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现有的形式逻辑学著作和教材把“概念”一词定义为“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只是指出了概念的部分客观内容,或者是部分客观内涵,而没有指出概念的主观内容,或者是主观内涵。[3]邢滔滔的这番话明确表明,人类社会至今还没有对“概念”这一词的主观内容/主观内涵形成合意,还没有对“概念”这一概念的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形成共同的认识,至少是对现有的概念论感到不满意。......
2023-10-26
黑格尔曾说过,“由现实到概念的过渡是最艰苦的过程”。[23]这是由于,人类周围环境的客体有千千万万种,而对它们形成概念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和环节,以防止重名现象的出现。当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也很重视概念的形成。他曾说过:“现身是一种生存论上的基本方式,此(dasein)在这种方式中乃是它的此……在这种开展活动中,现象学阐释只是随同行进,以便从生存论上把展开的东西的现象内容上升为概念。”[24]
在形成概念的过程中,人们首先需要把握和确定的环节就是对象化环节。所谓的对象化,就是首先要在人们的思维中确定一个客体作为思维对象,以便最后对它形成概念并给它起一个名称,即达到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理念”的思维环节,也就是人们在对象化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对该客体起一个名字的环节。[25]人类的主观处理只有达到概念的环节,或者说能用一个词来表达的环节,即达到显性思维环节,才能算是完成了一个能够进行交流和传承的基本思维过程。[26]这是因为,只有达到概念环节,人们才能将主观处理过程物质化,才能为与别人进行交流,进而为人类的社会分工和知识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实质性帮助。人类的认识只有达到概念的环节,才算是一次有效果以及对自己和别人有意义的思维过程。对自己有意义表现在它能帮助思维者自己进行记忆和进一步的思维,对别人有意义表现在它能帮助思维者与别人进行交流和传承,并能帮助别人进行相关记忆和思维。形成概念才算是人类思维对象化取得了成果。当然,一个完整的思维过程也包括命题、推理、思辨、辨析,等等。但是,达到概念的环节是人们进行命题、推理、思辨、辨析的基础,这是因为人们在进行命题、推理、思辨、辨析时都离不开思维环节,也就是说都离不开词项和词义。因此,只有达到概念这一环节,才算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基本思维过程,或基础性的思维过程。
在上述过程中,确定一个客体,并在思维中保持该客体不变,也就是客体对象化过程,就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了。反过来说,对象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主体要保持思维客体的同一。对一些简单的可以直观地看到或者是直接地感觉到的东西,确定一个客体并在思维中保持该客体不变,是比较容易的。人们在翻译两种不同的语言时,感到名词比较好翻译的原因也就在于此。说两种不同语言的人,只要当面同时确认其所说的是同一个人或者是同一个东西,就可以达到互相理解的目的和程度。例如,对于一个说英语的人来说,当他想表达“wheat”这个概念时,他只要把小麦放在手里让说汉语的人一看,说汉语的人可能很快就会非常容易地明白他所要表达的是小麦了。这是因为,对说两种不同语言的人来说,其所表达的客观内容是一致的,谁也无法改变。但是,在翻译动词和形容词时,人们往往要踌躇和斟酌一下,因为这要涉及两个不同语言共同体极其复杂的语汇学问题。而要把握和确定一个比较抽象仅仅涉及主观处理的客体,例如“抽象”这个词的含义,就更不容易了。作为一个以汉语为母语的人,笔者本人也是活到22岁时,才对“抽象”这个由汉语表达的概念/客体的客观内涵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其中也可能有我本人智力发育比较迟缓的原因吧。但我对自己在5岁时就知道什么是红薯、红薯的客观内容、它所起的客观功能这件事还是记忆犹新的。这一点说明,人们在思维中将可以直观地看到或者是直接地感觉到的东西保持不变,还是比较容易的。因此,要把握和确定一个比较抽象的客体不太容易这条认知规律还是存在的。
当今世界,形成概念比较难的一关是在本语言共同体内达成语言表达合意。这是因为,为了达到高效率地进行思想交流的目的,对一个语言共同体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对同一事物、同一客体,只用一个名称去表达。而历史事实是,对同一个事物、同一客体,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主观处理办法,从而出现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就连最常见的给一个新生婴儿取名字这件事来说,至少在当今的中国往往会出现婴儿父母、婴儿祖父母、婴儿外祖父母等相关亲属争相给同一个婴儿取不同名字的现象。而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家庭地位最强势的人,或者是社会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有最终决定权的人的意见,可能最终得到认可。在一些涉及人数更多的人类共同体的事物上,在给这些事物定名时,更是需要经济势力强大、政治势力强大、学术地位高、技术水平高、具有发明发现者或者是首先作为者的地位等条件作为后盾。例如,在把学名定名为马铃薯的这个东西引进中国后的几百年中,不同的地方曾分别给它取名“土豆”“洋芋”“洋山芋”“马铃薯”,等等。经过几百年的竞争,一直到普通话已在中国基本普及的情况下,“土豆”这一名称才基本取得了优势地位,其具体表现就是在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中,在说到马铃薯在各地的价格时所使用的名称是“土豆价格”。再如,在给一个新成立的大公司取名和定名时,在给一种新的化工产品定名时,在给一些内涵较小、外延很大的事物定名时,都需要经济实力强大、政治势力强大、学术地位高、技术水平高、具有发明发现者地位或者是具有首先作为者的地位作为后盾。尤其是在科学技术已经发展到信息大爆炸的今天,给一些新研制出来的化合物和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取名,或者是为了科学事业的发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对同一事物起一个新的名字,已经成为连该领域的专家都可能感到头疼的事情了。