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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残奥田径竞赛规则

【摘要】:此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IPC田径比赛期间,服装和装备的广告应该遵守IPC田径委员会最新出版的相关规定。IPC田径比赛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签订IPC资格准则,并遵守IPC规定的八条准则,此规定要求运动员“不参加或协助任何与IPC比赛相关的赌博”。IPC将公布并时常更新田径比赛费用的整体情况,会员必须按时向IPC交费。

第一部分 IPC田径规程15

第一章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15

1.1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15

1.2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要求15

1.3 IPC认可的田径比赛成绩15

1.4 IPC田径比赛中的广告和展板15

1.5 反赌博要求16

1.6 IPC比赛的费用16

第二章 资格和分级16

2.1 IPC田径运动员的资格要求16

2.2 新级别(N)的运动员参赛16

2.3 参加IPC许可田径比赛的条件16

2.4 参加IAAF/NF批准比赛的资格要求17

第三章 反兴奋剂医疗服务—技术和设备17

3.1 反兴奋剂17

3.2 医疗服务17

3.3 技术和装备19

第四章 抗议和申诉20

4.1 抗议20

4.2 抗议申诉21

4.3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的抗议程序21

第五章 世界和地区纪录21

第六章 颁发奖牌和证书25

第二部分 IPC田径竞赛规则26

第一章 官员26

规则1:官员的任命26

规则2:官员及其职责27

2.1 技术代表27

2.2 医务代表27

2.3 兴奋剂检查代表27

2.4 国际技术官员(ITOs)27

2.5 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27

2.6 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28

2.7 仲裁委员会28

2.8 竞赛官员28

2.9 竞赛主任29

2.10 赛事主管30

2.11 技术主管30

2.12 项目展示主管30

2.13 裁判长30

2.14 裁判员31

2.15 检查员(跑和轮椅竞速项目)32

2.16 计时员、终点摄像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32

2.17 发令协调员、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32

2.18 助理发令员33

2.19 记圈员34

2.20 竞赛秘书、技术信息中心(TIC)34

2.21 比赛场地指挥员35

2.22 宣告员35

2.23 场地测量员35

2.24 风速测量员35

2.25 (电子)测量裁判员36

2.26 检录裁判员36

2.27 广告管理专员36

2.28 主分级师36

2.29 国际分级师36

第二章 比赛通则37

规则3:田径场地37

规则4:年龄和性别分组37

规则5:报名38

规则6:服装、鞋、号码布、假肢与矫形器、眼罩、头盔38

规则7:对运动员提供帮助40

规则8:取消比赛资格44

规则9:合并级别比赛—资格44

规则10:测量45

规则11:成绩的有效性45

规则12:录像45

规则13:计分45

第三章 径赛项目45

规则14:轮椅要求45

规则15:跑道测量46

规则16:起跑器47

规则17:起跑48

规则18:径赛50

规则19:终点53

规则20:计时和终点摄像53

规则21:径赛项目的排序、抽签和录取56

规则22:成绩相等(并列)60

规则23:接力跑61

第四章 田赛项目64

规则24:通则64

A.高度跳跃项目68

规则25:通则68

规则26:跳高70

B.远度跳跃项目72

规则27:通则72

规则28:跳远72

规则29:三级跳远75

C.站姿运动员的投掷项目75

规则30:正式器材75

规则31:推铅球79

规则32:掷铁饼80

规则33:掷标枪83

D.坐姿运动员的投掷项目86

规则34:通则86

规则35:坐投要求87

规则36:坐投技术、抬起和失败89

规则37:掷棒90

第五章 室内比赛91

规则38:室外规则对室内比赛的适用条款91

规则39:室内场地91

规则40:直道跑道92

规则41:椭圆形跑道和分道92

规则42:椭圆形跑道上的起点和终点93

规则43:径赛项目的排序、抽签和录取94

规则44:服装、鞋和号码布96

规则45:接力跑96

规则46:跳高96

规则47:远度跳跃96

规则48:推铅球97

第六章 公路赛跑98

规则49:公路赛跑98

附录1:IPC不同级别比赛器械重量101

附录2:IPC分级和合级比赛项目总表105

表1:残奥会和世界锦标赛105

表2:地区锦标赛和地区比赛106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必须遵守IPC田径规程和IPC田径竞赛规则(两者统称“规则”)。此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注:IPC中文全称是国际残奥委员会。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包括:

(a)残疾人奥运会;

(b)IPC世界田径锦标赛;

(c)IPC地区田径锦标赛,地区比赛;

(d)IPC许可的比赛——大奖赛和世界杯赛;

(e)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国际或国家残疾人比赛,以及IAAF/NF许可的比赛。

以上列出的比赛(a)、(b)和(c)通称为“IPC比赛”。

有关许可比赛的组织要求的信息可参考IPC田径网站:

http://www.paralympic.org/athletics/about/official-documents

仅接受合格的运动员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其目的是:

(a)IPC田径成绩排名;

(b)IPC田径成绩纪录;

(c)IPC田径赛事资格分配;

(d)获得参加IPC比赛的参赛资格。

IPC田径比赛期间,服装和装备的广告应该遵守IPC田径委员会最新出版的相关规定。在其他IPC许可的田径比赛中,IPC或IPC授权组委会将对广告和商业性展示作统一的规定,包括广告牌尺寸和位置,以及服装和装备上商标的具体要求。

IPC田径比赛注册的运动员必须签订IPC资格准则,并遵守IPC规定的八条准则,此规定要求运动员“不参加或协助任何与IPC比赛相关的赌博”。

运动员必须遵守IPC随时补充的反赌博准则或要求。

IPC将公布并时常更新田径比赛费用的整体情况,会员必须按时向IPC交费。

参加IPC许可的田径比赛,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持有IPC颁发的参赛许可证;

(b)国际分级为C或R(未达到最低残疾标准NE除外);

(c)须在本国残奥委会(NPC)注册,且该国是IPC会员国;

(d)满足本国残奥委会的国籍代码要求;

(e)比赛当年12月31日满14周岁;

(f)没有被取消、暂停比赛资格及受其他形式的处罚。

参加第一章1.1中(a)、(b)、(c)和(d)的比赛,领跑员也必须符合满足第二章2.1中(a)、(c)、(d)、(e)和(f)中的所有要求。

有关注册和认证的详细信息可参考IPC田径网站:

http://www.paralympic.org/athletics/about/official-documents

未经过IPC田径分级委员会分级的运动员可以参加IPC许可的比赛,运动员的级别可按其先前的比赛和/或对其活动限制的简单观察来确定,此级别状态为新级别(N):

(a)满足其他IPC田径比赛资格的要求;

(b)达到当地组委会(LOC)或相关协会规定的报名标准。

符合IPC田径比赛参赛资格并达到报名标准的运动员。

运动员参加IPC和IAAF/NF授权的比赛(见第一章1.1),必须符合当地组委会(LOC)或相关协会规定的资格要求和达到报名标准。

3.1.1 IPC反兴奋剂准则

IPC反兴奋剂准则(详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一章1.2),网址:

http://www.paralympic.org/TheIPC/HWA/Handbook/.

3.1.2 IPC许可的比赛反兴奋剂的要求

1.反兴奋剂准则适用于:

(a)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包括国际或各国的残疾人比赛;

(b)IPC和IAAF/NF许可和授权的比赛。

2.IPC田径委员会建议在所有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

(a)作为起码的震慑,比赛时随机进行兴奋剂抽检;

(b)均应遵守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的反兴奋剂准则和协会签署的国际标准。

3.尽管上述2(a)和2(b)仅是建议而已,但为了确认纪录,必须按第五章5.10(b)的要求,在比赛中采样抽检(尿和/或血液)。

3.2.1 IPC医疗准则

IPC医疗准则(详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一章1.4),适用于所有IPC比赛。网址:http://www.paralympic.org/TheIPC/HWA/Handbook/

3.2.2 职责

1.按照IPC医疗准则,运动员负责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并为自身医疗监督负责。

2.参加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由于参加比赛而遭受任何损失或伤害与IPC无关,由运动员本人承担。

3.尽管有第3.2.2(2)的规定,各国残奥委会(NPC)应尽最大的努力,以确保运动员在IPC比赛期间具备与高水平选手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

4.NPC要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对运动员进行适当的和连续的医疗监控。建议NPC对参加IPC比赛的每位运动员做定期的健康评估。

5.NPC应确保本代表团往返IPC比赛的交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

6.当地组委会应确保整个IPC比赛期间的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IPC医疗委员会应实施并更新实用指南,以协助组委会在国际比赛中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和安全措施。

7.比赛期间,组委会应任命医疗主任负责协调医疗服务和安全要求。IPC医疗主任应负责联络所有田径比赛中的医疗和安全相关事宜。医疗主任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具体职责。

8.在IPC田径比赛中,组委会应保证IPC医疗委员会的代表来监督比赛的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的执行情况,并测试运动员的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升高(参见规则3.2.4)。

3.2.3 IPC田径比赛中的医疗或安全服务

1.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性质、参赛运动员的类别和数量、工作人员和观众的数量、比赛举办国的健康水平和当地的环境条件(如气候,海拔,社区疾病管理),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

2.对某些特殊项目的比赛(如马拉松),要求具备特殊的医疗和安全服务。

3.2.4 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升高”

1.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禁止任何故意诱导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即“亢进”)现象发生。

2.IPC关于“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亢进”的规定,适用于所有IPC认可的田径比赛(详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四章4.3)。

http://www.paralympic.org/TheIPC/HWA/Handbook/.

3.2.5 性别确认

1.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通常不允许男女运动员混合比赛。但是,除举办第一章1.1(a)至(c)的比赛外,可以进行田赛项目和5000米及以上项目的混合比赛。

注1:当进行田赛项目的混合比赛时,男女成绩应分别记录和宣布;当进行赛跑时,运动员的性别应在成绩中显示。

注2:此规则仅是在参加比赛一个性别或两个性别的运动员数量不足时使用,可以混合在一起比赛。

注3:在任何情况下,径赛项目的混合比赛不允许从另一性别的运动员获得速度分配/跟随帮助。

2.比赛期间,IPC田径委员会将根据国际田联对于性别改变的有关规定,解决任何有关转换到女子比赛的运动员性别问题。

3.如果运动员已经完成从女性到男性的变性过程,那么在参加男子项目比赛之前,需向IPC医疗主任提交以下文件,并得到批准:

(a)运动员所代表的国家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男性运动员的实际合法地位;

(b)从医学角度看,该运动员已完成男性性别变性,包括在申请时的药物治疗清单和最近相关性激素水平的证明材料。

注1:性别转换治疗通常涉及性激素水平,按照IPC反兴奋剂准则,运动员需要用药豁免证明。在某些情况下,IPC医疗委员会拒绝指定用药豁免的用药剂量。

注2:IPC田径委员会可以酌情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来验证性别。

4.雄激素过多症由IPC医疗委员会根据当时国际适用标准来处理。

5.凡是出现性别问题的质疑或抗议时,都应视为最高程度的机密。IPC应尽最大能力来保护关于运动员的身份和性别的隐私问题。

3.3.1 基本原则

1.适用于IPC许可的田径比赛的设备要求(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三章3.10)及推进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

(a)安全(运动员、官员、观众和环境);

(b)公平(运动员拒绝不公平的、违背体育比赛“精神”的获利);

(c)普遍性(市场上可对外出售);

(d)身体能力(比赛成绩靠运动员本身的能力,并非借助技术和设备的助力)。

2.该原则适用于特殊(但不局限于)装备发展:

(a)运动特定假肢;

(b)对投掷支架和投掷握杆的材料要求;

(c)轮椅及其各部件。

3.3.2 对技术和设备使用的监测

1.IPC田径技术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监测技术和设备的使用,使其符合以上第三章3.3.1中提到的原则。该监测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

(a)投掷项目比赛中,不合理地提高出手高度;

(b)不合理地增大步长;

(c)运动员是否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设备或假肢的组件(专供某一特殊运动员而制造生产的原型装备是禁止使用的);

(d)使用的设备里是否含有储存、产生或传递能量的装置(材料),以及提供超出运动员自身能力的助力以提高成绩的设备。

2.IPC田径比赛允许使用某些技术和设备对运动员提供帮助,但仅限于本规则7描述的内容。

3.3.3 禁止的技术设备

1.禁止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参见第一章1.1)中使用以下技术:

(a)设备违反上述基本原则;

(b)运动功能由机器、发动机、电子或自动机械等设备的作用而产生;

(c)人工整合而成的骨假肢。

2.IPC田径技术代表有权禁止不允许使用的设备,对涉嫌设备违反规定情况(无论设备是否被禁止)报告给IPC田径主管。IPC田径主管应立即将收到的报告提交给田径技术委员会和IPC医疗主任,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制定方案。

3.IPC田径技术委员会有权禁止使用永久性或暂时性设备(允许做进一步调查),任何设备的设计和可用性都不能违背基本原则。

分级和反兴奋剂的抗议需根据各自专门规定处理,以下抗议规定不涉及分级和反兴奋剂的问题。

(国际田联规则146.1-6条)

1.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抗议(涉及分级和反兴奋剂的抗议除外),必须在赛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术代表作出裁决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此类抗议未在赛前得到满意的解决,运动员应被允许在“抗议”下进行比赛,并将抗议提交给IPC。比赛结束后,IPC田径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及比赛结果。

2.如果抗议涉及某项比赛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比赛成绩的30分钟内提出。

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比赛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所有抗议应在第一时间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口头向裁判长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的抗议(或由此产生的仲裁)必须涉及其正在参加同一项目的同一轮比赛(或正在参加的涉及该队积分的比赛)。为了做出公平的裁决,裁判长应考虑任何有效的相关证据。裁判长可以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以将问题提交给仲裁。即使裁判长作出裁决,运动员仍有向仲裁申诉的权利。若裁判长不在,可以通过技术信息中心或其他赛会官员向裁判长转交抗议。

4.径赛项目比赛中

(a)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提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对此存在疑问,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相关的权利。但是如果该次起跑犯规是经IAAF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b)根据规则17.5对起跑的规定,可以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或中止的起跑提出抗议。该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如果抗议成立,则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犯规责任或导致起跑中止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则17.5或17.7,或17.8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无论是否有运动员被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为了公平起见,裁判长有权宣布比赛无效或比赛的一部分无效,并重新进行比赛。

注:涉及本条(b)的情况,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犯规监测仪,均可提出抗议与申诉。

5.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提出口头抗议,该项目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如果发生以下抗议:

(a)远度项目前3轮次的比赛中,有8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并且运动员将进入后3轮次的比赛,如发生抗议或随后的申诉;

(b)高度项目比赛中,在将要进入下一高度的比赛时发生抗议或随后的申诉。

裁判长如有任何疑义,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继续比赛并保留所有有关权利。

6.只有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运动员是按规则进行比赛且成绩有效时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成立时,有争议的成绩和运动员“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

(国际田联规则146.7-11条)

1.可以对抗议的结果进行再申诉,但上交仲裁的申诉,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30分钟内作出:

(a)裁判长更正比赛成绩被正式公布后;

(b)裁判长或其代表告知申诉者不能更改比赛成绩后。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运动员或其所在队的NPC正式官方代表签字,并附上200欧元或举办国当地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申诉必须涉及其正在参加的同一项目的同一轮比赛(或正在参加的涉及该队积分的比赛)。

注:有关裁判长应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作出具体裁决的时间。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则以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结果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2.仲裁委员会应与所有相关人员商议,并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关裁判长的裁决。

3.如果出现新的有效证据并条件许可,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做出裁决。通常情况下,这种重新考虑只能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开始之前做出,除非相关管理组织认为重新裁决仍有必要。

4.当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比赛积分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向IPC田径委员会指派的代表报告。

5.裁判长的裁决(组委会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为最终裁决,运动员或运动队不得提出进一步的申诉,包括不得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作为IPC田径比赛流程的一部分,组委会应与IPC田径项目主管或指派代表一起商讨,制定超出IPC比赛(见第一章1.1)规定范围的解决抗议和上诉的程序。

有关比赛中争议的解决程序的信息,可联系比赛主管或IPC田径技术代表。

(国际田联规则260条)

关于申请IPC世界和地区田径纪录程序的详细信息可以登陆网站:

http://www.paralympic.org/athletics.

