小儿麻痹症,周围神经病变的不完全性脊髓病变,无截肢,无法骑两轮自行车。

类似残疾

• 多重残疾(截肢伴有脑损伤);

• 类似多重残疾,肌力测试210分或更高。

无截肢

16.5.007

三轮自行车T2级

神经系统

• 偏瘫/双侧瘫/四肢瘫,痉挛2级,下肢更多参与;

• 双侧偏瘫,双腿痉挛低于3级;

• 中度至重度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障碍。

肌肉力量减少

• 在160分到209分之间(小儿麻痹症,周围神经病变的不完全性脊髓病变,无截肢,无法骑两轮自行车)。

类似残疾

• 多重残疾(截肢伴有脑损伤),但能流畅地运动和控制自行车。

无截肢

16.5.008

自行车C1级

神经系统

• 偏瘫,上下肢痉挛3级;

• 双侧瘫,双腿低于痉挛3级;

• 手足徐动/共济失调/张力障碍;

• 运动能力障碍,可以混合模式(手足徐动、痉挛或共济失调);

• 躯干功能和/或所有四肢功能弱。

截肢

• 单侧腿,膝关节以上截肢,肘关节以上截肢,或手臂、膝关节以上截肢或膝关节以下截肢,同侧或对角无假肢;

• 双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戴假肢;

• 双侧膝关节以下截肢+单侧膝关节以上截肢,无假肢;

类似不完全的脊髓损伤或多个功能障碍的测试点之和大于210分。

16.5.009

自行车C2级

神经系统

• 偏瘫,痉挛2级,下肢更多地参与运动;

• 中度至重度双侧瘫,双腿低于痉挛2级;

• 中度至重度手足徐动或共济失调。

肌肉力量减小

• 在160分到209分之间(小儿麻痹症,周围神经病变的不完全性脊髓病变,HMSN,MS)。

截肢

• 单侧肘关节以上截肢,戴或不戴假肢+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戴假肢;

• 双侧肘关节以下截肢+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戴低位假肢;

• 双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单侧肘关节以上截肢,不戴高位上肢假肢;

• 单侧膝关节以上截肢不戴假肢,但有残端可支撑。

类似损伤

• 多重损伤(如截肢伴有神经损伤),但能流畅地运动和控制自行车;

• 髋关节或膝关节活动幅度受限,肌肉力量弱,不可能对自行车的曲柄进行彻底改造。在此情况下,自行车的曲柄半径必须界定为0。

16.5.010

自行车C3级

神经系统

• 偏瘫伴有痉挛2级,下肢更多地参与运动,上肢1级;

• 双侧瘫,双腿痉挛低于2级;

• 中度手足徐动或共济失调/张力障碍。

髋关节或膝关节活动幅度受限,不能对自行车的曲柄进行标准改造。在此情况下,车手可以选择缩小曲柄半径至最佳值。

截肢

• 单侧膝关节以上截肢,不戴假肢+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

• 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戴假肢+单侧肘关节以下截肢;

• 单侧通过膝关节截肢,戴假肢;

• 双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

类似残疾为多重残疾的测试分数在110分到159分之间

16.5.011

自行车C4级

神经系统

• 偏瘫,痉挛1-2级,下肢更多地参与运动;

• 双侧瘫,双腿痉挛1-2级;

• 轻至中度手足徐动症/张力障碍。

髋关节或膝关节活动幅度受限,不能对自行车的曲柄进行标准改造。在此情况下,车手可以选择缩小曲柄半径至最佳值。

截肢

• 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单侧肘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

• 单侧膝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

• 双侧肘关节以下截肢,戴或不戴假肢,允许使用功能性的帮助与车把接触。

类似残疾为多重残疾的测试分数在60分到109分之间

16.5.012

自行车C5级

该级别运动员的损伤程度为最轻。

神经系统

单侧痉挛1级,或残疾手臂程度更重,伴有明显神经信号,包括:

• 双侧巴宾斯基症(Babinski)/霍夫曼氏症(Hoffman)阳性;

• 明显频繁的反应,或左右两侧反应明显不同,或轻微的手足徐动/共济失调,伴有明显的脑部功能障碍。

截肢

• 单侧肘关节以上截肢,戴或不戴假肢,无抓握功能;

• 单侧肘关节以下截肢,戴假肢;

• 最低残疾:所有手指和拇指截肢(通过MCP)或半脚(前脚掌)以上截肢。由于单肘关节以上、肘关节以下截肢或单上肢肢体畸形,最低残疾也指单手的没有手指和拇指通过MCP连接或其他类似残疾,无抓握功能。失去抓握能力的证据是,运动员不能够用手上的上肢操作车把手、安装齿轮刹车杆。

类似多重残疾,功能测试分数在20分到59分之间

16.5.013

双人自行车B级

盲人或视力残疾(VI)

TCB:一只眼无光感至视敏度为6/60和/或视野小于20度。分级时将测试运动员较好一只眼睛在最佳矫正视力后的情况(即使用隐形或矫正眼镜的运动员在分级时都必须佩戴,无论其在比赛中是否佩戴眼镜)。分级由UCI认证的分级师主持举行。

16.6.001 参照规则9.1.011款。

16.6.002 参照规则9.2.062款和国际自盟相关规则。

16.6.003 于2013年10月1日废止。

16.6.004 于2013年10月1日废止。

16.7.001 在UCI世界锦标赛公路大组赛中,每一个级别,来自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参赛人数最多3人。赛道必须全程封闭。