这是因为,搞不好就会出现与其他相关事物重名,或者被人称为有歧视嫌疑,或者是从语汇学角度来看有难以达到与预期的最终目的相符等方面的原因。在以事物本身的特征为取名原则之一,且取名用字要尽量少的汉语中,情况尤其严重。这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每隔一些年,就要重新编写其母语词典和母语大百科全书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编制词典的过程,其实质就是一个语言共同体强制统一概念的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的过程。此外,现在许多国家每年都要召开一些标准化大会和国际标准化大会。召开这类大会的目的和实质,就是要根据有关概念的外延来对该概念的客观内涵进行强制性定义。这是因为,自从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几乎天天都有新产品和新技术问世,如仅2015年全年,在中国登记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专利数就已接近一百万件。为了保证这些新产品和新技术得到正确的应用,减少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对顾客和应用者的伤害,加快各个国家国内和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世界各国的有关企业和科学技术组织,每年都不得不费时费力地召开一些制定新产品正式名称(主要是学名)和规定产品标准的大会,或者是召开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定新产品的名称和产品标准的大小会议。不过,召开这类会议,确实是一个进一步加快和加深各国国内各经济主体之间,以及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以加快提高各国人民绝对生活水平的必要之举。反过来看,从概念体系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说,这也是强制各人类共同体承认对同一种物质、同一个客观对象,只能保留一个名称并遵循这一规律的表现。[27]
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对一个概念进行说明,实际上就是在对一个概念的内容进行规定。
有的语言学家认为:“语言的词汇反映出该语言社团对现实世界的概念分类。客观世界对各民族来说是统一的,各个民族的人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能力也是相同的。但当需要利用一套符合编码系统进行思维运作时,不同的语言反映出不同民族的语言社团对现实世界的概念分类有很大不同。同一条光谱,人的视觉感知是共同的,但抽象为概念类,就有不同了。汉语切成红、橙、黄、绿、青、蓝、紫七段,英语切成purple、blue、green、yellow、orange、red六段,有的语言切成五段、三段,甚至两段,而且,即使段数相近,各段的起讫点也有差别……类似的现象在语言中比比皆是。除了科学的术语之外,可以说两种语言中很少有意义、色彩等各方面都完全等同的词。一种语言里的词语通常要根据它所处的上下文才能在另一种语言里找到恰如其分的说法。”[28]
笔者认为,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一个语言共同体内不同的人员之间之所以可以进行语言交流,不同语言共同体之间的人员之所以可以进行语言交流和翻译工作,其客观基础就是对同一事物或者是同一思维过程,既可以用同等抽象程度的显性思维环节来概括和表达,也可以用数量不同、抽象程度不同的显性思维环节来表达。这是因为,思维环节是一个比词还小的思维单位。不同的个人、不同的语言虽然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但是只要我们采取增加上下文的办法,是完全可以做到互通互译的。这就像数学中存在着二阶进位法和十阶进位法一样。在人们的计算中,只要把十阶进位法的数字变成通过使用计算机计算所使用的具有更多位数的二阶进位法数字,就可以通过二阶进位法得到和十阶进位法相同的计算结果。因此,尽管不同语言系统的文字由于历史文化发展道路不同,其词语的表达方式往往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要是双方所指的客体一致,那么不论这两种语言的语汇学和语法差别有多大,只要我们增加一些概念,增加一些显性思维环节,增加一些简单或者是复杂的说明,这两种语言最终就能够达到准确理解和互译的目的。这也是我们把概念的起点和终点定在主体、定在主体实践的原因之一。因为,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能主动增加概念、显性思维环节、简单的说明,或者是复杂的说明。此外,人们还常常使用旧有的词汇系统来解释新的词汇和新的思想,这一情况也说明,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能主动通过增加概念、显性思维环节、简单的说明或者是复杂的说明,来解释新的思想。(www.chuimin.cn)
由于思维环节,也就是汉语中的义素、英语中的sense,是一个比词语还小的东西,因此在一词多义的条件下,人们是如何在语言的相互交流中,正确解决选择词义的问题的呢?实际上,人们所使用的办法,就是根据上下文来判断在一词多义的情况下选用一个较好的词义。这里的上下文,也就是语境、论域,可以是一个判断,可以是一番论证,可以是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是一部书稿,也可以是一个民族的整个价值观系统,等等。例如,上面曾举例说,要想理解中国古汉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句话中的由“老”字所参与表达的三个概念的全部含义,就要以了解中国古代的整个道德观念系统作为背景和语境/论域。因此,对一切现实中具体概念的理解,都是要看需要和可能而定的。
当今社会早已出现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越来越多的现象,也早已出现通过互联网建立互联网群,以及出现建立网上杂志、专业互联网群和群内新专业术语的情况。这些现象和情况说明,新概念的增多正处于加速的状态。这一现象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只能顺应这一历史潮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对于历史潮流,人类各共同体为了生存和发展,所能采取的态度只能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说过,“全球化及其不满情绪所传达的主要信息是,问题并不在于全球化,而在于如何管控这一进程”。[29]
