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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工的两个过程-主观辩证法公理化

【摘要】:劳动分工所要经历的另一个过程是,强制人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承担起一项或者若干项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完成的具体劳动项目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为劳动分工的社会分工过程。例如,1994年,英国在邮电通信领域中设立的工作岗位共有361000个。在劳动分工的社会分工过程中,每一个人类共同体通过其代表所要处理的对象是劳动者。

为了能更好地说明人类群体实践分工的特性,我们需要在这里将论题从人类实践过渡到它的种概念生产劳动上来,同时也需将分工概念过渡到它的种概念劳动分工概念上来。这是因为,生产劳动是人类群体实践活动存在形式最多、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类,用它可以代表整个人类的群体实践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充分地说明人类群体实践分工的特性。

笔者曾在2005年出版的《劳动、所有制与绝对价值》一书中提出,“劳动就是人类所进行的具有社会强制量的规定性的多环节活动”[3]。所谓人类所进行的多环节活动,就是指人类能用更多的因素限定自己的活动,就是指人类所进行的群体实践活动,也就是群体理性活动。笔者之所以在该书中将人类所进行的群体实践活动称为多环节活动,主要是为了在该书后面的部分对人类劳动加以绝对量化。

笔者在该书中还提出,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人类的绝对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人们不得不通过实行劳动分工来实行群体劳动或者说集体劳动。而为了实现劳动分工,从而实现劳动合作、劳动协作、群体劳动和扩大的个体劳动等一系列实现群体劳动的社会环节,每一个人类共同体还要经历劳动分工的两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该人类共同体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完成的所有有关的实践活动,分解成一个个可以由一个个劳动者在该时间限度内完成的具体劳动项目。这一过程是具体劳动项目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是,被该人类共同体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完成的所有有关的实践活动,被分解成需要由一名国家总理完成的具体工作、需要由若干厨师完成的具体工作、需要由若干邮递员完成的具体工作,等等。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为劳动分工的技术分工过程。

劳动分工所要经历的另一个过程是,强制人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承担起一项或者若干项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完成的具体劳动项目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让人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从事某一职业,使他们变成国家总理、厨师、邮递员、家长、家庭一般成员等社会成员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每一个人类共同体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完成的所有的具体劳动项目才能够按时完成。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为劳动分工的社会分工过程。

显然,劳动分工所要经历的这两个过程的客体,即为了实现劳动分工,每一个人类共同体要在这两个过程中处理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在劳动分工的技术分工过程中,每一个人类共同体通过其代表所要处理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所处理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人类共同体的代表指该人类共同体的一些特定成员,例如政府官员、行政管理人员、部落酋长、贵族、雇主、党政干部、家长、工程师、班组长等。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共同体的代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达到某项目标需要和应该安排多少个工作岗位。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共同体的代表所关心的是,可以由某个或某些劳动者在一定时间段内所要完成和所能完成的某种具体劳动的数量。例如,1994年,英国在邮电通信领域中设立的工作岗位共有361000个。[4]英国这一年在邮电通信领域中设立这么多工作岗位的原因是,英国邮电通信方面的业务量需要这么多的职工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英国邮电通信业的各级别领导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所有需要按时完成的邮电通信方面的业务,划分为可以分别由361000名职工加以完成的不同的具体劳动。

在劳动分工的社会分工过程中,每一个人类共同体通过其代表所要处理的对象是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共同体的代表所要处理的问题是,让本共同体的有关成员担负起所有需要进行的具体劳动,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它们完成。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共同体的代表所关心的是,如何安排和保证本共同体的有关成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担负起一项或者是数项具体劳动。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人类共同体通过其代表所要处理的,是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所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过程的结果是,根据其所担负的具体劳动的具体特征而形成了形形色色种类不同的劳动者,例如,国家总理、农民、厨师、工程师、教师、医生、邮递员、企业经理、军人、出租车司机等。