比赛距离

16.7.002 在UCI国际公路大组赛中,公路大组赛最大比赛距离规定如下:

环行公路比赛

16.7.003 所有UCI残疾人世界锦标赛的环行公路比赛中,环形赛道每圈应在7千米至15千米之间。如果环行赛道小于7千米,必须是有其独一无二的特色(例如:选择在摩托赛道进行比赛)。并经UCI后才允许使用。

选择环行赛道,上坡不得超过8%的平均坡度,并最大坡度段不得超过15%。爬坡距离的总和不得超过一圈里程的25%。

经UCI同意,三轮车、手摇车和青年组的运动员可以使用距离较短和技术难度较低的环形公路比赛。

出发顺序

16.7.004 国际自盟可以决定分几个级别或年龄组作为一组一起出发。

为了避免混乱,每个级别、年龄组或者划分组别的出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运动员将按照以下顺序在出发线处进行检录:

• 公路大组的世界冠军,或者前任公路大组世界冠军;

• 根据UCI最近公布的排名。

出发需要帮助的运动员,应位于靠近围栏处,以便每个人都能安全出发。

尾随

16.7.005 在公路大组出发比赛中,不同组别一起出发的(合并出发),这些组别的运动员之间允许尾随。

除合并出发外的其他所有比赛中,任何一个级别、组别的运动员尾随其他级别或组别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比赛程序将根据2.4.017至2.4.020款规定。

16.7.006 于2009年2月1日废止。

16.7.007 考虑到运动员伤残的特殊性及部分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抓握水壶时比较困难,在公路大组比赛中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食物、水的供给:

• 比赛中第一圈和最后一圈不提供食物供给;

• 公路两旁都可设置供应点,供给区必须达到至少50米。

排名顺序

16.7.007 在国际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需根据如下程序进行排名:

• 完成比赛的运动员;

• 脱圈或被淘汰的运动员;

• 放弃比赛的运动员(DNF);

• 被取消比赛的运动员(DSQ)。

被脱圈淘汰的运动员将按他们被淘汰的时间逆序排名。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将按完成的圈数进行排名。

16.7.008 在世界残疾人自行车锦标赛中,每一级别,来自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参赛人数最多3人。建议比赛路线全程封闭,最低要求也要做到封闭迎面而来的交通。计时赛比赛路线可以使用与公路大组相同的环形赛道。

比赛距离

16.7.009 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个人计时赛的比赛距离如下:

(续表)

出发顺序

16.7.010 国际自盟可以决定分几个级别或年龄组作为一组一起出发。

个人计时赛出发顺序安排方式应考虑减少不同级别运动员之间的超越的可能性(如:C5-C4-C3……)。

每一个级别、年龄组,或分组的出发顺序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专门的个人计时赛项目:

• 根据最新国际自盟总排名倒序;

• 现任计时赛世界冠军,或之前世界冠军。

多日赛:

• 该项目总排名倒序。

个人计时赛作为多日赛中第一站比赛:(www.chuimin.cn)

• 根据最新国际自盟总排名倒序;

• 现任计时赛世界冠军。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赛道过窄,裁判团可以调整T1-2组和H组的出发顺序。在此情况下,出发顺序应为速度最快的最先出发,速度最慢的最后出发,以避免出现在比赛中过多的超越问题。

16.7.011 个人计时赛中,随队车必须符合以下条款规定:

• 每个国家所有级别运动员人数不超过6名的,可有1辆随队车;

• 每个国家所有级别运动员人数7~12名的,可有2辆随队车;

• 每个国家所有级别运动员人数13~19名的,可有3辆随队车;

• 每个国家所有级别运动员人数超过20名的,可有4辆随队车。

总裁判长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减少已注册的随队车辆数量。所有队车司机必须持有其所在国家自行车运动协会颁发UCI会员证。

16.7.012 以下级别设立接力比赛项目:

• 男子组:H5;H4;H3;H2;H1;

• 女子组:H5;H4;H3;H2;H1。

每队由3名运动员和替补选手组成。可以混合组队,队员应由以上所列组别的运动员组成。

在所有残疾人自行车团体接力比赛中,最多可以有任何构成形式的2支队伍(如:国家队、商业队等)报名。如果全部是由女运动员组织的队伍,可以作为第3支参赛队报名。每队3名参赛运动员的分数最多为6分,包括1名1分的运动员,见以下分值对照表:

16.7.013 各队领队必须填报组成的运动员名单和组别,以及在接力比赛中的出发位置顺序。出发顺序必须于该H级分级后1小时之内交给总裁判长。之后,不能再做变更。

16.7.014 第一棒运动员一起出发,并像公路大组赛一样比赛。之后,完成其一圈骑行的选手在超越其队友时,下一位选手立即出发完成其骑行圈。

16.7.015 各队在第二圈和第三圈的接力位置应由上届世锦赛前五名的队优先选择上场通道位置。其他队伍位置由抽签决定。

16.7.016 如果某国家一名选手被领先运动员超圈,则该队要退出比赛,并在比赛成绩中记录为脱圈。

16.7.017 每支队伍允许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接力区对其运动员进行技术支持。

16.8.001 国际自盟残疾人自行车锦标赛每一项场地比赛中,每一个级别,来自一个国家的运动员参赛人数最多3人。而且,H和T1-2组别的运动员不允许参加场地比赛。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在弯道前半圈不放海绵块。