当然,在具体运用语言来表达和说明每个新概念、新思想时,语言并不是越长越好。人们对语言表达,尤其是汉语,自古以来就有争取简约、对仗、音韵起伏有一定规律等一些文学方面的要求,即越简约越好,越对仗越好,音韵起伏越是有一定的规律越好。在起书名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凡是汉语历史名著,其名称一般都不会超过三个字。例如《论语》《道德经》《史记》《西游记》《红楼梦》,等等。甚至有些原来名字超过三个字的历史名著的名称,也会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乃至文字语言中简化为两个字,如《水浒全传》被简化为《水浒》,《三国演义》被简化为《三国》,《聊斋志异》被简化为《聊斋》。再如,亚当·斯密所写的《国富论》一书的正式名称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但人们大多记不住这一正式名称,反而只记得它的三字简称《国富论》。所以,笔者原想将本书稿的名称定为《主观辩证法基本要素公理化初探》,但是考虑到书名太长人们恐怕记不住这一因素,最后决定采用将书稿名定为《主观辩证法公理化》,同时决定采用将基本要素和初探等因素放在导言和书中其他部分加以说明的办法,来解决书名与书中内容相符这一问题。
另外,这里还必须指出,在马克思哲学体系中,“对象化”这个概念还常常被用来指称人类进行某些活动的目的和人类活动本身,也就是指客观实践的目的和客观实践活动本身,“是指事物具有的作用于他物的性质”,[30]是指“主体有目的对象性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哲学范畴,是主体本质向客体的转化”[31]。例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32]再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曾说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因此,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因此,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33]
马克思提出上述观点,是从一个角度来说明,人的客观实践既是与人的认识相连,也是与人的肢体活动相连的。人的客观实践是连接人的认识与人的肢体活动的一座桥梁,是使人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一座桥梁。这是非常正确的,而且从某种角度来看,肢体活动本身也是一种肢体语言,也是人类思维物质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是,由于本书是以研究人类的主观处理过程为主的,因此对象化在本书中是指人们在思维中首先确定一个客体作为思维对象,并在思维中保持该客体不变,最后对它形成概念,并给这个客体起一个名称这件事。这个客体可以是一种人类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感觉到的东西,如苹果、西瓜;可以是某种人类的感觉器官无法直接感觉到的东西,如空气热传导规律;可以是人类社会为本共同体制定的社会行为法则,如近亲不得婚配;可以是某个具体人类思维过程的结果,如一部小说、一篇感想;也可以是人体各种器官,如人的眼睛、耳朵、鼻子、舌头,等等。总之,除了思维者正在进行的思维过程之外,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可以成为一个客体。
最后还要重复一下黑格尔曾说过的,“由现实到概念的过渡是最艰苦的过程”[34]。对此,笔者在自己的研究经历中也深有体会。1992—1998年,笔者曾在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攻读欧洲古典哲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为了从更高层级和更抽象的意义上对人类的实践活动和理性活动做一个概括,说明人类活动的属概念和种特征,说明人类为什么能够超出其他动物,并将自己的一部分活动称为实践和理性活动,而从不称呼其他动物的任何活动为实践和理性活动,以便绝对量化劳动,进而说明什么是绝对价值和绝对价值量,曾花费三年多的时间冥思苦想,最后才想出“多环节活动”(multi-moment activity)这个概念或词汇。[35]之后,笔者才顺利完成博士毕业论文。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笔者每天几乎除了正常的日常活动与交流,偶尔再次翻翻黑格尔、康德等人的著作找找灵感外,就是昼思夜想,想找出一个合适的概念来概括它们,这期间没给博士生导师Bernard Cullen教授交一个字。好在导师对我能够写好论文充满了信心,每年圣诞节还是照样请我到他家,与他全家人一起吃圣诞大餐,并年年为我签字注册、交学费、发生活费,从来没问我要过论文初稿或是相关文章的草稿,直到我交给他整个论文的初稿,由他帮我修改为止。对此,我深深地感激我的博士生导师Bernard Cullen教授以及我所就读的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
有失就有得。在想出“多环节活动”这个概念之后,我真是有一种“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感觉。其愉悦之情,真是难以言表,人生难有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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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现有的形式逻辑学著作和教材把“概念”一词定义为“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只是指出了概念的部分客观内容,或者是部分客观内涵,而没有指出概念的主观内容,或者是主观内涵。[3]邢滔滔的这番话明确表明,人类社会至今还没有对“概念”这一词的主观内容/主观内涵形成合意,还没有对“概念”这一概念的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形成共同的认识,至少是对现有的概念论感到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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