提交和认证

1.IPC世界和地区的田径纪录必须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创造,且运动员(或接力项目运动员)在IPC注册,级别为下列任一状态:

(a)运动分级的状态为(C);

(b)比赛观察状态(R),由IPC运动分级委员会决定,并记录在运动员的IPC运动分级卡片上,定为观察状态主要是由于:

(1)损伤具有进展的性质;

(2)波动性质的损伤;

(3)成熟的观察过程。

2.按第三章3.2.5.1举办的田赛项目除外,运动员在男女混合比赛所创的成绩不能承认为纪录。

3.在本章后部所列,是可被IPC田径委员会接受并承认为室外世界和地区纪录的比赛项目。

4.创造纪录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必须是符合IPC田径规则及有关条款的合格运动员,并必须隶属于某一个IPC会员协会。

5.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由任命的技术代表负责核准比赛是否已执行IPC所有的程序性要求。

6.当比赛成绩达到或超过现有的纪录时,创纪录者所在国的主管部门应立即收集一切必要的材料上报IPC审批,不得延误。未经IPC批准,任何成绩都不能被承认为纪录。该主管部门应立即向IPC报告其申报纪录的意图。

注:国家主管部门,依本规则是指有权向相关体育组织申报材料的权威部门,可以是主管残疾人体育的国家残奥委员会、国家体育联盟、协会或团体。

7.纪录必须超过或平该项目IPC承认的最新纪录。如果是平该项目的纪录,则必须具备与原纪录相同的条件。

8.必须填写IPC田径委员会的正式纪录申请表,并须在30天内寄往IPC田径委员会,纪录申请表可由IPC田径委员会提供,也可从IPC田径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

注:申报的纪录必须是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创造的成绩。

9.创纪录者所在IPC会员国的NPC应随正式申请表附上:

(a)印制好的比赛秩序册(或电子版);

(b)该比赛项目的全部比赛成绩;

(c)当涉及使用自动电子计时的径赛时:终点摄像照片和零测试图像(800米及以下项目、4×400米接力);

(d)其他任何在本规则要求递交的材料。

10.IPC世界和地区纪录必须在下列比赛中创造方可承认:

(a)残奥会、IPC世界田径锦标赛、IPC地区锦标赛、地区比赛或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并符合IPC兴奋剂准则;

(b)在IPC许可的比赛中,由技术代表确认比赛符合IPC反兴奋剂准则及有关规定。

注:在IPC世界和地区田径比赛中,即使运动员在创纪录时未被检测兴奋剂,其纪录也可予以批准。(见第三章3.1.2“IPC许可的比赛反兴奋剂的要求”:比赛时随机进行兴奋剂抽检)

11.运动员创造的纪录和个人比赛成绩,一旦证明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将按IPC的反兴奋剂准则处理。

12.在各轮预赛中创造的纪录,在决定名次赛,以及根据规则重赛和抗议下比赛后宣布成绩有效的成绩,均可申报批准纪录。

13.授权IPC田径管理委员会和田径技术委员会共同审核批准纪录。

14.批准纪录后,IPC田径委员会将为纪录创造者颁发正式的纪录证书,更新纪录并公布在IPC田径官方网站。

15.在新的纪录被承认后,IPC田径委员会将及时更新正式的纪录表。该表列出自IPC田径委员会成立和设立以来,有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在IPC许可的比赛中创造的最好成绩。

16.如果纪录未被批准,IPC田径委员将会说明原因。

特定条件

17.公路项目除外

(a)纪录必须是在符合规则3规定田径场地创造的;

(b)承认200米或200米以上任何项目的纪录时,创纪录所用跑道的周长不得超过402.3米(440码),而且应在椭圆形跑道上的某一部分起跑;

(c)创纪录所用跑道的外侧分道的半径不得超过50米,但以下情况除外:用两个不同半径画出的弯道,用较大半径画出的弧长,在180°的弯道中不超过60°;

(d)只有在符合规则15规定的跑道上创造的室外纪录方予承认。

18.径赛项目(在跑道上进行的跑和轮椅竞速)纪录

(a)纪录应由正式计时员、一台经过认证的全自动终点摄像系统(已按规则20.20进行0测试),或传感器计时系统(见规则20.25)计时,成绩方可承认;

(b)800米及800米以下的径赛项目(包括4×400米),必须经过认证的全自动终点摄像系统计时,成绩方予承认;

(c)200米及200米以下的室外径赛项目,必须提交按规则规定所测量的有关风速数据。如果跑进方向测量到的顺风平均风速超过2米/秒,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d)运动员违反规则18.5所创造的纪录不予承认;

(e)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径赛项目(包括4×400米),必须按规则正确使用国际田联认证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和起跑器,以便获得起跑反应时数据并显示在成绩单上。

19.接力项目纪录

在接力比赛中,第一棒运动员的成绩不能申报纪录。

20.田赛项目纪录

(a)田赛各项纪录必须由3名裁判员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卷尺或钢直尺进行测量,或者使用经批准的科学测量仪器进行测量,该仪器的精度已被一位正式测量裁判员按规则10予以确认;

(b)申报跳远和三级跳远的纪录,必须提交按规则规定所测量的有关风速数据。如果跳跃方向测定的顺风平均风速超过2米/秒,则所创纪录不予承认;

(c)在田赛项目的一次比赛中,可承认多个成绩为纪录。被承认的每个纪录都应是平或超过当时已有的最好成绩;

(d)投掷项目比赛中所使用的器械应在赛前根据规则2.11进行检测。当比赛中出现平纪录或超纪录的情况时,裁判长应立即标记并检测所用器械是否仍然符合规则规定,或其属性是否发生变化。通常应在比赛结束后,对该器械是否符合规则2.11进行再次检测。

21.公路项目(公路跑和轮椅竞速)纪录:

(a)赛道路线必须由1名国际田联或国际路跑协会批准的A级或B级丈量员丈量。他应确保相关的测量报告和其他本规则要求的信息符合IPC田径委员会的要求;

(b)起点和终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比赛距离的50%;

(c)起点和终点之间的下降坡度不应超过1:1000(0.1%),即每公里1米;

(d)1名负责丈量此赛道的丈量员,或由其指派其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官员,携带经正式丈量过的赛道的详细认证材料,必须乘坐在赛事先导车中,以证实比赛中运动员所跑的路线就是丈量员所丈量并经过认证的路线;

(e)必须在比赛前、比赛当天或比赛后立即对赛道路线进行证实(即再次丈量),由不是原来丈量路线的其他A级丈量员进行;

注:若赛道在初次丈量时,由至少2名A级丈量员或1名A级和1名B级丈量员丈量,则不需要对赛道进行再次确认。

(f)在公路项目的分段距离中,创造纪录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分段距离路线必须作为路线丈量的一部分内容,被丈量、记录并随后做出标记,并且根据本条(e)的规定进行了复核。

承认纪录的项目

全自动电子计时成绩(F. A. T.)

手计时成绩(H. T.)

男子

只承认全自动计时成绩的项目(F. A. T.)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

全自动计时或手计时均可承认的项目(F. A. T.或H. T.)

1500米、5000米、10000米。

公路赛:10公里、半程马拉松、马拉松。

跳跃项目: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投掷项目:铅球、铁饼、标枪、掷棒。

女子

只承认全自动计时成绩的项目(F. A. T.)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

全自动计时或手计时均可承认的项目(F. A. T.或H. T.)

1500米、5000米、10000米。

公路赛:10公里、半程马拉松、马拉松。

跳跃项目:跳高、跳远、三级跳远。

投掷项目:铅球、铁饼、标枪、掷棒。

1.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只有参加决赛的运动员有资格获得奖牌,即便决赛只有4名运动员参加(例如,T11-12级100米、200米、400米或轮椅接力比赛)。在只有4名运动员参加决赛时,即使2名或多名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最后只有没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获得奖牌(第四名之后的成绩不递补)。

每队参加接力决赛的4名运动员都应登上颁奖台。获奖接力队的其他参赛运动员(最多2名)将随后收到奖牌。

2.运动员应在报名时申报领跑员。只有已经确认报名并符合下列标准的领跑员才有资格与获奖运动员一起获得奖牌。

(a)不是组委会或其他组织(如另一个国家残委会)提供;

(b)视力残疾运动员参加的比赛,可允许使用多个领跑员,只有完成所有比赛的领跑员(从比赛第一轮一直到运动员参加决赛)才有资格与运动员一起获得奖牌;

注1:田赛比赛中的陪同员和引导员没有资格获得奖牌。

注2:如果运动员在同一项目中使用了多名领跑员,则领跑员没有奖牌。

(c)参加接力决赛的队伍,领跑员与获奖的运动员都应登上颁奖台。获奖接力队的其他运动员与领跑员(最多2对)将随后收到奖牌。

注: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如果在比赛的不同赛次中使用了多名领跑员,领跑员没有奖牌。

3.在允许使用多名领跑员的视力残疾运动员的比赛中,径赛和公路赛中的所有领跑员(包括已完成比赛的多名领跑员),按照技术协议和IPC协议指南(手册第五部分5.4.3)符合证书规则规定的都有资格获得证书。但必须不是组委会或其他组织(比如另一个国家残联)提供的领跑员才有资格获得证书。

说明:下列各标题括号里的标示涉及相应的国际田联规则。涉及的条款仅供参考,不应使用国际田联规则判定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的所有问题,但IPC规则明确指定的有关部分,国际田联规则可以适用。

(国际田联规则110条)

1.官员的任命

在IPC比赛中,由IPC根据IPC田径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以下国际官员:

(a)IPC田径技术代表(1~多名);

(b)IPC田径国际技术官员;

(c)医务代表;

(d)兴奋剂检查代表;

(e)主分级师;

(f)国际分级师;

(g)国际发令员;

(h)国际终点摄像裁判;

(i)仲裁委员会。

注:国际官员应该穿着或佩戴易于识别的服装或袖标。

在IPC比赛中(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在不同部门中任命的官员人数、何时任命以及由谁任命,应当在各自的IPC田径技术要求中加以注明。

根据有关规定,被任命官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应由IPC田径赛事组织者根据相关规程支付给个人。

2.IPC许可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的官员的任命:

(a)IPC许可的国际和国内残疾人比赛(或者残疾人比赛作为整体比赛的一部分的比赛);

(b)IPC田径技术委员会将为国际和国内残疾人比赛指派1名或多名田径技术代表;

(c)如果比赛前进行分级,那么主分级师和国际分级师必须由IPC田径运动技术委员会任命;

(d)其他官员的任命应由田径技术委员会和技术代表与组委会共同协商决定。

(国际田联规则112条)

组委会应向技术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技术代表对赛事负责并作出确认或决定:

(a)所有技术性安排必须完全符合规则和IAAF《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规定;

(b)最终竞赛日程和比赛报名标准的确定和公布;

(c)决定田赛项目的使用器材和进入决赛的及格标准;

(d)决定径赛项目各轮赛次安排;

(e)确保在赛前适当时间向所有的参赛单位发布技术规程;

(f)各田径项目比赛必要的技术性准备;

(g)对报名进行审核,不接受违背技术规定的报名;

(h)安排各轮预赛;

(i)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国际田联规则113条)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应确保在赛场上有足够的设施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急救,并在运动员驻地提供医疗服务。

(国际田联规则114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确保有足够的设施用于兴奋剂检查,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国际田联规则115条)

如果没有事先指定,技术代表应从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中指派1人为主技术官员。如果可能,主技术官员将为比赛日程中的每个项目指派至少1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也应是该项目的裁判长。

(国际田联规则117条)

应委派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对全部或部分在体育场外的赛道进行核实。

被委派的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或国际路跑协会国际公路赛道丈量员小组的成员(A级或B级)。

应在比赛前适当时间丈量赛道。

丈量员应按规则49.2和规则49.3及其注释对赛道予以核准和认证。

丈量员应在路线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并监督比赛的进行,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赛前丈量和核准的路线。

丈量员应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

(国际田联规则118条)

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IPC田径委员会将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员为比赛发令以及执行其他职责。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作为摄像计时主裁判,并监督所有终点摄像计时工作。

(国际田联规则119条)

在所有的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IPC田径委员会将指派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一般由3人、5人或7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秘书1人。秘书人选可不包括在仲裁委员会名额之内。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任何与本国协会运动员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影响申诉的解决过程。如仲裁委员会成员违犯相关规定,则仲裁主席应按规则规定要求该仲裁委员会成员回避。

IPC田径委员会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织应指派1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替换任何不能参加申诉的仲裁委员。

此外,如果组织者认为对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时,其他级别的比赛也应设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处理所有抗议,并对比赛期间发生的任何相关事宜作出裁决。

(国际田联规则120条)

赛事组委会按照规则委派相关的竞赛官员。

举办大型国际赛事时,必须考虑设置以下竞赛官员,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管理官员:

• 竞赛主任1人

• 赛事主管1人,适当数量的赛事主管助理

• 技术主管1人

• 项目展示主管1人

竞赛官员:

• 检录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外场项目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录像裁判长1人(或多人)

• 径赛项目,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 田赛每个项目,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 检查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检查裁判员

• 计时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计时裁判员

•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感应计时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发令协调员1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 记圈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记圈裁判员

• 竞赛秘书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技术信息中心(TIC)主管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比赛区指挥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比赛区指挥裁判员

• 风速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

• 电子测量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 检录主裁判1人和适当数量的检录裁判员

其他工作人员:

• 宣告员1人(或多人)

• 统计员1人(或多人)

• 广告管理专员1人

• 场地测量官员1人

• 医生1人(或多人)

• 为运动员、官员和媒体服务人员若干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穿着或佩戴易于识别的服装或袖标。

为了比赛的顺利进行,尽可能减少赛场内工作人员的人数。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应设法指派1名女医生。

(国际田联规则121条)

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合作,共同解决比赛中所有技术问题。

竞赛主任应指挥和协调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使用通信设备与所有官员保持联系。

(国际田联规则122条)

赛事主管应负责比赛的顺利进行,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赛事主管应与比赛区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场内。

注:如果比赛超过4小时或1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赛事主管助理。

(国际田联规则123条)

技术主管应负责:

(a)确保径赛项目的跑道和田赛项目的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区、落地区以及所有器材和器械符合规则;

(b)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移动比赛器材和器械;

(c)保证比赛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d)检查并标记所有按规则30.2允许使用的自备比赛器械;

(e)按照规则2.23,确保在比赛前拿到比赛场地合格证书。

(国际田联规则124条)

项目展示主管应与竞赛主任一起负责制定和实施比赛项目的展示安排工作,应负责指挥项目展示团队,并使用通信设备保持与团队每个成员的联系。

(国际田联规则125条)

1.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以及外场裁判长。如条件允许,应任命1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录像裁判长在录像控制室工作并与径赛裁判长保持联络。

2.裁判长应确保规则(和适用的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并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场地和检录室、比赛结束后的颁奖仪式)以及规则(或其他适用的技术规程)未做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当涉及纪律方面的问题时,检录裁判长从热身区开始到比赛场地范围内有权处罚。在其他情况下,相关项目裁判长有权对比赛中及比赛后的运动员进行判罚。

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时,该裁判长有权决定相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确定该起跑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应从径赛裁判长中指定1人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

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可按照自己的观察根据规则作出任何行动和判决。

注:根据规则、适用的规程以及广告的规定,运动员照相、绕场跑和与观众互动等所有的相关活动完成之后才是该项目颁奖仪式的结束。

3.裁判长应审核所有最终的比赛结果,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并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递交给竞赛秘书。

4.相关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中的抗议或异议,包括发生在热身场地、检录过程、赛后直至颁奖仪式的任何问题作出裁决。

5.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规则17.5条的规定,裁判长都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均应填入成绩单,并传达给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注1:裁判长如认为理由充分,可在未予警告的情况下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见规则7.2)

注2:按照本规则,当运动员因受警告被取消比赛资格时,裁判长如果知道已经向该运动员出示过黄牌,应出示第二张黄牌,紧接着出示红牌。

注3:假如已经向该运动员出示过一次黄牌,但是裁判长并不知情,当裁判长知道这一情况的时候,视同此张黄牌同红牌一起出示。相关裁判长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该运动员或他的代表队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结果。

6.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裁判长可根据证据重新考虑作出裁决(无论是在第一时间还是在考虑抗议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这种重新裁决只能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之前或在仲裁委员会做出可行裁决之前进行。

7.如果相关裁判长认可,并出于公正的要求,某项比赛或某项比赛的任何部分应予重赛时,裁判长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成绩无效,并在当日或其他时间作出重新比赛的决定。

8.公路赛裁判长做出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前应先给予其警告。

(国际田联规则126条)

总则

1.径赛项目的主裁判和田赛项目的主裁判应协调所属项目裁判员的工作。当有关机构未分配裁判员的职责时,应负责分配裁判员的职责。

径赛项目和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或比赛路线的同一侧执行工作,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裁判员的位置应距终点线至少5米,并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而且要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工作平台。

田赛项目

3.所有田赛项目比赛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和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创纪录的试跳时,要精确测量每次提升横杆的高度。至少应有2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试掷)的记录,并在每轮结束时核对成绩。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成功或失败。

(国际田联规则127条)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位置。如果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任何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或采用任何经技术代表批准的有效办法向相关裁判长报告。

4.接力比赛时,要在各个接力区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

注1: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在跑道上用适当的材料标出犯规地点,或在图纸上用类似的标记标示,或用电子手段标示。

注2:即使运动员(或接力队)没有完成比赛,检查员也应将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报告给裁判长。

(国际田联规则128条)

1.使用手计时记取成绩时,将根据参赛运动员人数安排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1人为计时主裁判,由主裁判为计时员分配任务。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或感应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将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计时员、终点摄像裁判员和感应计时裁判员应根据规则20进行工作。

3.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应任命1名终点摄像计时主裁判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4.当使用感应计时系统时,应任命1名感应计时主裁判和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国际田联规则129条)

1.发令协调员职责如下:

(a)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岗位和分配任务。但在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由技术代表负责指定哪些项目由国际发令员担任发令;

(b)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c)当收到竞赛主任的有关命令,确认相关计时员、裁判员和终点摄影主裁判、感应计时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都已准备就绪后,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d)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e)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纸质文件,包括起跑反应时和起跑犯规波形图。

2.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完全控制运动员。当使用起跑犯规监测仪时,发令员和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监测仪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

3.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发令和召回信号在同一时间传至每位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在发令枪响或批准的发令装置击发前,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均处于稳定状态(规则中所有发令设备均用“发令枪”表示)。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应大致相等。如果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应将发令枪置于该处,用电子装置触发。

4.比赛时,应有1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200米、400米、4×100米接力、4×200米接力、4×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安排2名召回发令员。

5.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位运动员。

6.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起跑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所观察的结果(见规则17.7和17.10)。

7.只有发令员有权决定按规则17.8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8.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使用规则16.2中所述的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帮助工作。

(国际田联规则130条)

1.助理发令员应负责检查运动员参赛的项目、组次、号码佩戴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发令员对运动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17.4和17.5的规定得到落实。

5.当出现起跑犯规时,助理发令员将根据规则17.9中的规定执行。

6.助理发令员应根据规则7.13帮助运动员安放起跑器。

(国际田联规则131条)

1.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5000米及5000米以上项目比赛时,将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记圈员应在记圈表格上记录其负责的运动员的每圈时间(由1名正式计时员提供)。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圈系统,让每名运动员携带一个感应器,替代人工记圈方法。

2.应指派一名记圈员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改变显示的剩余圈数。在合适时机,将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被套圈或将被套圈的运动员。最后一圈时,以信号通知每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信号。

(国际田联规则132条)

1.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一项比赛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计时主裁判,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给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应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2.运动员在不同规格下进行的比赛项目(例如器械重量不同),应在比赛成绩中清楚地标出区别,或者分别使用不同类别的成绩单。

3.分组名单和比赛成绩单应使用以下标准缩写:

• 未参赛:DNS

• 未完成比赛:DNF

• 无成功试跳/掷:NM

• 取消比赛资格:DQ

• 跳高成功试跳:O

• 田赛失败试跳/掷:X

• 田赛免跳/掷:-

• 退赛:r

• 径赛按排名晋级:Q

• 径赛按成绩递补晋级:q

• 田赛达到及格标准晋级:Q

• 田赛按成绩递补晋级:q

• 由裁判长决定晋级下一轮:qR

•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晋级下一轮:qJ

• 黄牌:YC

• 第二张黄牌:YRC

• 红牌:RC

4.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应设立技术信息中心(TIC),建议在其他超过1天的比赛中也要设立技术信息中心。其主要功能是确保每个代表队、组织者、技术代表和竞赛管理部门之间有关技术和其他涉及比赛的信息顺畅交流。

(国际田联规则133条)

比赛区指挥员对比赛区域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或有相应注册授权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区内。

(国际田联规则134条)

宣告员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以及比赛中途的时间等。

宣告员收到交来的每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远度和得分)后应尽快宣告。

宣告员应由当地组委会指派。在组织代表或技术代表的总指挥下与项目展示主管共同负责宣告和礼仪的所有事宜。

(国际田联规则135条)

场地测量员应对比赛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度进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管提供有关检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将赋予正式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次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国际田联规则136条)

风速测量员负责测定他所负责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速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

(国际田联规则137条)

当使用电子、视频测距设备或者其他科学测量仪器时,应指派1名测量主裁判和1至多名助理裁判员。

测量裁判员应在赛前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并熟悉设备。在各项比赛开始前,确认测距仪的安装,按仪器厂商和仪器校准实验室的技术要求检测好机器。

为确保测距仪的准确,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测量裁判应和该项目裁判员一起,在裁判长的监督下使用经验证合格的钢尺对一组电子测量成绩进行审核。