16.8.002 参加1公里/500米计时赛、个人追逐赛、团体竞速赛第一棒的所有级别的运动员必须使用起跑器。

16.8.003 各个级别比赛距离如下:

16.8.004 各个级别比赛距离如下:

16.8.005 鉴于在C残疾类别中有各种不同残疾类型运动员参赛,建议在个人追逐赛资格赛中相同残疾类型的运动员进行同场比赛,避免有运动员受到判罚,或获利。在分组编排时应优先考虑这一因素。

16.8.006 在个人追逐赛决赛中,当运动员排名使用系数时,不同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则要单独进行比赛;同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必须同组比赛。

16.8.007 双人自行车比赛是为视力残疾的男子组、女子组所设项目。

16.8.008 争先赛赛次。

残奥会、残疾人世锦赛:

资格赛进行200米行进间计时赛。资格赛后取前8名运动员进入争先赛。对阵表如下:

16.8.009 团体竞速赛是为:

• 男子C5、C4、C3、C2、C1运动员所设的项目;

• 女子C5、C4、C3、C2、C1运动员所设的项目。

每队由3名运动员和替补选手组成。可以混合组队,队员应由以上所列组别的运动员组成。

在所有残疾人自行车团体竞速赛比赛中,最多可以有任何构成形式的一支队伍(如:国家队、商业队等)报名。另一构成形式的队都可以作为第二支参赛队报名,如全部由女运动员组织的队伍。每队3名参赛运动员的分数最多为10分,见下列分值对照表:

16.8.010 团体竞速赛进行2轮比赛。第一轮为资格赛,每队单独出发记取成绩。资格赛后取前4名进入决赛。资格赛中成绩最好的两名选手决冠、亚军;另两名决3、4名。

16.8.011 于2009年2月1日废止。

16.8.012 于2009年2月1日废止。

16.8.013 除非下列描述的规定,规则3.2.173条款适用于残疾人场地自行车捕捉赛。

16.8.014 各运动级别比赛距离如下:

16.9.001 世界纪录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权。

只有国际自盟有权批准和承认新的世界纪录。

16.9.002 只有分级状态为确定(C)或复查(R)的运动员所创造的该级别的新纪录才被接受。该运动员还必须持有其国家协会颁发的UCI认可的有效会员证。

任何分级的变化将导致其纪录取消。

16.9.003 在国际或国家赛程表中的比赛上创造的世界纪录才将被认可。

只有传统自行车和双人自行车比赛创造的成绩才能被接受批准世界纪录,手摇车和三轮车车型的比赛成绩不受理纪录核准。

16.9.004 在规则条款16.8.003、16.8.004、16.8.007、16.8.009(仅在250米的场地上)所列项目和级别设有世界纪录。此外,设有行进间200米纪录。

16.9.005 简要填写一个由国际自盟提供的,包括所有创纪录细节的固定格式报告。该报告立即由UCI国际裁判、现场的另一名裁判,以及创造纪录的运动员签字。

16.9.006 除世界杯、世界锦标赛、残奥会创造的纪录以外,如果运动员没有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在赛后服从反兴奋剂检查,其创造的世界纪录不被批准。团体项目中所有参与创造纪录的运动员都必须接受测验。

兴奋剂检测费用由相关运动员的国家协会负担。

只有在进行检测的运动员结果呈阴性,其纪录才被认可。

16.9.007 任何未遵守规则的成绩不被承认纪录。

16.9.008 在同一天,已被打破的纪录不被承认。

16.9.009 在世界杯、世界锦标赛、残奥会比赛中创造的纪录,经总裁判长或国际自盟技术代表审核、签字的官方成绩公告副本,即可批准世界纪录。

16.9.010 经国际自盟批准,世界纪录即被认可。

16.9.011 世界纪录的申请应由创造纪录的运动员或其国家协会提出,并在创造纪录后一个月内提交给国际自盟总部,才被接受。

16.9.012 如果国际自盟认为申请批准的世界纪录存在需要澄清的细节,那么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将邀请当事运动员和其代表进行解释。如果没有这样操作,也没有批准世界纪录,该运动员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上诉。

16.9.013 国际自盟也批准和承认残奥会纪录。

16.10.001 比赛服装的规定参照规则1.3.026及适用于下列内容。

16.10.002 对所有级别的公路比赛,都要求运动员按各自级别规定的颜色佩戴头盔。或者使用相应颜色的头盔罩。规定如下:

红色头盔:MC5和WC5

MH4和WH4

MB

MT2

白色头盔:MC4和WC4

MH3和WH3

WB

WT2

蓝色头盔:MC3和WC3

MH2

WT1

黑色头盔:MC2和WC2

MH5和WH5

MT1

黄色头盔:MC1和WC1

WH2

绿色头盔:MH1

橙色头盔:WH1

在比赛中运动员错误使用头盔颜色,将不予以出发,或者令其退出比赛,取消比赛资格。

16.10.003 参加双人车比赛运动员必须穿相同的比赛服装(骑行服和短裤),除了规则1.3.063中描述的情况外。

16.10.004 导管的使用规定

无论是比赛、训练还是分级,使用导尿管或小便分装器的选手必须在全过程使用备装袋以防止溢出。否则,将根据规则12.1.040条进行处罚。同时,对于违反头盔佩戴规定的处罚根据规则12.1.040条3.2和3.3款执行。

参照国际自盟规则第9部分

16.12.001 在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任何违反UCI规则的参赛运动员都将受到UCI的纪律处罚和制裁。