在劳动分工的社会分工过程中,每一个人类共同体之所以要通过其代表强制本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担负起某种或者是某几种具体劳动,并要求每一个成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它们完成的原因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将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与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相互分离,从而将自己的实践活动分为两大类型。在这两大类实践活动中,一类是消费、享乐、娱乐、婚配和繁衍后代,另一类是劳动生产和提供服务。从生物学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器官健全的人类个体,只要他学会利用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社会服务,就可以生活到他生命的生物学极限。可是,只有在其他人为他提供足够的衣物、住房、食品和饮料、医疗服务、公共安全,以及其他生活资料和社会服务的情况下,他才能消费这些生活资料和享受这些服务,并且舒适地生活下去。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人类个体都会十分乐意地去进行被社会划为个人消费和享乐的那些活动。这是因为,如果他想继续生活下去,并生活得较好,他的生物学本能就会促使他进行这类活动,饿了就要吃饭,困了就要睡觉,否则他就活不成了。然而,说到劳动、生产和提供社会服务,则是另外一种情况。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表明,假如没有某种社会强制,很难会有人愿意进行一些被划为劳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实践活动。假如没有像兵役法道德压力等社会强制形式,很难保证一个人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与敌对人类共同体打仗时,会冒着生命危险自觉参战。假如没有像劳役制这类直接社会强制形式,或者是没有像因失业而造成的贫困和窘迫这类非直接社会强制形式,谁也不能保证一个人类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会积极主动地去干像打隧道、搬砖盖房、疏通下水管道、救火、扫马路等或是危险性较大,或是劳动强度较大,或是非常沉闷单调的工作。然而,从社会的和物质的角度来看,假如没有人从事这些被划作生产和提供服务的实践活动,那么有关的人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就得不到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在其他动物种类中,有一些动物物种,如蜜蜂、蚂蚁等,有生物学专门化成员的现象。在这些生物物种中,一些生物学专门化的成员,如蜂群中的工蜂,其生物学本能会促使它们主动地去为其所在种群中的其他种类的生物学专门化成员,如蜂王和兵蜂,寻找和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生活环境。但是,在人类中却没有这种生物学专门化的特征和现象。每一个人类共同体不得不根据其群体劳动能力的发展水平,强制其每一个成员进行一定量的被划作劳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实践活动。这类实践活动的具体存在形式可以是进行行政管理、生产管理、服兵役、种田、搬砖盖房、生产轿车等,并为此建立了纷繁复杂的各种所有制制度,主要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消费品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劳动者人身所有制、婚权所有制、人的所有制,以及人类社会等级制度等。[5]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有关的人类共同体并不一定需要强制其每个成员一生只从事一种具体劳动。一位农民可以根据季节和社会需要,在农忙季节全力从事农业,在农闲季节从事其他力所能及的具体劳动,例如修建房屋、从事手工业生产、从事现代工商业等。这一现象在今天中国许多具有“农民工”称呼的人身上表现得非常突出。(www.chuimin.cn)

从还原法的角度来看,劳动分工与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劳动的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是属概念和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分工是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劳动的社会分工的属概念/本质/共相/内涵。反过来讲,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劳动的社会分工则是劳动分工的存在形式/殊相/种项/外延/子项/种概念/子概念。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劳动的社会分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构成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其中,劳动的技术分工是内容,劳动的社会分工是形式。所以,人类社会在考察和处理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劳动的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时,也应遵循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这一辩证唯物主义一般原则。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在处理劳动的技术分工和劳动的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时,也应当遵循劳动的社会分工应该适应劳动的技术分工的要求和变化的原则。当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加深而引起劳动的技术分工发展和变化时,劳动的社会分工就应该及时适应劳动的技术分工的变化,该减少或增加从事某些社会职业的员工总数时,就应当及时主动地减少或增加从事这些社会职业的员工总数。该让“僵尸企业”破产时,就应当让“僵尸企业”破产。更为重要的是,人类社会还应该为劳动的社会分工及时适应劳动的技术分工的变化提供其实现的社会形式。例如,及时改变社会的阶级阶层存在状况,及时改变消费品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劳动者人身所有制、婚权所有制、人的所有制的存在形式,等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分工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社会,或者说一个人类共同体群体实践发展的衡量尺度。一个人类共同体的劳动分工越发达,其群体实践的发展程度就越高;反之,一个人类共同体群体实践的发展程度就越低,其劳动分工也就越不发达。当然,这种劳动分工的发展是指能提高一个社会,或者说一个人类共同体群体的劳动生产力的劳动分工的发展,而不是降低一个社会,或者说降低一个人类共同体群体的劳动生产力的劳动分工的发展。这里所说的人类共同体,可以是一个母系大家庭,一个父系大家庭,一个单偶制家庭,一个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一个工厂,一个村庄,一个乡,一个民族,一个县,一个省,一个国家,等等,只要其内部成员在进行劳动时具有某种内在必要和必然的联系即可。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62页。

[2]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提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生世世处理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33页)

[3]董志勇:《劳动、所有制和绝对价值》,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9页。

[4]英国中央统计局:《1995年统计年鉴摘要》,第131卷,第104页。(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Annual Abstract of Statistics,1995,No.131,p.104.)

[5]董志勇:《劳动、所有制和绝对价值》,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2-317页。