检测后应当出具一张合格表,并由所有与检测相关的人员签字后附在成绩单后。比赛中,测量裁判员应全面负责操作该测距仪。

测量裁判员应向田赛裁判长报告,确保仪器准确无误。

(国际田联规则138条)

检录主裁判应监督运动员从热身场地到比赛场地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检录后的运动员按各自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前到达比赛场地并做好准备。

检录裁判员要确保运动员穿着由本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统一服装。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检查竞速轮椅和投掷支架,测量假肢的最大允许高度(见规则6.15),以及服装、提包上的广告应符合规则和规程。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准带入比赛场地。

检录裁判员要把发生在检录过程中任何未解决的事宜报告检录裁判长。

(国际田联规则139条)

广告管理专员(如任命)应监督并执行现行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并与检录裁判长共同决定发生在检录中的任何未解决的有关广告的事宜。

当进行国际分级时,IPC田径委员会应指派主分级师。主分级师应当联系组委会和任命的技术代表,以确保为分级提供适当的设施和后勤保障。主分级师应监督和确保指派的国际分级师完全按照IPC田径分级规则和规程进行分级,并负责所有有关分级的事宜。

国际分级师作为分级委员会的成员应由IPC田径委员会指派并履行职责。应在赛前或赛中评价和观察运动员的残疾情况,并按照IPC田径分级规则和规程对运动员进行分级。

(国际田联规则140条)

任何坚固、表面平整一致、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于IPC许可的田径比赛。残奥会和世界残疾人田径锦标赛只准在铺设人工合成地面的场地上进行,该场地的地面应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或二级证书。

任何情况下,举办区域性锦标赛或IPC许可比赛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获得国家场地及设施资格认证书。

注1:可从国际田联网站下载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该手册详细规定了田径场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图。

注2:可从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场地设施认证申请的标准表格、设施测量报告书和认证的程序。

(国际田联规则141条)

年龄组

1.下列年龄组适用于国际残联的比赛:

(a)老将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满35岁(过当年生日)者;

(b)U20:青年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或19岁者;

(c)U18: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6岁或17岁者;

(d)U16:16岁以下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4岁或15岁者。

注1:在公开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必须满14岁。

注2:参赛资格,包括参加IPC比赛(第一章1.1)的最小年龄应遵守特定的竞赛规程。

2.如果运动员年龄符合相应年龄组的要求,运动员应有资格参加相应年龄组的比赛。运动员必须能够提供年龄证明,并出示有效护照或其他比赛规程认可的证据证明。拒绝不能提供证明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性别组

3.使用本规则的比赛分男子组和女子组。

4.根据第三章3.2.5的规定,如果运动员被认为是男性,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男子组比赛。

5.根据第三章3.2.5的规定,如果运动员被认为是女性,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女子组比赛。

6.根据第三章3.2.5的规定,IPC医学委员会确定雄激素亢进症的女性有资格参加女性比赛。

7.如果运动员没有获得批准或拒绝遵守相关规程,将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国际田联规则142条)

1.只有符合规则中报名资格的运动员才能报名参赛。

兼项

2.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报名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同时进行的田赛,有关裁判长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因此在轮到其任一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

注:在超过三轮试跳(掷)的比赛中,裁判长不得允许运动员在最后一轮试跳(掷)时不按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但可以允许运动员在前面的轮次中不按抽签或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

放弃比赛

3.在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其报名的兼项及接力赛)的参赛资格:

(a)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者;

注:应该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赛的时间。

(b)运动员已取得某项目后续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c)运动员和/或领跑员消极参赛。有关裁判长将判定其是否为消极比赛,并必须在正式成绩中做相应的注释。

按规则2.2规定,由指定的医务代表对运动员进行医疗检查,如果没有医务代表则由组委会的医疗官员代替,只有医务代表的医疗证明,方可作为接受该运动员和/或领跑员因病或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的充分理由,但是可以参加后续其他项目的比赛。其他合理的理由(例如不是运动员自身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问题)也可被技术代表所接受。

(国际田联规则143条)

服装

1.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和引导员必须穿着干净的衣服,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不能有碍观瞻,服装的材料浸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运动员的比赛上衣应前后颜色一致。

运动员应穿着本国残联或本国协会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颁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绕场庆祝均应被视为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注1:相关管理组织可以在比赛规程中规定,运动员比赛上衣的前后颜色必须一致。

注2:坐投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必须穿着贴身衣服,不得太宽松,以免影响裁判员判罚。

2.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任何种类的技术装置,以使穿着者得到任何不公正的有利条件。允许在鞋面上增设一根加固鞋带。各种类型的比赛用鞋必须得到IPC田径委员会的批准。

鞋钉数量

3.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鞋钉的钉座也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

4.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9毫米。跳高和掷标枪鞋钉的突出部分,长度不得超过12毫米。鞋钉靠近尖端的50%能插在边长为4毫米的正方形标尺内。如果跑道生产商或体育场管理者要求更低的标准,则应遵照相关要求。

注:跑道必须适用于规则要求的鞋钉。

鞋掌与鞋跟

5.鞋掌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均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跳高和跳远比赛用鞋的鞋掌最大厚度为13毫米,跳高的比赛用鞋鞋跟最大厚度为19毫米。其他项目比赛用鞋的鞋底厚度不限。

注:丈量鞋掌和鞋跟厚度须从鞋内最高处量至鞋底外部的最下处,还要包括上述提到的构造因素和各种形式的鞋垫。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根据规则授予的权限,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鞋者获得任何上述条款规定的用鞋得不到的利益。

运动员号码布

7.要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背后的显著位置。在跳高比赛中,运动员可仅在胸前或背后佩戴一块号码布。除运动员号码外,可在任何一块或所有号码布上印运动员的名字或其他适宜的身份信息。如使用号码,号码必须与参赛名单或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比赛中的各种运动服,均应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

注:应向31-34级和51-57级的运动员提供多一块号码布,贴在竞速轮椅的背部或投掷支架的显著位置。

8.佩戴的号码布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在长距离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通,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9.凡采用终点摄像装置,大会组委会应要求运动员在短裤上佩戴胶贴式号码。

注:跑道上或公路上进行轮椅竞速比赛的运动员,均应在头盔上佩戴号码。

10.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和/或身份信息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11.若运动员以任何方式违反此条规则,并:

(a)拒绝听从相关裁判长的指示;

(b)参加了比赛;

该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假肢与矫形

12.T/F35-38级、T/F42-47级和F51-57级别运动员可以佩戴假肢或矫正器以确保两条腿或胳膊保持平衡及对称运动,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也不能给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帮助。

13.径赛和公路赛跑项目,T42-44级下肢缺陷的运动员必须佩戴假肢完成比赛。

注:径赛项目比赛不允许使用规则6.12之外的辅助设备。

14.田赛项目,T/F42-44级运动员可以佩戴或不佩戴假肢,跳跃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用跑、单足跳助跑起跳或站立姿势起跳。

15.T/F42级和T/F43级比赛,按照IPC田径分级规则和其附录1中3.1.4.3.1的要求,运动员的假肢实际高度不得超过最大的允许高度。运动员的身高应由国际分级师在检录室测量,如果未指派国际分级师也可由检录裁判员测量。

眼罩

16.参加T/F11级所有径赛和/或田赛项目的运动员,比赛中必须佩戴合乎规定的不透明眼罩或适当的替代品。不透明眼罩或其他替代品必须经相关负责的技术官员批准,且认为能有效挡住光线。相关技术官员可在赛前或赛后的任何时候对不透明眼罩或其他替代品进行检查。

注:运动员有责任确保眼罩或其替代品符合规则的要求。

引导绳

17.在需要领跑员的T11和T12级比赛,运动员和领跑员应通过引导绳连结。引导绳用非弹性材料制造,不能储存能量,不能在引导中向运动员提供获利性的帮助。

引导绳的最大伸展长度不得超过100厘米,检录时裁判员应在运动员未佩戴引导绳的状态下,检查其最大伸展长度。

头盔

18.T 32-34级及T51-54级运动员的头盔。

在所有个人和集体径赛项目,以及公路轮椅竞速比赛中必须佩戴头盔。头盔应该具有认可的国际安全标准硬保护层。例如:Snell b-84/90/95,BSI 6863,EN 1078。

(国际田联规则144条)

1.医务检查和提供帮助

(a)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的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b)在比赛中,医务代表或大会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赛,该运动员应立即执行。上述人员佩有袖标、背心或服装的明显标识。

注:此处比赛区域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的区域。此区域通常设有物理隔离带。

2.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

注:在规则7.3(a)所述情况下,裁判长可以不用警告,直接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

3.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a)比赛中,由非参加同一组别比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规则7.4(d)可允许之外的技术设备;

(b)运动员在比赛区域内拥有或使用录像设备、收音机、CD机、无线对话机、手机或类似装置;

(c)除了规则6.12允许使用的设备,使用能为使用者提供规则限定设备中所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d)比赛时,赛会人员在自己的角色之外为运动员提供支持(如技术指导;在跳跃类项目中指出起跳点,但在水平跳跃项目中指出起跳失败;赛跑项目中提示距离和时间间隔除外)。

4.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a)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非比赛区进行交流。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应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为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b)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或理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检查或治疗应符合规则7.1的有关规定;

(c)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的任何类型的个人保护(例如绷带、带子、腰带、支持物等)。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合作,有权核实任何使用上述物品的情况是否合理(参见规则30.5和34.5);

(d)假如这些装置没有用于与其他人联系,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携带个人装置,如心率仪、速度距离监控器、步幅传感器或其他类似装备;

(e)田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观看自己试跳(掷)的影像,影像由他人在非比赛区域摄录(见规则7.1的备注),但拍摄设备及影像资料不得带入比赛区域。

5.IPC田径委员会根据听觉障碍运动员的特殊需要,为了鼓励和便于听力–视力残疾运动员参加比赛,技术代表有权对规则做出适当的修改。但原则上,这些修改不能不利于其他运动员。

注1:听力障碍运动员可以使用助听器或外耳耳蜗植入的放大器,他们在比赛场地需提供IPC医学委员会或医疗代表签署的相关医疗证书,同时提供一份所用设备原始说明书的复印件。

注2:按照规则7.3.b,运动员在比赛区使用的助听器或外耳耳蜗植入的放大器不允许包含无线传输或接收组件。

帮助——径赛和公路赛项目

6.T11-12级运动员比赛时允许有领跑员,且领跑员不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或速度分配。T11级的运动员必须有领跑员伴随所有项目的比赛,T12级的运动员是否需要领跑员由自己选择。当地组委会应为领跑员提供有区别的背心来识别他们。

7.当领跑员陪同Tl1-12级运动员参加比赛时,运动员与领跑员两者都必须遵守规则,认真努力地完成比赛。

8.鼓励运动员自己配备领跑员。但在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果运动员所在的国家主管协会已经申请提供领跑员,当地组委会应满足领跑员的条件。

9.引导方法是领跑员和运动员必须通过引导绳“结对”。此外,运动员可以接受领跑员的语言提示。领跑员必须以跑(走)来引导运动员,不允许使用交通机械手段引导。

注1:引导绳只能通过手与手、以及/或者臂与臂之间成对连结。

注2:除更换领跑员的期间,从比赛开始,运动员和领跑员必须始终通过引导绳成对连结,直至成对跑进至距离比赛终点10米处。

注3:建议在距终点10米的跑道两侧放置锥形物或某些可见标志,以便领跑员能够明确判断可以放开运动员的位置。

10.比赛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领跑员出现向前推、拉运动员或使运动员获利的任何行为。

注1:弹弓技术是领跑员故意(通过连接的手臂)用力向前推/拉运动员,对运动员在跑进方向起到推进作用,比赛中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使用这一技术。

注2:领跑员可以帮助绊倒或摔倒的运动员站起来,或定位,只要运动员不在跑进方向上获利。

11.5000米及5000米以上径赛项目比赛中,允许运动员使用2名领跑员。比赛过程中每名运动员只能更换一次领跑员,但更换领跑员时不能影响其他运动员的比赛,且只能在非终点直道上完成。

注:如果比赛过程中交换领跑员,则运动员和更换上来的领跑员必须都完成比赛,成绩才能被认可。

12.更换领跑员必须事先通知裁判长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将决定换人的条件并预先向运动员传达这一信息。

注:技术官员安排好换人条件后,没有完成领跑员交换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3.某些T12级、T20级、T35-38级、和T42-47级的运动员在比赛时,可能需要助理发令员来帮其安放起跑器。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安放起跑器要求的相关表格。

注1:按照要求,在特殊情况下,技术代表可允许一名助手随运动员去安放起跑器,比赛开始

注2:为了保证T12级运动员安全到达场地,技术代表同样可允许一名助手陪同运动员从检录处到比赛场地,该助手必须在比赛前离开场地。

帮助——田赛项目

14.在F31-33级和F51-54级的坐投比赛中,允许有陪同员(每项目每名运动员有1名陪同员)帮助运动员,在裁判员的指导下,确保把运动员安全地送至投掷支架上,并帮助将其固定在投掷支架上。

注:捆绑带必须是无弹性的材料,且只能捆绑在投掷支架上。

15.一旦陪同员完成任务必须退出比赛场地,且必须听从裁判员的安排。

16.F11级和F12级运动员由1名引导员带至投掷圈或掷标枪助跑道。在运动员每次试掷前帮助他们在投掷圈或标枪助跑道确定方位,在运动员开始试掷前引导员必须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每次试掷前、试掷中和试掷后允许利用声音引导方向。在裁判员判定运动员试掷是否有效之后,运动员才可以接受引导员的帮助。

注:如果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认为声音引导员站在不安全的位置,则有权要求其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

17.T11级运动员在跳远、三级跳和跳高比赛中允许引导员进行声音引导。但是不允许对现有设施进行视觉上的改变,在比赛中进行声音引导时,应要求观众保持安静。

注:为确保安静,尽量不要把需要声音引导的项目与跑的项目比赛安排在一起。

18.在跳跃项目比赛中,T11级运动员可允许有2名引导员进入赛场:

(a)一名引导员在运动员跳高、跳远和三级跳远助跑过程中通过声音来帮助其确定方位;

(b)一名引导员在助跑道上帮助运动员在试跳前站位和定位。

注1:每次试跳前、试跳中和试跳后允许利用声音引导方位。在裁判员判定运动员试跳是否有效之后,运动员才可以接受引导员声音之外的帮助。

注2:F11级的投掷项目比赛,只能允许1名引导员陪同运动员进入赛场。

19.依技术代表的决定,运动员在T/F12级田赛项目比赛中允许对现有的设施进行视觉上的改变(例如涂料、粉笔、粉末、锥形物、小旗等),也可以对运动员进行声音引导。

20.在T/F12级运动员参加的跳跃和投掷项目比赛中,仅允许1名助手作为声音引导员或方位引导员陪同运动员进入赛场。

注:引导员的站位不得妨碍裁判员的观察,且不允许在运动员试跳时在其身旁或身后随跑。

21.在田赛项目比赛中,引导员不得违反规则7.14~7.20的规定。如果负责该比赛的官员认为引导员违反了规定(如在比赛场地指导运动员),相关裁判长将对运动员及其助手提出警告,如果再犯,将根据规则7.2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注:组委会应为运动员和他们的引导员或陪同员安排分隔的等候区。

22.某些T/F20级、T/F35-38级、和T/F42-47级的运动员,可能需要在起跳板前助跑道上做助跑距离标记。在这种情况下,赛前将由田赛裁判员帮助运动员摆放好标记,这同样适用于标枪比赛。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摆放标记要求的相关表格。

动物引导

23.在比赛场内不能用动物引导。

(国际田联规则145条)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则应在正式成绩单中注明该运动员所违反的具体规则条款。

1.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运动员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应为有效。这一事实不应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目的比赛(规则的特别规定除外)。

2.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在正式成绩中注明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原因。如果运动员在一项比赛中由于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而得到第二次警告,应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第二次警告发生在其他的项目中,则只取消其第二次警告所在项目的资格,在被取消资格的该项目该轮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之前的轮次及之前其他项目的个人成绩有效。如果运动员因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行为,或者根据规则17.5被取消项目资格,则他应被裁判长取消其该项目所有后续比赛的资格(但其参加的兼项和接力比赛除外)。如认为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应向IPC田径委员会报告,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罚。

3.运动员必须确保诸如“腿袋中的尿液”不能从储存器流出到比赛场地或热身场地,否则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根据IPC分类代码和一般分级的原则,运动员通常应与相同级别的运动员一起比赛。

根据被认可的比赛报名、资格或资格文件,可以把不是同一运动级别的一些项目确认有资格合在一起比赛。但合级比赛必须至少满足以下3条中的2条(据IPC的合理建议):

(a)使用不同的损伤评估方法从本质上是相同的(例如:肌肉力量的评估或痉挛性张力亢进的评估);

(b)使用不同的损伤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身体区域;

(c)在有关项目比赛中具有相当的运动水平。

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运动分级的组合原则上按照附录2分级等级的结构表进行。

如果认可的比赛举办在IPC田径规则和规程的报名标准确认日期之前,此规则将不适用。

田赛项目中,如果有1个运动级别以上的运动员在一起比赛时,将采用Raza得分系统来确定运动员的排名(由当地组委会和技术代表决定,是否把项目作为“单一级别”或“组合级别”)。当使用Raza得分系统时,小数点后的数字舍去不计。如1000.501和1000.499都是1000分。只有在得分并列时,小数点后的数字将被考虑。

在特殊和有限的情况下,IPC田径委员会有权允许运动级别的合组不按上述标准和附录2的分级等级结构表执行。

(国际田联规则148条)

所有的测量都必须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制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比赛中使用测量设备的精度应由该国测量权威部门认可的一个有关机构检测合格,以使所有测量都符合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

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之外的其他比赛,也可以使用玻璃纤维卷尺。

注:关于承认世界或地区纪录,见第五章20.(a)。

(国际田联规则149条)

运动员只有在IPC田径委员会认可的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国际田联规则150条)

在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有可能也在其他比赛中,应使用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所有项目的比赛以满足技术代表的需求。该录像应足够反映成绩的准确性及任何犯规情况。

(国际田联规则151条)

以得分决定胜负的比赛中,该计分方法应在比赛前报名时和资格文件中做好规定。

(T32-34级和T51-54级)

1.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轮椅应有2个大轮子和1个小轮子,在其他认可的比赛中,轮椅可以有2个大轮子和最多2个小轮子。在所有的比赛中,小轮子必须在椅子前方。

2.轮椅尺寸:

轮椅主体的任何部分(定义为轮椅后缘垂直面和车轮包括座椅)不得超过轮椅前轮轴心或超出后轮两侧轴心的宽度。

轮椅的主体距离地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

轮椅的任何部分都不可超出后轮胎后缘的垂直面。

3.轮子尺寸:

包括充气的轮胎在内的大轮子最大直径不得超过70厘米。

包括充气的轮胎在内的小轮子最大直径不得超过50厘米。

4.每个大轮子只允许有1个圆形光滑的驱动轮。

注1:此条款对只有单臂驱动轮椅的运动员可以不限制,但应在IPC田径分级卡片上注明,或技术代表与主分级师(主分级师在时)一起商量决定。

注2:T32/33/51/52级运动员在驱动轮椅时手腕的动作可能会受到限制,此条款可以修改,使驱动轮和车轮合成一体。但不允许对规则14.4再做其他修改。

注3: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分不能捆绑在驱动轮圈或车轮上。

5.不允许使用机械齿轮和杠杆驱动轮椅。

6.轮椅径赛或公路赛时,均不允许在轮椅上装备反光镜。

7.只允许手动的机械转向装置。

8.所有比赛中,运动员必须能通过手控使轮椅前轮向左右两侧转动。

9.运动员使用专门设计的整流罩或类似设备,以用于提高轮椅的空气动力性能是不允许的。

10.轮椅将在检录室接受检测。一旦检测完后,在比赛开始前,轮椅不许离开比赛场地。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有权在赛前和赛后对轮椅进行复检。

11.运动员应确保各自的轮椅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不得因调整轮椅而延误比赛。

12.如果技术官员认为轮椅或运动员使用它存在安全风险,技术官员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注:为安全起见,运动员应该保护好他们处于较低位置的肢体,以防触碰地面造成伤害。

13.除了上述条款,T32级运动员应该:

(a)在所有比赛中,轮椅配置上可以有2个大轮子和最多2个小轮子;

(b)允许用他们的双脚向前或向后来推动轮椅前进;

(c)不受任何规则限制,在比赛时四肢可以接触地面或跑道。

(国际田联规则160条)

1.标准跑道全长应为400米,应由两个平行的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跑道内侧应用适宜材料制成的突沿加以分界。突沿高50毫米~65毫米,宽50毫米~250毫米,并漆成白色。两条直道上也可以不设突沿,但须用50毫米宽的白线代替。

如因举行田赛项目比赛而需临时移动弯道突沿的一部分,则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原突沿位置,并在白线上放置锥形物或小旗,其高度至少0.2米,锥形物的底座边沿或小旗的旗杆应与靠近跑道白线外沿重合,间隔不超过4米(标志旗应朝向跑道内侧与地面成60°角)。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根据规则17.11进行长跑分组起跑时的外侧跑道,也可选择在直道上放置标志物,间隔不超过10米。

2.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0.3米处测量跑道长度。如无内突沿,则应在标志线外沿以外0.2米处进行测量(见图1)。

图1 跑道测量(内场视角)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距终点线较远的边沿量至终点线后沿距起跑线较近的边沿。

4.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每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宽应为1.22米±0.01米,包括右侧的分道线。分道线为宽50毫米的白线,所有分道宽应相同。应按上述规则15.2的规定测量第一分道的长度,其他分道的长度应在其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0.20米处进行测量。

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场地,其分道最大宽度可为1.25米。

5.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径赛跑道至少应设8条分道。

6.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在跑进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注:建议新建跑道应向内侧倾斜。

7.在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包含全部有关跑道结构、设计和标记的技术信息。本规则仅给出了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国际田联规则161条)

1.T35-38级和T42-47级运动员在400米和400米以下(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径赛的起跑时可以使用起跑器,但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可使用。

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在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起跑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起跑器的结构应十分坚固,不应给运动员带来不公平的利益;

(b)可用钉子或鞋钉将起跑器固定在跑道上,把对跑道的损坏降至最低限度。安放起跑器后应能快速、方便地撤掉。钉子的数量、直径、长度应根据跑道的结构而定。安放起跑器后,应使其在起跑时不能移动;

(c)运动员使用自备起跑器时,必须符合本款(a)、(b)的规定。起跑器的设计样式和结构不限,但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

(d)由组委会提供的起跑器,还应符合下列规格:

起跑器应包括两块抵脚板,供运动员起跑时两脚蹬踏。抵脚板应被固定在坚固的框架上,不得妨碍运动员双脚蹬离起跑器。抵脚板应倾斜,以适应运动员的起跑姿势。板面可以是平面,也可稍呈凹形。板面上可有槽穴或覆盖适宜物质,以利于运动员使用鞋钉。

可对固定在框架上的抵脚板角度进行调整,但在起跑时不能移动。无论抵脚板处于何种角度,两块抵脚板的相对位置应可以前后调整,调整后,必须使用坚固的夹具或锁扣进行固定,操作方式应简便、快速。

注:不要求T35-38级和T42-44级运动员在起跑时必须使用两块抵脚板。

2.在IPC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中,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要提交创造世界或地区纪录的成绩申请时,起跑器应与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连接。强烈建议在所有其他比赛中使用此系统。

3.组委会可以硬性规定,运动员只能使用大会提供的起跑器。

注1:T20级、T35-38级、和T42-47级运动员比赛中,运动员可能需要助理发令员来帮助安放起跑器。技术代表将事先安排相关运动员或其教练员填写要求安放起跑器的相关表格。(根据规则7.13)

注2:使用自备起跑器必须征得技术代表的批准。

(国际田联规则162条)

注:根据本条规则,对T11、T12级运动员的处罚涉及运动员和领跑员,在某项目中,如领跑员犯规受到警告或被取消资格,他所陪同的运动员也应因此而受到警告或取消资格。

1.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起跑线。所有不分道跑的径赛项目,起跑线应为弧线,从而使所有运动员从与终点相同的距离处开始起跑。所有项目的出发位置应面对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注1:体育场外项目的起点线可宽至0.30米,可用任何区别于起跑区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注2:1500米或者其他项目弧线起跑线可以从外侧弯道延伸至相同人工合成面层的跑道上。

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在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

注:T35-38级和T42-47级运动员不要求蹲踞式起跑。

2.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在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通常使用发令枪朝天鸣枪作为起跑信号。

在运动员做好起跑的“各就位”姿势后,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令员对已进行的起跑准备不满意,则应命令所有运动员从起跑位置上撤回,然后由助理发令员重新将运动员召集至起跑线后。

注:听力障碍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发令员或助理发令员可以使用旗子、闪光灯或其他视觉装置和发令枪一起发出起跑信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运动员视觉和听力都有障碍,裁判员可通过触碰运动员作为起跑信号。

3.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包括4×200米及4×400米接力),发令员必须使用英语语言发令:“各就位(On your marks)”、“预备(Set)”,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用手或脚接触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地面。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各就位后,运动员不能单手或双手触地。

4.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个径赛项目,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T11-13级和T20级运动员的双手和至少一个膝盖应触地,两脚应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开抵脚板。

轮椅比赛(T32-34级和T51-54级)中,“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应驱动轮椅向起跑线靠近,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

5“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均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误。

运动员如有下列行为,发令员将中止起跑:

a)当运动员听到“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后,在发令枪发出信号之前,无有效理由(由相关裁判长判定理由)导致起跑中断,例如在蹲踞式起跑中举手或站立或坐下;

b)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未能在适当时间内做好最后起跑动作;

c)下达“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后,运动员用声音或其他方式干扰比赛中的其他运动员。

对于上述行为,裁判长可根据相关规则以不正当行为为理由对该运动员进行警告,若在同一比赛中第二次违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是由于其他外部原因导致起跑中断,或者裁判长不同意发令员的决定时,则应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卡表示本次起跑失败不是由运动员导致的。

注:上肢截肢运动员或上臂短小运动员起跑时可使用支垫来支撑上肢或者提高身体平衡。支垫必须完全放在起跑线后,且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支垫颜色应与跑道颜色接近,或是自然颜色。

6.在800米及800米以上的轮椅竞速比赛中,如果任何运动员的轮椅在前50米内发生碰撞,发令员有权(但不是必须)召回运动员并重新起跑,这不影响相关裁判长根据检查员的报告进行适当的裁决。

起跑犯规

7.运动员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只能在接收到发令枪发出的信号之后开始起跑。如果发令员或召回发令员认为有任何在发令枪发出的信号之前开始起跑的情况,都将判为起跑犯规。

当使用IAAF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系统时,发令员和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见监测系统发出的犯规提示声音信号(反应时小于0.100秒时的信号)。发令枪响后,当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听到声音信号,应尽快召回本次参赛运动员,发令员应立即检查起跑犯规监测仪上的反应时和其他有关信息,以确认哪名运动员对本次召回承担责任。

注1:任何没有导致运动员的脚或双脚离开起跑器踏板,或运动员的手或双手离开地面的动作不应视为起跑的开始。如有这种情况,可能会给予运动员纪律警告或取消资格的处罚。跑应视为“不稳定”。在比赛起跑前,如果运动员在起跑线上被推挤而越出起跑线,可不被判罚。但任何导致这种犯规的运动员将受到警告或者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注3:比赛中,当1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他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地讲,跟随者也属于起跑犯规。发令员仅可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1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可能不止一人。如果起跑犯规并非由运动员引起,则不应对运动员提出警告,并且要向所有运动员出示绿牌。

注4:通常情况下,当使用IAAF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时,该设备所提供的数据应被发令员认可为结论性的证据。

8.由发令员对起跑犯规的运动员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9.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将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取消比赛资格,在犯规运动员面前出示红黑牌(用对角线分为两半),并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做出相应的标志。

10.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本次起跑不公允,将鸣枪召回运动员。

5000米和10000米

11.长距离项目比赛中,如果包括运动员和领跑员的人数超过12人,可将他们分成两组同时起跑。大约三分之二的运动员为第一组,在常规起跑线处起跑。其余运动员为第二组,在另一条弧形起跑线处同时起跑,该起跑线画在外侧一半跑道上。第二组运动员应沿着外侧一半跑道跑至第一弯道末端,该段跑道将用旗子或锥形物标出。画第二条弧形起跑线时,应使所有运动员跑进的距离相等。犹如运动员跑出自己的分道,第二组运动员起跑时跑出了外侧的跑道,将被取消该轮的比赛资格。

第二组(外侧一半跑道组)运动员越过800米抢道线后可切入里道,与在常规起跑线起跑的运动员合并在一起。在非终点直道起跑(200米起跑处)的比赛,如有两组运动员同时起跑,第二组或外侧一半跑道组的运动员应在进入终点直道标记处才可切入里道与在常规起跑线起跑的运动员合并在一起。该标记可为位于第四、五分道之间(如有6条分道,则在第三、四分道之间)的50毫米×50毫米的标记,在该标志后放置一个锥形物或小旗。

(国际田联规则163条)

1.在使用一条或更多弯道的径赛中,跑进的方向应为左手靠内场。分道编号应以左手最内侧分道为第一分道。

阻挡(www.chuimin.cn)

2.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被阻挡,从而妨碍其比赛时:

(a)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非运动员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的,但裁判长认为运动员(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的比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应该对此负责,该运动员(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长认为运动员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队)重赛,或者允许受到严重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的比赛(被取消资格者除外)。

上述(a)、(b)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必须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该项目的比赛。

3.轮椅竞速比赛中,除了运动员采用推动轮子或手轮圈方式驱动轮椅前进外,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驱动轮椅前进时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4.轮椅竞速比赛中,试图从后面超越对手的运动员必须保证向内切入之前,要与被超越运动员有一个轮椅距离的间隔。一旦超越运动员轮椅的前轮出现在被超越运动员视野之内,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超越运动员。

图2 轮椅超越

分道跑犯规

5.

(a)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和领跑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此规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跑项目;。

(b)所有不分道跑(或部分赛段不分道)的比赛,当运动员在弯道上跑进时或在按规则17.11划分的外侧一半跑道上跑进时,不能踏在突沿或实际分道线上或跑进其内侧(指跑进内侧分道,或由外侧跑进内侧一半跑道)。

除本条18.6的情况外,如果有关裁判长确认了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关于某运动员跑出了自己分道的报告,则该运动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6.若运动员或领跑员在以下情况下跑出自己的分道,不应被取消资格:

(a)由于受他人推、挤而被迫踏或跑出自己的分道,或踏在实际分道线上或突沿线内侧;

(b)直道上踏在分道线上或跑出自己的分道,或弯道上踏或跑出分道的外侧分道线。运动员在跑进中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并且未挤撞或阻挡其他运动员。

7.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800米跑在第一个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后沿之后为分道跑,当运动员越过此线后即可切入里道。

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宽50毫米,横跨除第1道外的所有跑道。为了帮助运动员确认抢道线,可在各分道线与抢道线的交界处之后放置锥形物或棱柱体(50毫米×50毫米),这些标志物最大高度为0.15米,应与抢道线和分道线的颜色不同。如果运动员或者领跑员不遵守此条规则,运动员或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1:轮椅竞速比赛中,不允许在跑道上放置锥形物。

注2:轮椅竞速比赛中,在抢道线跑道两侧分别放置1.5米高的抢道旗。

注3:轮椅竞速比赛中,轮椅的后轮与地面的接触点越过抢道线的后沿之后即可抢道。

注4:在IPC认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参赛国可商定采用不分道跑。

8.在T11级T12级的分道或部分分道的比赛中,每名运动员要安排两条跑道。在梯形起跑时使用1,3,5或7道。

离开跑道

9.运动员或领跑员自愿离开跑道后将不得继续参加该项目比赛,并将记录为中退。如果该运动员或领跑员试图重新进入比赛,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做标记

10.除规则23.3外,运动员不可在跑道上或跑道沿线做标记或放置对其有帮助的标志物。

风速测量

11.凡使用的风速仪都应经IAAF认证,其精确度应由国家测量部门认证的有关机构鉴定,以确保测量结果可以用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复查。

12.所有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以及申请承认世界或地区纪录的比赛中应使用非机械风速仪。

机械式风速仪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减小侧风的影响。当风速仪为圆筒状时,测速部分的两端长度均应至少为圆筒直径的两倍。

13.径赛裁判长应保证在测量径赛项目风速时,风速仪应置于直道一侧、靠近第一分道、距终点线50米处。风速仪的高度为1.22米,离跑道边沿的距离不超过2米。

14.风速仪可自动或遥控开机、关机,并能将数据直接传送到计算机系统。

15.应按下列规定时间测定风速:

• 100米测量10秒钟。从发令枪的闪光或枪烟开始。

• 200米比赛中,应从第一名运动员进入直道时开始测量风速,测量时间为10秒钟。

16.风速的判读单位为米/秒,进位到坐标轴正向的1/10米·秒,除非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是0(即+2.03米/秒记录为+2.1米/秒,-2.03米/秒记录为-2.0米/秒)。显示单位为1/10米·秒的数字显示风速仪应具备自动进位的功能,以与本规则相符。

中途报时

17.可以正式宣告和/或显示比赛的分段时间和领先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只有当相应地点没有向运动员显示这样的时间,才可批准向比赛中的所有运动员宣告。

接受违规报时的运动员应被视为已获得帮助,应按规则7.2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对参加800米及800米以上比赛没带领跑员的T12级运动员,如果可能,可指定专人在相关项目的起点附近的指定区域向运动员报时,该区域由技术代表决定。

注1:不允许在比赛区域内报时的相关人员向运动员提供任何其他指导,如有违反,将按规则7.2 对有关运动员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注2:这里所说的比赛区域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定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的区域。这样的区域通常设有物理隔离带。

饮用水/海绵块

18.在5000米和10000米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海绵块。

(国际田联规则164条)

1.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终点线。

注:对于终点设在体育场外的项目,终点线可为最多宽0.30米,并可用任何区别于终点区域地面不同的颜色标记。

2.判定站姿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其躯干(不包括头、颈、上肢、下肢、手或脚)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3.判定轮椅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运动员轮椅前轴的轴心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4.T11级和有领跑员陪伴的T12级运动员冲过终点线时,运动员必须在领跑员之前抵达终点线后沿,否则取消运动员资格。

5.有关比赛时间的限制(T32-34级和T51-54级)

在1500米或更长距离的轮椅竞速比赛中,当比赛时间超过赛前规定的时限时,裁判员可以结束比赛并清理跑道。超时限且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将在正式成绩单中记录为“DNF”(即未完成比赛)。裁判长有权决定脱圈的运动员结束比赛。

(国际田联规则165条)

1.下列三种计时方法均应被承认为正式计时:

(a)手计时;

(b)以终点摄像系统数据为依据的全自动计时;

(c)仅公路的比赛中使用感应系统提供的计时。

2.除轮椅竞速比赛外,其他径赛项目计时应至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3.轮椅竞速比赛中,计时应至运动员轮椅前轴的轴心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4.须记录所有抵达终点的运动员的时间。如有可能,计取800米及800米以上项目的每圈时间。

手计时

5.计时员应在跑道外侧与终点线排成一条直线。如果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距跑道外侧至少5米远。为使所有计时员都能清楚地观察到终点情况,应提供升高的计时台。

6.计时员应使用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规则中均以“秒表”来代表这样的计时器。

7.根据计圈和分段计时的要求,应指定计时员使用可计取分段时间的秒表,或另安排候补计时员或感应计时员计取。

8.计时应从发令枪的闪光或烟开始。

9.每个项目第一名及涉及纪录成绩应有3名正式计时员(其中1人为主计时员)和1~2名候补计时员计取。

当1名或多名正式计时员的秒表不能准确地计取时间时,候补计时员的秒表所计时间才可用来替补,但事先要规定好替补的顺序,使所有径赛项目的第一名都有3块秒表计取正式成绩。

10.每名计时员都应独立工作,不得让其他任何人看表或讨论其所计的成绩,将成绩填写在成绩记录卡内,签名后交计时主裁判。计时主裁判可以验表,以核对所报成绩。

11.对于所有手计时比赛,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读取并记录:

(a)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1/10秒,否则应判读和记录到较差的1/10秒,如10.11应记录为10.2;

(b)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秒,否则应转换和记录到较差的整秒,如2:39:44.3应记录为2:39:45。

12.如果根据以上情况进位计时,三块正式计时秒表中,两块秒表所计时间相同而第三块不同时,应以这两块秒表所计时间为准;如三块秒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则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块秒表,而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应以较长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13.计时主裁判应根据上述条款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并将成绩单交竞赛秘书以供发布。

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像系统

14.只要可能,所有比赛均应使用IAAF批准的全自动计时和终点摄像系统。

计时系统

15.经IAAF批准的计时系统必须经过测试,并具备在比赛举办前4年内的精度测试合格证书,包括以下条件:

(a)该系统必须通过终点线延长线上的摄像机记录终点情况,并生成综合性图像;

• 在第一章1.1的比赛,合成图像必须提供至少每秒1000帧图像。

• 其他比赛,合成图像必须提供至少每秒100帧图像。

在各种场合,图像必须与精确到0.01秒的时间标尺同步。

(b)计时系统应从发令枪启动时自动开始计时,从鸣枪或类似视觉信号到此计时系统启动之间的总延误时间应是稳定的,并应小于等于0.001秒。

16.为确认证实摄像机对正终点线,便于判读终点拍摄的图像,分道线与终点线的交叉点应以合适的图形着成黑色。任何这样的图形必须完全限定在交叉点内,不得大于20毫米,也不得向前超过终点线的前沿。也可使用类似的黑色标记贴在特定跑道和终点线的两侧交叉点上。