16.13.001 在任何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必须执行UCI的兴奋剂检查和健康检查规则。拒绝服从这些检查的运动员将被视为药检呈阳性处理,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

16.14.001 残疾人自行车世界锦标赛及国际自盟批准的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中所有被使用的车辆装备必须满足现行国际自盟规则(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要求。对于形态学上的或者残疾原因的例外是允许的,但是必须遵守国际自盟规则中有关自行车方面的原则。例如: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允许安装附加把,如果需要调整变速器和刹车操作杆,不得获得空气动力方面的优势,不得以安全为代价。

16.14.001 所有现行国际自盟批准的文件都必须遵守。可查询国际自盟官方网站。

16.14.002 所有对车辆进行适应残疾情况的改装需要,必须根据国际自盟网站建立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国际自盟提交,并附有合理的解释和图片,以便获得批准。为级别状态为观察(R)或批准(C)的运动员申请,这种要求至少在他们希望所参加的比赛前三个月向国际自盟提出。新运动员(N)必须在比赛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提出要求得到批准,将发给运动员分级卡、许可号码以及许可证明,以在任何比赛中出示。

16.14.003 国际自盟,或赛事的官员对于会员证持有者在选择装备和对装备的改装所引发的一切结果不负有任何责任,对此有否应允也没有任何过失。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在矫形器、假肢中安装任何动力装置。

对于下肢的机械矫形器/假肢,膝关节轴支点必须是与另一个自然下肢的股骨在相同的位置。

16.14.004 非原产的附加手把和假肢对于上肢损伤位置较高的运动员是允许的,但不得固定在自行车上。在比赛中,出于对摔倒时安全因素的考虑,将假肢等辅助支撑器材或肢体固定地成为自行车的一部分是不允许的。任何情况下,安全装置必须安装。

除非是手摇自行车,运动员的动作姿势只能被踏板、鞍座和手把支撑。

16.14.005 出于安全原因,膝关节以上截肢的运动员才可以为大腿使用支撑,不可以将大腿固定在自行车上。这个支撑物可以用一个底部封闭、封边最大10厘米的管状金属底座连接大腿附着在自行车上,不允许有大腿的固定装置。

16.14.006 公路两轮自行车、双人车、三轮车和手摇车都必须有两个独立的刹车系统。两轮自行车、双人自行车每一个轮子都必须有独立的刹车系统。

手摇车:手摇车如果只有一个刹车系统,必须能控制两个轮子。刹车系统必须灵活有效,不允许采用轮子刹车或阻挡器。

三轮车:三轮车必须有两套刹车系统,一套在前、一套在后。后轮制动系统必须灵活有效。

蝶形刹车装置在两轮车上允许使用。

16.14.007 在残疾人公路锦标赛,公共器材只提供标准的自行车轮。不可能提供比标准公路赛车宽的空心轴给双人车作为公共器材。而且,也不可能有多余的三轮车车轮作为公共器材提供,或者是多余的适合于手动自行车的备用轮。除非,这些轮子可以用标准的公路车车轮替换。

16.14.008 比赛中有关无线通信或其他的移动通讯的使用,适用于规则2.2.024款。

16.15.001 双人自行车是供两名运动员使用的车辆,有两个直径相等的轮子。符合国际自盟对两轮自行车说明的一般原则。在前面可以操控前轮的运动员,也称为“领骑员”。两名运动员的位置同传统自行车一样面向前,并通过踏板和链条组成一个传动系统驱动后轮。

16.15.002 双人自行车上部管材和受力管材都可以进行倾斜以符合运动员身体特征要求。

16.15.003 盲人或视力残疾运动员在自行车上的位置应遵守规则1.3.012、1.3.013和1.3.023条款的规定。

16.16.001 三轮自行车是有三个直径相等的车轮,通过前轮可以操控方向,后轮被通过踏板和链条组成的系统进行驱动。

16.16.002 国际自盟的残疾人自行车比赛不允许使用仰卧式脚踏三轮车。

16.16.003 有两个后轮的三轮自行车,车轮要符合国际自盟规定的结构和自行车尺寸,包括中轴五通、座管、鞍座位置。但后架的三角结构除外。

16.16.004 有两个前导向轮的三轮自行车,要符合国际自盟规定的结构和自行车尺寸,包括后架的三角结构。

16.16.005 三轮车的两个后轮的直径大小为70厘米至55厘米之间,包括车胎,使用常规自行车部件。如果有必要,可以使用改装的车轴附件。从两个着地的后轮的中心测量,两个后轮的宽度为85厘米至60厘米之间

16.16.006 如果三轮车的两个后轮轴没有差动,就只能允许一个后轮被驱动。

16.16.007 三轮自行车不得长于200厘米、宽于95厘米。

16.16.008 为了运动员容易、便利地上车,车架的横梁可以向下、向背后倾斜直至与后管平行。

16.16.009 三轮自行车的两侧后轮可以从中线分开到两边最大10厘米,来贯穿前轮和车架的主管。

16.16.010 在公路比赛中,三轮自行车的两个后轮必须安装安全护杆,防止一辆尾随三轮车的前轮插入两个轮子之间的空间。安全护杆必须是固定的,比赛中不能产生危险。高度距离应该与轮胎触地点到轴的高度一致。

16.17.001 手摇自行车是由手臂、手臂–躯干或跪姿来驱动,是开放式管架结构的三轮车辆。除底座骨架管、座椅或靠背结构不需要是直的以外,其他均符合UCI自行车构架的一般原则。骨架管直径最长可以超过UCI一般规定的最大限度。