17.运动员的名次应使用标线读取,该标线必须与时标垂直。达终点时间的图片。另外,该系统也应该提供表格视图以显示运动员抵达的时间。之后对自动判断数值和手动输入数值(例如,开始时间,抵达终点时间)的更改,该系统也必须在打印出图片的时间标尺和表格视图中自动显示。

19.只能自动开始或停止而不能二者都自动操作的计时装置,既不能作为手计时,也不能作为全自动计时。因此,不能用来计取正式成绩。出现此情况时,所记录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承认为正式成绩,但该图像仍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以判定名次和调整运动员之间的时间间隔。

注:如果计时装置并非由发令员信号开启,则生成的终点摄像图像上的时标应能自动标示这一事实。

操作系统

20.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负责终点计时系统的运转。赛前应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计时系统的性能,检查所有使用的设施。在每一比赛单元开始前,终点摄像主裁判应与径赛裁判长、发令员配合,进行一次零启动测试,确保发令员的信号能在规则规定的小于等于0.001秒时间内自动启动终点计时系统。终点摄像主裁判应监督设备的测试,确保所有摄像机完全对准终点线。

21.至少应有两台终点摄像机分别从两侧同时拍摄。更为可取的是,这些计时器在技术上应相对独立,即采取各自的设备和电缆分别供电、记录和传递发令员的信号。

注: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终点摄像机时,赛前应由技术代表(或被任命的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指定其中的一台为正式摄像机。只有当有理由怀疑正式摄像机的准确性或有必要使用辅助摄像机的图像来验证运动员的终点名次时(例如在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图像上,运动员的整体或部分图像模糊不清),才可使用备用摄像机记录的时间和名次。

22.在适当数量助理裁判员的协助下,终点摄像主裁判应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和成绩,且确保所有成绩准确地进入竞赛成绩系统并传递到竞赛秘书处。

23.应以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系统计取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除非有关裁判员以任何理由确定该计时器明显不准确。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后备计时员计取的时间可以成为正式成绩。如有可能,可以终点摄像图像上获得的时间间隔为基础进行调整。技术代表有权决定,当全自动计时器存在任何失误的可能性时,必须任命后备手计时员。

24.应按下列要求从终点图像上判读时间:

(a)所有场地内径赛项目的成绩,时间应读取、转换和记录到0.01秒。除非恰好为0.01秒,否则应判读为较差的0.01秒;

(b)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所有径赛项目,其时间应读取、转换到0.01秒,并记录为整秒。例如马拉松比赛,2:39:44.32,应记为2:39:45。

感应系统

25.使用经国际残联批准的感应计时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使用的设备不得在跑进路线,或起、终点给运动员的行进造成明显阻挡或障碍;

(b)佩戴在运动员服装、号码布或鞋上的传感器重量应轻便;

(c)该系统由发令员的发令枪开启,或与起跑信号同步;

(d)该系统不需要运动员在比赛中,或在终点和任何成绩处理阶段采取任何动作;

(e)所有比赛中的成绩要判读到0.1秒,但记录到整秒。当判读时间的末尾数不为零时,要进位到整秒。例如马拉松比赛,2:39:44.3,应记为2:39:45;

注:正式成绩为发令枪发出信号(或同步的起跑信号)至运动员抵达终点线之间的时间。可以将运动员通过起点线和终点线所用时间告诉运动员,但这个时间不能成为正式成绩。

(f)建议裁判员或影像录像也可提供协助判定运动员及其终点名次。

26.感应计时主裁判应负责感应器计时系统的正常工作。比赛开始前,要与技术工作人员见面,参与熟悉设备,应监督感应器计时装置的测试,以及确保终点线的感应器记录下运动员到达终点的时间。与裁判长合作,确保按照规则20.25(f)判读成绩和名次。

(国际田联规则166条)

轮次和分组

1.参赛运动员人数过多,不能在一轮次(决赛)进行比赛的径赛项目,应举行若干轮的比赛。举行决赛前各轮比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赛,并通过各轮次取得决赛的资格。

对比赛有控制权的组织,可以在本次比赛或先期的比赛中举行一个或多个项目附加资格赛,并定出某部分运动员或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但此类规定或任何其他做法(如特定时间设报名标准、在特定比赛取得名次和成绩排名等),通过什么途径和什么比赛可以获得参赛资格均应在每个比赛的竞赛规程中加以说明。

2.应由技术代表安排各轮次比赛。如果未任命技术代表,则应由组委会安排。

如无特殊情况,应使用下表来确定径赛项目的轮次、各轮的组数、每一轮的录取方法,选出在每轮比赛中按名次(P)和按成绩(T)晋级的人数。

100米,200米,400

800米,4×100米,4×200米,4×400

1500

5000

10000

以下相应的表格可以用于特定的级别和合并级别,下列表格中没有包括的合并级别的录取和分组,通常按上面的表格录取和分组,其他的情况,由技术代表决定。

100米,200米,400800米(T11-12

1500米(T11-12

5000米,10000米(T11-12

1500米,5000米(T32-34T51-54)

10000米(T32-34T51-54)

4×100米,4×400米(T11-13,T32-34T51-52T53-54

如有可能,在比赛的所有预赛轮次中要将同一国家或队的运动员和成绩最好的运动员编在不同组内。根据本规则,第一轮比赛之后,只有运动员排名相近时,才能根据规则21.3在各组之间调换运动员。

注1:安排预赛分组时,建议尽可能考虑所有运动员的成绩资料,分组抽签时,通常应使优秀运动员能进入决赛。

注2:在世界锦标赛和残奥会时,可能会在技术规程中提供不同的分组录取办法表。

排名和分组组成

3.第一赛次,应根据运动员在事先规定的时间段内取得的有效比赛成绩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蛇形分布的方法安排运动员分组。

第一赛次之后,应按下列程序安排运动员后续赛次的分组:

(a)100米至400米跑、4×400米及较短距离的各项接力,应根据运动员前一赛次的名次和成绩进行排序。根据该原则,运动员将按下列顺序排名:

• 最快的第一名;

• 次快的第一名;

• 第三快的第一名,依此类推。

• 最快的第二名;

• 次快的第二名;

• 第三快的第二名,依此类推。

最后可按下列顺序补取:

• 按成绩录取的最快者;

• 按成绩录取的次快者;

• 按成绩录取的第三快者,依此类推。

(b)其他各项目应继续按照运动员报名成绩排序后分组,只有在前面赛次中提高成绩的运动员才可进行调整。

然后将运动员按排列的序号,按照蛇形分布的方法编入各组。例如,用下列方法将排序录取的24名运动员编为3组。

A组:1 6 7 12 13 18 19 24

B组:2 5 8 11 14 17 20 23

C组:3 4 9 10 15 16 21 22

在任何情况下,分组确定后,应抽签排定A、B、C三组的比赛顺序。

抽签排定道次

4.100米至800米的各项径赛、4×400米及以下各项接力赛,如果在一次比赛中要连续进行几个赛次时,应按下列规定抽签排定道次:

(a)第一赛次和根据规则21.1规定的任何预赛比赛,抽签排定道次;

(b)对于后续赛次,应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在每一赛次之后对运动员排序。

然后分3次抽签排定道次:

• 选择排列前四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3,4,5,6道。

• 选择排列第五、六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7,8道。

• 选择排列后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抽签排定1,2道。

注1:不足8条分道时,上述方法经过必要修改后,仍应遵守。

注2:在经批准或认可的比赛中,800米比赛起跑时每条分道可站1人或2人,或者采用弧形起跑线,不分道起跑。该方法通常只适用于预赛,除非出现名次相等或根据裁判长决定进入下一赛次某组的运动员人数比事先预料的多。

注3:在800米比赛的任一赛次中,包括决赛,无论任何原因,当有超过可用跑道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时,技术代表应决定在哪一道对多出的运动员进行抽签排定道次。

注4:当跑道数多于参赛运动员人数时,应不使用内侧1条或多条跑道。

单一赛次

5.只进行一个赛次(决赛)的项目,应抽签决定运动员的道次或起跑位置。

6.在决定不采用预赛和决赛形式进行的比赛中,竞赛规程应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确定排序、抽签,以及确定最终成绩的办法。

7.不允许运动员更换组别或道次参加比赛,除非裁判长同意这种更换是合理的。

下一赛次的录取

8.在所有预赛比赛中,除规则21.2允许的不同的分组录取办法表外,至少每组的第一、二名运动员应录取进入下一轮的比赛,此后,如可能,建议每组至少要录取3人。出现规则第22条的情况例外,任何其他运动员均可根据其比赛名次或成绩,根据规则第21.2的规定、技术规程的特别条款或技术代表的决定获得进入下一轮的资格。按成绩录取时,只能采用一种计时方法。

不同赛次的最少间隔时间

9.如有可能,在任一赛次的最后一组和后续赛次的第一组或决赛之间,必须留出的最短间隔时间为:

200米及以下各项目为45分钟。

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目为90分钟。

1000米以上各项目不在同一天举行。

(国际田联规则167条)

1.如果裁判员或终点摄像裁判员根据规则仍不能判定任何排位,则可以判定成绩相等。

2.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确定来自不同组运动员的排名,或者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的情况时,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仍相等,并涉及运动员的排名时,应抽签决定排名。当涉及按成绩或排位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将进入下一赛次;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将通过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运动员。

注:当按照排名和成绩录取下一赛次选手时(例如,两组中的每组前3名,再加上其余成绩最好的2名),在以名次录取下一赛次选手的最后一个资格出现成绩相等时,将按名次录取,名次相等时应减少以成绩录取的人数。

(国际田联规则170条)

1.应在跑道上画出50毫米宽的横线标明各跑段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2.每个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10米。接力区的开始和结束都从接力区分界线的跑进方向后沿算起。在每次分道的交接棒过程中,专门指定1名裁判员以确保运动员在各自接力区内正确的位置,并且清楚相应的预跑区。这名指定的裁判员还应保证规则23.3的执行。

3.当接力的全程或第一棒为分道跑时,运动员或领跑员可在自己分道内用胶布做一个标志,其最大尺寸为5厘米×40厘米,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跑道上其他永久性标志。不得使用其他标志物。

4.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他适宜的坚固材料制成,长度为0.28米~0.30米,外部直径为40毫米±2毫米,重量至少50克。接力棒应涂成彩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5.

(a)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除规则23.6轮椅竞速和截肢运动员接力之外。IPC比赛(见第一章1.1)每根接力棒应编号以及使用不同颜色,也可以包含一个感应计时芯片;

注:如果有可能,应在出场名单中标注出各跑道接力棒的颜色或出发的排位。

(b)不允许运动员或领跑员戴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材料或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规则7.4(c)允许的除外);

(c)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或领跑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或领跑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此外,接力棒掉在跑道两侧或跑进方向时(包括终点线后),掉棒的运动员或领跑员在捡回棒后,必须回到至少上次手持棒的位置继续跑进。如果遵守上述程序,并未侵犯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不得因掉棒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则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6.所有接力跑,都必须在接力区内交接接力棒。接力棒的交接从接力棒初次触及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开始到完全由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手持才算完成传递。关于接力区,仅以接力棒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而不取决于运动员身体的位置,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轮椅接力(T33-34级、T51-52级和T53-54级)和截肢运动员接力(T42-47级)要求接力的交接方式必须是触及出发运动员身体的任何一部分,第一触及点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时推动接棒运动员以获助力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7.运动员或领跑员在接棒之前或传棒之后,应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规则18.5、18.6不适用于这些运动员或领跑员。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在其分段终点处跑离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阻碍其他接力队员,应根据规则18.2条判罚。

8.T11-13级运动员接力棒交接的要求:

(a)运动员或领跑员均可手持接力棒;

(b)交接棒可以在运动员间进行,也可以在领跑员间进行,但领跑员引导的方式必须符合规则;

(c)交接棒时,传棒人和接棒人必须都在接力区内;

(d)一旦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离开接力区,他们可以返回接力区重新接棒(例如,运动员起动得太早);

(e)如果T12级运动员不采用陪跑的方式进行比赛,则每个接力区可以有一名引导员帮助运动员确定方位。引导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离开比赛区,留在裁判员指定的、不能影响比赛的位置。如有违反,将据规则7.2对运动员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9.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接取或捡起另一支队伍的接力棒,他所在的队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相关接力队不应被判罚,除非在此过程中获利。

10.接力队的每名成员只能参加接力比赛的其中一棒,接力队的4名运动员或领跑员可以是报名参加其他项目比赛的运动员。然而,一旦开始比赛,每队只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和相应领跑员参加比赛。如果违反此款规定,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11.接力队的队员组成和各棒顺序,应在每一赛次第一组的第一次检录前至少1小时正式申报。如因伤、病需再次变动,必须经由组委会任命的医务官员进行核实,但也只能在该接力队所在组的最后一次检录之前提出。该队伍应以报名运动员按照报名顺序比赛。如果违反此款规定,将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在接力比赛中,接力队运动员可以由几个级别联合组成,但要满足下列表格中的条件:

12.4×100米接力跑应为全程分道跑。

13.4×200米接力跑可以使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a)如可能,应为全程分道跑(4个弯道均为分道跑);

(b)前两棒分道跑,第三棒运动员可按规则18.7离开自己的分道(3个弯道为分道跑);

(c)第一棒运动员分道跑至抢道线近端,按规则18.7所述,运动员可离开自己的分道(1个弯道分道跑)。

注:如果参赛队不超过4队,并且没有条件选择本款方式(a)比赛,建议按本款(c)进行比赛。

14.4×400米比赛可以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

(a)第一棒分道跑,第二棒分道跑至规则18.7所述的抢道线后,可离开自己的分道(3个弯道为分道跑);

(b)第一棒分道跑至规则18.7所述的抢道线近端,运动员可离开自己的分道(1个弯道为分道跑)。

注:在非视觉障碍和轮椅组的接力比赛,如果参赛队不超过4队,建议使用本款(b)方式进行比赛。

15.在站姿运动员参加的4×100米和4×200米接力比赛中,除第一棒外,其他棒次的运动员或领跑员可从接力区外不超过10米的范围内起跑,应在每条分道上清楚标明预跑的延伸限制线。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轮椅运动员参加的4×100米和4×400米接力比赛中,除第一棒外,其他棒次的运动员可从接力区外不超过20米的范围内驱动轮椅启动,应在每条分道上清楚标明预跑的延伸限制线。如果运动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6.在站姿运动员参加的4×400米接力比赛中,所有的交接棒,运动员不允许在接力区之外开始起跑,只能在接力区之内开始。如果运动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7.4×400米接力比赛的第三、四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应在指定裁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或领跑员进入最后一个弯道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或领跑员跑过该点,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须保持其排列顺序,不能改变其在接力区开始的位置。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注:4×200米接力比赛(如不是全程分道跑时)前一棒为非分道跑时,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应(由内向外)按照检录单的顺序排列。

18.在轮椅接力和T11-13级运动员(包括领跑员)参加的接力比赛中,如果需要分道跑,每个队应使用两条相邻的跑道。运动员或领跑员可以选择使用两条跑道中的任何一条。两条跑道中的内侧跑道的横线应延长到外侧跑道,以表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接力区的变化是由1,3,5,7道决定的。起跑线的延长线以及接力区的标线应使用与场地分道线宽度与颜色一致的胶带。

19.所有不分道跑的接力比赛,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移向跑道的内侧位置接棒,但不得冲撞、阻挡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妨碍其跑进。4×200米和4×400米接力比赛中,接棒运动员或领跑员应按规则23.17规定保持排好的顺序,如果运动员或领跑员没有遵守本规则,其所属接力队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国际田联规则180条)

在比赛区域的热身练习

1.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可以在比赛区域内做热身练习。但投掷项目的试掷练习应始终在裁判员的监督下按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

2.一旦比赛开始,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下列设施和器材进行练习:

(a)助跑道或起跳区;

(b)各种器材、投掷器械;

(c)投掷圈或落地区地面,无论徒手或持器械。

标志物

3.

(a)在使用助跑道的田赛项目中,标志物应沿助跑道旁放置,但跳高助跑的标志物可放置在助跑道上。每名运动员可放置1至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提供或批准),以帮助运动员助跑和起跳。如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使用胶布,但不得使用粉笔或任何不易去除痕迹的类似物质;

(b)在投掷圈内比赛的投掷项目,运动员仅允许使用一个标志物,此标志物可直接放置在投掷圈后面或紧靠投掷圈附近的地面。标志物仅限运动员在自己试投期间临时放置,并且不能干扰裁判员的视线。落地区内及旁边不能放置任何个人标志物。

注:每个标志物应是单独的一块物体。

成绩标志和风标

4.

(a)可以放置明显的旗帜或标志物以标明当前的世界纪录。如情况允许,还可放置目前的地区、国家或赛会纪录标志;

(b)在所有跳跃项目、铁饼和标枪项目的场地,均应放置一个或多个风标,向运动员显示大概的风向和风力。

比赛顺序和试跳(掷)

5.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运动员没有按照此要求进行比赛,可以按照规则2.13.5和8.2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

6.除跳高和坐投项目外,在任何一轮次比赛中,不允许记录运动员1次以上的试跳(掷)成绩。

除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果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则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试跳(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掷)3次。

当录取最后一名名次时,如果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的最好成绩相等,应根据规则24.23进行裁决。如果成绩仍然相等,则并列的运动员均应进入后3次试跳(掷)。

在坐投项目比赛中,每位运动员可以将前3次和后3次试投连续进行。如果在跳高项目中录取最后一名次时成绩相等,将按下述规则24.23来解决。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掷)机会。如果在前3轮次的试跳(掷)后有1人或1人以上没有获得有效成绩,那么后3轮次其试跳(掷)为按他们的原顺序排在其他运动员之前。

比赛的两种情况:

(a)最后3轮次的比赛顺序应与前3轮比赛结束后的成绩排名相反;

注1: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运动员的投掷顺序在前3次试掷后不需要反向排序。除非前三次试投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进行时,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三次试投将进行反向排序。

注2: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技术代表和比赛组织者一起,可以决定每人连续进行6次试掷。

注3:在坐投项目比赛(F31-34,F51-57级)中,当运动员人数超过8人时,为了保证比赛的快速进行,技术代表也可决定每人连续6次试掷,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运动员均有6次试掷机会。如果前三次试投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进行时,技术代表不允许做此决定。

注4: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如可能的话,不建议采取连续6次试掷的选择。

(b)当运动员排序时出现成绩相等,并列的运动员按原抽签的先后不变。

注1: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25。

注2:根据规则4.1.4(c)的规定,如果在裁判长的允许下,1名或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那么这些运动员后续轮次的试跳(掷)顺序应排在其他继续比赛的运动员之前;如果有多名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则后续轮次的试跳(掷)顺序为按他们原来的顺序排在其他运动员之前。

记录试跳(掷)

7.除跳高比赛外,每一有效的试跳(掷)应被丈量。

不同情况的标准缩写和符号请参阅规则2.20.3。

试跳(掷)的完成

8.裁判员只能在试跳(掷)完成之后才能举白旗表示试跳(掷)成功。

以下情况为试跳(掷)成功完成:

(a)高度跳跃项目中,裁判员判定没有违反规则的规定;

(b)远度跳跃项目中,运动员按规则的规定离开落地区;

(c)站姿运动员投掷项目中,运动员按规则的规定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

(d)坐姿运动员投掷项目中,器械已经落入落地区域之内。

及格赛

9.在田赛项目中,如果参赛运动员人数较多而无法顺利进行决赛时,应举行及格赛。举行及格赛时,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通过及格赛获得决赛资格。对比赛有管控权的组织,可以在本次比赛或在先期的比赛中举行一个或多个项目的附加资格赛,并定出某部分运动员或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此类规定或任何其他做法(如在特定时间段达到报名标准、在特定比赛取得的名次、成绩排名等),通过什么途径和通过什么比赛可以获得参赛资格,均应在每个比赛的竞赛规程中加以说明。及格赛的成绩不能作为决赛成绩的一部分。

10.通常,应随机将运动员分成两组或多组进行及格赛,尽可能将同一国家或代表队的运动员分在不同的组。除非场地设施有间题,各组应在相同时间和条件下进行比赛,否则应在上一组比赛结束后,立即进行下一组的准备活动。

11.如比赛超过3天,建议在高度跳跃项目的及格赛与决赛之间安排1天休息。

12.由技术代表决定及格条件、及格标准和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人数,如果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则由组委会决定。一般至少应有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除非赛会规程另有规定。

13.及格赛中,除跳高外,每名运动员最多有3次试跳(掷)机会。一旦运动员达到及格标准,不得继续参加及格赛。

14.在跳高及格赛中,如果没有因连续3次试跳(包括前面的试跳)失败而被淘汰的运动员,则要根据规则25.2的规定继续比赛,直至及格高度上的最后一次试跳结束,但是达到了决赛的人数时除外。一旦认定运动员将进入决赛,他将不能继续在及格赛比赛。

15.如果运动员均未达到事先制定的及格标准,或达标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则应根据运动员在及格赛中的成绩,补齐进入决赛的人数。在排定所有比赛运动员的名次时,如果在及格赛的总排名中最后一个及格名次成绩相等,则应按规则24.23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运动员的成绩仍相等,那么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都将进入决赛。

16.当跳高及格赛分两组同时进行时,建议两组在相同的时间提升横杆的高度,还建议这两组运动员的水平应大致相等。

比赛时受阻

17.不管因为何种原因,运动员在试跳(掷)时受阻,或试跳(掷)不能正确记录,裁判长应有权予以再一次试跳(掷)的机会,但不应改变比赛的顺序。根据具体情况,运动员补跳(掷)的时间应得到合理安排。如果给予补跳(掷)前比赛已经继续,则应在其他试跳(掷)再次开始前进行补跳(掷)。

试跳(掷)允许时间

18.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将导致不允许其参加该次试跳(掷),并记录为该次试跳(掷)失败。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有关裁判长决定何为无故延误。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

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单项比赛

注1:应设置朝向运动员显示剩余时间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余15秒钟时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

注2:跳高比赛中,在横杆升高之前,在同一高度上不允许改变试跳的时限,但是当同一名运动员连续试跳时允许改变时限。

注3:任何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第一次试跳(掷)时限为1分钟。

注4:计算仍在参赛的运动员人数时,应该包括那些参加决定第一名的运动员。

注5:参加田赛项目的11级和12级运动员,接受声音引导员或陪同员帮助时,比赛的时限应从裁判员确定运动员已完成对方位的定位时算起。如果运动员要求裁判员口头确认计时开始,裁判员应满足这一要求。

注6:如果运动员迷失方向要求重新定位,计时应该暂停,等运动员完成对方位的定位时继续接着原来时间计时(包括已经所用的时间)。

注7:坐投项目的各次试投,应在投掷支架已在投掷圈固定好、运动员捆绑坐好、投掷器械已递送给运动员时开始计时(参见R35.5)。

比赛中缺席

19.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在得到允许后,并由一位裁判员陪同时,可以离开该项目的比赛区。

变更比赛场地

20.技术代表或有关裁判长认为因客观条件需要变更比赛场地时,有权变更,此类变更应在赛完一轮次之后进行。

注:不得因风向和风力的变化而变更比赛场地或比赛时间。

成绩

21.每名运动员的最终成绩,取其所有试跳(掷)中最优的、包括跳高比赛中因成绩相等决定第一名的成绩。

22.F42-44级运动员在跳跃项目中,可以采用跑、单足跳或站姿的方式开始比赛。

成绩相等

23.除跳高项目外,如果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果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依此类推。如果运动员成绩仍然相等,依本规则,应判定为名次并列。

除跳高项目外,无论任何名次,包括第一名,如果成绩相等,名次均应并列(见规则25.9,25.10)。

(国际田联规则181条)

1.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出现并列第一名时为止。

试跳

2.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试跳。只要运动员在任何高度上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决名次赛的情况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二次或第三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3.即使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

4.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该运动员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则:

(a)跳高项目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

(b)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上述(a)、(b)两条不适用于仍在试跳的运动员同意将横杆直接升到世界纪录的高度。

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测量

5.所有高度项目的测量均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垂直丈量至横杆上沿最低点。

6.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

假肢脱落

(F42-44级)

7.

(a)如果在跳高的助跑中假肢脱落,运动员可以在允许的时限内戴好假肢重新试跳,或者不戴假肢继续比赛;

(b)如果在跳跃过程中假肢脱落,但假肢没有越过横杆,将被判罚和记录为试跳失败。

横杆

8.横杆应用玻璃纤维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不得使用金属材料。除两端外,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跳高横杆全长为4.00米(±0.02米)。

跳高横杆最大重量为2千克,横杆圆形部分直径30毫米(±1毫米)。

横杆应由三部分组成,即圆杆和两端。为便于放置在横杆托上,横杆两端应宽30毫米~35毫米,长0.15米~0.20米。

横杆两端应有明确规定的平面放置在横杆托上。

这个平面不能高于横杆垂直断面的中心,并要坚硬和平滑。横杆两端不得包裹橡胶或任何能增大与横杆托之间摩擦力的物质。

横杆应无倾斜,放在横杆托上时,横杆最多下垂20毫米。

横杆的弹性检查:放好横杆后,在横杆中央悬挂3千克重物,跳高横杆最多允许下垂70毫米。

图3 横杆末端

决定名次

9.如果2名或者2名以上运动员跳过同样的最后高度,将按以下程序决定名次:

(a)在最后跳过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b)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部比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c)如成绩仍相等,但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d)如涉及第一名时,将根据规则25.10的规定,在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间进行决名次跳。除非根据比赛前规定的技术规程或在比赛中根据技术代表(如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将由裁判长)的决定。如果不进行决名次跳,包括有关运动员在任何阶段决定不再进行试跳,第一名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

决名次跳

10.如果进行决名次跳:

(a)相关运动员必须在每个高度进行试跳,直到决出名次,或者所有相关运动员决定不再进行试跳;

(b)每名运动员在每个高度上只有一次试跳机会;

(c)运动员应在根据规则25.1中规定的最后越过高度的下一高度上进行决名次跳;

(d)如果有1名以上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2厘米;

(e)如果运动员不在该高度上进行试跳,那么他将自动失去争夺第一名的资格。如果该情况下,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则不管他是否越过此高度,他都将获得冠军。

跳高–实例: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横杆升高计划:

1.75米;1.80米;1.84米;1.88米;1.91米;1.94米;1.97米;1.99米……

成绩表中A、B、C和D都跳过1.88米。

开始实施成绩相等的有关规则,有关裁判员计算从起跳至最后跳过的1.88米在内的每人的失败总次数。

D的试跳失败总次数最多,因此获得第四名。A、B和C的名次依然相等,并涉及第一名。由于1.91米是他们最后通过高度的下一高度,因此从1.91米开始进行决名次试跳,每人有一次试跳机会。

但这3人都未跳过。横杆降至1.89米,进行第二次试跳,C未跳过,因而获得第三名,A和B都跳过,因成绩相等又获得了第三次试跳的机会。横杆升至1.91米,B跳过,因而获得第一名。

外力

11.当横杆明显受外力(如阵风)作用而掉落,并非与运动员有关:

(a)如果运动员越过横杆时身体并未触及横杆,但在过杆后横杆掉落,应认定该次试跳成功;

(b)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发生横杆掉落,则应给予一次重新试跳的机会。

(国际田联规则182条)

比赛

1.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2.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a)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两边的横杆托上;

(b)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横杆后沿(靠近助跑道)垂直面以前的(在两个立柱之间或之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因此判该次试跳失败;

(c)运动员在助跑时碰触到横杆或立柱,尽管没有进行试跳,也会被判试跳失败。

注1:为有助于执行规则,应在位于两个立柱以外3米处的地面标出一条50毫米宽的白线(通常可用胶布或类似物质),该白线后沿应与横杆后沿垂直面在一条线上。

注2:T11级的运动员在助跑之前可以通过触摸横杆来确定方位。如果运动员在此过程中碰掉了横杆,不判作一次试跳失败。

注3:T12级和T13级的运动员可以在横杆上面放置一个有助于视觉分辨的辅助物。

助跑道和起跳区

3.助跑道的宽度不少于16米,长度不得短于15米。IPC比赛时(见第一章1.1),助跑道长度至少应长25米。

4.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最后15米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250(0.4%)。落地区应放在运动员的助跑上坡的位置。

5.起跳区应保持水平,必须符合规则26.4和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要求。

器材

6.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跳高架应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超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0.10米。

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不能少于4.00米;不超过4.04米。

7.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8.横杆托:应水平放置,呈长方形,宽40毫米,长60毫米。在跳跃过程中,横杆托必须牢固地被固定在立柱上且不可移动。横杆托必须朝向对面立柱,放在托上的横杆被运动员触碰时,应易于向前或向后掉落,横杆托的平面应是光滑的。

在横杆托上不得包裹橡胶或其他能够增大与横杆之间摩擦力的任何物质,亦不得使用任何有弹性的物质。

横杆托在起跳区横杆两端的高度是相同的。

图4 跳高架(立柱)和横杆

9.横杆两端与立柱之间至少应有10毫米的空隙。

落地区

10.IPC比赛(见第一章1.1)中,横杆垂直面后的落地区的长、宽、高不得小于6米×4米× 0.7米。在其他比赛中,落地区长、宽、高最小为5米×3米×0.7米。

注:跳高比赛时,跳高架立柱与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0.10米的空隙,以免由于落地区移动而触及立柱,以致横杆掉落。

(国际田联规则184条)

距离测量

1.每次有效试跳后(或根据第四章4.1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丈量。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或任何附着在身体上的物品),在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

2.所有远度跳跃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助跑道

3.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40米,从起跳线量至助跑道尽头。助跑道宽度为1.22米(±0.01米),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助跑道。

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场地,助跑道最大宽度可至1.25米。

4.助跑道的左右最大倾斜度不超过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助跑道最后40米在跑进方向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风速测量

5.风速仪应是规则18.11和18.12所述的风速仪,应按规则18.14和18.15操作,按规则18.16 判读和记录。

6.相关田赛裁判长应确保风速仪应距离起跳板20米,高1.22米,距离助跑道不超过2米。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旁的标记时开始测量风速,测定时间为5秒钟。测量跳远和三级跳远风速的标记,应分别放置在距离起跳板40米或35米远的地方。如果运动员的助跑距离不足40米或35米时,则应从其开始助跑时测量风速。

假肢脱落

(F42-44级)

7.

(a)如果在跳远或三级跳远助跑中假肢脱落,运动员可以在允许的时限内戴好假肢重新试跳,或者不戴假肢继续比赛;

(b)如果在跳跃过程中假肢脱落,假肢在落地区的着地点距离起跳板最近,则必须从此点丈量;

(c)如果假肢落在落地区以外,并且在落地区最近着地点之后,将被判罚和记录为试跳失败。

(国际田联规则185条)

比赛

(a)起跳过程中,无论是助跑后未起跳还是仅做跳跃动作,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或假肢触及起跳线以前的地面(包括触及橡皮泥板的任何部分);

(b)从起跳板两端之外起跳,无论是否超过起跳线的延长线;

(c)助跑或跳跃中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d)起跳后,在第一次接触落地区前接触了助跑道、助跑道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外的地面;

(e)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边沿或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的触地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f)除规则28.2中描述的情况外,运动员以其他方式离开落地区。

2.当运动员离开落地区时,运动员的脚在落地区边线或边线外地面的第一触地点,应比在沙坑内最近触地点离起跳线更远(该最近触地点可能是因为身体失去平衡而留下的完全在落地区内的痕迹,或运动员向回走时留下的距起跳线较落地点近的痕迹)。

注:第一触地过程即被认为离开落地区。

3.以下情况不应判为试跳失败:

(a)运动员在任意位置跑出助跑道白色标志线;

(b)除规则28.1(b)描述的情况外,运动员在到达起跳板之前起跳;

(c)按规则28.1(b)规定,如果运动员的脚或鞋的一部分触及起跳板(或T11和T12级比赛时的起跳区)任何一端以外但未超过起跳线的地面;

(d)如果运动员在落地过程中其身体的任何部分(或任何附着在身体上的物品)触及了落地区边线或落地区以外地面。除非这一接触违反规则28.1(d)或(e);

(e)如果运动员按规则28.2中的方式离开落地区后,再向后穿过落地区。

起跳板和起跳区

图5 起跳板和橡皮泥显示板

4.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应埋入地下,上沿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起跳板靠近落地区的边沿称为起跳线。紧靠起跳线前端应放置一块橡皮泥显示板,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

5.T11级和T12级起跳区如图6所示,由1.00米×1.22米的长方形组成(里面铺上粉笔末、滑石粉、细沙等),使运动员的起跳脚在起跳区留下痕迹。

6.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至少应为10米。

7.起跳线至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1米~3米。

8.结构:起跳板应为长方形,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坚硬材料制成,运动员的鞋钉可以抓住且不会打滑,长1.22米(±0.01米),宽20厘米(±2毫米),厚度最大为10厘米,涂成白色。

9.橡皮泥显示板: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制成,质地坚硬,长1.22米(±0.01米),宽10厘米(±2毫米),并漆成不同于起跳板的颜色。如可能,橡皮泥应采用第三种对比度强的颜色。此板应安放在紧靠起跳板前端的凹槽或搁板里。

显示板高度超出起跳板7毫米(±1毫米),其边沿既可以向助跑道方向倾斜45°,在倾斜面上覆盖1毫米厚的橡皮泥,也可以切去边角,填充橡皮泥使之倾斜45°。

显示板上部最靠助跑方向的前10毫米也要用橡皮泥覆盖,见图5。

当显示板被安放在凹槽中时,全部装置必须牢固,足以承受运动员起跳脚的全部力量。

橡皮泥下面的显示板的材料,应使运动员的鞋钉能抓牢而不滑。

橡皮泥层可用碾子或其他刮具抹平,以消除运动员的足迹。

注:如有备用橡皮泥板则更为方便,在消除足迹时不致延误比赛。

10.T11级和T12级运动员成绩的丈量应从落地区内痕迹的最近点量至起跳脚在起跳区留下痕迹的最近点(或最近点的延长线)。如果运动员没有在起跳区之内,而是在到达起跳区之前起跳,则从起跳区距离沙坑较远的一端开始丈量。

图6 T11级和T12级的起跳区

落地区

11.落地区宽度最小2.75米,最大3米。助跑道应对准落地区中央,使助跑道中心线延长时与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

注1:当落地区中心线与助跑道的中心线不重合时,应在落地区内布置一条或两条带子,使这两条线重合(见图7)。

注2:为了T11级和T12级运动员的安全,强烈建议对准落地区的中心线距离落地区两端应至少1.75米。如果不能满足,技术代表可以要求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2.落地区内应填充湿软的沙子,沙面应与起跳板齐平。

图7 跳远、三级跳远落地区的取中设置

(国际田联规则186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跳远的规则也适用于三级跳远:

比赛

1.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

2.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条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成跳跃动作。

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注:规则28.1(d)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单足跳和跨步跳阶段的正常着地动作。

起跳线

3.男子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不得少于21米。

4.在IPC认可的比赛中,建议T45-47级运动员起跳线离落地区近端距离:男子为11米,女子为9米。

对T11-13级比赛,建议起跳线距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应是:

(a)T11级不得少于9米;

(b)T12级和T13级不得少于11米。

注:在不同比赛中起跳线至沙坑的具体距离应与技术代表磋商后决定。

5.为了便于运动员完成跨步跳和跳跃,在起跳板和落地区之间应有1.22米(±0.01米)宽的坚实、匀质的地面。

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跑道,此起跳区最宽可为1.25米。

(国际田联规则187条)

1.IPC认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的器材,除IPC专用器材外,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持有国际田联的有效证书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IPC田径比赛的器材重量表,请参见附录1。

2.在附录1中所列器材,如没经国际田联认证的,则必须由技术代表确认方可使用。

注:主要指未列入IAAF规则187条和相关附录的残疾人专用比赛器材。

3.所有器械将由组委会提供,下列情况例外:根据比赛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运动员使用自己的器械,或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器械,但是这些器械须有国际田联的认证,并在比赛前经过组委会的检查和做好标记,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可使用。如果运动员的自备器械与组委会列入清单提供的器械属于相同型号,将不被接受。

4.比赛期间不得对器材做任何改变。

帮助

5.下列情况应视为帮助,在比赛中不被允许:

(a)使用胶带将两个或多个手指捆在一起。如果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胶带,应始终保证两个或多个手指不能捆在一起,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但所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b)当运动员试掷时,使用任何方式、任何装置提供帮助,包括在身上捆绑重物;

(c)使用手套;

(d)运动员向投掷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或使圈内地面粗糙。

6.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帮助,因此被允许:

(a)为了更好地握持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推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b)在铅球和铁饼项目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其他类似物质。所有这些物质应可以使用湿布很容易地去掉,并且不应留下任何污渍;

(c)不违反规则30.5(a)的情况下,可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

投掷圈

7.投掷圈应用带状铁板、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平。圈的周围地面可以为混凝土、合成材料、沥青、木材或其他材料。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2厘米(±6毫米)。

图8 铅球投掷圈平面图

推铅球比赛时,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移动式投掷圈。

8.推铅球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135米(±0.005米)。掷铁饼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50米(±0.005米)。铁圈边沿应至少厚6毫米,漆成白色。

注:该铁圈应该漆成除白色外的其他颜色,以便能清楚看到规则30.9规定的白线。

从金属圈顶两侧向外各画一条宽5厘米、长至少为75厘米的白线。此线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及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白线后沿的延长线应能通过圆心,并与落地区中心线垂直。

图9 铁饼投掷圈平面图

掷标枪助跑道

9.助跑道至少应长30米,在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最短长度33.50米,条件许可时,应不短于36.50米。应用宽50毫米的两条平行白线标出助跑道,白线之间距离为4米。助跑道前端是半径为8米的一条弧线,运动员应在投掷弧后面试掷。投掷弧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或类似塑料的、不易被腐蚀的适当材料制成,弧宽至少70毫米,涂成白色,与地面齐平。投掷弧两端向外各画一条白色直线,线宽至少70毫米,长0.75米,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助跑道左右方向上的最大倾斜度为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助跑道最后20米在跑进方向上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落地区

10.应用煤渣、草皮或其他适宜材料铺设落地区,器械落地时应能留下痕迹。

11.落地区在投掷方向的总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12.