前单轮的直径可以与后两轮的直径不同。前轮或后轮都可以转向,无论是前轮还是后轮都能被通过手摇柄和链条组成的系统进行驱动。

手动自行车只能通过转动曲柄、链轮、链条、齿轮、代替脚蹬的手柄等自行车驱动装置进行驱动。运动员主要使用手、臂和上肢进行驱动。

16.17.002 运动员在卧姿时,必须有良好的视野。即当运动员坐着将手放在曲柄上并面朝前方完全伸展开,肩部、头部分别靠在靠垫上时,其眼线的水平线必须在曲柄罩的上方,如适用,允许使用快速释放的安全背带。

测量采用下述方式进行:依据上述位置,测量从地面到运动员就座后眼睛中间的距离,并与地面到曲柄罩中间的距离做比较。从眼睛到地面的距离至少要跟地面到曲柄罩中间的距离相同,或更高。

16.17.003 在个人公路比赛中,卧姿的手动自行车必须在运动员头盔或自行车前部的任何位置安置后视镜,以确保后面的视野。

16.17.004 在采用跪姿时,运动员的腿和脚必须有支撑和防护以避免触及地面。

16.17.005 在比赛中不允许对器材设备进行调节,所有调节都应该在比赛前完成。

16.17.006 废除。

16.17.007 手摇自行车车轮直径可以不同,但不小于406毫米和不大于622毫米。如有必要,可以使用改装的轴皮附件。手摇自行车两个后轮的间距应在55厘米和70厘米之间,间距测量以两个车轮着地点的中心为准。

16.17.008 封闭轮可以在手摇自行车公路大组比赛中使用。

16.17.009 手摇自行车的总长度不得超出250厘米,最大宽度不得超出70厘米。

16.17.010 变速器应该在手柄末端以内,除去H1级外,因为H1级运动员能够将变速器安装在其身体的一侧,以使手臂做驱动。

16.17.011 链条牙盘应该有一个防护装置,以更加安全地保护运动员。保护装置应该由适当的坚固材料制成,在面朝运动员一侧要超过牙盘周长一半以上,并且完全覆盖链条。

16.17.012 车架管的最大尺寸应为80毫米,不考虑其材质。任何嵌入管与管之间的构件都只能出于加固管的目的。比赛中不允许使用空气动力学装置。

16.17.013 如有必要,运动员腿和脚的支架应固定起来,运动员的下肢应该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被自行车活动的部件碰伤。手摇自行车运动员必须穿鞋或装配足够坚固的脚部安全设施,从安全角度看,措施要完全覆盖住脚部,除非手摇自行车有保护层,即可以使脚部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休息。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至少应穿上袜子。任何情况下,脚都应该被某种设备固定在自行车上以避免从脚踏板上掉下。

16.17.014 在公路赛中,手摇自行车的两个后轮之间必须安装一个安全防护杆,以防止后面的车辆的前轮插入两个后轮间的空档。这个安全防护杆不应超出两个车轮轮胎间的宽度,手摇自行车的所有构件端口和衔接都必须闭合良好。安全防护杆必须安装在轮胎后15毫米(+/-2毫米)处,必须是圆形管(直径至少为18毫米),由适当的坚固材质构成。管子的端口必须是闭合的。地面与安全栏轴之间的距离必须为280毫米(+/-10毫米)。其结构和组成必须确保在比赛中能承受一般性的颠簸,而不会影响其防护功能(见下图)。

16.18.001 国际自盟为各组别、各性别运动员参加场地和公路项目比赛建立了年度个人排名,排名根据下列项目而定:

• 场地赛:1公里/500米计时赛,争先赛和个人追逐赛、捕捉赛;

• 公路赛:个人计时赛和公路大组赛。此排名被称为“国际自盟残疾人自行车各级别个人排名”,并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16.18.002 国际自盟建立了由UCI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年度系列赛事组成的排名系统。

16.18.003 根据运动员参加国际日程表中的赛事所取得的积分进行各级别运动员的个人排名。

国际赛事日程表(略)

• 残奥会及世锦赛:

根据16.18.001款中所列项目给予积分。

• 世界杯:

根据16.18.001款中所列项目给予积分;

累加两站世界杯积分;

每个地区只记取一站世界杯比赛积分。

残疾人自行车比赛C1(根据规则1.2.006条,C1类比赛作为在国际自盟竞赛日程表所列项目,积分是受保护的):

• 最少有1个级别的比赛;

• 在欧洲最少5个国家参加的比赛;

• 在美洲最少3个国家参加的比赛;

• 在亚洲最少2个国家参加的比赛;

• 在大洋洲和非洲最少2个国家参加的比赛;

• 运动员有权选择在某一个洲进行C1级累计积分,即他在那里取得最多的积分。

公路赛:不同项目中,只能有三个最好成绩(指一般分级设项或指定项目比赛)可以被统计入积分中。

场地赛:不同项目中的两个最好成绩(指个人项目,如1公里/500米计时赛,或个人追逐赛、捕捉赛或双人车争先赛)才被统计入积分中。

残疾人自行车地区赛事C2:

C2类残疾人自行车比赛没有积分排名,但是在日程表列出的比赛中可以为国家席位提供参赛机会。

国际自盟各残疾级别的个人排名于每年的1月1日清零。

16.18.004 个人项目中可以获得的积分如下:

C1级赛事,只有符合参赛条件才可以获得积分。

16.18.005 所有C1类比赛中,UCI积分在每个项目决赛后即根据16.18.003条款获得。

在一个赛制的比赛中,UCI积分根据比赛的一般类别进行授予。如果不是一般类别的比赛,给予积分的项目必须清晰地对应到比赛编排的项目。如没有,将不授予积分。

16.18.006 积分相同的运动员,根据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等的次数来决定积分榜排名。按比赛的排名,由高级别比赛开始记入最多的积分,直到C1类赛事。

16.18.007 国家协会和比赛组织者在比赛结束之后,应立即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运动员的出发名单和比赛成绩发到UCI总部。分段赛和多项目锦标赛(multi-race)的比赛信息要在最后一项比赛结束后48小时内发出。

如果决定对一名运动员降低排名(downgrading),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也要在做出最后决定的48小时之内通知UCI总部。作为惯例,所有的国家协会对任何一名运动员得分结果做出修改的决定和事实都应立即上报。

如果以上信息没有按照要求被传出,则UCI可以要求做出解释或将比赛从赛事日程表中取消,同时,还会根据规则进行其他处罚。

16.18.008 如有比赛,残疾人自行车公路和场地个人排名至少要每月做一次更新。

如果有需要,以前月份的排名将被更正。

16.18.009 如果运动员因为某种原因被取消资格(包括级别的改变),则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即失去积分,其位置由其后一名运动员补上,以保证所有位置不空缺。如果在公布排名和结果后发生了取消资格的情况,则在下次公布时再做调整。该操作程序同样适用于多日赛中每段比赛。

16.18.010 如果运动员兴奋剂检测呈阳性,则他在比赛中的成绩、排名将被取消,获得的奖金、积分及奖牌将被收回。

16.18.011 如果比赛进行了级别合并,则为显示比赛形式,要以合并后的组别公布成绩。但是积分仍按照级别分配,所以公布成绩时必须要注明运动员的级别。

16.19.001 国际自盟建立了场地赛和公路赛两项国家排名。

国家排名是基于各国参加规则16.18.003条款所列的国际日程表中的比赛,并且,在每个项目、每个级别和性别中取得最好成绩的运动员所得积分累计排名。

取得国家排名积分的运动员级别状态必须为“复查(R)”或“确定(C)”。

通过全国锦标赛的累计积分也可以记入国家排名。

这个排名叫“国际自盟残疾人自行车国家排名”。

国家锦标赛

16.19.002 通过国家锦标赛积累的积分需根据以下原则获取:

参加国家锦标赛的国家(场地或公路),不论多少运动员、各运动级别的参赛人数、参加多少项目,国家协会将获得10分。

国际自盟享有独家所有权。

16.19.003 国家排名于每年12月31日建立。如有需要,将会对排名做修正。

16.19.004 团体项目积分按照以下要求授予参赛国,分值见下表:

• 男子和女子团体项目排名被分别计算;

• 混合参赛队(男子和女子),每名运动员为其所代表的国家贡献其团体项目比赛积分的1/3(如,一个混合队获得世界杯某站的冠军。其队伍由两名男运动员和一名女运动员组成,则男队获20分,女队获得10分);

• 组合队(来自不同国家的运动员),每名运动员为其所代表的国家贡献其团体项目比赛积分的1/3(如,一个组合队获得世界杯某站冠军。其队伍两人来自A国家,一人来自B国家,则A国获20分,B国获得10分);

• 参赛队可以是混合队和组合队;

• 当一个国家报了两支团体赛队伍,或者在组合队伍中有该国的运动员,则只有取得最好成绩的队伍(包括组合队伍)的积分被计入国家排名。

(续表)

16.20.001 国际自盟创立了“残疾人自行车公路和场地世界杯”。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对每年授权举办的系列赛事给予积分排名。

16.20.002 国际自盟享有残疾人自行车世界杯的独家所有权。

16.20.003 世界杯有下列比赛:

• 公路赛:

公路大组赛——所有级别和组别;

个人计时赛——所有级别和组别;

团体接力赛—H组。

• 场地赛:

1000米/500米计时赛——B、C组;

个人追逐赛——B、C组;

团体竞速赛——C组;

争先赛——B级;

捕捉赛——C级。

参赛

16.20.004 在会员国国家自协推荐下,由国家选拔的队伍或个人参加比赛。

16.20.005 公路比赛中,一个国家每个项目每个级别最多允许6名运动员报名参加公路大组赛和3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计时赛。

场地比赛中,一个国家最多允许3名运动员报名参加每个特定项目。

在所有残疾人世界杯赛中,获得上届世界杯赛冠军的国家有权获得一个附加的参赛席位给这位冠军选手。如果这位冠军没有报名,其参赛席位不能成为给其国家名额

16.20.006 国家协会应在不晚于世界杯首轮比赛开始前3周确定报名表。每支队伍最多可报6名替补运动员。确定的内容包括代表团人数,参加每个项目的运动员及其级别,在比赛期间的食宿以及每名运动员到达时间、代表队的责任义务等联络协调事宜。