(a)用两条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内沿的延长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夹角为34.92°,但标枪落地区除外;

注:可用下列方法精确设置34.92°扇形落地区:在离投掷圈圆心20米处,两条落地区标志线相距12米(±0.05米)(20.6米),即每离开圆心1米,落地区标志线的横距就增加0.60米。

(b)掷标枪项目中,用两条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内沿延长线,须通过投掷弧内沿与助跑道标志线内沿的交点并相交于投掷弧的圆心(见图10)。落地区的夹角约为28.96°。

图10 掷标枪助跑道和落地区(非比例)

试掷

13.在投掷圈内完成推铅球和掷铁饼的试掷,在助跑道内完成掷标枪的试掷。在圈内进行试掷时,运动员在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试掷,允许运动员触及铁圈内侧。在推铅球时,允许运动员触及抵趾板内侧。

14.如果运动员在试掷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试掷失败:

(a)推铅球或掷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则31.1和规则33.1的规定;

(b)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铁圈上沿(或内侧的上沿)或圈外地面;

(c)推铅球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了抵趾板除内侧外的任何部分(内侧的上沿不可触及,这部分也视为上沿的一部分);

(d)掷标枪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助跑道标志线或线外地面。

注: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有关规则,铁饼出手后如撞击了护笼不算试掷失败。

15.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上述各投掷项目的有关规则,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投掷圈、助跑道内或外边,也可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运动员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时应遵守规则30.18的规定,然后返回投掷圈或助跑道内重新开始试掷。

注:本款中允许的所有行动均应包括在规则24.18中规定的最大时限之内。

16.铅球、铁饼和标枪枪头落地时的第一触点,落在角度线上或角度线以外地面,或触及了角度线以外的任何物体(规则30.14所述的护笼除外),将判为失败。

17.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前,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将判为试投失败,或

(a)在圈内完成的试掷,离开投掷圈时,首先触及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没有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面。该线后沿在理论上能通过投掷圈圆心;

注:运动员一触及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即被认为离开。

(b)掷标枪时,当运动员离开助跑道时,首先触及的助跑道标志线或助跑道外地面没有完全在投掷弧两端的白线后边,该线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标枪触及地面后,当运动员触及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并离投掷弧底端4米的直线或已经在该线后(该线可以画出或理论上在助跑道旁边标示),则被认为已经正确离开助跑道。如果在标枪触及地面时,运动员在该线后且还在助跑道内,他也将被认为已经正确离开助跑道。

18.每次试掷后,应将器械运回投掷圈或助跑道附近的区域,不得掷回。

成绩测量

19.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20.每次有效投掷后(或根据第四章4.1,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

(a)从铅球或铁饼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

(b)掷标枪项目中,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圆心。

(国际田联规则188条)

比赛

1.只能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投掷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要抵住或贴近颈部或下颌,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注1:不允许侧手翻投掷技术。

注2:F32-34及F51-57级运动员推铅球时,从开始至投掷结束,应该是连续的直线动作。

抵趾板

2.抵趾板用木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漆成白色,其形状为弧形,以便使其内沿与铁圈内沿重合,并与投掷圈地面垂直。抵趾板的中心应与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见图8、图11),并且与地面或投掷圈外的水泥地面牢固固定。

注:符合国际田联1983~1984年规定的抵趾板仍可使用。

3.规格:抵趾板宽度为0.112米~0.30米,弧线的弦长1.21米(±0.01米),弧线的半径与投掷圈的半径相同,高出圈内地面0.10米(±0.008米)。

铅球

4.铅球应用铁、铜或其他硬度不低于铜的金属制成,或由此类金属制成外壳,中心灌以铅或其他材料。铅球的外形须为球形,表面不得粗糙,结点处应光滑。为使表面光滑,球体表层平均厚度应小于1.6µm,即粗糙度为N7或更小。

5.铅球应符合下列规格:

图11 推铅球抵趾板(俯视图和侧视图)

(国际田联规则189条)

铁饼

1.铁饼的饼体可为实心或空心结构,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材料制成,周围镶以金属圈,金属圈边缘应呈圆形。外缘横断面应为标准圆形,半径约为6毫米。铁饼两面中央可镶有与饼体齐平的金属圆片。

图12 铁饼

也可不装金属圆片,但相应部位应呈平面。铁饼的几何尺寸和总重量应符合规定。

铁饼的两面必须相同,制造时不得带有凹陷、凸起或尖缘。从金属圈边缘弯曲处至饼心的边沿,其表面应呈直线倾斜,饼心的半径为25毫米~28.5毫米。

应按下列规格设计铁饼剖面:从铁圈弯曲处开始至铁饼的最大厚度D处(图12),饼体的厚度应均匀增加,在距铁饼中轴轴心Y点25毫米~28.5毫米处达到铁饼的最大厚度。从此点至Y点的厚度必须相同,铁饼的两面必须一致,铁饼在绕Y轴旋转时必须对称。

铁饼及整个铁圈不得粗糙,结点处应光滑,铁饼各处应均匀一致。

2.铁饼应符合下列规格

掷铁饼护笼

(国际田联规则190条)

3.铁饼必须从挡网或护笼内掷出,以确保观众、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安全。本款中规定的护笼,适用于场内有其他项目同时比赛,或者是比赛在体育场外举行并且周围有观众的情况。在训练场地可以不使用这种护笼,结构更为简单的装置即可满足需要。向国家协会或国际残联田径办公室咨询处将得到合理的建议。

4.设计、制造和维护铁饼护笼时,应使其能够阻挡以25米/秒的速度运行、重量为2千克的铁饼。护笼的安放应使其消除铁饼弹出护笼或向运动员反弹或从护笼顶部飞出的危险。凡符合

图13 掷铁饼专用护笼

5.护笼的设计图应为U字形。护笼开口的宽度为6米,位于投掷圈圆心前方7米处(见图13)。护笼开口宽度6米须以挡网内沿为准。挡网或挂网最低点的高度至少应为4米。

护笼的设计与结构应能防止铁饼从护笼或挡网连接处、挡网或挂网下方冲出。

图14 掷铁饼和掷链球两用护笼(同心圆)

注1:掷铁饼投掷圈后部如何安放挡网和挂网并不重要,但挂网距离投掷圈圆心的距离至少为3米。

注2:如能提供同样程度的保护而不增大危险区,与常规设计相比具有革新式样的设计也可得到国际田联批准。

注3:为了更好地保护在离掷铁饼护笼较近处跑道上同时进行的径赛比赛的运动员,护笼靠近跑道的一边可加长或加高。

6.制作挡网可采用适宜的天然材料或合成纤维,也可使用低碳钢丝或高抗张力钢丝。绳索网眼的最大尺寸为44毫米,钢丝网眼的最大尺寸为50毫米。

注: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详细规定了护网的规格和安全检查程序。

图15 掷铁饼和掷链球两用护笼(外切圆)

7.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用左手或右手从护笼中掷出铁饼的最大危险扇形区均为69°,因此护笼的位置和方向对于安全使用极为重要。

(国际田联规则193条)

比赛

1.

(a)掷标枪时应用单手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进行投掷;

(b)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头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c)运动员试掷时,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

2.如果标枪在试掷时或在空中飞行时折断,只要该次试掷符合规则,不应判为试掷失败。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也不应判作一次试掷失败。以上两种情况应允许运动员重新进行一次试掷。

标枪

3.标枪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枪头、枪身和缠绳把手。

4.枪身可以实心或空心,由金属或其他适宜的类似材料制成,以便组成一个固定的一体化的整体。枪身表面不得有凹窝、凸起、沟槽、突脊、空洞、粗糙,枪尾必须自始至终平滑和均匀一致。

5.枪头应完全用金属制成。可以在枪头前端焊接一个其他合金的加固枪尖,但整个枪头表面必须平滑和均匀一致。枪尖张角不得大于40°。

6.把手须包绕在标枪的重心,其直径不得超过枪身直径8毫米。把手表面应为规则的不光滑形,但不得有任何种类的绳头、结节或呈锯齿形。把手的厚度应均匀。

7.标枪所有部位横断面应为规则的圆形(见注1)。枪身最大直径应在紧靠把手前端的地方。枪身中央部位,包括把手下面的部分,应为圆柱形或向枪尾方向稍微变细。但把手前后两端枪身直径减小不得超过0.25毫米。从把手处起,标枪应有规则地向两端逐渐变细。从把手至标枪前后两端点的纵剖面应为直线或略有凸起(见注2),除了在枪头与枪身的结合部位和把手前后两端以外,枪身任何部位的直径均不得有突然改变。在枪头后端与枪身的结合部位,枪身直径的减小不得超过2.5毫米,在枪头后面0.3米以内,枪身纵剖面的变化也不得大于这个数字。

注1:标枪横断面应呈圆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允许的差异不得超过2%。在任一指定的位置,两个直径的平均值必须符合下列表格中圆形标枪的规格。

注2:使用一把长至少500毫米的金属直规和两把厚度分别为0.20毫米和1.25毫米的塞尺,可以迅速简便地检查标枪纵剖面的形状。对于纵剖面有稍稍凸起的部分,将直规紧贴这一小段,直规可有轻微晃动。对于纵剖面的直线部分,直规紧贴这一部分时,直规与标枪贴紧的任何部分,必须塞不进0.20毫米的塞尺。在紧靠枪头与枪身结合处的后面这一部位,上述方法不适用,此处必须塞不进1.25毫米的塞尺。

8.标枪应符合以下具体规格:

9.标枪不得有可移动部分或投掷时可以改变其重心或投掷性能的装置。

10.枪尖张角不得大于40°。距枪尖150毫米处,枪头直径不得大于枪身最大直径的80%在重心至枪尖的中点处,枪身直径不得大于枪身最大直径的90%。

11.标枪重心至枪尾末端的中点处,枪身直径不得小于枪身最大直径的90%。在距枪尾末端0.15米处,枪身直径不得小于枪身最大直径的40%。枪尾末端直径不小于3.5毫米。

图16 国际公认的标枪形状参数图

参数表

正式器材

1.IPC认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的器材,除IPC专用器材外,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持有国际田联的有效证书方可在比赛中使用。

IPC田径比赛的器材重量表(参见附录1)

2.在附录1中所列器材,如没经国际田联认证的,则必须由技术代表确认方可使用。

注:主要指未列入IAAF规则187条和相关附录的残疾人专用比赛器材。

3.所有器械将由组委会提供,下列情况例外:根据比赛的有关技术规程,技术代表可以允许运动员使用自己的器械,或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器械,但是这些器械须有国际田联的认证,并在比赛前经过组委会的检查和做好标记,比赛时所有运动员均可使用。如果运动员的自备器械与组委会列入清单提供的器械属于相同型号,将不被接受。

4.比赛期间不得对器材做任何改变。

帮助

5.下列情况应视为帮助,在比赛中不被允许:

(a)使用胶带将两个或多个手指捆在一起。如果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胶带,应始终保证两个或多个手指不能捆在一起,使得手指不能单独活动。但所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b)当运动员投掷时,使用任何方式、任何装置提供帮助,包括在身上捆绑重物;

(c)使用手套,除了F51-53级的运动员在不违反规则34.6(d)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d)运动员向投掷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或使圈内地面粗糙。

6.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帮助,因此被允许:

(a)为了更好地握持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推铅球运动员可在其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b)在铅球、铁饼、掷棒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以在器械上涂抹镁粉或其他类似物质。所有这些物质应可以使用湿布很容易地去掉,并且不应留下任何污渍;

(c)在不违反规则34.5(a)的情况下,可在手或手指上使用胶带;

(d)在不违反规则34.5(c)的情况下使用手套。

F51-53级运动员(即下肢瘫痪运动员)可以捆绑非投掷手或戴手套,并且将其固定或系在投掷支架或握杆上。

投掷圈

7.投掷圈应用带状铁板、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平。圈的周围地面可以为混凝土、合成材料、沥青、木材或其他材料。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2厘米(±6毫米)。

在推铅球比赛时,也可使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移动式投掷圈。

固定装置的表面(F31-34级和F51-57级运动员)

(a)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坐投项目比赛必须使用IPC认可的固定装置;

(b)在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中,投掷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类似不滑的材料修建;

(c)当使用IPC许可的可移动固定装置时,其表面应有类似投掷圈地面的防滑措施,如敷设防滑垫;

(d)技术代表可以决定使用可移动的投掷平台。投掷平台不需要一个完整的圆圈,但平台前部的投掷弧或半圆必须设计得与在投掷圈一样的效果,直径2.135米~2.5米,并且不改变落地区的角度。

8.所有坐投项目(铅球、铁饼、标枪和掷棒)的比赛应在一直径为2.135米(±0.005米)或2.50米(±0.005米)的投掷圈、并且落地区角度为34.92°的场地上进行。投掷圈的边沿应至少厚6毫米,漆成白色。可以使用符合要求的移动投掷平台。

注1:圆环边沿应该涂成白色以外的颜色,以便能清楚看到规则规定的白线。

注2:掷铁饼和掷棒应从护笼内投出。

9.在所有坐投项目比赛中,下列情况应判为失败:

(a)铅球、铁饼、掷棒和标枪枪头落地时的第一触点,落在角度线上或角度线以外地面,或触及了角度线外的任何物体(护笼除外);

(b)运动员触及投掷圈垂直面以外的固定的带子。

10.在所有坐投项目比赛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11.每次有效投掷后(或根据第四章4.1,运动员提出口头抗议时),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

(a)从铅球或铁饼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

(b)掷标枪项目中,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圆心;

(c)掷棒项目,从掷棒的任何部分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圆心。

(F31-34级,F51-57级)

(对官员的提示:为更好理解本规则和其他规则关于比赛器材的形状、尺寸、结构和其他方面的特征,应参照第三章3.3“技术和装备”中3.3.1“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1.投掷支架的规格要求

(a)投掷支架包括座位顶面的坐垫在内,距离地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75厘米;

(b)投掷支架座表面必须是正方形或长方形,每边长至少为30厘米,座位表面必须是水平的或前高于后(即向后倾斜);

注:支架的前部是指运动员坐在支架上时远离脊柱的一面,而不管运动员与落地区的方向如何。

(c)为了安全与稳定,投掷支架可以有侧边和前后的靠背。它们可以是非弹性的材料(例如,非弹性帆布)或者是不能移动的坚硬构造(例如,坚硬的钢或铝)。靠背可以有靠背垫,但其总厚度不得超过5厘米;

注:投掷支架的结构不能妨碍裁判员的视野。

(d)投掷支架的侧边及前后的靠背不能带有弹性或可移动的连接点,也不能带有有助于推动投掷器械的特征;

(e)投掷支架可以有一个紧固的垂直握杆,握杆必须由单一的、笔直不弯曲的材料制成,其横截面是圆形或正方形,而不是椭圆形或长方形。握杆不能带有弹性或可移动的连接,也不允许带有任何对推动投掷器械有利的特性;

注1:众所周知,大多材料在一定程度受到压力时将弯曲和变形,设计解决方案来完全消除这种弯曲是不经济或不切合实际的。然而,这种弯曲不能是肉眼可见的,是否违犯规则和第三章3 3的精神,技术官员据此作出判断。

注2:握杆表面可以包裹胶带或者其他便于抓握的物质,胶带和其他便于抓握的物质的厚度不允许使运动员不公平获利。

(f)在投掷过程中,投掷支架的任何部位,包括握杆都不可移动(不可合理排除的偶然移动除外)。投掷支架座位表面可以切割成有拐角或槽,以便放入支架的侧边、前后靠背和/或握杆,但切割的尺寸不能超过放入靠背和握杆的空间。总之,座位的表面仍应是正方形或长方形;

(g)如果使用脚踏板,仅是提供稳定和支持作用;

(h)如果符合这些要求(包括在投掷时轮椅不能移动的要求),日常轮椅也可以使用。

2.投掷支架的测量和检查

投掷支架将在检录处或在比赛开始前的场地上接受测量和检查。一旦检测完后,在比赛开始前,投掷支架不准离开比赛场地。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员有权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对投掷支架进行复检。

注:测量投掷支架时,运动员不可坐在投掷支架上。

3.运动员对投掷支架的合格负责

运动员应负责确保自己的投掷支架符合规则35.1规定的要求。不得由于调整投掷支架而延误比赛。

4.投掷支架的摆放位置(F31-34级,F51-57级)

摆放和固定投掷支架时,支架的任何部分包括握杆和脚踏板,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保持在投掷圈内沿的垂直面之内。

5.运动员固定自己和热身练习的时间(F31-34级,F51-57级)

允许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将投掷支架固定在投掷圈内。在运动员坐上投掷支架之后,给予运动员将自己固定在支架上和热身练习的时限为:

(a)F32-34级和F54-57级为4分钟;

(b)F31级和F51-53级为5分钟。

注1:支架已定位并固定到投掷平台后,通知运动员可以在支架上固定自己时开始计时。

注2:比赛时限的计算:如果比赛分成两组进行,运动员分为前三次和后三次试掷,运动员固定自己的时限,F32-34级和F54-57级为2分钟,F31级和F51-53级3分钟。运动员没有试投时间(参见R24.18注7)。

注3:当固定支架由裁判员和志愿者负责时,技术代表可以对每场比赛提出具体要求,以确保运动员没有采取拖延时间战术。

6.固定装置出现故障(F31-34级,F51-57级)

在运动员试掷时,如固定装置断裂或出现故障,裁判员应该执行如下判罚:

(a)如果试掷没有失败,运动员可以选择是否重新试掷(即:如果运动员满意所投掷的成绩,并且没有犯规,可以选择丈量这次受影响的成绩);

(b)如果试掷失败也不应判为一次失败,应给受影响运动员一次重新试掷的机会。

1.坐投项目中,运动员(F31-34,F51-57级)均应在投掷支架上以坐姿将器械掷出。坐姿的要求如下:

(a)运动员的两大腿从膝盖后部至臀部后部(坐骨结节)必须与座位表面保持接触。对那些下肢截肢超过膝关节的运动员,腿的剩余部位直至臀部后面(坐骨结节)必须与座位表面接触;

(b)运动员在整个投掷过程中都必须保持坐姿,直到投掷器械落地。鼓励运动员用带子捆绑固定大腿和臀部。

注1: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腿部对运动员成绩提高的作用。

注2:如果运动员由于解剖结构限制导致不能遵守上述规则,在比赛前应由IPC田径委员会对运动员进行评估,IPC田径委员对例外情况建立评价标准,以便于允许运动员在规则精神框架之内试投。

注3:这条规则要求,当运动员向前发力,胸部靠近膝部的时候,臀部最后部位和坐骨结节部位仍保持与座位表面接触。

图17 坐骨结节

2.运动员必须从静止的坐姿开始试掷。

3.如果运动员从拿到器械,开始试掷动作至器械完成落地的过程中,改变坐姿,将被视为犯规。

注:膝关节后面任何部分与座位保持接触直到器械落地,这种情况不属于犯规。

比赛

1.掷棒时只能用单手握在棒的颈或头部。面向落地区方向将棒掷出或背对落地区方向将棒从头上掷出。

投掷棒

2.结构:投掷棒有4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头部、颈部、棒身和尾部。投掷棒的头部、颈部和棒身应是实心,由木质材料制成,组成一个固定的一体化的整体。棒身的尾端是固定金属圆柱构造,没有刻痕、凸起或锋利的边缘。

3.投掷棒的头部、颈部、棒身表面必须平滑,不得有凹窝、凸起、沟槽、突脊、空洞、粗糙。

4.投掷棒的头部应为球状形或圆柱形,在颈部骤然变细。棒身可以是圆柱形,其最大直径不得超过60毫米。棒身应有规则地向颈部和金属尾部逐渐变细。

5.投掷棒应符合以下具体规格:

图18 投掷棒

(国际田联规则210条)

除本节所述的规则条款和规则18、规则27风速测量的要求外,室外竞赛规则也适用于室内比赛。

(国际田联规则211条)

1.运动场应在完全封闭的室内,其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应能满足比赛所需的条件。

2.比赛场地应包括一个椭圆形跑道;一个用于短跑的直道;用于跳跃项目的助跑道和落地区。此外,应提供铅球比赛的永久或暂时性的投掷圈和扇形落地区。所有的设施都要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的要求。

3.所有跑道、助跑道或起跳区均应用人工合成材料敷设,并适合使用长度为6毫米的钉鞋。场地管理应将运动场所用的任何一种跑道覆盖物的厚度所允许使用的鞋钉长度通知运动员。

IPC世界室内锦标赛应在符合现行国际田联《室内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要求的设施举办。

建议其他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部分第一章1.1)也应在以上标准的设施举办。

4.所有跑道、助跑道或起跳区合成材料覆盖的地基必须坚固,如混凝土等。如果是悬空结构(如木板或合成板托架),则不能有任何特殊的弹性部分,并在技术上要尽可能使每条助跑道各处的弹性保持一致,每次比赛前,应对起跳区的弹性进行检查。

注1:“弹性部分”是指任何有意设计或建造的以给运动员额外助力的部分。

注2:可从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得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该手册包含更详细的室内体育场的布局、结构的技术信息,包括跑道测量和画线的图表。

注3:可从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最新的设施认证申请的标准表格、设施测量报告书和认证体系程序。

(国际田联规则212条)

1.直道跑道左右方向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1%),除非有国际田联的特别许可,在跑进方向任意位置上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250(0.4%),全长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0.1%)。

分道

2.直道跑道的分道至少6条,最多8条,分道线为白色,宽50毫米。各分道宽度,包括右侧分道线在内的分道宽为1.22米(±0.01米)。

注: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场地跑道最大宽度可为1.25米。

起点和终点

3.起跑线后至少3米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在终点线前至少10米以内,应清除任何障碍,使运动员有足够的余地在停止前进时不受伤害。

注:强烈建议在终点线前至少应有15米的空地。

(国际田联规则213条)

1.标准跑道周长应选择200米,由两个平行的水平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弯道可以呈斜坡状。

跑道内沿可用高、宽各50毫米适宜材料制成突沿,也可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以突沿或白线的外沿作为第一分道的内侧边沿。白线或突沿的内沿在最大倾斜度为1:1000(0.1%)跑道的各个位置均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在两条水平直道上可以不设突沿,用50毫米宽的白线代替。

分道

2.弯道上的分道最少应有4条,最多有6条。分道宽最小0.90米,最大1.10米,分道宽包括右侧分道线。各分道宽度应相同,公差为±0.01米,各分道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分隔。

坡形跑道

3.在任意一处坡道横断面上,所有分道的倾斜角度应相同。直道部分应当平整,或向内侧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1:100(1%)。

为使从水平的直道进入坡状弯道的变化较为平缓,可修筑一个较为平缓的水平方向过渡段,过渡段可延伸进入直道。此外可以有垂直方向的过渡。

内沿标记

4.如以白线作为跑道的内沿,则应在弯道和选择性地在直道上加放锥形物或小旗作为标志。锥形物高至少0.20米。小旗尺寸约为0.25米×0.20米,高至少0.45米,与内场地面成60°角。安放锥形物或小旗时,应使锥形物的底座或小旗旗杆的外侧面正好与跑道白线的外沿重合。小旗或锥形物的安放间距在弯道上不超过1.5米,在直道上不超过10米。

注:强烈建议在跑道内侧放置内突沿。

(国际田联规则214条)

1.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规定了详细的室内200米坡形跑道的结构和线段标志的技术信息。下面给出的是应该采纳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2.直道上的起、终点线应用50毫米宽的白线标出,并与直道的分道线成直角。弯道上的起、终点线应沿弯道半径方向标出。

3.终点线的要求,所有不同距离的径赛尽可能用同一个终点,终点必须设置在跑道的直段上,终点之前的跑道,也应尽可能在直道上。

4.对于直线的、梯形的和弧形的起跑线的基本要求是使每一位运动员沿允许的最短路线跑进时,跑的距离应完全相等。

5.起跑线(和接力区)应尽可能不设在弯道拐弯最急处和坡道的最陡处。

比赛

6.

(a)300米和300米以下的项目,应自始至终为分道跑;

(b)300米以上和800米以下的项目,应分道起跑,并在分道内跑完至第二个弯道末端的抢道线;

(c)800米比赛时,每名运动员可按指定的各自分道起跑,或最多2名运动员共用1条分道,也可分组同时起跑,分组起跑时最好使用第1和第4道。运动员在越过第一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后,可以离开自己的跑道,外道运动员可跑入内道进行比赛。如比赛规定前2个弯道为分道跑,则在越过第二个弯道末端抢道线后抢道;

(d)800米以上项目应使用弧形起跑线采取不分道起跑或分组同时起跑。如采用分组起跑,抢道线设在第一或第二弯道末端均可,不按规定抢道者将被取消资格。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宽50毫米,横跨除第1道外的所有跑道。为了帮助运动员确认抢道线,可在各分道线与抢道线的交界处之后放置锥形物或棱柱体(50毫米×50毫米),这些标志物最大高度为0.15米,应与抢道线和分道线的颜色不同。

注1:除IPC许可的比赛之外(见第一章1.1),国家残奥委会可允许800米比赛不分道跑。

注2:当跑道的分道少于6条时,可执行同时起跑的规定,允许6名运动员一同起跑。此规定不适用于有领跑员参加的T11级和T12级运动员的比赛。

注3:对分道比赛的项目,如T11和T12级运动员有领跑员陪同,应使用2条跑道。

200米标准跑道的起点和终点线

7.第一分道的起跑线应在主要的直道上。确定它的位置时,应使最外道的梯形起跑线(如400米跑)处于坡道不超过12°的位置上。

在椭圆形跑道上所有径赛的终点线应是第一分道起跑线的延长线,并与跑道垂直相交,与分道线成直角。

(国际田联规则215条)

赛次和分组

1.如无特殊情况,室内比赛应使用下表来确定径赛项目的轮次、各轮的组数和每一轮次的录取方法,选出在每轮比赛中按名次(P)和按成绩(T)晋级的人数。

60

200米,400米,800米,4×200米,4×400

1500

以下相应的表格为特定的等级或合级的比赛使用。在下列表格中没有包括的合级比赛,通常按以上的表格录取和分组,或由技术代表决定。

60米(T11-12)-8条跑道

200米,400米,800米(T11-12)-6条跑道

1500米(T11-12)-6条跑道

注:上述录取方法仅适用于有6条弯道和/或8条直道的情况。

抽签决定道次

2.所有全程分道跑或仅在一个弯道分道跑的项目,如要连续进行几个轮次比赛时,应进行3次抽签决定道次:

(a)前两名的运动员或队排在外侧两道;

(b)第三和第四的运动员或队排在邻近两道;

(c)其余的运动员或队排在任何剩余的内侧道。

上述排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d)参加第一轮比赛时,应根据运动员在赛前规定时间内获得的有效成绩对运动员排序;

(e)第一轮比赛后的排序,应按规则21.3(a)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是800米比赛,按规定21.3(b)执行。

3.其他所有各项比赛的道次,应按规则21.4和规则21.5的规定抽签决定。

(国际田联规则216条)

当比赛在人工合成材料的地面上进行时,鞋钉突出鞋掌或鞋跟的长度不得超过6毫米(或遵照组委会的规定),鞋钉数量按照规则6.4中规定的最大数量。

(国际田联规则218条)

比赛

1.4×200米接力跑,第一棒全程和第二棒的第一个弯道,直至规则42.6规定的抢道线后沿应为分道跑。规则23.15在此不适用,因此第二棒、第三棒和第四棒运动员不允许在接力区外预跑,必须在各自接力区内起跑。

2.4×400米接力跑,按规则42.6(b)执行。

3.4×800米接力跑,按规则42.6(c)执行。

4.对运动员跑完两个或三个弯道才允许抢道的接力比赛,其梯形起跑线的设置在规则42.9中作了叙述。

5.4×200米接力赛中的第三棒、第四棒,4×400米和4×800米中的第二、三、四棒运动员在指定的位置根据裁判员指示,按照各队进入最后一个弯道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跑过该点,接棒运动员须保持其排列顺序,不能改变其在接力区起点处的位置,任何运动员不遵守本规定将被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注:由于各分道狭窄,室内接力赛比室外接力赛更容易发生碰撞和非故意的阻挡现象。建议在条件允许时,相邻两队之间应留出一条空道。

(国际田联规则219条)

助跑道和起跳区

1.如果在起跳区使用可移动的垫子,垫子的表面必须符合规则中对起跳区规定的所有标准。

2.运动员可从椭圆形跑道的坡道上开始助跑,只要其最后15米助跑符合规则26.3,26.4和26.5中规定的要求即可。

(国际田联规则221条)

助跑道3中规定的助跑道上进行。

(国际田联规则222条)

落地区

1.铅球落地区应使用铅球落地时能留下痕迹并能使反弹减小到最低限度的适宜材料建成。

2.落地区的远端和两侧应被围起,为了确保其他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可尽量在靠近投掷圈的地方设置挡网,挡网应高4米左右,以便能挡住正在飞行或从落地区弹起的铅球。

3.鉴于室内运动场的空间有限,被挡网围拦的场地可能不足以容纳完整的34.92°的扇形落地区,下列条款适用于此类情况:

(a)应在目前男子、女子铅球世界纪录之外至少0.50米的地方设置挡网;

(b)落地区两侧标志线必须和34.92°扇形落地区中轴线相对称;

(c)落地区标志线既可像34.92°扇形区标志线那样从圆心沿一定角度向外辐射,也可以与34.92°圆心角的中心线相互平行。当两条落地区标志线平行时,其最小间距应为9米。

4.坐投的铅球比赛,没有必要放置抵趾板。在室内合适的地方使用可移动的投掷平台是允许的。

铅球的构造

5.根据落地区的类型(见规则48.1),铅球既可为实心金属或是金属外壳,也可以是装有合适填充物并用软塑料或橡胶制作外壳的铅球。但在同一次比赛中不得使用两种类型的铅球。

实心金属或金属外壳的铅球

6.这两种铅球应符合规则31.4和31.5中有关室外推铅球的规定。

塑料或橡胶外壳的铅球

7.当落地区为通常的体育馆地板时,铅球应有软塑料或橡胶外壳,内装合适的填充物,使铅球落地时不至于损坏地板。铅球外形应为球体,表面和结点处必须光滑。为使表面光滑,球体表层平均厚度应小于1.6µm,即粗糙度为N7或更小。

8.这类铅球应符合下列规格:

(国际田联规则240条)

距离

1.男女标准比赛距离为10公里、半程马拉松、马拉松(42.195公里)。

赛道

2.此类赛跑应在有完整标志的公路上进行。如果交通或类似环境不适宜比赛,赛跑路线可设在路旁的自行车道或人行道上,并加以适当的标志,但不得通过路旁草地等柔软地段(除了开始和结束区域)。比赛起、终点可设在田径场内。

注1:建议按标准距离举行公路赛跑时,起、终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比赛距离的50%。

注2:除了轮椅竞速,比赛的起点、终点和其他赛段可以在草地或其他非铺面的地面上,但应尽量限制这些赛段。

3.测量公路赛跑的路线时,应在举行比赛的公路上,沿着运动员所能跑过的最短路线进行测量。

在所有IPC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应用区别于其他标志的醒目颜色沿赛道标出测量线。

路线长度不得短于该项目的正式距离。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中,路线长度的测量误差不得超过全程距离的0.1%(如马拉松为42米),该路线的长度在赛前应经过一名国际田联批准的路线测量员认证。

注1:建议采用“经过标定的自行车测量法”进行赛道测量。

注2:为防止在以后测量时发生路线长度不够的问题,建议设计路线时,加入一个“防止路线缩短系数”作为自行车测量时使用,该系数应为0.1%,这意味着每1公里的路线要有1001米的“测量长度”。

注3:如果计划在比赛当天使用诸如锥形物、栅栏等临时性设备标明部分路线的界限,则最迟在测量路线时就必须确定此类设备安放的位置,并在测量报告中附有此类设置的成文规定。

注4:公路上举行标准距离的赛跑,建议起、终点之间海拔高度下降不超过1:1000(0.1%),即每公里下降不超过1米。

注5:赛道的测量认证有效期为5年,5年后即使该赛道无明显变化也应复量。

4.应沿赛道以公里(km)为单位,向所有运动员显示赛程的距离。

开始比赛

5.比赛可以通过鸣枪、鸣炮、号角或类似设备开始。须使用关于400米以上项目的口令和程序。当参赛运动员人数众多时,应在出发前5分钟、3分钟、1分钟给予时间提示。在发出“各就位”口令后,运动员应按组织者要求的方式在出发线集合。发令员应确保运动员的脚(或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前轮(T32-34级和T51-54级)没有触及起跑线或起跑线前的地面,然后才开始比赛。

注1:公路赛中,T11-13级,T35-38级和T42-46级的站姿运动员可以一起起跑,但终点计取名次时将按不同级别分别确定名次。

注2:公路赛中,T32-34级和T51-54级别的轮椅运动员将按照技术代表的要求起跑,但终点计取名次时将按每一级别分别确定名次。

注3:公路赛轮椅运动员的起跑顺序应按照不同级别种子选手时间和性别,例如T54/34级男运动员安排在前排,然后依次为T54/34级女运动员,T52/33/51男运动员和T52/33/51女运动员。每一级别的起跑时间间隔为30秒至1分钟。每一级别的1号种子选手应在前排中心的位置,然后2号和3号种子选手分别在1号选手的右侧和左侧,4号和5号种子选手分别在2号和3号种子选手的右侧和左侧,依此类推(见图19)。

图19 公路轮椅种子选手排列示意图

终点名次

6.T11级和T12级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必须要先于领跑员跨越终点线,否则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安全和医务

7.公路比赛的组委会应保证运动员和官员的安全。在IPC承认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组委会须确保封闭比赛使用的道路,禁止所有方向的机动车通行。

饮水、海绵和饮料站

8.除了轮椅项目的比赛:

(a)各项公路赛跑的起点和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他适当饮料及食品;

(b)所有项目,应在大约5公里的适当间隔设置水站。超过10公里以上的项目,除了提供水外,还应在这些站点提供饮料食品;

注1:如条件允许,可根据比赛性质、天气情况和大多数参赛者的身体情况,在赛道沿途常规水站间设置更多的水站或饮料站。

注2:组委会根据条件和天气情况,也可设置喷淋站。

(c)能量补给可以包括饮料、能量补充品、食品或其他除水以外的食物。组委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提供何种饮料及食品;

(d)通常情况下,饮料食品由组委会提供,但也允许运动员(和他们的领跑员)自备。当运动员自备饮料时,须标明放置饮料的站点。由运动员(和其领跑员)提供的饮料,自该运动员或其代表上交之日起,应始终处于组委会指派人员的监视之下。被指派人员应保证这些饮料不能以任何形式被改变或损坏;

(e)组委会应规划出专门区域接收或摆放饮料。饮料不应直接摆放在赛道测量线上。饮料的摆放应便于运动员拿取,或由被批准人员将饮料递到运动员(或他的领跑员)手中。但他们必须保留在指定区域内,不可以进入赛道,也不可以阻挡任何运动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当运动员取水或取食品时,任何官员都不能在运动员身边跑动;

(f)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最多允许一个国家在指定饮料供应点有2名官员。

注:每项比赛一个国家的参赛运动员超过3人时,技术规程可允许增加进入饮料供应站的人员;

(g)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和领跑员手持或随身携带饮料或食品,饮料或食品可以从起点或任何一个官方饮料食品供应站获取;

(h)除非由于医疗原因或有竞赛官员的指令,否则运动员或领跑员如在非官方供应站之外获取水或饮料食品,或拿取其他运动员或领跑员的饮料,第一次将由裁判长给予一张黄牌警告,第二次违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通常给予一张红牌,该运动员应立即离开赛道。

轮椅运动员(T32-34级,T51-54级)可以携带自己的饮料。

注:组织者必须确保官员了解在给视力残疾运动员(T11-13级)或上肢残疾运动员(T45-46级)提供饮料时所面临的特殊的安全问题,应给这些官员提供充足的训练。

比赛进程

9.公路比赛中,在得到裁判员的许可并在一名裁判员的监督下,运动员可以离开比赛路线,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

10.如果裁判长认可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的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运动员离开了标明的路线而缩短了比赛距离,他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1.跟跑战术(T32-34级和T51-54级)。跟跑战术是一个运动员紧随在不同级别或不同性别的另一名运动员后面,是被禁止的。

注1:“跟跑”定义为:为了比赛获利,某运动员一直紧随在另一运动员身后达400米,两者相距不到5米。

注2:此规则并不适用于800米以上T53级和T54级的比赛,因为他们被认为是一个级别。

12.组委会应当提供不同编号的号码布来区分不同级别的运动员。

13.公路比赛中,T11-12级运动员最多允许使用2名领跑员。在交换领跑员时不能阻碍其他运动员,而且马拉松比赛必须在10公里、20公里或30公里标记处交换,半程马拉松在10公里处交换,10公路赛在5公里处交换。

注1:强烈建议组织者应确保公路赛在完全日光良好的情况下举行。

注2:为了使比赛得到认可,在比赛中如果交换领跑员,运动员和替代的领跑员必须都要完成比赛。

14.如果打算交换领跑员,必须提前通知裁判长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将判定交换的条件并将这些条件提前通知给运动员。

注:如果已经安排了领跑员的交换,但随后并没有进行交换,那么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F11-13级单位:千克或克

F20级

F31-38级

F40-46级

F51-57级

表1 残奥会和世界锦标赛

表2 地区锦标赛和地区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