在报名截止时限之后(世界杯赛前3周),除非特殊原因,比赛开始前10天,迟到的报名不再被接受。迟到的报名须支付每人每天100瑞士法郎。在该时限后不接受任何报名。

在官方确认时间,各项参赛运动员必须进行确认,以便比赛项目的技术编排。

每个国家协会有一名代表负责该国家所有出发运动员确认,在国家协会的推荐下决定报名运动员参加国家队团体、个人项目比赛,或其他的形式的队进行比赛。

只有出示医学证明才可以在该项比赛开始前24小时更换运动员。

世界杯公路大组赛出发顺序

16.20.007 国际自盟可以决定几个级别和/或年龄分组作为一组出发。

每个级别、年龄组别,或由如下构成的组别必须用一分钟时间间隔出发,以避免各组混合。

按下列顺序,不同级别、年龄分组,或指定组别的运动员被点名到起点线准备出发:

• 世界杯排名冠军、世界杯赛季首轮冠军,或前一赛季世界杯冠军;

• 公路大组赛世界冠军或残奥会、地区残奥会之后年度冠军;

• 根据最新公布的世界杯总排名顺序的前五名运动员;对于首轮世界杯,在前一年度世界杯总排名前五名运动员。

出发时需要帮助的运动员安排在护栏附近,使每名运动员安全出发。

世界杯个人计时赛出发顺序

16.20.008 国际自盟可以决定几个级别和/或年龄分组作为一组出发。

在个人计时赛中,各级别运动员出发顺序编排按残疾程度逐一降低的方式安排(例如:C5-C4-C3……)。

每一个级别、年龄组,出发顺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轮:

• 国际自盟最新公布总排名倒序;

• 本赛季个人计时赛世界冠军,或残奥会冠军当年、之后一年冠军;

• 上年度世界杯冠军。

从第二轮开始:

• 国际自盟总排名倒序;

• 世界杯总排名倒序;

• 本赛季个人计时赛世界冠军,或残奥会冠军当年、之后一年冠军;

• 世界杯冠军。

在任何情况下,裁判团可以修改对T1-2分级或H级的出发顺序。特别是赛道太窄的情况下,运动员的出发顺序应安排最快的运动员先出发,最慢的运动员最后出发,以减少在比赛中运动员之间相互超越带来的问题。

16.20.009 已废除。

16.20.010 已废除。

16.20.011 已废除。

16.20.012 已废除。

16.20.013 已废除。

16.20.014 已废除。

奖品

16.20.015 已废除。

16.20.016 已废除。

16.20.017 按规则16.1.006规定,各项比赛的前三名获得主办方颁发的奖牌,即金牌、银牌、铜牌。

个人排名

16.20.018 各项个人比赛结束后,积分将根据规则16.18.004款规定,为公路或场地残疾人自行车世界杯赛获得个人前10名的运动员进行积分排名。

团体排名(团体接力赛和团体竞速赛)

16.20.018 世界杯每站结束后,根据规则16.19.004条款的规定获得前10名的队将被授予相应得分累计,并计入残疾人世界杯公路或场地赛团体排名。

组合队不计入世界杯团体排名。

对于残疾人世界杯公路赛的团体排名,当一个国家有一支以上队伍报名参赛时,所有的队伍都按照他们通过最终顺序进行计入排名。在世界杯第二站,仍然是按照最终排名计入,无论该队运动员的组成如何(下一站仍然如此)。

注:作为世界杯参赛队排名,一个国家最好名次的队(不考虑其运动员组成,在下一站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更换)将在其国家排名增添相应的得分。

一个国家第二名的队(不考虑其运动员组成)将不能在全部排名中增加积分,但是可以在世界杯赛排名中保持他的位置。

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获得国家第三名的队。

16.20.019 残疾人自行车公路赛和场地世界杯赛的排名按级别和性别分类在每次比赛结束后的一周内发布。

每次比赛结束后,如果出现排名并列的情况,则按照运动员取得第一名、第二名等的次数来排定位置。

如果排名还是相同,则以在最近一次比赛中的排名来确定位置。

16.20.020 国际自盟为每个级别个人排名第一位的运动员和团体接力赛和团体竞速赛总排名第一的国家授予世界杯冠军奖杯。在最终全部总积分排名中至少有两名运动员或两个国家的才会被授予冠军奖杯。

16.20.021 在每场世界杯赛后,国际自盟为每个级别(公路个人赛和个人计时赛合并组)暂时排名第一的运动员授予世界杯冠军骑行服。总积分排名中至少有两名运动员才会被授予冠军骑行服。

被授予冠军骑行服的运动员出场比赛必须着冠军服参加相关项目的比赛,除非没有设这个项目。

使用双人车的2名运动员都必须身着世界杯冠军服出席世界杯比赛,即便是有领骑员换人。

16.20.021 在每站世界杯比赛结束后,国际自盟为获得团体接力赛和团体竞速赛(附积分)排名第一名的队伍授予世界杯冠军臂章和帽子。

在世界杯中最好的队伍才能代表国家参加颁奖仪式。

团体接力赛和团体竞速赛总积分排名中至少有两名运动员才会被授予冠军臂章和帽子。

被授予冠军臂章和帽子的运动队出场比赛必须佩戴冠军臂章,除非没有设这个项目。当他们参加正式仪式和官方活动时必须戴冠军帽子。

16.20.022 冠军骑行服的颜色由国际自盟决定。

16.20.023 运动员按以下要求可以被允许在冠军骑行服上印上自己的广告标志:

• 最多允许有4个广告;

• 骑行服正面:面积不超过300平方厘米;

• 骑行服背面:面积不超过300平方厘米;

• 肩上:每7厘米有一个5厘米的广告;

• 骑行服两侧:一个9厘米宽、15厘米高的广告。

颁奖仪式上授予的冠军骑行服的设计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

更多细节请参阅国际自盟网站的相关规定。

一般性规定

16.21.001 由国家协会选派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

16.21.001 世界锦标赛设立下列比赛项目:

• 公路赛:

公路大组赛——所有级别;

个人计时赛——所有级别;

团体接力赛——H级。

• 场地赛:

1000米/500米计时赛——B、C级;

个人追逐赛——B、C级;

团体竞速赛——C级;

争先赛——男子B级。

16.21.002 因为可能违反了国际自盟反兴奋剂规定而受到调查的运动员,将没有资格参加世锦赛。在调查接近尾声,或是确定其无过错时,方可经过批准参赛。如果检查样本呈阳性,则于通知运动员检查结果时开始适用此条规定。

除非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比赛中的调查或处理此类事实的程序,同时也考虑其他条款规定。

特殊情况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或反兴奋剂委员会主席调查,其决定为最终决定,不接受申诉。

除取消资格外,持有注册证的运动员和其国家协会将分别受到惩罚,罚款为2000瑞郎到10000瑞郎。

现行规定对参赛者的要求,都是为了保护世锦赛的诚实、干净和信誉。它的应用不是要预先判断是否发生了反兴奋剂事件,而应该在无过错事件中不引起任何索赔要求。

16.21.003 在世锦赛中,每个项目的冠军将会为其所代表的国家获得该项目的额外1个参赛名额。如果这名运动员不能参加世锦赛,则该名额不会累积到其国家席位中。

16.21.004 国际自盟残疾人自行车世锦赛的主办国,有权报名参加在全部级别中场地赛和公路赛,男子和女子所有项目的比赛。

16.21.005 各参赛国参加国际自盟世锦赛的名额数量是根据每次世锦赛结束后公布的各级别(C5,C4……)个人排名决定的。积分累计是各项目从上次世锦赛(残奥会)比赛日开始到下次世锦赛(残奥会)结束。

• 场地赛

16.21.006 每个国家或地区在每个级别中至少能分配到1个参赛名额。此外,在规则16.21.005条款中规定期限内,根据UCI各级别、个人积分排名,有排名的各国家或地区还可以为额外报1名运动员参赛。

16.21.007 基于在规则16.21.005条款中规定期限内,根据UCI各级别、个人积分排名情况,决定个人排名的积分从以下比赛中积累:世锦赛(残奥年,累积残奥会成绩),世界杯(在不同地区举办的两站比赛中的两次最好成绩),在一场P1类赛事中取得的最好成绩。此条原则对于男、女运动员均适用:

欧洲:

排名1~5名——>2个名额

第6名及以下——>1个名额

美洲:

排名1~2名——>2个名额

第3名及以下——>1个名额

亚洲:

排名1~2名——>2个名额

第3名及以下——>1个名额

大洋洲:

第1名——>2个名额

第2名及以下——>1个名额

非洲:

第1名——>2个名额

第2名及以下——>1个名额

• 公路赛

16.21.008 每个国家或地区在每个级别中的大组比赛中至少能分配到2个参赛名额,在个人计时赛中至少能分配到1个参赛名额。此外,在规则16.21.005条款中规定期限内,根据UCI各级别、个人积分排名,有排名的各国家或地区还可以额外报1名运动员参赛。

16.21.009 基于在规则16.21.005条款中规定期限内,根据UCI各级别、个人积分排名情况,决定个人排名的积分从以下比赛中积累:世锦赛(残奥年,累积残奥会成绩),世界杯(在不同地区举办的两站比赛中的两次最好成绩),在3场地区级P1类赛事中取得的3次最好成绩。此条原则对于男、女运动员均适用:

欧洲:

排名1~5名——>大组赛3个名额,计时赛2个名额

第6名及以下——>大组赛2个名额,计时赛1个名额

美洲:

排名1~2名——>大组赛3个名额,计时赛2个名额

第3名及以下——>大组赛2个名额,计时赛1个名额

亚洲:

排名1~2名——>大组赛3个名额,计时赛2个名额

第3名及以下——>大组赛2个名额,计时赛1个名额

大洋洲:

第1名——>大组赛3个名额,计时赛2个名额

第2名及以下——>大组赛2个名额,计时赛1个名额

非洲:

第1名——>大组赛3个名额,计时赛2个名额

第2名及以下——>大组赛2个名额,计时赛1个名额

16.22.001 参加残奥会自行车比赛必须遵守国际残奥委员会(IPC)和国际自行车运动联盟(UCI)的规定。

参加残奥会比赛表示其运动员和注册人员接受并尊重IPC规则及UCI规定。

报名(运动员确认)

16.22.002 各国残奥委员会根据IPC报名条件、资格及保留的系统为运动员报名参赛。

根据IPC规定,各国/地区残奥委员会应在IPC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组委会上报运动员的姓名。

参赛

16.22.003 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包括领骑员应具备:

• 持有国家自行车运动协会颁发的UCI认可的会员证;

• 在参加残奥会的当年,至少18周岁,参加场地赛和公路赛都应满足;

• 持有C或R级别状态的残疾人自行车项目国际分级卡。不适用领骑员;

• 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5日之间至少参加过一场国际残疾人自行车比赛;

• 至少报名参加残奥会一项比赛(个人或团体)。

残奥会的公路赛环形赛道

16.22.004 残奥会公路赛的环形赛道一圈在7000米到15000米之间。

16.23.001 所有技术备忘录与国际自盟规则具有同样效力。技术备忘录将根据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而更新,从而影响在国际自行车领域的技术提升及国际自盟规则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